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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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桂人社发[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前 (即2003年12月31日前,下同)发生工伤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1.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用人单位原发放标准发放。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护理费低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的,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的,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发放。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2015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7号),内容如下:一、调整范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联合通知,为了做好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条件:1、申报对象: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技术管理职务(研究员类、副馆长类)的承担2年以上相关职责的人员,申报人个人得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作为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表现良好的历史实践。

2、申报条件:(1)申报年龄:申报者年龄要求不低于35周岁;(2)申报职称:可申报的职称仅限于工程师、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申报材料:申报者应向科技厅提交申请书、个人简历、获奖证书及职称证明材料、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书、依法缴纳工会费和综合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技术论文或技术成果;(4)综合实践水平:申报者应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一定的综合实践能力。

3、评审程序:申报者的申请材料将经有关鉴定单位进行专家评审,以评审专家的综合评定和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取得职称。

4、授予具体职称:(1)评审单位根据专家的综合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确定职称授予,具体职称按照法定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书结果授予;(2)授予者应符合法定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书中给出的该职称的具体要求;(3)授予副高级职称的对象仅限于两个类别的人员:一是应聘者必须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且获得了正高级职称以上职称;二是应聘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5、授予职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称管理条例,应当颁发正式证书,登记到对应的个人档案中,并缴纳相关工会费和社会保险费。

本条文出台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年7月6日々々々々々々々々々々々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拥有职称证书的人才被越来越受重视,但是,如何获得职称证书变得尤为重要。

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

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

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广西202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作出了调整,以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去了解一下吧!玉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封定为968元从2021年至2021年,我国已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近日从市社保局获悉,往年我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都是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转变的;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明确从今年起,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始终保持按2021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变,不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转变。

调整缘由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进展,保障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连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2021年广西印发了相关通知,确定了全区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明确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假如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该政策至今对保障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进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最低工资标准基本每年都在稳步上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随之"水涨船高'。

但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进展,继续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与现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及"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相矛盾,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进展。

为此,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去年底下发相关通知,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已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地区,要按程序予以取消'。

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连接,《通知》明确规定实行平稳过渡的方法加以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桂教规范〔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认定依据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相关要求第六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挂人社发(2011J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已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核定月应领取基本养老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1一{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已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核定月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目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巳核定月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二、调整标准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企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企1元.(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2010年12月31日(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0.5元;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企6元.(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一-2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6]4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48号)
中区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和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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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桂人社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办理。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基础上,结合近几年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近几年来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原则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以确保原享受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与自治区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二、对象范围(一)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在编公务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自治区直属驻邕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资格审核为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对符合享受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所有单位及其公务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由各有关单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其公务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需提供的材料:1. 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及录入本单位在编人员有关资料的电子版。

广西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广西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广西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包括在2021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21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二挂钩调整: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 15 年以上的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缴费每增加1年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 l 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三适当倾斜调整:1.2021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2021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5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050元计发。

三、养老金调整执行时间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养老金审批办法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养老金资金来源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留存各地代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doc 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doc 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doc 8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

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地方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八条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代缴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7∶1∶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桂人社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出台与自治区统一政策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现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2月9日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小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

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条全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2年第05期201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0号)和《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1号)。

2011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对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2011年以来,自治区领导多次听取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专题汇报,并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指示。

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全力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同时,着力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调查摸底、数据测算、方案制定、政策研究和起草工作。

2011年11月,广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全面兑现,具备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第三步走”的条件;12月16日,自治区11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专门听取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汇报,并决定要加快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当前,在国家尚未出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广西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及时启动此项工作,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低收入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关心。

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政策(一)关于实施范围。

关于妥善处理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处理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编辑:农清清李荣亮ZHENGCEZHICHUANG政策之窗2016年11月号总第224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我区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2号),现将内容节选如下:一、工作原则及要求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政策规定,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及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其中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一)在职参保人员凡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保缴费,2014年10月1日至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正常缴费之月期间已按原试点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退还单位和个人,同时将2014年9月30日前个人缴费本息(个人缴费利息按其缴费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利率计算,下同)可一次性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也可由各地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二)已领取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1.对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且于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了相关待遇的人员,由单位负责造册填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后,从2014年10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7年第09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广西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财政厅制定《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并发布通知(桂人社发〔2017〕44号)。

现将相关解读转载如下:申请的条件:在广西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的标准:(1)我区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準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技能提升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全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2)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申请的程序:(1)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并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2)受理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佚名【期刊名称】《人事天地》【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2页(P60-61)【正文语种】中文2013年1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桂人口发〔2013〕30号)。

具体如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二)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第三条奖励标准:(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

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

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县级财政负担4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集中受理申报、审批一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桂人社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一)全区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严禁各地擅自调整或另行制订地方《药品目录》。

(二)《药品目录》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支付时,分甲、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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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人社规[2018]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妥善处理我区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缴对象及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重新计算待遇。

二、关于补缴所需相关材料
符合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承接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

申请补缴时,需提供职工档案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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