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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人社规[2018]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妥善处理我区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缴对象及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重新计算待遇。

二、关于补缴所需相关材料

符合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承接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申请补缴时,需提供职工档案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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