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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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1]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1]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年月日公通字〔〕号第三十六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二、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年月号司法部令第号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二十二)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11-11 法研【】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

论文:浅析聚众斗殴罪

论文:浅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浅析最近,笔者参与了一件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件的办理。

该案件情节看起来似乎并不复杂,但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却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先后经历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故意伤害”的定性的反复,并在审查起诉中,被退补两次。

由此,引发了我对聚众斗殴罪的思考。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理解(一)概念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理解1、“聚众”含义的理解“聚众”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欧罪规定的构成要素,因此,准确把握其含义,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从字面上理解,“聚众”中的“聚”是纠集、召集之意;“众”指多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所以,“众”应指三名以上的人。

综合起来,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

由于刑法在聚众斗殴罪中强调众多的人形成一个整体与另一方进行斗殴,因此聚众中的人数应当包括实行纠集或召集活动的人,这种人通常是属于首要分子。

此外,在理解“聚众”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聚众既可以是事先纠集、召集,也可以是临时纠集、召集。

对于临时的聚众,如果存在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当然可以认定其斗殴行为系以聚众的方式实行,但对于没有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的情况,也不可一概否定其属于聚众。

如先前斗殴者系某一不法团伙的成员,在其与他人斗殴时,与其同一团伙的其他成员临时主动参与斗殴,则应当认定他们的斗殴行为属聚众的方式。

(2)虽然构成本罪需要存在一个斗殴的相对方,但并不要求相对方的人数也达到三人以上。

即只要斗殴中的一方行为人具备聚众的要求,就可构成本罪。

因为,只要斗殴双方中有一方属于聚众,其行为就具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而须作为犯罪处罚;而且,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在斗殴活动中,只要有聚众的情况,聚众斗殴罪就可存在。

实践中的斗殴有双方各自聚众的,也有仅一方聚众的,不能认为仅一方聚众就没有聚众斗殴罪的存在,否则,就明显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或者是一堆人在闹事,我们就会把它们叫做聚众斗殴。

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聚众斗殴是否会构成犯罪也有一定的规定。

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也会严重损害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我国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对聚众斗殴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析,并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合理适用司法解释,保障公正司法。

一、聚众斗殴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有明显纠纷,采取暴力手段进行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聚众斗殴的“三人以上”是指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行为。

这里的“斗殴”是指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的互殴或者持械相向的行为。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聚众斗殴必须要有“明显纠纷”,也就是说,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没有明显纠纷,即使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地点发生了暴力冲突,也不属于聚众斗殴。

二、构成要件聚众斗殴构成要件包括三人以上、明显纠纷、暴力手段。

其中,三人以上是聚众斗殴的最基本要件,只有在同一时间、地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聚众斗殴。

明显纠纷是指参与斗殴的各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这是聚众斗殴的必要条件。

暴力手段是指采取了直接的暴力行为,例如打人、踢人、用刀、棍等物品袭击对方等。

如果只是口角争吵或者互相推搡,而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就不能构成聚众斗殴。

三、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一般由两个方面构成,即犯罪本身和犯罪后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处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聚众斗殴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将根据后果确定刑事责任。

其中,轻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轻微,治愈后不影响正常生活;重伤的界定标准是伤害程度较重,治愈后影响正常生活;死亡的界定标准是因聚众斗殴造成的死亡。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聚众斗殴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安定和个人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聚众斗殴罪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由三人以上参与的、使用暴力手段进行群体斗殴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多人参与斗殴的各方人员,包括施暴者和被害人。

客体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指的是斗殴过程中受到攻击的人身权益或财物。

这包括被打者的人身健康、自由、尊严及其财物安全。

行为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是指参与斗殴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包括推搡、打击、踢踹等。

结果聚众斗殴罪的结果通常是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造成财物的损失。

四、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聚众斗殴罪中,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主体和客体是相对明确的,行为和结果是相互关联的。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而行为的实施又会导致一定的结果。

五、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被判定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罪责相对较重,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罚,并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聚众斗殴还可能引发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等。

六、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在聚众斗殴罪的定罪与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解释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七、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在适用聚众斗殴罪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官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参与人数、斗殴手段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定罪与量刑的决策。

互殴案例的法律规定(3篇)

互殴案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互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进行身体攻击的行为。

在我国,互殴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围绕互殴案例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相关法律知识。

二、互殴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互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进行身体攻击的行为。

2. 特征:(1)主体:互殴的双方或多方均为自然人。

(2)主观故意:互殴的双方或多方均具有攻击对方的故意。

(3)客观行为:互殴的双方或多方均实施了攻击对方的行为。

(4)后果:互殴可能造成一方或多方受伤,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三、互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人身权:侵犯他人人身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互殴案例的司法实践1. 案例一:甲、乙两人在公共场所发生口角,甲先动手打乙,乙反击,双方发生互殴。

经鉴定,乙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甲、乙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案例二:甲、乙、丙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甲、乙、丙三人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百九⼗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百九⼗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作、⽣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法进⾏,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要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作⽆法进⾏,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要分⼦,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作秩序,经⾏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法聚焦罪】多次组织、资助他⼈⾮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三⼗⼀、将刑法第⼆百九⼗条第⼀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作、⽣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法进⾏,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要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作秩序,经⾏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5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执⾏《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当事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分析案例:聚众斗殴罪——江西省某地街头斗殴案时间:2009年5月28日事件细节:2009年5月28日晚上8点,江西省某地市中心的商业街突然爆发了一场惊人的街头斗殴事件。

在当晚,两个年轻人的冲突引发了规模庞大的骚乱,吸引了大批围观者。

这个冲突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十分严重的斗殴事件。

据目击者的描述,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曾经有过矛盾。

这天晚上,两人在商业街上意外相遇,并立刻陷入争斗。

他们开始互相推搡和推打,很快吸引了周围的人群围观。

不幸的是,这场冲突很快失去了控制。

约20分钟后,一群大约10人的人群加入了斗殴。

他们也分成了两个对立阵营,采取拳头、脚踢等暴力手段对抗对方。

事态迅速扩大,人们开始围攻对方,身上和脸上满是伤痕。

许多旁观者尽力劝阻,但无法遏制局势的进一步恶化。

接报后,当地警方立即赶赴现场。

因为冲突过于激烈,警察在控制局势方面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经过长时间地努力,警方最终成功地将参与斗殴的当事人和目击者分开。

在整个事件中,有25人被当地警方抓获。

他们被指控涉嫌聚众斗殴罪。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构成聚众斗殴罪。

该罪的主要特征是具备明显的聚众性质和采取暴力手段。

在本案中,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的争斗最终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骚乱。

围观群众加入斗殴,进一步扩大了冲突的规模,表明聚众性质确实存在。

此外,斗殴过程中,当事人们采用了暴力手段进行争斗,造成了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这符合法律对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严重的聚众斗殴案,涉及多个当事人和围观者。

事件的迅速升级和恶化使得警方处于一定困境,需要付出巨大努力来控制局势。

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可能面临的指控是聚众斗殴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罪的刑罚较重。

他们应当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争取辩护的机会。

对于治安管理者而言,此案也提醒他们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管和维护。

在类似事件发生时,应当更加及时地调动警力,遏制迅速发展的斗殴行为,并且在事后进行相关的法律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四、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

(二)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的,则可以结果定罪。

(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发生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实施行为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五、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

(二)聚众斗殴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三)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产生的,对首要分子仍应转化定罪。

(四)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五)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参与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此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罪责。

(六)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节,区别适用刑罚。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两个新罪名。

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

笔者试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对两罪加以区分。

一、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概念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并不仅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的等;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侵犯是社会公共秩序,但不一定发生在社会公共场所。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论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与转化

论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与转化
款规定 了聚众斗 殴罪 的刑 度和结果加重情形 , 第二款规定 了
可判 为聚众 斗殴罪 。这一认定意义 , 主要是为了根据主观故 意区分斗殴行 为和假借 斗殴行为 的故意伤 害、 故意杀人行为
之实。
聚众斗殴罪 的转 化情形 。由于 现行刑法未 对“ 聚众斗殴” 的 具体含 义和情形 进行解 释 , 也未对转化情形进行更明确的说 明, 导致该罪在 司法实践 和理论界歧义纷纷 。以往 的某些研 究 中, 司法探讨 与理论研究存在 脱节嫌疑 , 未从整体 角度和 现 实取证 角度关 照罪刑相当的最终结果 , 导致某些论述上 的
片面 。笔者 拟对此进行 梳理 , 并 主要从 聚众 斗殴罪 的认定 、
( 二) 聚众斗殴罪 的特殊认定情形 司法实践 中对 聚众斗殴罪 的认定情 形存 在几种较 特殊 的情况 。分别是单方 聚众情 形 、 临时起意 聚众情形 、 聚众斗 殴致无辜者伤亡情形。单方 聚众情形是 否构成 聚众 斗殴 , 对 此不能一概 以不符合 “ 聚众 ” 的对偶性要求而不予 以认 定。 在此 的理 论争议点主要集 中于对聚众 斗殴罪 的实 行行为 的
[ 关键词 ] 聚众斗殴罪 ;罪名认定;转化情形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文献标识 码] A
[ 作者简介 ] 陈琛 ( 1 9 8 8 一 ) ,女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为刑法学。
我 国现行《 刑 法》 第2 9 2 条规定 了聚众 斗殴罪 , 其 中第 一
多人 寻找 另一方斗殴 , 发现对方后 , 对方为求 自保 , 被迫抵 抗 或先发 制人 的情 形 。还有一 种情况 , 即聚众 斗殴行 为发 生
不久 以后被废除 , 其具体情 形 中的聚众 斗殴被拆分 出来 , 形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聚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聚众⽃殴是我国刑法明⽂规定的犯罪之⼀,法律对此也是做了明⽂的规定的,但是⽣活中很多⼈对此并不是特别的清楚。

那么,聚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聚众⽃殴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刑法》第⼆百九⼗⼆条规定,聚众⽃殴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殴的;2、聚众⽃殴⼈数多,规模⼤,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殴的。

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1、对于⾃⾸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以下;(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以⾃⾸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4)视为⾃动投案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2、对于当庭⾃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坦⽩的除外。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取得被害⼈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看了上述⼩编的介绍,相信⼤家对聚众⽃殴罪已经有了⼀个了解,还要提醒⼤家,聚众⽃殴罪中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都会受到处罚,只有⾸要分⼦和积极参加者才会被处罚的。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聚众斗殴罪是指多人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所内,以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而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并且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深入探讨和了解。

第一步,理解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多人行为;2)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内;3)互相打击、冲撞等方式实施打斗;4)给他人身体、财产造成损害;5)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以上处罚。

在具体情况下,如果以上要件均满足,则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二步,了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危害性。

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而其危害性在于,聚众斗殴行为容易引发血案,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动荡等情况,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三步,深入探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和刑事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要件:人数的多少,打斗的地点,以及行为的严重程度。

而聚众斗殴罪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依据具体情况把握情节轻重,一般情况下可处以行政拘留三天至十五天的处罚。

第四步,指出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聚众斗殴罪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普遍的罪名,在如拆迁、债务纠纷以及聚会、婚礼等场合都有发生。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可以利用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避免自己被卷入其中。

综上所述,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都具有非常不良影响的行为,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法律解释和适用,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盲目聚众打斗,从而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同时,在遭受聚众斗殴的恶劣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聚众斗殴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立案标准是指该罪行的构成条件以及相关证据的要求,在实际执法中具有指导作用。

下面将从罪名构成要件、人数要求、实施方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要求罪名构成要件得以满足。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当事人明知是斗殴,故意参与斗殴;二是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三是双方互相持械或其他暴力手段,并造成轻伤、重伤、致人死亡等结果。

由此可见,聚众斗殴罪成立需要参与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互相持械或使用其他暴力手段,并导致一定的伤害结果。

其次,要求立案标准中的人数要求满足。

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成立需要三人以上的参与。

即便是三人参与斗殴行为,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此外,人数越多,犯罪的危害程度也会相应增加。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人数要求的多少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的力度。

再次,聚众斗殴罪的实施方式也是立案标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斗殴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用拳打、踢、掐、抓等肢体接触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是互相使用器械或其他暴力手段进行攻击。

而在立案时,必须清楚指出斗殴的实施方式和具体行为,以便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理过程的公正。

此外,公安机关在聚众斗殴案件的立案中,还需要对事发地点、时间、受伤人数等进行调查,以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立案效果和审判的公正性。

最后,在立案标准中还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比如,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并数罪并罚,此时立案标准会更加严格。

另外,如果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实施诸如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其他罪行,那么立案标准将由单一的聚众斗殴罪升级为多重罪行并罚的情况。

总之,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牵涉到罪名构成要件、人数要求、实施方式、相关因素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执法中,公安机关会根据这些标准来判断是否应该立案,并据此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以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作心得: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

工作心得: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

工作心得: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因《刑法》条文对聚众斗殴罪过于抽象性、概括性的规定以及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指导,以致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对聚众斗殴罪主观形态的认定、“持械”情节及共犯的界定、有无犯罪未遂等停止形态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至今未能彻底解决。

为了解决聚众斗殴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某基层检察院201X年以来办结的聚众斗殴案件进行了归纳、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全面剖析。

一、聚众斗殴罪的主观形态问题自201X年开始,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聚众斗殴案件呈现大幅下降态势,即201X年办理14件72人,201X年为4件,201X年为1件。

此结果与近年来当地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入罪标准的从严把握有关:一是从犯罪动机上将不具备流氓动机的部分案件有选择性地排除在聚众斗殴范围之列;二是要求双方都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

1、聚众斗殴罪是否须以流氓动机为成立要件从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演变过程来看,该罪名直接繁衍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前流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流氓罪行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生活的秩序,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

根据承继性原则,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很自然的将流氓动机作为成立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除张明楷教授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外,国内大多刑法教科书都将“流氓动机”或“不正当目的”作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形态,以赵秉志、陈兴良教授为首的“具备说”认为,聚众斗殴罪系“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流氓动机,聚集众人进行殴斗的行为”,或系“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相互进行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各地司法机关相关的规范性意见中,“流氓动机”也得到普遍认可,如XX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下文称《XX意见》)中将聚众斗殴界定为“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XX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称《XX意见》)定义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虽未对聚众斗殴罪下定义,但明确“该罪打击的重点是涉毒涉黑、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殴,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在我国的刑法中,涉及到人身攻击类的犯罪种类较多,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犯罪行为。

这三种犯罪的特点不尽相同,本文将从行为主观和客观方面对它们进行区分。

一、客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以打架斗殴、拦道截门、哄闹捣乱等方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具有公共性和防卫性的,突出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明显的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或者一生中,不能正常的参加劳动、生活以及结婚、交往等的行为。

在行为人的故意方面,人有意识地加害于他人,突出了人身攻击的主观恶性。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两个以上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打斗中,且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有威胁,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与寻衅滋事罪不同之处,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进行打斗的过程中,标志性的元素是人数的多少,突出了行为的集体危险性。

二、主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以污辱和攻击他人的方式特别明显,意图激发对方的暴力倾向或者说是愤怒,来达到继续打斗的目的。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故意制造斗殴的氛围为前提的,或者说是做出激烈反应的“诱导”。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他人身体的某些部位进行打击、碰撞、切割、扭伤等损伤的行为。

行为人的故意是以攻击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直接伤害的手段,或者说是一种直抵心灵和身体的意图行为。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意图,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虚荣心理,故意聚集人群对某个对象或者目标进行驱逐式或者追逐式的袭击,甚至是行凶。

聚众斗殴的案例

聚众斗殴的案例

聚众斗殴的案例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脱胎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聚众斗殴的涉案人员大多数年龄都在16到25之间,且基本上都是男性,涉案人员数量多,社会危害性大,但刑法第292条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该罪作出规定,未对该罪罪状进行叙明,导致司法实务、理论上有不一认识,本文将通过在江西省金溪县发生的一个案例对该罪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金溪县秀谷镇村民周某在路上摸了金溪县何源镇一个女青年李某某的屁股,由此引起两帮人的矛盾,双方相距不远的坝子里相持一个多小时,周某一方大多数人都持刀,女青年李某某一方的李某怕打架吃亏,就叫鲁某、白某、张某3个人临时到路边砍的5根木棒,并把它们藏起来,双方的人在相持阶段人都不断增多,后来周某一方持刀砍向女青年李某某方,女青年李某某方落荒而逃,来不及拿任何东西就四处躲藏,双方没有正面打起来,但周某一方一直在追击对方,最终,周某一方6人逮着对方两个以为没事了准备回家的男子刘某、张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受伤,张某某头部受伤而死。

这个案子中双方在斗殴的故意之下,聚集成两帮人相持一段时间,直到周某一方6名男子把女青年一方2名男子打死打伤,是一个连续行为,构成聚众斗殴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本案中,双方都没有很明确的邀约者,也就是没有明确的首要分子,并且周某一方虽大多数人持刀但大部分并未伤人,所以本案若以聚众斗殴罪定性,把持刀的犯罪嫌疑人都当作积极参与者处罚,把女青年李某某一方以无首要分子不处明显有失公平。

未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将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械的参与者是否必然认定为持械积极参与者,我认为持械者并不能必然认定为持械积极参与者。

刑法规定:对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与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持械的积极参与者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打架斗殴法律案例分析(3篇)

打架斗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两人在街头发生口角,甲认为乙言语侮辱了他,于是双方情绪激动,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在扭打过程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头部受伤。

事后,乙报警,公安机关将甲、乙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在街头发生口角,甲认为乙言语侮辱了他。

2. 双方情绪激动,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3. 在扭打过程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头部受伤。

4. 乙报警,公安机关将甲、乙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三、法律问题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甲、乙双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头部受伤。

虽然乙的伤情未达到重伤程度,但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甲、乙双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甲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甲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乙承担的法律责任乙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因言语侮辱甲,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对事件的恶化负有责任。

因此,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1.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乙因言语侮辱甲,对事件的恶化负有责任,赔偿甲相应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架斗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打架斗殴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单方聚众斗殴法律规定(3篇)

单方聚众斗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聚众斗殴,是指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而单方聚众斗殴则是指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

本文将围绕单方聚众斗殴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二、单方聚众斗殴的法律规定1. 刑法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于其他参加聚众斗殴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聚众斗殴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单方聚众斗殴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处罚:(1)单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根据其参与程度、斗殴规模、社会影响等因素,参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其刑事责任;(2)单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张某聚众斗殴案李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天,李某纠集10余人,携带钢管、刀具等器械,到张某家中进行报复。

张某得知后,纠集5人,携带刀具进行反击。

双方在张某家中发生斗殴,导致张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分析: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李某作为纠集者,属于首要分子,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张某作为参与者,根据其参与程度、斗殴规模等因素,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例二:王某、赵某聚众斗殴案王某与赵某因工作矛盾,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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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理。

(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三、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

2、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一次。

(二)关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三)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四)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

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四、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

(二)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的,则可以结果定罪。

(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发生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实施行为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五、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

(二)聚众斗殴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三)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产生的,对首要分子仍应转化定罪。

(四)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五)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参与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此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罪责。

(六)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节,区别适用刑罚。

(七)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

(八)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九)在一次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部分积极参加者没有转化定罪,而对首要分子进行转化定罪的,对首要分子不实行数罪并罚。

(十)在一次聚众斗殴中,同一行为人同时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对行为人的转化定罪,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六、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

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聚众斗殴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相互斗殴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需要指出,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虽然不属于本罪的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聚众斗殴行为而有意实施的心理状态。

其侵害的客体为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进行相互斗殴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聚众斗殴本罪的所谓聚众是指把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对方的行为。

这里的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者多方多数人相互施加暴力的攻击行为;其中每一方的人数一般都在3人以上,但不是要求必须在3人以上,比如一方为2人,而另一方为3人的聚众斗殴行为,仍然能够成立本罪。

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团伙之间为了炫耀武力或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纠集多人追逐殴打。

双方或者多方一般纠集人数较多,事先约定,并多备有器械。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本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并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着协调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罪的所谓的积极参加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努力实施暴力或者促进暴力斗殴行为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关于村民群体械斗案件根据全国法院座谈会有关纪要,处理此类案件要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刑罚。

处理的重点应是械斗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犯罪的骨干分子。

一般来说,械斗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应对组织、策划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

要注意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

对积极参与犯罪的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对被煽动、欺骗、裹挟而参与械斗,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四)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聚众斗殴行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伤害须重伤(不包括重伤)以下。

缺乏其中任何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

比如虽然参加了斗殴行为,但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则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的,不能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也不能再以本罪处罚,应当根据刑法第234、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惩处。

对于具备社会危害性不大、在聚众斗殴中虽积极参加但系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等情节的,有可能被免除刑罚。

比如陕西省商洛市“孙某等人聚众斗殴案”[1],被告人孙某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参与斗殴的白某等4人因情节轻微,系从犯,犯罪后也能投案自首,免于刑事处罚。

另外,根据《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共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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