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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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的一般理论

科斯定理和五常合约第一定律阐释产权制度(权力界定制度)与合约选择之关系,五常第二、第三定律阐释交易费用与合约选择之关系。推上一层,产权制度(所有界定权利的制度)都是合约选择。这样,合约一般理论就是交易费用与合约选择(制度安排)的关系。以下几个一般性命题是重要的。

一、任何交易都含意着合约。无论是市场交易,还是非市场交易,只要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行为,它们都含意着合约。从点头、默认、默契、承诺、数字价格,到多样条款的结构性合约,再到异常复杂的法律制度、国家政制,都是合约选择的结果,是合约。经济学者长期致力研究的是市场交易的数字价格,是所有合约中最简单的一种。由于看不到其他更加复杂的合约或其他非市场合约的存在,经济学者就解释不了无限丰富的世界。从合约角度看价格、看公司、看法律、看一切制度,乃至看一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行为、交易,是从五常开始的,是一个全面而精彩的角度。

二、一切合约的局限条件是交易费用。从一般政制、法律的形成,到日常交易的简单合约选择,背后的局限条件都是交易费用。广义的交易费用是制度费用,即是界定权力(权利)的费用。一切合约、制度或权力界定,都是结构性的、分层次的。

以资产界定权利(私有产权)、以等级界定权力、以管制(或贪污权力)界定权利,是三个一般性的产权制度。一个制度的权利界定规则,制约着次一层级的合约选择或制度安排,是次一级合约选择或制度安排的局限条件。私有产权一旦确立,其允许和保障的合约选择范围,与其他权利制度下的合约选择范围(合约类别和形式)自然有很大差别,甚至根本不同。比如私有产权下,市场价格是可供选择的重要合约形式,其他权利界定制度下,市价就不存在或相对少见。以等级界定权利、以管制界定权利的制度,常见的各种交易形式,如各种票证、许可证、排队轮购、关系后门、政治正确、意识形态、权力斗争等,私有产权下就相对少见。当然,世界上没有存在过某种纯粹的产权制度,混合的产权制度是常态。

三、合约的选择,必定是朝着交易费用最小的方向迈进。我们所观察到的一切合约选择或制度安排,必定是有关局限条件下,交易费用最小的选择。这是一个定义性命题或套套逻辑。真正困难所在是哪些具体的局限条件、哪类具体的交易费用在起作用。为什么会出现私有产权?为什么会有君主立宪?从合约经济学角度看,这些重大难题之难,不是它们无法且不能用经济学解释,而是其背后的局限条件过于复杂,一位学者穷其毕生之力,也难知其详。又如私有产权下的发明专利和商业秘密合约,其复杂多变和高深莫测,令人叹为观止(五常曾兴师动众以探究竟),有关法律条文洋洋大观,非资深专家难知一二。经济学的解释能力不强,主要是经济学者知难而退,对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局限条件了解不多。

四、从订约、履约、保障、诉法等角度看交易,一切交易的本质依然是对权利的界定,一切交易费用本质上是权利界定的费用。权利界定就是识别和量度。最简单的商品交易(如买卖苹果、鸡蛋、大米),卖者卖的是什么,买者买的是什么,大体上一目了然(交易的本质是交易权利,不是物品),买卖双方之权利识别、量度相对容易,数字价格就是全部交易

条款,无需长篇大论的其他条款了。比较复杂的商品(如电视、手表、汽车、房屋之买卖),双方权利之识别、界定、量度、保障就不太容易,比如由谁来负责维修、买卖双方分别应当为那些事故负责。数字之价就不能满足需要,需要另外的条款加以补充,结构性的合约就出现了。更复杂的买卖或交易,如雇佣劳力、租用发明专利和商业秘密,双方的权利界定、量度、保障远为复杂,结构性合约不可避免,而相关的支持性法律制度也就远为复杂。

以雇佣劳力为例,买者真正所需(买者所买的权利)是劳力的劳动成果,卖者真正所需是收入(金钱和非金钱收入)。员工拿了工资,不努力工作,买者权利受损失,员工卖命工作,得不到应有报酬,卖者权利受损害。倘若员工的劳动成果能够清楚、准确量度,雇主和员工双方都无异议(象买苹果一样),一个数字之价就等于全部合约,问题轻易解决。但许多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成果无法清楚、准确量度,甚至只能以其他替代量(如工作时间)来“替代”量度、界定权利,相应的监督就不能没有,单纯数字之价就满足不了权利界定之需。结构性合约是为了更清楚、更准确地界定、量度和保障权利。

广义而言,一切权利之界定、量度、保障皆非易事,所以一切合约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结构性的。一切风俗、习惯、共识、伦理、道德、法律,都是为了协助界定、量度、保障权利。买苹果、大米、鸡蛋的合约看似简单之极,广义上看也是结构性的,也需要监管。你买回去的苹果、大米、鸡蛋有毒,吃后生病,谁来负责赔偿?买卖双方交易之时、签约、履约之时尽管没有明说,但相关的民法、刑法、社会共识、习惯都会协助分清双方之责任。

事实上,买卖简单商品而引起的权利民事纠纷无日无之。只不过为买几个苹果、几斤大米、几只鸡蛋而兴师动众,花数小时来签订一个有关双方一切责任之合约(可以想象的一切责任),实在不值(交易费用太高也),选择简单市价是相宜的办法(交易费用最小),而相应的权利保障和责任划分就由一般法律如民法来承担。公司上市、买卖股票,直接的合约条款就可能长达上千页,直接负责监管的相关法律,非专业人士无法通晓,合约之复杂和结构性不言而喻。

五、从合约选择的角度看,资源运用和收入分配的统一和分离,看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统一和分离,关键是弄清楚哪类具体的交易费用在发生作用。

经济学旨在阐释资源运用和收入分配,但传统经济分析完全漠视交易费用、漠视合约选择,只能从抽象的、一般的、数学的形式上谈论资源运用和收入分配,说不上解释和推测。

若广义的交易费用为零,资源运用和收入分配,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是合二为一、没有分别的。资源运用与收入分配的分离,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分离,决定性的局限条件是定价费用。定价费用也就是度量、界定买卖双方权利的费用。我认为:五常将科斯《公司的本质》中所标举出来的定价费用,具体阐释为量度费用,是一个开拓性的重大贡献,让交易费用局限条件有了操作性,可以推出被事实验证的含义。

设想一下,若一切量度费用为零,任何人的生产贡献,无论是体现于一件具体产品,还是体现在一个具体动作之中,都可以被无微不至的量度而定价(订一个具体的数字之价),那么这个市价便是这个人的收入,同时指导他的人力资源运用。同理,若一切资产的生产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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