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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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钢结构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焊缝、除锈、 防腐、螺栓、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等。
8 凡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得 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在自检 合格后,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专业监理工程 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质检员共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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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列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在转入 下道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应进行基础、主 体结构中间验收。
1)道路工程:路基、基层、面层、挡土墙 等;
2)桥梁隧道工程:桩基、沉井等基础、桥 梁承台、桥墩、桥台以及上部承重结构; 隧道初期支护、二次衬砌结构等;
3)给排水工程:给排水管道、构筑物的基 础、主体结构。
1 核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验收记录是否真实;
2 对照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核查验收 部位中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以及相关的允许偏差 项目检查验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后监理单位是否重新组织验收,验收记录是 否完整。
4 核查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责任人 签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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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对施 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本规程附录 A的要求填写记录。
3.0.5 市政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使用本规程各专业的工程质 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 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 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 录。
4 监理单位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书面记载, 提出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 改。施工单位整改并符合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 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
5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填写完整,验收部 位清晰,检查全面,结论明确,参加验收责任人 签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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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 行核查:
9 钢筋工程隐蔽检查验收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 C.0.172),其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见附录C质控 (市政)表C.0.173)。
10 记录应填写完整,数据真实,结论明确,签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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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 法进行核查:
1 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查隐蔽工程检 查验收记录填写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 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2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应对照设计文件和验收规
范要求,按标准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对
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以及相关的允许偏差项目逐
项检查验收;有明确的检查部位和内容,验收后
填写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C质控
(市政)表C.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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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验收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要求的,则应责成施工单位 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 序施工。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 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 建议反馈给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 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 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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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 理,完善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加强施工质量 过程控制,提高市政工程质量,依据现行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市政工程管理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程。
4.8.1 基础和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 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的项目 经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自检,符合设计和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验 收申请,并附相应混凝土结构实体回弹强度、钢 筋保护层厚度等需检测项目的检测附图和说明及 检测报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勘 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结构负责人以及施工单 位的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 负责人进行验收。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道 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给排水工程等市政工程 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
1.0.3 执行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 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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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市政工程施 工技术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 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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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或验 收记录存在先隐蔽后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
2 主控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非主要检查 项目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3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 后仍不符合要求。
4 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签证不齐全 的。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对照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 要求,分别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逐项检查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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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验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验收 规范要求的,则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直至符合要求,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 工。
4 监理单位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进 行书面记载,提出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并 符合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组 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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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自检,符合设计和相应的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及施 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进行验收,验 收后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C质控 (市政)表C.0.176)。
5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填写完整,验收内 容和范围清晰,检查全面,验收结论明确, 参加验收责任人签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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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 核查:
1 核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验 收记录是否真实.
2 对照设计施工图,核查验收的范围是否明确, 内容是否与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一致。
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 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市政 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3.0.3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 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 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施 工技术文件整理、组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独立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 责收集、整理、组卷所其承包项目的施工技术文 件,并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对照验收规范,核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是否 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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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科
[2010]9号文要求,在总结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多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
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依据和参
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
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建设
4 道路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垫层、钢 筋、雨水支管、雨水口、粘层油、透层油等。
5 支护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钢筋、锚
杆、拉杆、筋带、变形缝、泄水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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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桥梁(人行天桥)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项目:支 座、预应力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钢材连接、涂层、 变形缝、预应力管道等。
3.0.8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 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0.9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 工试验报告可由企业试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 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检测单位 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格式宜符合本规程 要求,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 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 明原件存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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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7.1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的基本要求和内 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槽施工给排水管道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程 项目:垫层、平基、管座、管道安装、接口、涂 层、检查井。
2 不开槽施工给排水管道工程应包括以下隐蔽工 程项目:接口、涂层、防水层、衬垫。
3给排水构筑物、人行地下通道工程应包括以下隐 蔽工程项目:垫层、钢筋、变形缝、防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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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验收组应对验收的基础、主体结构在观 感质量、实体检测及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等 内容进行检查,并由监理单位详细记录检 查验收情况(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 C.0.174),在“验收意见”栏内填上明 确的检查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相关责任人 应及时签证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勘察单 位应参加基础部分中间验收。
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施工分册)及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
省市政工程施工情况,经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
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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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市政工程 质量控制资料、市政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 资料、市政工程施工准备文件、市政工程 竣工文件及相关附录。
2 核查记录中的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是否同意下一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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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者,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 求”。
1 应做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无隐蔽工程检 查验收记录。
2 记录中的验收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 3 记录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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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础和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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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基础和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 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验 收记录是否真实。
2、对照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技 术交底等资料,核查应验收的基础、主体结构是 否有结构验收记录。
3 核查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中检查内容是否 符合要求,验收意见是否明确,验收不合格的是 否有重新处理记录以及明确的复查意见。
3.0.6 市政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 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规程附 录B的要求填写。市政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 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应符合表3.0.6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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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 如该项目涉及到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 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不具备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 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4 核查验收记录上有关人员签证和单位签章是否 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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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基础和主体结构中间验收记录凡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 求”。
1 无基础、主体结构检查验收记录。
2 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要求;或 验收记录存在先隐蔽后验收等弄虚作假行 为。
3 无明确的验收意见。
4 验收不合格却无处理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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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大型设备质量 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应随产品供货同 时提供,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 文技术说明书。
3.0.11 本规程所有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纸面尺 寸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210mm),书 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3.0.12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 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组卷后随工 程竣工报告一并提交建设(监理)单位。
5 验收记录中相关责任人签证不全,或无
加盖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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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4.9.1 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 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验批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 负责人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自检,符合设计和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及施 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责任人进行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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