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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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省厅劳务派遣专题调研通知,市就业服务处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专门安排,由4名同志组成调研组从3月22日开始在全市范围进行为期四天的专题调研,采取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掌握了实况,摸清了底子,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情况

本地区劳务派遣总量可统计数达人,占用工单位劳动力的42%,在七个行业中涉及通信、电力和银行业,其中通信人,电力人,银行业人,占用工比例分别为 %, %和 % 。根据行业不同的用工需求,电力系统派遣用工绝大部分为下岗再就业人员,通信和银行业对用工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其中大专学历占62%,本科学历35%,基本为各类高校毕业生,其它勤杂、保安、驾驶等辅助岗位为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用工单位均为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在本地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规模大、专业性强、由市及县,垂直系统管理。这些单位大规模使用派遣用工主要基于规避劳动风险;工资总额含量包干;严格的成本控制以及服务特性对年轻化(人员更新率)的要求。

本地区劳务派遣用工呈稳中有升,逐年扩大的趋势。这是由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客观需求,劳

动配套法律的规制以及薪酬分配制度的改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情况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通信、电力以及银行业寻求派遣合作在执业资质、信誉、规范和系统管理选择上要求较高,均选取一家具备资质的公营性派遣服务型企业。对此,我们前往该企业调取了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员工档案,工资表,社保缴费数以及相关财务资料,并走访了用工企业核实社保参保数,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基本做到同岗同酬。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电力系统实行固定薪酬,通信和银行实行岗位基本工资加发展业务考核计酬的结构型工资,由派遣企业(衡阳市华纳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通过银行以工资折转账的方式支付,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较好。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定的基本情况

本地区目前已取得派遣资质的企业个,08年初只有一家——某某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已新增个。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不下设派遣单位。近年来由于劳动力市场需求扩大,派遣企业新增较快,大部分为民营企业。

市劳动保障局对劳动派遣执业申请设定了规范的审批程序,实行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

只要符合法定要求,就予以审批,取得执业资格,没有人为地设置行政审批门槛。在审批执业申请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到位率100%,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由元/月人不等的协商价格。

四、对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

1、就业难是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存在的现实困境。从稳定与扩大就业的目的出发,应确定法律条文予以支持,确立规范派遣,加强监督的基本原则。

2、从本地区情况来看,存在一些如保安、物业公司不具备派遣资质的专业公司隐性执业,实施派遣,亟待规范,应通过劳动监察执法予以取缔。

3、“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在《劳动合同法》与派遣应签订两年以上的条款互为矛盾。因此在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不再提出,模糊对待,就很说明问题。“三性”的概念不清,在现实中造成企业不敢用工,于是,有些企业用“外包”的外衣来取代“派遣”,危害性较大,特别是钢铁、冶金、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如不加以矫正,将极大地损害劳动者权益。这些用工单位用法律的边沿方式规避和转让风险,使承揽单位因受自身经济能力制约而无法对劳动者履行义务,必须予以坚决治理。

4、应赋予行政职能规范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行业管理,实行行政备案,监管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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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务派遣是劳动者与人力资源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用人实施岗位管理并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形式,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明确责任力度较大。而业务外包只适合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企业完成某一工程项目。如果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做业务外包,劳动关系企业主体既用工又用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与发包单位形成不平等合同,从而弱化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特别是人力资源企业民营化程度较高,趋利避责的现象较为普遍,长此以往,危害较大,应予禁止。

6、劳务人员的信息安全受民事法律的制约,企业不敢乱作为,可在今后的规范性文件中设针对性条款加以规范。

以上调研情况,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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