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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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南京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宁委发〔2012〕2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保障科技创新创业用地,鼓励生产研发、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土地用途分类本意见所指工业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M1、M2、M3)和仓储用地(W1、W2、W3、Wa),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本意见所指科技研发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C65)和生产研发用地(Mx),土地登记用途统一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

本意见下发前,已按工业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生产研发用地(Mx),可以根据土地使用者申请及原出让时规划批准文件,将土地用途直接变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不需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新出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标准厂房不低于1.2,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

科技研发用地根据区位条件和规划要求,尽可能提高容积率。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中非生产性用地(含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研发设施等)规模,其占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用地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15%。

科技工作会议讲话稿

科技工作会议讲话稿

科技工作会议讲话稿科技工作关系国家未来发展大局。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科技工作会议讲话,仅供参考。

科技工作会议讲话范文(一):刚才,我们隆重表彰了荣获全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白下区、南工大、海昌中药集团等三家单位分别作了很好的交流发言,听了以后很受启发。

在此我代表南京市委、市政府向获奖的单位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为全市的科技工作和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季市长对去年全市科技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今年科技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请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递交了20xx年度科技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希望大家履职尽责,兑现承诺。

借此机会,我谈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差距,进一步增强做好科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自从南京获批成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来,全市科技系统积极抢抓机遇,大力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在推动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上,开展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是科技创新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相继颁布了《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等一批地方法规,启动实施了“科技创新20条”、创业创新“1+8”政策体系、“科技九条”等突破性政策举措。

二是科技创业创新的载体环境不断优化。

南京“321”创业创新人才计划、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人才安居工程、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等取得初步成效,在海内外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是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不断完善。

我市联合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建立了“南京建设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部省市联席会议”制度;对南京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围绕科技发展的重大事项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建立了“市委书记牵头抓人才、市长牵头抓教育、市委副书记牵头抓科技”的高位统筹机制,基本形成“大科技”的组织领导体系。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宁委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原始创新1.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深入推进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

根据创新名城建设需要,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

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2.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二、关于企业创新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19日(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科技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的;(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具有明显推动作用的;(五)专利技术及其他科技成果首次转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六)加速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宁政办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挂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管理全市科技、知识产权工作和推进科技管理体制综合改革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软件产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组织推进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职责。

(四)加强组织推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职责。

(五)强化推动区域内科技资源统筹整合的职责。

(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科技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推进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创新型试点城市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应用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科学事业费及各类科技资金;负责全市科技统计监测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宁委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宁委办发〔2019〕12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落实《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和《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关于建设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汇编目录1.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6)2.南京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 (15)3.南京市关于给予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20)4.南京市关于给予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27 5.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33)6.南京市支持研发服务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37)7.南京市支持科技服务骨干机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等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43)8.南京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试行) (50)9.南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61)10.南京市对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6711.南京市对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77 12.南京市深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办法8313.南京市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实施办法 (88)14.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细则(试行)10215.南京市关于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10916.南京市关于优化升级“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11917.南京市关于优化“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细则(修订)135 18.南京市关于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院士工作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149)19.南京市关于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的实施办法(修订)16220.南京市关于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的实施办法(修订)171 21.南京市关于优化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的实施办法(修订)17822.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21523.南京市对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宁永久居留审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54)24.南京市关于支持高校院所、区(园区)与国际名校合作举办特色学院和高端服务机构、设立紧缺专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262)25.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管理办法 (269)26.南京市关于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修订) (279)27.南京市关于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评的实施细则28628.南京市关于对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的办法(试行)290 29.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296)30.南京市关于加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30431.南京市关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风险补助的实施细则(修订)310 32.南京市关于对省级众创社区给予资助的实施办法(修订)31633.南京市关于激励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实施办法 (320)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doc。

4-江苏省、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政策介绍

4-江苏省、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政策介绍

经市备案,负 责促成他人技 术交易的独立 法人企事业单 位
当事人履行技 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财务实际到账 的 技术交易金 额。
技术吸 纳方
在本市注册的 独立法人企业。
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申报流程
各类申报主体按照要求自愿提 出申请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审核
拨付奖补资金到区(园区), 再拨付到各申报主体
写及上传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注意:开店申请一旦审核通过店铺名称将不可修改,请务必确认店铺名称后再申请。 3. 用户需详细填写店铺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完成填写后点击“提交开店申请”。提交开店
申请后开店申请进入平台审核阶段,用户需等待平台处理完成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 4. 平台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店铺可以发布商品,正常营业。 注意:发布商品仅可以在店铺处于开通状态时进行操作。
谢谢
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由省技术 转移奖补资金按 技术转移输出方 奖补标准予以奖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 构
按照技术合同登记完成情况给予奖 励
政策的几个概念解释
技术转移输 出方
技术合同登 记机构
是指省内的企业、高校、 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 位
经省技术市场管 理办公室备案, 负责办理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工作 的机构
二、开二设、店开铺通店铺 注册用户实名认证成功后就可以申请开通店铺。用户申请开通店铺需要平台审核,平台审核
通过后店铺方可正常营业。 1. 用户进入卖家中心-店铺-我的店铺可以查看当前账户店铺信息,若当前账户未开通店铺可在
页面中点击“立即开通店铺”即可开始申请开通店铺。 2. 用户需填写店铺名称、店铺口号、关于店铺,同时需上传1张店铺标志及3张店铺配图。填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宁委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的决定(2013年2月6日宁委办发〔2013〕20号)2011-2012年,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聚焦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撰写出一大批优秀调研成果。

这些成果立足南京实际,选题准确,论述深刻,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鼓励先进,经严格组织评选,现决定对《关于合理控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研究与建议》等70篇调研成果予以表彰奖励,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40篇。

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以这次表彰为动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进一步提高调研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研成果服务发展、服务决策、助推工作的作用,为南京加快率先基本现代化进程、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贡献更大力量。

附件2011-2012年度全市优秀调研成果评选获奖篇目(共计70篇)一等奖(10篇):1.关于合理控制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研究与建议市发改委于启强于洪洋2.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多元化与新时期信访工作市信访局孔祥勇3.南京市革命历史文化遗产调查分析报告市委党史办蒋晓星安丽吴小晴张弘4.关于南京市城建集团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调研报告市城建集团祝瑞波柯康杨青松XXX东张剑5.推动南京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研究市委党校郭榛树刘妙雄陈正儒陈英武刘爱美汪晓建李玉兵6.关于南京发展低碳经济的调研与建议市委办公厅(政研室)孙惟勤马俊哲黄秀玲朱明7.构建具有人文景观特色的复合型水运干道-关于秦淮河航道综合开发利用的调查研究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室)胡迎春曹大贵孙军胡浩飞宋博方明华王轩8.南京财政工作转型创新的实践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林克勤王建华于丹韩海青吴玥9.南京江北地区六大主题发展思路研究市社科院朱未易周蜀秦王飞李平华10.南京教育的展望与畅想市委教育工委徐传德二等奖(20篇):1.南京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路径及培育机制研究市社科院黄南丰志勇陈燕吴海瑾殷京生郑炜2.南京市“十二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对策建议市环保局谢放尖刘久根刘海滨张琳红于忠华秦海旭卢宁川3.78万多个市民来电的分析和思考市督察办贺南南4.国际重点技术转移机构及转移模式研究市科委郑加强陈为生曹阳陆炳树罗利华姜琴屠海良吴铮悦5.关于我市国有资产(资本)经营管理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市人大财经委谢跃进顾宏标李路李华6.南京市领导干部舆情应对能力调查报告市委宣传部曹劲松陈专陈云松周晔7.提升服务意识关注服务需求不断增强全市机关“三个服务”水平-“百个单位走访”活动的调研报告市级机关工委张漫天8.南京市职务犯罪现状分析与惩防对策市检察院林志梅王红庆秦建飞李永坤9.国际人士眼中的南京城市形象调研报告白下区委宣传部汪祥明刘康徐剑10.全力跨越“创新峡谷”,实现创新驱动战略的实质性突破市政协经科委梁建才刘劲松王小波陈丽玲殷京生荣辉11.关于构建南京创新驱动型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的调研及思考市投促委孔秋云邓志平杨小平范晓宇12.南京市工业集中区现状调查及发展思考市经信委李新农王伯安周毅潘文黄杰13.完善体制机制筑牢基层基础着力提升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市委办公厅(政研室)黄永祥岳安陈钢14.立足国际视野集聚现代要素全力打造南京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新中心建邺区委冯亚军吕刚朱振国孔南钢15.南京人口现代化(2011):特点与趋势市人口计生委姬桂玲刘贵春彭鹏苗志坚陈芳16.特色创发展优势高端领产业之先-雨花台区软件产业转型发展之路雨花台区委办(政研室)葛宗超杨啸秦旭文17.采浑南之长创河西之新高标准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新中心市河西指挥部郭文权吴国璋18.南京在苏南现代化示范区中的功能定位研究市社科院叶南客夏德智刘玉明丰志勇周蜀秦李惠芬郑琼洁19.关于现代化和国际化背景下加速推进南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调查与思考市卫生局胡万进丁森程敏20.南京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路径研究市委办公厅(政研室)刘玉民蒋谦三等奖(40篇):1.以制度创新为引领推进我市开发园区二次创业市工商联韦廉黄国平吕明非茅宁莹2.南京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情况分析与对策建议市发改委赵勇3.社会组织力推南京民政转型升级市民政局陈学荣赵军4.南京市依法推动“两个普遍”的情况、问题及对策市总工会孙强张军孙燕周永海5.发挥南京党外人才优势助推省市共建人才和创业创新名城新路径的调查思考市委统战部端泽明6.“楼宇经济”治安管理现状及对策初探市公安局白下分局蒋平7.南京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对策研究市政协人资环委穆桂英吴震包洪新曲思泽郭健张智媛陆宏宁汪炘张烁铃8.加强科技新引擎助推文化大发展-关于加强我市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市委宣传部孔利郭榛树刘妙雄蒋金平诸敏9.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环境积极鼓励引导我市民营企业参与城乡统筹发展-关于民营企业参与我市统筹发展的调研报告市工商联黄国平祝瑞波韦廉褚丹植10.建立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新的运行机制-南京市鼓楼区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成功探索鼓楼区委陆平贵11.以创新促率先以务实保领先更大力度打造江苏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市市纪委、监察局王晓卫王启塘杨东张伟陈胜景12.《社会保险法》对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模式的影响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黄汉明钱程13.探索分类处置强化责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废弃矿山环境整治的建议市国土资源局周荣根陈新颜吴澄宇14.税务服务民生的实践与思考南京地方税务局柏鹏王俊谢海航徐浩波承蕾王小永陈睿祺15.推进南京城市公共交通跨越式发展的几点思考市交通运输局陈兆宏16.关于我市加快发展临空经济的研究报告市投促委武伟胡迎春刘杰姚亮祝瑞波柯康杨青松17.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建设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市人防办邵正风18.轨道交通建设市场化融资模式及补偿机制研究南京地铁集团甘骞陈晓芸沈中刚19.南京青奥会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研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张奎陈伟XXX 关志欣20.借先进经验之石攻率先大业之玉江宁区委政研室孙久恩夏巍巍杨若栋21.聚焦“四个第一”打造“高新浦口”浦口区委办余梁徐从根22.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奋力创成率先大业溧水县委办徐正宏23.关于抢占转型发展制高点,推动宁台产业合作向纵深跨越的建议案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颜健建姜晓静庞照银茆发林王川张菁24.南京国税服务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对策研究南京国家税务局沈中立25.“绿色南京”林业工程建设生态效益评价市农委陈永中陆信娟焦加国袁登荣26.供销社在城乡统筹中如何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市供销合作总社邵强2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经济发展影响研究-以南京为例南京国家税务局王晓宁28.创新驱动时不我待绿色发展势在必行六合区委李世贵吕道峰余洋何屹韩文宏李贤东29.以街道中心化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玄武区委储永宏30.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引领带动作用市国资委黄玉银31.小网络大服务-栖霞区仙林街道社会管理网络化的调查与思考栖霞区委办田峥嵘徐前兵臧佩洪周兴年32.彰显老城优势破解小区困局努力开创具有秦淮特色的科学转型之路秦淮区委办(政研室)於朝勇徐向东陈小飞王琨33.充分发掘深厚文化底蕴全面塑造文化灵秀之城高淳县委吴卫国34.关于南京科举文化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民盟南京市委张蕾35.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市委社建工委陈琎胡皓张程36.突破创业型高端人才短缺瓶颈引领我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民建南京市委陈干法蔡伯圣俞鹏张馨晨吴海瑾张维37.保障房涉诉纠纷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市法院李飞鸽曹晓红38.公证参与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市钟山公证处谈者徐梁栋39.南京市妇女现代化研究报告市妇联、市社科院联合课题组宋晓辉叶南客贾慧陈如许益军朱考金王玉梅张萍侯军花杨灿君黄亚慧王晓焘40.稳定南京市主副食品价格的对策建议市物价局张元良。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

第四条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宁政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政发〔2017〕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全省制造业大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大力振兴实体经济,争当江苏先进制造业排头兵,现结合南京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一)推进制造业高端化发展1.每年确定百项重点工业产业建设项目和百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强组织协调和要素保障,加快项目建设,推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中高端发展。

择优支持一批产业高端化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同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

(市经信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科委)2.充分发挥省“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资金专项支持的作用,市级投入不低于省支持力度,专项用于试点示范建设。

(市经信委)(二)推进制造业智能化发展3.实施市重点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广项目计划,每年择优扶持20个以上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

对列入市智能工厂重点建设计划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启动奖励,对建成后达到国内行业一流标准的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每年择优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智能设备、软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

培育一批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成效显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

(市经信委)4.高水平举办世界智能制造大会,通过重点培育和专项扶持,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交流平台和合作机制,打造成为市场化程度高、业内知名度高的世界性盛会品牌。

南京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经信科技〔2017〕353号

南京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经信科技〔2017〕353号

南京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经信科技〔2017〕353号江北新区管委会经发局,各区经信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南京市实施方案(2015-2017)》,现将《南京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南京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8日南京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中国制造2025南京市实施方案(2015-2017)》和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行文《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信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省经信委《关于培育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完善全市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全市制造业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南京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市级创新平台的重要形式,是对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体系的有效补充,是由在我市注册的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业界影响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通过自愿组合、优势互补、自主结合等组成的独立法人的制造业创新共同体。

制造业创新中心要面向全市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以打造跨界协同的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为取向,打通技术、组织、商业、资本之间的分割与壁垒,整合重组各类创新资源和主体,推动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构建能够承担以产业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的新型制造业创新平台。

政策法规视角下中国技术转移体系发展梳理

政策法规视角下中国技术转移体系发展梳理

政策法规视角下中国技术转移体系发展梳理白璐璐摘要技术转移是中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缺乏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成为制约我国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全球竞争力的因素之一.文章以政策法规视角,梳理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发布的各类涉及技术转移的条目,并提出健全我国技术转移政策法规体系时建议.文章还讨论并概述了技术转移的含义和国内外学者餉研究成果.关键词技术转移;科技政策;文献研究;发展梳理中图分类号G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9)246-0172-02在“新常态”的背景下,人们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优势已经不是由自然资源的多少来决定,而更主要的是由技术创新的速率所决定。

这种创新的速率不仅来自于研发投资规模所产生的技术迭代,更来自于科技资源在核心竞争力上的集聚、共享、转移和扩散。

技术转移是科技与经济交融的重要汇聚点,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民经济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顺应我国向创新型社会的发展趋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是近年来学术界、产业界和政府部门十分关注的热点话题,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中面临的艰巨挑战。

1技术转移概念和相关研究概述1-1技术转移的概念时至今日,国内外学术界对技术转移的概念还莫衷一是。

国外学者一般使用w technology transfer"进行表述,而中国特色的称呼为“科技成果转化”。

目前,美国学者布鲁克是公认的最早界定技术转移概念的,他认为技术转移是通过人类活动传播科学和技术的过程。

在这一传播过程中,被开发出来的系统且合理的知识成为处理某类事物的方法。

布鲁克斯进一步指出:垂直技术转移是从一般到特殊的,通过垂直技术转移,新科学知识转化成新技术并最终成为新产品或新工艺;而修改某种已有的技术使之呈现新用途的过程被定义为水平技术转移(贺艳,2004)。

美国著名公共管理学者波兹曼(2000)认为,技术转移是将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和技术知识)从一个组织架构移动到另一个组织架构的过程。

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技术转移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技术转移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技术转移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高效便捷原则: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捷服务。

(四)协同创新原则: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形成协同创新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技术转移服务中心,负责技术转移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技术转移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技术需求调研,掌握技术转移资源。

(三)建立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发布技术转移信息。

(四)组织技术转移项目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提供技术转移咨询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支持。

(六)加强与外部合作,拓宽技术转移渠道。

第六条技术转移服务中心下设以下部门:(一)项目管理部:负责技术转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

(二)市场拓展部:负责技术转移市场的调研、分析、拓展等工作。

(三)技术咨询服务部:负责技术转移咨询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支持。

(四)财务部:负责技术转移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技术转移项目管理制度第七条技术转移项目分为以下类别:(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服务等领域,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技术合作项目:指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引进等项目。

(三)技术服务项目:指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八条技术转移项目的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人填写《技术转移项目申报书》,提交至技术转移服务中心。

(二)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立项评审。

关于科研发言稿

关于科研发言稿

关于科研发言稿科研一般指科学研究。

一般是指利用科研手段和装备,为了认识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运动规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一系列的活动,为创造发明新产品和新技术提供理论依据。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研发言稿,供大家参考学习。

科研发言稿1作为学校教科处的专职人员,向学校领导和在座的各位同仁汇报以下内容:1、几年来学校教科研工作的回顾;2、教科研工作存在的问题;3、今后教科研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学校教科研工作的回顾按照县教科所的工作安排,在马校长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下,在李校长的策划与具体部署下,在学部主任的鼎立配合与协助下,在学部教科室相关人员的通力合作下,几年来,我校的教科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参与了学校申报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申报材料的撰写;我们参与了学校“高效课堂八步”的理念解读与阐释,对学校高效课堂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与智力支持;我们指导了老师小课题手册的填写,打消了老师们的畏难情绪,变得从容、自信;我们引领了老师课题的立项、结题文字材料的撰写,逐步的提高了老师从事课题研究的必备技能;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校的教科研工作也一年一变化,一年一提升,课题研究由以往的少数人参与、大多数陌生变为越来越多的人熟识、参与课题研究;国家级课题《传统文化与语文教学》的顺利结题与杨代雨老师主持的省级课题的结题,宋之民老师的市级课题结题材料的呈送,李秀银、刘守冰老师的县级课题的结题,2011年我县2项县教学成果的获奖都显示了我校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的能力的提升。

贾培荣等老师积极准备县级课题的结题材料的工作显示出我校老师对教科研工作的认识越来越到位,技能在提高。

2011年,我校教师立项12项市级课题,2项县级课题。

这都从一个角度标示学校教科研工作的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正视学校教科研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1、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与数量还需提高;2、学校的教科研网络没能真正发挥最大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科研工作的质量;3、包括我在内,相关的教科研人员工作还需再优化、再细化,加大对课题等教科研活动的技术指导与辅助;4、学校教科处的职能没有正常发挥,责权弱化、欠明确,开展的教科研活动还需加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总部经济“五个一”行动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总部经济“五个一”行动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总部经济“五个一”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宁政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总部经济“五个一”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发展总部经济是区域中心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是城市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也是发展税源经济、增强内生发展动力的需要。

为加快推进南京总部经济发展,特制订“五个一”(即一个产业规划,一项工作计划、一批建设项目、一套政策体系、一个组织体系)行动计划。

一、制订产业布局规划充分依托南京区域中心城市和门户城市地位的作用,以“现代化示范区建设”为发展导向,坚持创新发展、高端发展、特色发展,着力推进楼宇载体建设,打造一批国际化、现代化、产业化的总部集群,提升总部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

(一)发展目标1、商务楼宇建设目标(商务楼宇主要是指用于企业商务办公功能的楼宇,商务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米,拥有高质量物管服务和酒店、商贸、金融、娱乐、会展等完善配套服务的楼宇或楼宇综合体)--至2015年左右新建成100幢、总投资1000亿元、总面积1000万平米、销售总额(营业额)10000亿元的高品质商务楼宇,其中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总部楼宇60幢,30万平米以上总部楼宇10幢,5A级总部楼宇面积超过600万平米。

--到2017年建成130幢高品质商务楼宇,总面积1500万平米,其中5A级总部楼宇面积超过1000万平米。

2、总部企业发展目标(总部企业指符合《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企业)--至2015年全市总部企业数达120家,总部企业数年均增长15%以上;江南八区和主要功能区总部企业数年均增长20%以上。

--到2017年全市总部企业数达160家。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宁委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委发〔2010〕39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三个发展”,把重大项目作为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第一抓手,全力以赴地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重大项目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全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推进实施、服务保障、考核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把重大项目的策划决策、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列入市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例会制度。

实行市级领导牵头分管重大项目首席负责制,并领导项目指挥部或项目推进责任小组。

特别重大项目由市主要领导挂帅。

市委常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听取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和分管市领导有关建设和推进落实情况汇报,听取各区、县委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事关我市区域竞争、全局发展的重大项目有关政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四条建立市政府推进全市重大项目例会制度。

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市长专题办公会,听取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关于重大项目推进的情况汇报,听取市督察办重大项目督查情况汇报,听取市政府分管市长推进项目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市督察办依据市长办公会决定进行跟踪督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宁科[2003]278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科[2003]278号)区县科技局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单位:为落实“两个率先”,加快沿江开发与促进我市五大产业发展,营造全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万马奔腾”的良好环境,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贯彻实施。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将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基础设施和金融资本等结合在一起,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科技成果和培养人才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面向特定群体孵化器、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等形式。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市有关部门大力引导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一个发展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服务网络化的孵化器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为提升我市孵化器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与发展孵化器的重要性1、建设与发展孵化器是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

近年来,南京的高新技术产业有了较大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但就其经济总量、发展速度、占全市工业销售收入比重三项指标而言,还有相当大发展空间。

孵化器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摇篮,要以大力培育通讯设备、高端显示器、电力自动化、软件、车辆及关键零部件、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为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总量提供动力和源泉,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

南京市专利补贴政策

南京市专利补贴政策

南京市专利补贴政策
南京市专利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专利申请补贴:对于通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授权的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补贴,每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补贴。

2.专利运用奖励:对于企业利用专利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其中,发明专利最高奖励50万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

3.专利外观设计奖励:对于在南京市设计、生产、销售的外观设计取得的国家、省市级奖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4.专利技术转化补贴:对于将自主研发的技术通过技术转移、技术许可等方式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技术转化补贴。

5.专利培育扶持:对于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专利申请撰写等服务,并给予每件专利最高3万元的代理费用补贴。

以上是南京市专利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宁政办发〔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9日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生产性服务业创新活跃、专业性强、产业融合度高,是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的关键环节和根本途径,也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为加快我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牢把握实体经济发展着力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聚焦产业转型升级、产业质效提升、产业融合创新的实际需求,坚持“创新引领、融合协同、生态培育、品牌塑造”,以高质量的服务供给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精准对接、深度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主动融入南京都市圈、长三角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突破6300亿元,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升至56%左右,生产性服务业经济规模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集群化发展态势进一步显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集聚区和示范企业。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的通知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的通知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宁商务[2011]179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的通知(宁商务[2011]179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做好全市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办理流程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第3号),对属于自由类的技术进出口,实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技术进出口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二、登记流程1、网络注册申请备案登记单位在递交合同资料前,须先向北京国富安公司申请开通网络用户(申请电子钥匙)。

国富安公司网址:http:///2、在线登记申请备案登记单位将合同有关内容录入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中,系统提交后,打印出“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3、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备案登记单位须向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建邺路148号)报送以下材料:(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2)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注明:需负责人签字)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3)合同副本(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文文件需附中文译文)(5)如涉及提成的进口合同,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成费计算依据。

(6)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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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工艺或者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的促进、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宣传,推动技术转移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对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技术转移主体第八条技术转移主体是指技术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增加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应当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对引进的技术成果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产业化。

第十条鼓励企业以委托研发、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等科技与产业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资金、场地和信息等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采取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对价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进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开展技术转移的协作。

第十三条支持军工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民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促进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支持地方企业和科研机构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龙头企业向农村转移技术成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

支持本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进行跨国技术转移。

第十六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的,应当自该项目验收之日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转让、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转化。

逾期未实施转化的,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者由提供研发经费的政府部门实施转移。

第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实验设备、设施,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

本市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实现共享。

本市企业使用南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科技行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技术转移服务第十八条鼓励建立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下列服务:(一)技术信息咨询;(二)技术评估;(三)技术经纪;(四)技术产权交易;(五)技术投资、融资;(六)技术集成和技术经营;(七)中间试验、工业性实验、检测等;(八)技术转移的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平台,鼓励创新交易品种,引导技术成果所有人开展技术产权交易,为各类技术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促进技术成果资本化。

鼓励建立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促进区域技术转移。

第二十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人才、设施、技术等资源,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办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企业产权转让、并购、技术成果入股以及专利的有效性评估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服务机构依法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其合法收益受保护。

第二十三条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创新融资担保等机构,引导企业投资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和初创阶段科技型企业,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金融业务创新,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技术转移活动相关的险种,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活动分担风险。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类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为初创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融资、信息、法律等服务,促进技术转移。

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加强农业科研推广服务机构建设,为农业、农民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健全自律制度。

鼓励技术转移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誉评价和标准化服务,优化资源组合,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转移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章技术转移人才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技术转移人才的引进、培养规划和政策,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人才。

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科技人员考核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技术转移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岗位的评聘条件。

第二十九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技术成果创办或者加盟科技型企业。

鼓励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转移及相关服务活动。

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

第三十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实行技术转移人才双向流动和双向挂职。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技术转移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客座教授、研究员等岗位,引进企业科技人才,选聘技术转移人才,开展技术转移研究和教学工作。

企业经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可以选聘教学、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工作。

兼职期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保留其人事或者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科技人才携带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优先引进掌握关键技术,具有先进管理经验的人才、紧缺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带动重点产业取得重大突破的科技人才,并给予项目资助。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享受有关权益。

第五章技术转移激励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促进技术转移的经费投入。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应当列有技术转移专项计划。

技术转移专项计划优先安排经费支持占用资源少、能耗低、环保、产业规模化、经济效益好的技术成果实施转化。

重点扶持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所需技术转移项目实施转化。

第三十五条下列技术转移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或者奖励:(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核心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的;(二)以技术成果吸引投资形成产业规模或者带动重点产业发展的;(三)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的核心技术、装备和产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标准的;(四)建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研发、技术产权交易平台的;(五)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前款规定的支持、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技术转移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转移给企业实施,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转移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技术成果形成的股权,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转移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单位对职务技术成果转移的收益分配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对在技术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股权奖励、股票期权授予、股权出售、股权分红等形式进行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首购、订购产品,或者帮助组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条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通过评审的,同等条件下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引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以作为研发、开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技术转移秩序第四十一条技术转移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进行技术转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技术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文件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和出资比例的认定依据。

第四十三条举办技术转移、技术成果等展览会、交易会,举办者对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明权属的合法文件。

不提供合法文件的,不得展示。

第四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公开其科研项目和技术成果的基本信息。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承担的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形成的技术成果,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通过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技术成果的基本信息。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人员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技术转移信息的,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依法保护技术转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助技术转移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依法保护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不得妨碍或者损害他人对于技术成果的正当使用,不得限制正当竞争,不得妨碍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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