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文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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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报应论
因果报应思想在古代印度和中国都早已有之。印度婆罗门教就有业报、轮回理论,《奥义书》宣扬人死后通过灵魂转移获得再生,而再生的去处由生前的行为(“业”)决定。释迦牟尼创立的佛教吸收了业报轮回观。佛教认为,行为必然产生后果,即“业”;人必须为其行为负责,会受到与其行为相应的因果报应。这种果报由“业力”所决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称为客观的、必然的规律,即使生命终结了也不能消除业力,人会在来生继续受到善报或者恶报。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生生世世就是业报轮回。人的前生决定今生、今生决定来世的因果规律,被称为“三世二重因果”。
佛教采用报应论,有重大的伦理意义。对于一般人而言,是否相信因果报应,直接关系到其道德观念与行为准则。一个不相信果报的人,除非找到其他道德依据,在法律管不到的情况下,其行为很容易突破道德的界限。有些人不信因果,主张死后一切断灭,一了百了,不会为生前行为负责。佛教称这种见解为“断见”或“断灭见”,是邪见、“边见”,佛教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向恰恰是要认识人生之苦,寻求解脱之道。解脱方法是通过修行来破除无明,使人认识到一切事物变化无常,没有自性,消除执著贪恋,最终达到涅槃境界,从轮回中解脱出来。“诸法无我”的思想成为佛教与其他学说的根本区别之一。
“无我”说从根本上取消了轮回报应主体的实体性存在,灵魂不灭被佛教视为“常见”而予以排斥;而否定认业报轮回的观点又被斥为“断见”。既讲轮回,又否定轮回主体,这是理论难题。
释迦牟尼不主张进行关于生死灵魂的有无之辨。但是,宗教实践者又必须说不可言说。为了解决这一理论问题,小乘佛教的犊子系等部派用“补特迦罗”(梵文Pudgala的音译,即“我”)作为轮回载体,实际上是承认了作为实体的主体的存在。然而顾忌到“无我”说,对“补特迦罗”的表述语焉不详,闪烁其辞,用“双谴”的手法作了调和。据《异部宗轮论》记载,“犊子本宗同义……谓补特迦罗非即蕴离蕴,依蕴、处、界假施设名……诸法若离补特迦罗无从前世转至后世,依补特迦罗可说有转移。”作为轮回主体的补特迦罗与组成身体的五蕴是非即非离的关系,既是轮回主体,又不是灵魂实体,只是假名,勉强称为“不可说”。即便说的很隐晦,这个承担轮回的主体仍受到佛教内部其他派别的批评。
与印度一样,中国很早就有报应思想。对中国文化和社会心理影响深远的“五经”之首《周易》就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秧。”然而中土的报应论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诚如赖永海先生所说:
印度佛教的报应说多取理论的形式,注重繁琐的分析论证,因此主要表现为理论的矛盾,即轮回报应与没有轮回主体的矛盾,中土传统的报应说多带有经验的、实践的性质,因此主要表现为实践的矛盾,即无法解释许多现实的社会人生现象,如项橐、颜回之短折,伯夷、原宪之冻馁,盗跖、庄蹻之福寿,齐桓、桓魁之富强等等,亦即积善得秧,凶邪致庆等问题。
中国反对善恶报应说的人正是以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现象为反例,证明报应论之为虚妄。王充批评天人感应、善恶报应思想时就反问:“……仁惠盛者,莫过尧、汤,尧遭洪水,汤遭大旱。水旱,灾害之甚者也,而二圣逢之。岂二圣政之所致哉?天地历数当然也。以尧、汤之水旱,准百王之灾害,非德所致。非德所致,则其福佑非德所为也。”作为最仁惠之君主的尧、汤,却遭到最大的自然灾害,与其他君主相比较,他们所遭遇的灾难显然不能归结为道德原因。既然灾害不是道德后果,福佑当然也不以报应论来解释。
如果天帝鬼神能够主持公道,赏善罚恶,那么为什么还存在积善得秧、凶邪致庆的现象呢?这确实是中土报应论面临的难题。
报应论在中国遇到的问题,在印度佛教中不太突出,因为佛教讲三世轮回,今生遇到的情况,可以解释成前世的果报,而不必用今生的行为来解释。但是,正如上文分析,佛教报应论不得不面对“无我”的解脱论同伦理的报应论之间的悖论。总之,报应论总是不能自圆其
说。印度佛学和中国古代思想中的报应论面临的问题不相同,从理论上讲,各有所长。佛教传入中国后,二者具有了相互融合、取长补短的条件。因而,从逻辑上讲,佛教的报应论必然与中国文化相结合;从历史上看,这个使命落在慧远的肩上。
首先,慧远明确肯定人的行为具有道德后果,人必须为其行为负责。他说:
是故得失相推,祸福相袭。恶集而天秧自致;罪成则地狱斯罚。此乃必然之数,无所容疑矣。
慧远曾请僧伽提婆翻译犊子系贤胄部的典籍《三法度论》。吕徴认为慧远轮回观和有我说的根据就是《三法度论》。不同的是,慧远思想中具有中国文化的根柢,因此,他明确地从正面论述作为灵魂实体的“神”的特征。他在《沙门不敬王者论·形尽神不灭》中说到:夫神者何邪?精极而为灵者也。精极则非封象之所图,故圣人以妙物而为言。虽有上智,犹不能定其体状,穷其幽致。而谈者以常识生疑,多同自乱,其为诬也,亦已深矣。将欲言之,是乃言夫不可言。今于不可言之中,复相与而依稀。神也者,圆应无生,妙尽无名,感物而动,假数而行。感物而非物,故物化而不灭;假数而非数,故数尽而不穷。有情则可以物感,有识则可以数求。数有精粗,故其性各异;智有明暗,其照不同。推此而论,则知化以情感,神以化传。情为化之母,神为情之根。情有会物之道,神有冥移之功。但悟彻者反本,惑理者逐物耳。
慧远坚持了佛教的解脱论,他说过:
天地虽以生生为大,而未能令生者不死。王侯虽以存存为功,而未能令存者无患。是故前论云:达患累缘于有身,不存身以息患;知生生由于禀化,不顺化以求宗。
报应论面临的问题,即理论与现实的背离,仍然存在。于是,慧远运用佛教固有的理论,进一步完善报应论:
推事而求其宗,则罪罚可得而论矣。尝试言之:夫因缘之所感、变化之所生,岂不由其道哉?无明为惑网之渊,贪爱为众累之府。二理俱游,冥为神用。吉凶悔吝,唯此之动。无用掩其照,故情想凝滞于外物;贪爱流其性,故四大结而成形。形结则彼我有封;情滞则善恶有主。有封于彼我,则私其身而身不忘;有主于善恶,则恋其生而生不绝。于是甘寝大梦,昏于所迷;抱疑长夜,所存唯著。是故失得相推,祸福相袭。恶积而天殃自至。罪成则地狱斯罚。此乃必然之数,无所容疑矣。何者?会之有本,则理自冥对;兆之虽微,势极则发。是故,心以善恶为形声,报以罪福为影响。本以情感,而应自来。岂有幽司由御失其道也?然则罪福之应,唯其所感。感之而然,故谓之自然。自然者,即我之影响耳。于夫玄宰复何功哉?
“本以情感,而应自来”、“感之而然,故谓之自然。自然者,即我之影响耳。”坚持了佛教业感报应的思想。可见,慧远的有神论只解决报应主体的问题,并不提供一个主持善恶赏罚的主宰之神。
《三报论》就是针对“俗人疑善恶无现验”而作。人们困惑于“积善之无庆,积恶之无殃”,“原其所由,由世异典以一生为限,不明其外。其外未明,故寻理者自毕于视听之内,此先王即民心而通其分,以耳目为关键者也。”即世俗的典籍只讲一生一世,耳闻目见等感性认识又是有局限的。而佛经指出了报应的机制:
经说,业有三报:一曰现报;二曰生报;三曰后报。现报者,善恶始于此身,即此身受。生报者,来生便受。后报者,或经二生、三生、百生、千生,然后乃受。
这是用佛教三世二重因果思想来解释报应论。
历史见证了慧远诠释、完善和宣传报应论的成效。慧远的三报论出现以后,佛教的报应论扩大了影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成为三报论的通俗表达,深入到广大群众的心灵,成为民族心理中伦理观的重要内容。报应论深入人心之后,确实有助于推行教化。当报应论或多或少内化为道德行为的动机之一,人们在道德选择面前,就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