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教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57152e30c22590102029d97.png)
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着力突出优秀业绩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发挥激励机制的管理效用,激发全体教职工的活力和创造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创先争优的工作氛围,奖励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在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兼顾公平,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奖励范围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业绩突出且取得一定成果,或受到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奖项设置类别及条件第四条教学类奖(一)获国家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按1∶0.5配套奖励。
(二)获国家部委表彰的优秀教材每部奖励0.5万元;特色教材每部奖励0.3万元(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三)国家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实验中心、教学团队等质量工程项目,每个奖励0.5万元。
取得突破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每个奖励1万元。
(四)指导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及以上的各种竞赛(包括“挑战杯”竞赛、学科竞赛、各种专业技能竞赛等),获得国际级竞赛奖,按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7万元、其它奖0.4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竞赛奖,按特等奖0.5万元、一等奖0.3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竞赛奖,按一等奖0.2万元、二等奖0.1万元。
以学校名义组团参赛的,按团体获奖名次酌情给予奖励。
(五)对获得学生评教优秀等级的教师,按照教师当学期实际接受学生评教课时数10%的标准计算奖励课时,并根据其教师职称兑现奖励课时津贴。
第五条科技类奖(一)科技论文及学术专著奖励1、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被SCI收录的,按照JCR进行分区(具体由校图书馆负责审核),其中一区1万元/篇,二区0.6万元/篇,三区0.3万元/篇,四区0.2万元/篇。
重庆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重庆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73d578101f69e314232942e.png)
重庆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修订稿)为了鼓励我校教职工在各自岗位上多作贡献,防止和处理违法违纪事件,达到为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如期实现提供有力保证之目的,参照国家有关条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奖惩委员会,负责核实、审议学校表彰奖励的奖项,核实、审议记大过及其以上的行政纪律处分事项。
奖惩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
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二条学校设立奖惩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受理教职工提出的奖励异议事项以及对行政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奖惩监督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以及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
其办事机构设在监察处。
第三条学校对基层单位及教职工师德师风方面表现优秀,并在下列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记功或表彰奖励:1. 在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2. 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3. 在科研及科技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4. 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5. 在党政综合管理或后勤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6. 在其它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四条学校对第三条所列各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项目)、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同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条奖励分为成果类、基地建设类、队伍建设及其他类;等次为记特等功、记大功、记功和表彰。
1. 记功等级及奖励办法说明:上述各种奖项,重庆大学应为第1牵头单位;对重庆大学为第2、第3获奖单位的特等功级别的成果类合作项目,学校给予记大功一次;对重庆大学为第3获奖单位之后的特等功级别的成果类合作项目、重庆大学为第2、第3获奖单位的记大功级别的成果类合作项目,学校给予记功一次。
注:此表所列上级部门表彰的集体仅指学校成建制的科室以上单位。
3.对为学校引资成功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办法,按照《重庆大学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的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4. 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予表彰的单位或个人酌情参照上述表列标准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59929b87f1922791688e8e1.png)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2017-06-22 09:03 人力资源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校”主战略,增强教职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开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新局面,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形成持续激发人才内生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学校早日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交大精神,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守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师风,努力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三条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教职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奖励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教职工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积极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在教书育人、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努力开展科研工作,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或引领世界学术前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三)在文化传承创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国家和学校赢得荣誉的;(四)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与支撑,取得突出成效的;(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重奖。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上级部门及社会团体设奖,相关部门按奖项要求推荐上报。
第七条校级奖励项目包括以下四类:(一)教书育人奖。
教职工奖惩制度总结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教职工奖惩制度总结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c9127e0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47.png)
教职工奖惩制度总结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一、前言教职工奖惩制度是学校纪律管理的基础制度之一,是对教职工劳动积极性和工作表现的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是对工作中不规范、违反纪律的严肃警告和惩罚。
本文将对学校教职工的奖惩制度进行总结,并简要介绍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二、教职工奖励对于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学校会进行多种形式的奖励。
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荣誉奖励学校设立多种荣誉称号,可授予表现出色的教职工。
常见的荣誉称号有“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
2.财物奖励学校设立奖金、津贴等以资鼓励教职工的工作表现。
例如,“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均有相应的奖金或津贴。
3.职务调整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学校可以进行职务调整,提高其工作职级、职务等级。
4.培训进修对于教学水平较高、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学校会给予进修培训的机会,提高其教学水平。
三、教职工处罚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批评教育在教职工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中,首先采用的是批评教育。
通过批评教育,促使教职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2.警告当教职工的违纪行为较为严重时,学校将予以警告。
警告是一种轻微的处罚,旨在警示教职工,确保其重新回归学校纪律制度。
3.降级处理对于因工作不安排、不称职或违纪、违规、违反法律法规的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降级处理。
4.调离岗位或开除在学校纪律管理中,若教职工的违法行为较为恶劣,学校将会对其进行调离岗位或开除。
四、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学校制定了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对教职工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范。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1.教职工奖励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公平;2.教职工奖励规定均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3.在进行教职工处罚前,应当听取教职工的申辩,使其有机会自我申辩,并及时将处罚内容告知教职工。
五、总结教职工奖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e8f1d3baf45b307e9719707.png)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2011-04-18 15:51(经上海交通大学五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在新的起点上攀登新的高峰,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戒上,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对于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守纪律,办事公道,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能够起模范作用,表现突出的;(二)在各项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为学校节约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在培养人才、创造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国家赢得荣誉的;(四)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设立学校级奖励项目应由拟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定批准。
第七条教职工的奖励一般可结合学年或年终考核进行。
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奖励程序:一般由各部门或群众推荐,报设奖部门按评奖条例审批。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8968494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9d.png)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
(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工作渎职、失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六)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
(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定比例分配到各学校,学校按本校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推荐。
第七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街道财政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年度不得评优,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降级聘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二条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成绩在本校倒数三名的(学校教职工总数不足百人的取倒数二名,不足五十人的取倒数一名)且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等方面无其他特殊贡献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三条不满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人员,不享受校内效益奖,不得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拒不接受,壹周内不能到岗到位的教干教师,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六条待岗培训人员除受上列几项惩戒外,同时受一定的经济处罚。
待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半年内经培训无明显提高的,延长待岗培训时间,待岗期间不享受校内效益奖,并扣除工资津贴和职务补贴。
第十七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自愿申请离岗休养,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竞聘和学校考核。
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
![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17ec056844769eae109ed0d.png)
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贯彻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员聘任制度,正确评价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员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聘任、奖惩、培训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主要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为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校级领导由上级部门考核)。
其他人员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等级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情况;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和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
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优秀等级最多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
考核优秀人数控制指标采用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六条以岗位职责和年度聘任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分类考核其完成岗位职责和履行聘任工作的情况。
在定性考核的同时,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年度教学、科研、教辅等工作进行定量计算(附件1~4),兼职管理工作的减免工作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人员的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优秀:(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优质高效或超工作量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业绩量化结果排在单位前20%者;(三)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获得重大奖励,成绩显著,得到公认。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66661655270722192ef760.png)
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人事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激励教职工奋发进取,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院教职工必须严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要坚持批评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可以给予奖励:(一)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成绩;(二)在党政管理与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高,工作实绩突出;(三)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五)敢于同违法违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六)为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紧要关头,舍己为公,舍己救人,表现突出;(七)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模范遵守学院各种规章制度,事迹突出;(八)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九)有其他突出功绩应该予以奖励;第五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其中精神奖励分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奖励的评选表彰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院以外奖励或表彰的申报:由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个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送有关评奖单位,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特殊情况可直接经院长(院长办公会)核定后上报。
第八条经学院推荐,上级单位评选的集体奖、个人奖,可视评奖单位的级别及获奖档次,给予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教职工奖惩制度总结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教职工奖惩制度总结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61fa7c1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3c.png)
对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教师进行奖励。
03
02
科研成果突出
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的 教师进行奖励。
学术研究贡献
对在学术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教师进行奖励。
04
惩罚实施细则
教学事故
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进行惩罚。
科研不端行为
对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惩罚。
奖励评定程序
部门推荐
申报人所在部门根据申报人的 表现进行推荐,并提出初步评 审意见。
公示与异议处理
获奖名单公示,接受全校师生 监督,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委员 会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个人申报
教职工根据奖励评定标准,自 愿申报相应奖项。
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评定标准 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并确 定获奖名单。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等。
对于领导干部,需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制度公平、合理。
定义与术语
“奖励”是指对教职工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进步和贡献 给予的肯定和表彰。
“惩罚”是指对教职工在工作中所犯的错误、过失和不良行 为给予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02
奖励制度
未尽事宜的处理原则
未尽事宜
对于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奖惩事项,应由学 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处理原则
在处理未尽事宜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裁决
。
本规定的生效时间与实施要求
要点一
生效时间
要点二
实施要求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体教职工应认真遵守本规定,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 的处罚。同时,学校将定期对教职工的奖惩情况进行公 示,以表彰优秀教职工,警示违纪教职工。
(新)XX大学教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新)XX大学教职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75528351e79b896802261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事求是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做到奖惩分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参照2005年新颁发的《公务员法》和2000年湖北省《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可予以奖励:1、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成果的;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3、在党政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高,工作实绩突出的;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6、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7、有其它突出功绩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四条对于符合第三条有关条款且应给予奖励的教职工,一般由单位申报,学校统一审批。
由学校批准予以奖励的,授予荣誉称号,并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及物质奖励。
第五条人事处是学校评先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校内评先表彰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申报工作。
凡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综合性个人奖(如: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必须经学校评先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决定,特殊奖励的还须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教学科研方面的奖励,按学校有关奖励办法,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及高教所等部门组织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0d9dd781c758f5f71f6713.png)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2014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颁布的《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应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国家高等教育使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将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对教职工的奖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惩罚上,坚持思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的适用事项(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积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超额完成所规定的工作量,成绩显著。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及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科研教学和社会服务创新;刻苦钻研技术与业务,重视知识更新,勇于改革创新,在改进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有实际成效,使教育质量、工作效率等有明显提高,效益显著。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显著。
(五)经学校认定的其他突出贡献。
XX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
![XX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0565b53f78a6529657d5300.png)
XX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校人字[2000]1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人事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激励教职工奋发进取,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件。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教学或者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三)在党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减轻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方面作出贡献者。
第四条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五条学校成立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其成员由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纪检和监察部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系统)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评先表彰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单项奖励或系统奖励归口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但须知会组织、人事部门并备案。
第六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学校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其标准另定。
(一)学校在表扬先进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张榜公布。
(二)学校评先表彰活动应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评选时,各单位依据国家或学校有关评奖条例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将推荐人选及先进事迹材料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组织部、人事部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报校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评先表彰活动发放的奖金列入学校奖励基金科目开支,由人事处负责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评选表彰材料由人事处统一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经学校推荐,上级单位评选的集体奖及个人奖,学校可视评奖单位的级别及获奖档次,给予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安徽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条例-安徽理工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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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2009〕10号签发人:颜事龙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条例(修订)》的通知各处级单位:《安徽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条例(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安徽理工大学教职工奖惩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教职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教职工行为,提高责任感和工作效率,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教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教职工的惩处,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三条人事处为教职工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凡涉及教职工奖惩的事项,需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种类:精神奖励: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奖品、奖金、晋级。
第五条对有以下表现之一的教职工,给予奖励:1.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突出者;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者;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4.保护学校公共财产,节约学校经费有突出贡献者;5.防止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使学校财产和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者;6.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者;7.在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中奋不顾身,顽强工作,做出贡献者;8.为学校的安全稳定做出突出贡献者;9.其他有突出业绩者。
第六条结合上级安排,学校定期开展评选和表彰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活动,具体评选、表彰、奖励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表彰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处分第七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和开除公职六种。
第八条教职工违规违纪情节较轻不够行政处分,但又必须惩戒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一般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在5000元以下,视情节可给予警告处分;损失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视情节可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视情节可分别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损失在10万元以上,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凡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应承担损失数额的10%~50%;2.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安徽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校政〔2004〕4号)进行处理;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又拒不认错的,给予记过处分;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或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4.在干部任免、评优晋级、职称评聘、住房调配、人员调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涉外活动和保密等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晋职、晋升、荣誉称号等予以撤销;5.篡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乱收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7.贪污、行贿、受贿等折合数额尚未达到司法机关立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回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8.抢占、擅自出租公有用房和住房,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9.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0.扰乱学校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学校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根据处罚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按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12.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奖惩制度(doc 9页)(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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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试行)院发〔2009〕29号 2009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事求是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奖优罚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院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应爱岗敬业、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言行举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条奖惩办法把政治思想工作、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方法有机结合。
奖励时,要坚持精神与物质相结合;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涉嫌严重违法者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员工。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的条件对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可予以奖励:1、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成果者;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者;3、在党政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高,工作实绩突出者;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5、在完成岗位责任制或目标管理任务中成绩突出者;6、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学院和师生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者;7、有其它突出功绩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奖励的种类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1、个人奖励分为:(1)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班级导师)、青年教师新秀;(2)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奖;(3)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文明教师;2、集体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第七条评奖办法及要求1、各单项奖每年评选一次,集中于第二学期评选,教师节进行表彰。
“三育人”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2、根据奖项内容,分别由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制定评奖细则,按细则组织评奖。
集体奖励、个人奖励评选中,各部门要讲实绩、讲效果、讲进步,严格按条件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定。
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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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工资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工资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教职工工资构成教职工工资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二是省主管部门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三是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四是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工资由学校统一按时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二条新招聘(调入)人员及调出人员工资待遇新招聘(调入)人员自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发放工资。
新招聘(调入)人员十五日前入职的发放当月基本工资、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全额,十五日后入职的发放当月基本工资、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半额。
新招聘(调入)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拟调出人员从提出请调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之日起,学校不再向其账户划拨工资。
商调期间,确实承担工作任务的,由其单位考勤负责人及人事处处长签字后,持领款单到计财处领取工资;不再承担工作任务的,学校将停发其一切工资待遇。
第三条缺勤人员工资待遇1.病假(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
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假期间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者,病假期间按10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申请病休,并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休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休期间基本工资按7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4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者,病休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2)经确认因工负伤者、经医院证明确诊为精神病患者或罹患绝症者,在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
(3)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病假1个月以上的,从请病假的第2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公负伤人员,在规定医疗期内,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医疗期终结后再请假的,按病假规定执行。
教职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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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办法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文件万方院字〔2013〕29号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院属各单位:《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其中通报表扬分为院级和系部级两个级别;获得以上奖励的,可以同时授予奖品或奖金。
第五条对有以下表现之一的教职工,视情况给予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相应的奖励:(一)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力,或给学院带来较大经济收益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效益的;(四)在学院管理、服务和学院建设及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五)防止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使学院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六)见义勇为、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七)获评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八)在省级以上业务技能竞赛、文体比赛中获奖的;(九)国家、省(部)级、厅级重点科研立项或获奖的;(十)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六条奖励的实施:给予教职工通报表扬奖励的,应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或者学院职能部门提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给予通令嘉奖以上奖励的,应由教职工所属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提出,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人事处报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惩戒第七条惩戒的种类:(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警告(四)记过(五)记大过(六)降级(降职)(七)撤职(八)开除其中通报批评分为院级和系部级两个级别。
第八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或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侵犯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盗窃、侵占、挥霍、损坏学院财产,给学院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回非法所得或赔偿损—5—失;数额巨大或给学院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回非法所得或赔偿损失;(四)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乱收费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评优晋级、职称评聘、住房调配、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及涉外活动等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工作原则和程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七)篡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八)违法、违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邪教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九)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影响学院教学、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泄露应当保守的秘密,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6—(十一)按照《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课堂教学事故及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万方教字〔2005〕2号)的规定,造成教学差错的,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三级教学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二级教学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二)工作懈怠、敷衍塞责,工作中经常出现差错的给予诫勉谈话处分;一学期内累计两次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学院或者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经部门领导当面劝告仍未改进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三)违反劳动纪律,一学期内上班或者出席学院举办的集体活动(含监考)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3次以上但不满5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请人或代人刷卡签到、迟到或早退满5次或旷工一日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连续旷工2日以上或累计旷工5日以上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给予记过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给予开除处分;(十四)工作纪律涣散,上班前酗酒、上班时间在网上打游戏、看电影、打牌等或者在办公室睡觉、串岗聊天等进行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十五)履行岗位职责,言行粗暴、服务态度恶劣,师生反映较多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7—(十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无理取闹、言语污秽有损他人人格,扰乱正常人际关系和工作秩序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十七)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十八)其他违纪行为,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奖罚制度华东交大理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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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华东交大理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华东交大理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办法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办法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院人事管理,有效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全员奋发向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院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壹、考核内容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
主要考核是否努力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壹致;是否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决议和工作要求;工作中是否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主动合作,恪尽职守;是否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秉公办事;是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为人公道,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作风正派。
能: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主要考核对本职工作的关联政策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对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业务工作中综合调查研究分析解决问题及协调关系的能力;是否具有本职工作必备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和创新精神。
勤: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
主要考核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事业责任感;能否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工作扎实,尽职尽责;是否遵守学院工作制度,出满勤;是否具有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绩: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主要考核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是否于工作中处理问题快捷稳妥、成效显著。
二、考核标准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分别对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优秀(个人和先进部门):很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院有关决定和要求,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优秀,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培养人才成效突出。
评选先进单位3个,其中评选先进部门2个(综合考核优秀、测评总分排前二名)、先进分院壹个(综合考核优秀、测评总分排第壹名);评选优秀个人严格按照条件,其比例占学院全员总数的5%,测评总分达95分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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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事求是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做到奖惩分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参照2005年新颁发的《公务员法》和2000年湖北省《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可予以奖励:
1、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着的;
3、在党政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高,工作实绩突出的;
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
6、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着功绩的;
7、有其它突出功绩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四条对于符合第三条有关条款且应给予奖励的教职工,一般由单位申报,学校统一审批。
由学校批准予以奖励的,授予荣誉称号,并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及物质奖励。
第五条人事处是学校评先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校内评先表彰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申报工作。
凡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综合性个人奖(如: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必须经学校评先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决定,特殊奖励的还须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教学科研方面的奖励,按学校有关奖励办法,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及高教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单项奖评选,一般由对口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单项奖可作为校内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对符合第三条有关条款规定的教职工给予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金标准根据学校财力予以确定。
其中,在上级主管部门评先表彰时已获得奖励晋升工资或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发给奖金;若奖金低于学校相应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补发。
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评选的单项奖或各级学会、协会等单位的表彰,且要求学校发给奖金的,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情况,自行确定奖励金额,奖励经费自筹,但一般不应超过学校同类奖项的奖励标准。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的奖励,由学校有关部门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并将相关奖励材料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将评先表彰材料归入人事档案。
第三章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教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3、盗窃、贪污、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拒不接受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
7、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校园综合管理规定;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1、损害国家、学校荣誉;
12、泄露国家与学校秘密;
13、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教职工有上述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已构成犯罪,
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已经改正的,也可免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六种。
第十三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职)、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行政纪律处分标准
1、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学校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但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
2、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情节较重,使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3、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人员,给予开除及以下纪律处分,在管制或缓刑期间内表现不好或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撤职及以下处分;
4、对于严重违纪、失职,屡教不改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5、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后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
旷工7天以内(不含7天)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处分后的有关规定
1、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3、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受处分后不得享受的待遇;
4、学校其它规定的多种经济处罚,其处罚金额(含累计金额)不超过最高单项处罚金额。
第十六条行政纪律处分程序
1、应受处分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并将《三峡大学教职工处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2、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分意见;
3、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4、所在单位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分人签字;
其中,科技学院、后勤集团、产业集团、附属医院等单位对犯错误教职工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本单位讨论做出,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审批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的时间,一般从证实教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决定应在六个月内做出,其他处分应在三个月内做出。
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教职工,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第十八条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布处分之后十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处理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要及时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形成书面复议意见通知本人,如本人仍不服可以向三峡大学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此为校内最终裁定,但本人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对应受处分的教职工,有关单位没有按规定予以处理的,学校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利用处分对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本部门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于受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纪律处分的教职工,学校可视其本人表现在相应处分规定时间内解除其纪律处分。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对于在处分时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的,予以重新讨论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为
1、受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峡大学教职工解除处分审批表》;
2、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形成处理决定;
5、将解除处分的审批决定送达本人签字,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其中,科技学院、后勤集团、产业集团、附属医院等单位职工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决定由本单位讨论做出,并报人事处备案。
解除纪律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纪律处分的影响(上级有关文件中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所有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参照执行。
其中,后勤集团、产业集团职工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可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