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31页)](https://img.taocdn.com/s3/m/7356c68eb52acfc788ebc925.png)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全版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全版](https://img.taocdn.com/s3/m/2200319b844769eae109ed6f.png)
(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进壹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壹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壹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壹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和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和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壹,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壹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壹时间到场展开,第壹时间实施救人,第壹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壹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f404d70da6c30c2259019e23.png)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执勤战斗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18e9560716fc700abb68fcdc.png)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 消防总(支、大)队当日值班首长或者到场的最高首长担任,履行下 列职责: (一)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定总体作战 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 (二)视情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 后勤保障组等; (三)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 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 必要时可以组织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 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 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 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执勤战斗条令
合肥市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一中队 授课人:徐浩博
一、执勤战斗条令的发展过程
1962年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规定》 1962年《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规定》 1980年4月《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条令》 1996年2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2009年5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二、新《执勤战斗条令》 二、新《执勤战斗条令》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 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 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 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 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 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 员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 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 授权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公 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7c7fd29284868762caaed524.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d0c2c32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8b.png)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是一份关于公安消防执勤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和规范的指导文件。
它是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执勤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步骤阐述“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的内容与意义。
一、指令内容
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明确规定了公安消防执勤工作的目标、原则、战斗精神、执勤要求、执勤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执勤要求和执勤规范两部分。
执勤要求指导公安消防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执勤规范则规定了公安消防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包括纪律、礼仪、装备和器材的使用、指挥和协调等各个方面。
二、指令意义
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而“公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的发布,对于规范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提高公安消防执勤人员的应急反应和实战能力,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和推动公安消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三、指令实施
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基层警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需要公安消防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和扎实的业务素质。
因此,在实施指令时,需要加强对公安消防人员的培训和训练,提高警务素质和实战能力,确保公安消防执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我们应该意识到,公安消防执勤工作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工作,它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化解风险、规范行为,才能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而“公
安消防执勤战斗条令”就是为了这样的目的而制定的,它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5232b275312b3169a551a40a.png)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废止【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0.04.10【实施日期】1980.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
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第六条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
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
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
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
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a24ed808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32.png)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为保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特制定本条令,依法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的各项要求和具体操作规范。
一、总则:(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全面执行公安机关的各项指令,保持警容警纪,维护部队形象和声誉。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保持高昂的斗志,时刻保持警觉,准确判断形势,果断决策,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依法使用武器和装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执勤战斗规范:(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确保行动合法合规。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加强体能训练,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以确保战斗时的高效率和持久力。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战斗准备状态,发现突发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快速反应和解决问题。
(四)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指挥员的指令,保持严密配合和协同作战,确保战斗行动的统一和有效。
三、执勤战斗流程:(一)出勤准备: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出警指令后,应迅速整理装备,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和武器,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确保出勤状态良好。
(二)快速反应: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接到警情后,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快速安全到达。
(三)现场处置: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执勤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情况报告: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完成救援任务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确保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到事态发展和救援效果。
四、执勤战斗能力提升:(一)官兵应定期参加各类训练和演练,提高战斗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武器和装备的学习和熟练操作,保证在执勤时能够正确使用。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_学习心得体会_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_学习心得体会_](https://img.taocdn.com/s3/m/edcb6ad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46.png)
公安消防学习执勤战斗条令心得体会(一)是执勤战斗的法规新《条令》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我们可以说《消防法》是规范全社会人消防行为的大“法”,《条令》就是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工作的小“法”,也就是说公安消防部队依据《条令》完成执勤战斗任务就是依法执勤,文明执勤。
反之就属于违法。
通俗的讲只要按《执勤战斗条令》做的,在执勤战斗工作就是合法的、文明的。
(二)优胜劣汰、与时俱进随着《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执勤战斗工作也有了相应的变化,另外,随着执勤工作的一些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应予以法律化确认。
比如,“五个第一”,全勤指挥部应运而生等,都应随之更改。
不然,则属于名不正、言不顺。
从某种角度说权大于法,从这个层面还可以理解为法大于人,法大于权。
(三)维护执勤战斗者的利益对于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成功与否的评判,《条令》就是法中依据。
如果我们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保卫过程中,一切战斗行动均符合《条令》中各项规定要求,那么我们就是依法执行了战斗行动,就是有依据的,就是成功的,合法的。
即使对我们的灭火过程有异议,我们依法行使,他们也是没理的,上访告状者也是胜不了的,现实中就是一旦发生人员伤亡或者损失较大的火灾,告状上访者很多,这一方面说是全民法律意义的提高,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对我们消防执勤战斗工作也包括防火都是考验。
(馆陶火灾)。
另外,《条令》对不撤退威胁指战员安全的时候,如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伺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这样以来,对撤离予以法律确定,那么,我们在火灾或应急救援现场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就理所当然地果断撤离了,而不需要考虑撤离算不算临阵不前或临阵退缩了。
执勤战斗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56f8f112866fb84ae45c8d97.png)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 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 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 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 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 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 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 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 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 须立即出动: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 战 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 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 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 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 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 总队、 总队 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 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 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 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 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 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 告。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ba9f7db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31.png)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2.12•【文号】•【施行日期】1996.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1996年2月12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
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第一节机关值班第八条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高度指挥中心。
第十条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66604bf719e8b8f67d1cb906.png)
、
、
、
第三 条 公安 消防 部 队 在 作 战 行 动 中 要 贯彻 救 人
、 、
,
第一 和 准 确 迅 速 集 中 兵 力 打 歼 灭 战 的指 导 思 想 积 极 抢 救 被 困 或 遇 险 人 员 保 护 和疏 散 物 资 迅 速 控 制 灾
, ,
,
况 遇 有 大 的 火灾 或者 情 况 严 重 时 根 据灭 火 需 要 和 火 场 指 挥 部 的 命 令 通 知有 关单 位 到 场 协 助 灭 火 救援 ( 八 ) 根 据 值班 首 长 指 示 派 员 出赴 灾 害 现 场 协 助 值 班 首 长 指 挥 提供 各 种 作 战 保 障
公 安部 为 了 进 一步 规 范 公 安 消 防 部 队 执 勤 工 作 提 高 灭 火 救 援 的 作 战能 力 适 应保 卫 经济 建 设和 公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需 要 根 据 国 务 院 拟 转 的 《消 防
改 革 与发 展 纲 要 》 精 神 在反 复 调 研 和 征求基 层 部 队 专 家 学 者意 见 的 基 础
,
。
,
.
,
,
情 发展 尽 快 消 除 险情 努力 减少灾害 损 失
, , , ,
,
,
.
第 四 条 公 安 消 防 部 队各 级 指 战 员 必 须做 到 坚 决
服 从命令 听 从 指 挥 严守纪律 忠 于 职 守 发扬 勇敢顽
、
第 十 一 条 消 防调 度指 挥 中心 应 当根 据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配 备 有 线 无 线 计 算 机 和 图 像 通 信传输 系 统 ; 设 制
和《 原来 的《公安 消 防 队 执 勤 条 令 》 公 安 消 防 队 灭 火 战 斗条 令 》 系 统 地 规 范 了 执 勤 工 作 的 各个环 节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ac43876027d3240c8447ef39.png)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通知(公通字[200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规定,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c2f868f7941ea76e58fa0415.png)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c9c729c8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5e.png)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详解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是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工作中的基本法规,是确保消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对这一条令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加深对该条令的理解和应用。
一、执勤战斗准备首先,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前应做好全面的战斗准备。
这包括检查装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武器弹药是否完好、操作是否熟练;检查通信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只有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确保在实际执勤中做到临危不乱、应变灵活。
二、执勤部署执勤部署是公安消防部队在各个层级组织和调动力量,合理安排人员和资源的重要环节。
在执勤部署中,要充分考虑地域环境、任务情况以及人员特点,合理划分责任区域和执勤岗位。
同时,要注重配备足够的通信设备和联络手段,以确保信息的畅通和部队的协同作战。
三、执勤任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任务,如火灾扑救、救援被困人员、处置化学泄漏等。
执勤任务的执行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在执行任务时,要根据情况作出合理的决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执勤环境执勤环境的复杂性是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的特点之一。
执勤环境有可能是高温、高压、高空、低温等极端情况,而且可能存在烟雾、有毒气体、噪音等有害因素。
因此,在执勤过程中,要加强体能训练,提高适应各种环境的能力,并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的安全。
五、执勤纪律规范的纪律是保障执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
在执勤过程中,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执勤纪律,如服从命令、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等。
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对执勤纪律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队员的纪律观念和执行纪律的能力。
六、执勤考核执勤考核是对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执勤情况和队员表现的考核,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今后的执勤工作提供参考。
同时,还可以利用考核结果对队员进行激励和奖惩,以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涵盖了执勤准备、执勤部署、执勤任务、执勤环境、执勤纪律和执勤考核六个方面。
执勤战备条令
![执勤战备条令](https://img.taocdn.com/s3/m/f2d3fc49fe4733687e21aad7.png)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
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
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战备职责第十七条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