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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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现金的规定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
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财务部主任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缴税业务或农民工预储保证金等资金收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四大国有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票据的真实性,如收取假票或无效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司原则上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四条企业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无法确定具体金额的,需要在支票上以“¥”符号限定其金额。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根据月度各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主管以方便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人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账项,由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第十九条每月月终,出纳人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字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主管复核。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安排人员组成清查小组或内部审计小组,不定期地审查企业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第二十一条对各种支票领用,须建立《支票购买、领用、作废登记簿》,由出纳人员进行序号序时登记,财务主管每月至少核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对于作废的支票和凭证需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存,作废的支票须记录《支票购买、领用、作废登记簿》中。
第二十三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过时间规定的支票,及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5、不能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公司或个人使用。
6、不能将支票用做抵押。
第二十四条现金业务参见《有限公司现金出纳管理制度》办理、支票转账和银行电汇等业务参见《有限公司借款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