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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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保障住宅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与修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区内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门禁系统、公共照明设备、电梯等。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原则按照住房面积或价值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住宅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和维修需求,经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由住宅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住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楼道清洁、门禁系统维修等。

2.设备维修更新:住宅公共设施的设备出现故障或老化需要修缮或更换的情况,如电梯维修、公共照明设备更新等。

3.共有部分维护修缮:住宅区内的共有部分,如门厅、走廊等区域需要进行维护修缮的情况。

4.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对公共设施或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坏,需要及时处理修缮的情况。

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并应向住宅业主通报具体使用情况。

2.公平公正原则: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依据实际需要,不偏袒其中一业主或部分业主。

3.安全优先原则: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的维护修缮工作应首先保障住宅区的安全使用环境。

第七条住宅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1.资金账户管理:设立专门的公共维修基金账户,定期核查与监督账目收支情况。

2.项目申请评审: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包括项目合理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3.工作监督考核: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住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第一项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1〕27号)交存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同一幢楼内尚未交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购房人仍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安全和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1.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应按照其所持有住宅的面积大小进行缴纳。

2. 业主应按照每月所得房屋物业费的10%作为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具体缴纳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核算后通知业主。

3. 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支付,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完成。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住宅园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供水、供电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维修基金,对住宅园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报告,向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作全面汇报。

3.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的账户,对每笔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楚记录,接受监督。

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监督1. 业主委员会是维修基金的监督主体,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向业主大会作出合理建议。

2. 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

3.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确保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管理机构的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是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职责,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汇报,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对维修基金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1. 对于不当使用维修基金或挪用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实际,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系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共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栋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恰你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这些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所所有权人决策,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负责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管工作;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我市各类住宅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牵头做好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摸底调查工作;协助督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归集。

第七条市财政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进行监督监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已出售直管公房及未出售国有直管公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小产权房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方案

小产权房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方案

小产权房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方案
一、总则
1.1 为规范小产权房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小产权房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案。

1.2 本方案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小产权房业主。

二、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2.1 小产权房住房维修基金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缴纳。

2.2 基金缴纳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应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2.3 基金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缴,并开立专用账户存储管理。

2.4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基金收支情况。

三、基金的使用范围
3.1 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3.2 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园林养护等公共开支。

3.3 其他经业主大会决议批准的与小区公共利益相关的支出。

四、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4.1 年度维修计划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2 临时维修支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由物业管理公司审批;超出范围需经业主大会批准。

4.3 基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五、附则
5.1 本管理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

5.2 本管理方案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2.政府补贴;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表格;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表;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住宅建筑物:指用于人们在其中居住、生活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物;2.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公众出售或出租,价格较低的住房。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舒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1.维修基金的设立1.1 小区业主按照自己所持有的房产面积,按比例缴纳维修基金。

1.2 维修基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管理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2.维修基金的使用2.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共用部分和公共区域的维修和装修。

2.2 维修基金还可用于小区内特殊需求的维修和改造工程,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3.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3.1 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计划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2 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应明确维修项目、预算金额、施工方案、工期等,确保维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3.3 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4.维修基金的结余和盈余分配4.1 维修基金的结余为前期使用维修基金后的剩余资金,应全部计入下一期维修基金中。

4.2 维修基金的盈余指未使用的维修基金,应按照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合理分配或留作下一期使用。

4.3 盈余分配原则上应以业主住房面积为基础,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维修基金管理的监督1.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开报告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2.业主委员会应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公示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使用计划、工程进度等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3.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的监督机制,接受业主提出的监督和建议,并及时回应。

4.业主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有异议时,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诉,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处理并给予答复。

四、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对于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由业主代表组织进行维修基金的管理,并按本办法执行。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房屋维修基金。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内容,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第二章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征收房屋维修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用途和标准。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不得擅自拖欠或少交。

第七条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业主的利益。

第八条房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房屋维修基金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和审批,确保合理有效。

第十条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对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合理或不透明的使用情况要求调查。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账户,对基金进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存。

第十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房屋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房屋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开,确保基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进行申诉或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处罚和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基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应当接受法律追责。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

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策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长沙维修基金管理规定(3篇)

长沙维修基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基金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业主自治,政府监管;(三)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四)安全保值,增值利用。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筹集第六条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设立维修基金:(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供电设备、给排水设施、供暖设施、供气设施、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三)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等。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一)新建物业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筹集:1. 住宅小区按照房屋销售总价的2%至3%筹集;2. 商业、办公、工业等项目按照房屋销售总价的1%至2%筹集。

(二)现有物业项目,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筹集:1. 住宅小区按照房屋销售总价的1%至2%筹集;2. 商业、办公、工业等项目按照房屋销售总价的0.5%至1%筹集。

第八条维修基金的筹集,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决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筹集维修基金的,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筹集维修基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按房屋面积分摊;(二)按房屋价值分摊;(三)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筹集维修基金,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二)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维修基金的用途;(三)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四)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确保资金安全。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个人缴纳的专门用于保障北京市公共住宅楼宇正常使用和维修的资金,用于维护、修缮和更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涉及安全和能耗的设施以及其他需要维修的设施。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收支管理及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业委会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建立、调整和管理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住宅建筑的使用年限、等级、面积等情况,制定维修基金计提标准,纳入住房建设项目的预算。

第七条各类住宅建筑的维修基金计提标准应当由业委会在业主大会中进行讨论,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类住宅建筑的维修基金由建设主管部门垫付,并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提取,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九条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应当建立专用账簿,明确登记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全面反映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第十一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一)楼宇外部的修缮工程,如外墙、屋面、门窗、水电设备等的检修和更换。

(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如电梯、消防设施、楼道、走廊等的保养和维修。

(三)涉及安全和能耗的设备设施的改造和维修,如电力供应、暖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的改进和维护。

(四)其他需要维修的设施。

第十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上述项目的紧急程度、维修工程的规模、合理使用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维修计划。

第十三条维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计划年限、费用预算、维修方式等,并由业委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维修工程实施应当经过公开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与业主签订维修合同。

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房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保证房改住宅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使用范围:房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账户设置与本金利息管理:从房改售房款中提取并交存的住房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所在地专业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按单位设立明细账目,专款专用。

我市房改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不动,仅利息用于房改住房维修、更新、改造。

三、提取审批程序: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时,由房改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小组)向财政局综合科提交下列材料: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项目维修改造请示报告、维修单位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综合科对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小组)所报的维修项目金额进行现场查看、核实,凡符合《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项目的维修,填写请示签条,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知国库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综合科应将单位使用维修基金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归档,并逐步建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基础资料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财政局综合科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住房维修金管理制度

住房维修金管理制度

住房维修金管理制度一、住房维修金的来源和管理1. 住房维修金的来源:住房维修金主要来源于居民缴纳的维修基金、政府拨款、物业费等渠道。

维修基金是指居民根据共同居住区住房的面积和装修情况按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缮住房建筑。

2. 住房维修金的管理:住房维修金由共有权利人或物业管理机构管理。

共有权利人应当建立维修金账户,每年定期对维修基金进行清查和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物业管理机构需要根据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对维修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负责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项目,及时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二、住房维修金的使用和监督1. 住房维修金的使用:住房维修金主要用于住房建筑的维修、保养和装修。

具体包括常规维修、紧急维修、改善环境、提高居住质量等方面。

在使用维修金时,应当实行采购制度和施工招标制度,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工程进度。

2. 住房维修金的监督:住房维修金的管理应当有相应的监督机制。

居民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途径监督维修金的使用情况,如对维修项目进行评议、投诉和检查等。

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住房维修金的监管,定期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住房维修金的管理意义和作用1. 提高住房维修金的使用效率:制定合理的住房维修金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维修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用途合理、维修项目实施及时。

从而延长住房建筑的使用寿命,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2. 保障住房维修金的安全和稳定:建立健全的住房维修金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维修基金的挪用和滥用,维护住房维修金的安全和稳定。

确保维修金的用途符合住房维修的实际需要,居民权益得到维护。

3. 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和居民满意度提升:住房维修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业主之间和居民与物业管理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和居民的满意度提升。

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区的整体发展和提升社区的品质。

总之,住房维修金管理制度是住房管理领域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于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8月25日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民2015年9月6日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下列资金列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三)统筹维修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管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维修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维修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维修基金内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维修基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保障小区和业主权益,制定本维修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小区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维修基金的收缴方式1. 业主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维修基金,物业公司负责收取并代为存储。

2. 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维修基金,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一年共分12期。

3. 新入住业主需在入住后一个月内缴纳维修基金。

四、维修基金的用途范围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内的大型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电梯、管道等公共部分的维修和改造。

五、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1. 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批准,由维修基金管理小组提出具体方案,并经过全体业主会议的投票通过。

2. 维修基金使用前需择定专业的维修公司或者服务机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进行招标。

3. 维修基金使用的款项必须在业主委员会及时公示,公告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4. 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需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做到明明白白,公开透明。

六、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1. 维修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

2.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对相关业务进行督查。

3. 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必须配合维修基金管理小组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披露。

4. 业主大会有权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有权撤销不能正确使用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

七、维修基金的结余处理1. 维修基金的结余原则上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必须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进行再次使用或者按照每月份额进行返还给业主。

2. 如果维修基金出现结余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结余情况,并根据业主的意见进行处理。

八、维修基金的年度报告每年底,维修基金管理小组对当年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并向全体业主公开透明地展示年度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津房管[2002]262号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津房管[2002]262号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正文:----------------------------------------------------------------------------------------------------------------------------------------------------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津房管[2002]262号)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市有关房改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售房单位负责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

管房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管房小组)负责对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包括:(一)购房人按售房款1%的比例交纳的基金;(二)售房单位按售房款10%的比例提取的基金。

第六条维修基金应当由售房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1%、10%的维修基金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帐。

第七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利息收益每年计入业主分户帐,转做维修基金滚存使用。

第八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售后公有住房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得挪做他用。

共用部位包括主体承重结构、屋面、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门厅、垃圾道、烟道、排风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至门栋总电表以内的线路和设备、户分水表以外至门栋总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供电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服务到户的除外),墙体以内的下水道干管、雨水管、信报箱、避雷设施等。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商品住宅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商品住宅)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条维修基金属于建立维修基金的业主所有,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业主会决策、共同使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各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数额。

由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缴存的维修基金一次性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已缴存维修基金收据。

市和区县房地产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在查验缴存维修基金收据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住宅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按同期售房价格或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或者2.5%计算缴存维修基金数额,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后,开立市维修基金专户。

市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门、户(每套为一户)立账。

业主会成立后,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提供给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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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房改住宅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房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账户设置与本金利息管理:从房改售房款中提取并交存的住房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所在地专业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按单位设立明细账目,专款专用。

我市房改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不动,仅利息用于房改住房维修、更新、改造。

三、提取审批程序: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时,由房改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小组)向财政局综合科提交下列材料: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项目维修改造请示报告、维修单位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综合科对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小组)所报的维修项目金额进行现场查看、核实,凡符合《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项目的维修,填写请示签条,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知国库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综合科应将单位使用维修基金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归档,并逐步建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基础资料信息系统。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财政局综合科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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