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预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存放预售资金,该账户应当由监管机构和开发商共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四条:购房者支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支付的预售款进行及时核实和登记,并向购房者发放预售款收据。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向购房者提供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预售款的使用明细、资金余额和购房者权益的保障等内容。
第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的预售款使用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预售款的合法使用和购房者权益的保护。
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预售款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监管机构和开发商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纠纷,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违规使用预售款的开发商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防止出现新的商品房“烂尾”项目,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3)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建设项目以及商业和住宅混合体,不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进行监管。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支付给开发商的资金,包括商品房订金、首期款、二期款、临时性贷款等。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资金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提高监管效能,保证监管公正、透明。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机构。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三)有相关业务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内部审批程序、业务风险管理等。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二)核实购房人支付预售资金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三)监督和管理预售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四)核实购房人已履约的情况,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五)其他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和购房人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流转和使用的审批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____》(建房[____]____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和支出、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市房管局依法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审查确认负责监管的担保公司的资格;(三)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的备案;(四)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公司向预购人提供预售款监管责任保证书的方式实施,以保证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预售人应当在进行商品房预售之前,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委托开户银行为预售款监管银行,并由预售人、预售款监管银行和担保公司三方签订市房管局监制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协议书一式五份,三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送市房管局备案。
第七条预售人出售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公司出具的预售款监管责任保证书。
担保公司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款安全,有权对其担保的预售款使用进行监管。
在预售款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款而造成预购人损失的,预购人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发商、代理商等涉及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标是确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提高购房人的购房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公正、透明、公开、便捷的原则,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预售款项监管第五条开发商、代理商等在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购房人的预售款项以及相关费用收取后,及时将其存入指定的银行预售资金专户,确保款项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六条预售款项专户应由开发商、代理商等主体在购房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立,并在购房交付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开发商、代理商等在存入预售款项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购房人和款项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篡改。
第八条银行预售资金专户应实行两定期的资金监测和核查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流转的透明度。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对预售款项的存管监督,对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第十条购房人购房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开发商、代理商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退款手续,并将退款款项存入同一预售资金专户。
第三章预售证明和报告第十一条开发商、代理商等在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时,应向购房人出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预售证明,并在预售款项交付前提供给购房人。
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存管报告,明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代理商等提供预售资金的相关证明和报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开发商、代理商等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主体,监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罚。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乌房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房规〔2023〕3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商业银行:现将《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3年6月12日附件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及期限(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适用本细则。
本市拆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二)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
二、职责分工(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管,提高购房者的资金安全保障,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开发商在进行预售时,需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明确预售资金的使用目的、收取方式及监管措施。
第三条:商品房开发商在收取购房者预售资金时,应当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代为监管。
第四条:购房者在支付预付款时,应当将款项直接支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
购房者支付的预付款不得进入开发商的自有账户。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进行实名登记,并将购房者与相应的预售资金进行绑定。
购房者办理购房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和购房合同。
第六条:商品房开发商应妥善保管购房者的预付款,并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预售资金。
开发商不得将购房者的预付款用于非约定用途。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商应根据实际建设进度,向监管机构报告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配合监管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九条:商品房开发商如未按照约定使用预售资金,在购房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交付购房单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购房者进行赔偿。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均按照本细则进行执行。
以上所述,为我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个人见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霍尔果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一)我市四级以下(含四级)资质企业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外地企业首次在我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上访隐患的复工房地产项目、近五年内有群众上访问题的记录在不良诚信记录内的房地产企业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接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取得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前销售及抵押,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及开发企业用该在建项目办理抵押所得的贷款资金。
现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资金监管工作分工(三)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四)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五)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款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供排水接入、电力接入、燃气接入、消防设施建设、小区绿化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不含营销费用)的资金。
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六)凡纳入我市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60%。
项目总预售款即为项目批准预售面积乘以预售均价的金额。
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品房项目,将酌情提高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上浮至项目总预售款的70%—90%:1、预售合同网签后30日内未办理网上备案;2、纳入资金监管后,新增不良信用记录;3、拖欠农民工工资;4、不按规定通过监管账户收取房款;5、在建项目存在查封、资产冻结、销售纠纷和群众投诉的;6、监管预售资金申请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全文」
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全文」【导语】下面是作者整理的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全文」(共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篇1: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秦政办发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应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产市场管理处是秦皇岛市城市区具体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监管部门职责:负责预售资金监管涉及部门间的协调、联系,督导全市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实施机构职责:(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实施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审核、拨付工作;(三)负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设立监管账户金融机构应具备条件:(一)具备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软件系统开通,与实施机构实现联网。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监管项目的名称、座落、建筑幢号、建筑面积等;(四)监管账户的名称和账号;(五)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六)预售资金交存和使用方式:(七)预售资金支付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其它。
第六条开立监管账户的程序:(一) 预售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书》;2.《承诺书》;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4.规划总平面图;5.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直接发包备案书》(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施工合同等;7.总投资计划表及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8.《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二)受理审核。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1. 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保障购房者利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细则,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透明度和有效利用。
2. 预售资金监管主体2.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行专用监管。
2.2 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是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支持者和实施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监管经验和技术能力。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管理和监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
2.3 监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监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 预售资金监管原则3.1 专款专用原则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冻结或占用预售资金。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薪酬、购置资产等。
3.2 资金安全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信誉良好、风险管控能力强的监管银行,确保预售资金安全。
监管银行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设置资金密码、建立多级审批机制等,防止资金损失或被挪用。
3.3 信息透明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当保障购房者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购房者有权要求查询、了解预售资金的存量、流量、收支情况等,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余额、收支明细等。
4. 预售资金监管程序4.1 开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监管银行根据协议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命名,并在账户名称中明确标注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4.2 存入和监管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推进进度和预售合同签订进度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监管银行负责核对存入资金的金额和来源,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监管银行应确保存入资金的安全,防止挪用和损失。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一个草稿范本,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者在商品房项目未竣工前向开发商预付的购房款项。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监管,并由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每个商品房项目均应设立独立的账户。
第五条开发商在进场施工前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专门的监管账户,并及时通知购房者。
第六条购房者在交纳预售款项后,应及时将购房款项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第七条监管账户的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1. 资金用于项目进展的建设,包括土地征用、设计方案、施工费用等;
2. 资金用于项目的相关费用,如规划审批费、环评费、监理费等;
3. 资金用于购房者的退款,包括购房者因自身原因退房、合同解除等情况下的退款。
第八条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实际需要进行,严禁挪用监管资金。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的资金进行追踪,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如发现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温州市制定了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示范文本) * 》(浙建房〔xx〕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建立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调工作。
协调小组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加强日常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若监督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应在办理开发贷款的银行机构开立资金账户。
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1.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是房地产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2.监管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预售资金的收款方,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金监管。
3.监管方式(1)确定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设销售资金监管账户时选择经审核合格的银行,并与该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监管账户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资金划付:购房者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将购房款项划付至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真实、完整、准确地进入监管账户,并及时显示在购房者的账户上。
(3)监管机构核查: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资金进行核查,确保销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挪用、滞留或冻结购房者的资金。
(4)日常监督: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核查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账户信息和财务报告。
4.监管流程(1)开户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监管银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审查合格后可开设监管账户。
(2)划付阶段:购房者在办理购房手续时,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项划付至监管账户,银行应在24小时内将购房款项划付至开发企业的账户,并按合同约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
(3)监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监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和财务报告,监管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的信息和报告。
5.监管费用(1)监管费用的确定:监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费用的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定收费标准。
(2)收费如实可观:监管银行应当合理确定监管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监管费用的收取既能覆盖监管成本,又能避免对购房者的过度收费。
6.责任与处罚(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处罚,并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2)监管银行:对于监管银行存在失职、违规操作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停止资金监管等处罚,并将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的监管,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细则: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以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指定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2.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将预售款项存入该账户,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预售资金的详细账目和资金来源证明,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监管银行会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包括查验账户余额、核对收支情况等,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履行合同,并及时将购房者的支付款项存入监管账户。
6. 监管部门会对预售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7. 在商品房竣工后,监管银行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核实实际销售情况,并对预售资金进行结算。
8. 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挪用、私分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商品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一些基本实施细则,具体执行细则可能会根据地区的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针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监管主体: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一般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机构或基金负责监管。
2.监管机构: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3.监管流程: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流程和步骤,包括申请资金监管、审核资料、开设监管账户、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
4.监管标准: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标准,包括预售资金只能用于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等。
5.监管措施: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例如实行定期监管、随机抽查、验收监管报告等。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例(2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例预售人:(以下简称甲方)预售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资金监管人:(以下简称丙方)签于:1、甲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取得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3、甲方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监管机构)乙方系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银行,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____合同法》、《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一、预售商品房概况一、1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2座落位置:3、预售房屋类别:商品房4预售房屋面积:5、预售房屋幢数:二、资金监管范围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含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甲方在丙方有贷款项目(含按揭合作项目)的,预售资金按贷款合同及按揭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丙方监管。
超出建设项目总投资____%的售房款,甲方可自由支配。
三、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及帐号三、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甲方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在丙方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乙方备案。
1、甲方在丙方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2、帐号:四、申报使用预售资____序及应提交的材料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1、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经工程监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2、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总计划表》和《项目工程费用支出表》,审核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指对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的一份文件。
下面将从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1. 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 细则旨在加强对开发企业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 细则适用于购房者及其代理人、银行、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
三、监管主体1.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指导和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 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与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预售资金。
4. 购房者:享有权益的主体,有权监督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管措施1. 资金专账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立专用账户,将预售资金分账存入银行,确保与其他资金隔离。
2. 资金划拨限制: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划拨限制,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购房者权益保障。
3. 资金用途审查:监管部门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查,确保合规使用。
4. 资金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的存储、使用、归集等。
5. 资金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开发企业进行资金风险评估,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
6. 资金监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预售资金的相关信息,并公示给购房者和社会公众。
五、监管责任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保管好预售资金,合规使用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4. 购房者:有权监督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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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第十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
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章监管资金总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配套设备、小区绿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以及各类设备定购合同等资料,确定监管项目所需监管资金的总额。
第十二条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指监管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时的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要完成各分项工程所需投入的建设资金总和。
为防止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保证扫尾工程的资金,监管资金的总额度应由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加上该建设资金总额乘以20%的不可预见费组成。
第十三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规划变更或设备更型等情形,涉及建设资金变动的,预售人可提交设计、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及设备订购单,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总额和商品预售方案。
第四章预售款入账
第十四条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购房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购房人持
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到监管银行缴款,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售款。
第十五条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发放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划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收据。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专用账户的缴款凭证。
第五章预售款使用
第十七条在监管项目竣工备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有关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八条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取超出部分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监管金额,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相应调用。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XXX;
(二)达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XXX;
(三)预售商品房完成初始登记后,可使用剩余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二)经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
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其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除退房房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六章监管账户注销
第二十三条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
1、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
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自201X年X月X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