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doc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看看瞅瞅第二章历史发展(了解)第三章、专门机关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公安机关4、其他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供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见法条。
3、单位犯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其权利来源于单位的正式授权,他不是个人嫌疑人和个人被告人,为维护其本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活动,而是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利益并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他本人一般也不承担诉讼的后果,因而他不是嫌疑人,也不是被告人。
当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和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同一个人时,出现“一身兼二任”,导致刑事诉讼的混乱。
最高法《解释》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好好看下,论述)1、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依靠群众;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九、审判公开;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摘要: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出这一标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在实务中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优势,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重新构建为“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中心,分阶段按体系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重构;排除合理怀疑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刑事证明标准”原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术语,而在我国学术界通常称之为证明的任务、目的、要求和程度。
现在刑事证明标准已成为我国通用的法律术语,普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了立案的证明标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明标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在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及不同的适用主体的基础上来规定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理论依据,“客观真实说”的理论瑕疵必然折射于刑事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的理论基础是片面地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包括两部分真理论和可知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过分地强调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追求真理的绝对性,它倾向于追求绝对真实。
其次,该规定缺乏层次性,忽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分工。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需要达到的要求或标准。
具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如下:
1. 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确实的程度,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2. 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
这是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根据证据的优势或盖然性高低,对事实作出判断,而不是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3. 行政诉讼:涉及相对人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他案件则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医疗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其证明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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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者:张继斌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围绕证据来展开的,那么就离不开证明标准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是需要运用证明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证明标准是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具有客观性、多层次性、可操作性和最低性等特征。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标准比较抽象,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加以操作,从而给办案人员留下过多自由裁量的空间等问题。
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加细化、具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我国法律学者的表述和用语也不尽一致。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从待证事实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等同起来。
如“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程度,是指诉讼中承担提供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1]第二,从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相混同并在同一层面上使用。
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系指对于刑事案件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需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2]有学者认为:“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3]第三,从裁判者与当事人两个角度来理解。
如“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它实际上是在事实裁判者的大脑中证据所产生的确定性或可能性程度的衡量标尺;也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最终获得胜诉或所证明的争议事实获得有利的事实裁决结果之前,必须通过证据使事实裁判者形成信赖的标准”。
[4]尽管在证明标准概念的理解上各种表述不尽相同,但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理解还是较为一致,即证明标准,是指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
新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证明标准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证明标准探讨[摘要]刑事诉讼过程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这三个阶段适用的证明标准是同一的,没有层次性区分。
这样的规定是否符合司法实际,已经引起了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争论。
笔者认为刑事证明标准在侦查、起诉、审判三环节是否应有所区别见仁见智,但应有多元性和层次性。
为有效适用于司法实践,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也应准确,符合立法原意。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公诉人)和法官通过已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司法证明活动。
即是证明活动,则不免涉及到证明标准问题。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实质上是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
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是否确实,对证据量的要求是指证据是否充分。
目前,为提高案件质量,将审判定罪的证明标准也作为侦查、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是追求实体公正的体现,虽然在保障人权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从司法实践看,存在弊端。
一、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及学者所谓的弊端新《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172条规定,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95条规定,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由此我国法律对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定罪的证据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种通用证明标准,法律未作层次性区分。
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如下的弊端:1.标准要求太高,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律。
刑事诉讼是一个渐进过程,在立案、侦查、逮捕、提起公诉与判决各个阶段应有不同的程序证明标准。
要求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时就要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这显然不合乎诉讼规律。
2.将侦查、提起公诉与审判定罪的证据证明标准混同,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不符合法律适用中的及时性原则。
论刑事诉讼证明的阶段性标准
论刑事诉讼证明的阶段性标准摘要: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证明对象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主要是控方)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证明对象的真实可信,从而完成其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无"证明标准"的概念,对于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亦不明确,给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收集证据、证据采信和定罪量刑等带来了一些影响。
本文就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这一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题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1、刑事诉讼证明证据法或者诉讼领域中的证明称为诉讼证明,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将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与证明对象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必须查明的事实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确定案件的事实结论和法律结论。
刑事诉讼的证明是联接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的纽带,是诉讼活动的本质部分。
刑事诉讼证明具有法定性,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表现在: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的主要程序、证明的方法和手段、证明的效果等由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指诉讼中对证明对象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程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何种程度的证明才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实可信,从而解除其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主体搜集、提供、审查、认定有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加以证实的程度。
案件的证据状况达到证明标准、司法机关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定罪量刑;达不到证明标准,就要终止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贯穿于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定罪量刑)各个环节,是衡量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基本准则,是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关于认定案件"事实清楚"的证据规则,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反复适用的客观观象。
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笔者认为,要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标准的含义: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英美国家往往从一般意义上进行解释,如英国将之界定为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
”国内有学者主张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保证有罪裁判的正确性。
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不是要排除所有的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因此没有必要画蛇添足。
还有人认为,合理怀疑中的疑点是指那些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具有根本冲突的疑点或者重大疑点,如被害人身上的伤口与致害工具不相符、被告人口供与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而那些一般疑点,如共犯就具体的犯罪时间表述不一致,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围。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虽然说合理怀疑不能是吹毛求疵的怀疑,但在有些案件中,往往是无视那些不起眼的疑点而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怀疑。
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能够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能毫无根据地推测或者幻想。
由于与人类事件相关的每件事情都存在一些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的可能性,因此,合理怀疑应当是法官或者陪审员根据理性对案内证据情况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带有浓厚主观色彩的表达,体现出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
人们在解释合理怀疑时,往往与大陆法系国家“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联系起来,将之定义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
如英国刑法学者塞西尔·特纳就将合理怀疑定义为陪审员对控告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如果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将犯罪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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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一词最早见于古罗马法, 包含了以下两层意义:
一、提出诉讼主张的人应对其主张的事 实负证明责任;
二、双方均不能提出证据时,负证明责 任的一方败诉。即所谓“原告不证明, 被告即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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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异同:教材2的情况,很快将范 某某抓获。在审讯范的过程中,范突然提出 要求审讯他的侦查员梁某某回避,理由是梁 过去曾和他打过架,并被他打破了头。梁某 某把这个情况立即报告了局长,并继续对范 进行讯问。范拒绝回答梁提出的一切问题, 说:"我己要求你回避了,你为什么还问我?我 拒绝回答你的问题。"结果使讯问无法进行 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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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 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 及其他情节;
(六) 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 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 罚的情节;
(八)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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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法事实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是指: 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②犯罪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③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包括犯罪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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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的事实。
法定从重处罚的事实,如主犯,即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教 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走私罪的等。
作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 由的事实,刑法也有明确规定,如不满18岁 的人犯罪的;犯罪未遂的;犯罪中止的;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超过必要限度的;等等。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的有 效方 法应 是充分 重视程 序 的意 义 , 通过 完善 正 当的 程序 来 实现实 体法 的真实 , 而不是 在诉 讼之 外寻求 什 么 客 观真 实 。最 后 , 张客观 真实还 会 导致疑 案从无 原则 主 的 难 以实现 。
法 律 真实 ,是指 司法工作 人员 运 用证据 认定 的案件 事 实达 到 了法 律规定 的视 为真 实的标 准 。 法律 真实说
践来看 , 定 “ 确 客观 真 实”为证 明 标 准有 利于 减少 冤 假 错 案 的 发生 。 【 2
、
证明标 准 的理论 争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案件 事实 清楚 , 据确 实 、 分 ” 我 国《 证 充 是 刑事 诉讼 法》 规定 的一 般意 义上 的证 明标准 。 在这 里 , 案件 事实 究 竟能够 或 者说应 该证 明到 什么程 度 , 国理 论界 有不 同 我 的看法 。 统 的观点 认为 , 传 案件事 实应 指客 观事 实。 几 近
实践带 来很 多 困惑 ,引发 了很 多问题 ,从而 也为理 论研 究 留下 了空间 。在本 文 ,笔者 试就 理论 界和 实践 中对 于 证 明标 准存 在 的争议 、 歧进 行 比较 、 分 分析 , 希望能 对 司 法 实务 有 所裨 益 。
一
明的任 务在 于确定 案件事 实 的真相 。如果 认真分 析我 国 《 刑事 诉讼 法》 有关证 明标 准的规 定 , 就不 难发现 在一 系 列 相 关 法 律背 后 隐 藏着 一 根 主线 ,那 就 是将 “ 观 真 客 实 ” 为刑事 诉讼 证 明所 追 求 的标 准 。第 三 , 司法 实 作 从
实 ,而不同 于客观 真实 。 即在诉 讼 中作 为定 案根据 的 只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那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证据,应当以书面形式载入卷宗,并在庭审上宣读,但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不能在庭审上宣读的,可以在庭审上说明理由。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证据的保存和使用方式,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
所谓“证据确实”,就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证据充分”,就是指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就是指证据必须能够让法庭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明确的判断。
再者,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有很多种,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这些证据在案件审理中都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价值。
比如,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专业人士对案件中特定问题所做出的结论;书证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账目等。
这些证据的来源多样化,为案件的证明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的情况下,法庭才会对被告人做出定罪的判决。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严格的,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在案件审理中,各种证据的来源和作用都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
只有在这样严谨的证明标准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义判决。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中,法律机构需要有相关有效证据做出证明,否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断,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形势诉讼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歪曲事实,这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面对刑事诉讼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需要准确的陈述证词。
一、证据的具体类别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部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所在。
因此,掌握证据的种类和其他相关内容是一个刑事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到底有哪些?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得知,证据包括以下八种:(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有罪是法庭的首要任务。
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罪责刑法定性原则和证据规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证据必须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搜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不能凭空臆测,更不能凭借猜测或怀疑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构成对被告人的有力指控,才能最终证明被告人有罪。
其次,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合法。
合法的证据是指在搜集、固定、保管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是不予采纳的,而且还可能导致证据的排除和违法证据的追究。
因此,检察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再次,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充分。
证据充分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充分,能够全面、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搜集各种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不能片面地、不全面地看待问题,要全面、客观地审视案件,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最后,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相互印证是指各个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把握好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做到证据之间相互佐证,相互印证,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说服力。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罪责刑法定性原则和证据规则。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证据确凿、证据合法、证据充分和证据相互印证的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真实性,最终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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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程度。
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和疑罪的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
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
1、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具体讲就是作为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或者作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事实,必须查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
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3、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