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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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

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

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如果一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话,那么轻者可能会导致使用者财产受到损害,严重的话甚至还会直接导致使用者的重伤或死亡。

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想追究责任,要求赔偿的话就要进行举证。

那么,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关于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的问题,因视具体情况而定,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具体如下:(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因产品质量致害四个类型(一)人身伤害。

例如,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身心的疾病、死亡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受害人人体和健康的损害等。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引言:产品质量是衡量产品价值和可信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当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他们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旨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推动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与分类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产品的实际使用与其应有的功能、性能、可靠性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或达不到相关标准的情况。

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明显缺陷:指产品在设计、制造或者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明显缺陷,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2. 潜在缺陷: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表现正常,但由于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问题,存在潜在的质量隐患。

3. 误导性宣传:指企业在产品宣传、广告中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产品功效等,误导消费者。

二、法律责任分析1. 民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民法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赔偿,并承担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2.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来规范产品质量,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 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应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引发的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1. 举证责任原则:在产品质量问题纠纷中,消费者如果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其对自身权益的损害。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毕竟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要让购买方来举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苛刻。

一、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中的立法规定。

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方式,《民法通则》第122条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特别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则比较明确。

该法第41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中并没有将生产者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即无论他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为:(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应在举证问题上,证明对象也就只限定在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就这些方面的内容提出积极的或消极的主张。

(二)程序法中产品责任举证责任规定依传统的民诉理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诉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例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该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况,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产品责任举证。

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6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般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民事案件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那么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不是倒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产品质量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者、销售者⾃⾏举证, 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产者应当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鉴定基本特征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

3、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

4、质量鉴定的技术⼯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产品质量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者、销售者⾃⾏举证, 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People are not afraid of walking in the dark, but they are afraid that there is no sunshine in their hear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导读:产品质量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应该由受害人证明产品设计有缺陷,这种缺陷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比如能证明产品还没有投入流通的,能举证法定免责事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

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有:(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材料;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乙方:(购方)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将以下货物出售给乙方,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合同:一、产品信息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3.单价:_______________4.总金额:_______________5.交货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___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送达乙方处。

2.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乙方的合同要求。

3.如因甲方原因迟延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万分之5的比例进行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货物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质量检查工作,包括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等。

四、质量问题及举证责任1.在货物验收和交付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是货物在有效期内内部质量故障造成,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

3.由于运输、操作不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产品问题,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如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三种情形: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安全缺陷和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1.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消费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

2.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举证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总结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惯例,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厂商的举证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生产商、销售商或者提供者有义务为其产品的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

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如果消费者主张该产品存在缺陷,厂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的要求,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如果厂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则在举证责任上负有不利地位。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厂商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但消费者作为产品使用者,也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购买凭证、消费合同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还可以提供专家鉴定报告、相关证人证词等来支持其主张。

在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对这些证据进行评估,并要求厂商提供相关证据以反驳消费者的主张。

第三,裁判机关的举证义务。

在一些司法制度中,法院也承担着一定的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时,应当发挥举证的主导作用,通过整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寻找证据中的真相,确保公正裁决。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检验、听证会、鉴定等,以弥补双方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最后,证据推定和举证负担的转移。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了一些证据的推定规则,即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不提供证据,而由法院根据事实推定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产品在购买后六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推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较少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另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在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关键证据时,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总之,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到厂商、消费者和法院的各方利益和权益。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当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产品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多个方面。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产品缺陷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时,消费者需要首先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承担举证责任。

一旦消费者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则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四、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和受损害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样品等物证;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五、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一旦消费者提供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生产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设计、制造、检测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质量控制记录、证书等证据;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生产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六、法院的裁判原则当产品缺陷责任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时,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缺陷责任的归属。

在举证责任方面,法院会依据合理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常理和经验推定某事存在或不存在。

当消费者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时,法院会要求生产者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可能对生产者不利。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卢宇律师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

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

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产品质量责任如何归责

产品质量责任如何归责

产品质量责任如何归责
产品质量责任按照⽆过错归责原则归责。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如何归责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产品质量责任如何归责
1、产品质量责任按照⽆过错归责原则归责。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千⼆百零⼆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者消费者举证责任分担的⼀般原则
正如前⾯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侵权责任的⼏个构成要件,即
(1)产品存在缺陷;
(2)造成⼈⾝、他⼈财产损失;
(3)产品缺陷和⼈⾝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现实⽣活当中产品类型的责任如果是存在着⼀些质量⽅⾯的问题的话,那么对于⼚家或者说是销售⽅的话,它是有⼀个很⼤的责任承担的⽐例分配的,⽐如说在举证责任这⼀⽅⾯就可以看出来。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因为在产品质量存在着瑕疵和问题的时候,这是和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不一样,毕竟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所造成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此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卖方来承担。

一、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合同质量发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1、当事人约定优先。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卖方在出卖标的物时,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标的物品质进行的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该说明构成卖方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

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则属于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如何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苏州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合格。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中可约定验货人,可以是买方及其代理人、买卖双方共同验收、或双方指定的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的证据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的证据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的证据要求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经营行为。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证据是判断事实真伪、确认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法对于证据的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中的证据要求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适用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承担责任的证据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厂合格证明:生产者可以提供合格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证明产品在出厂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 销售凭证:销售者应当保留并提供与售出商品有关的发票、销售单据等销售凭证。

3. 检验报告:鉴于产品质量纠纷通常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报告是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证据之一。

4. 评价意见:生产者在产品销售后,可以收集、整理顾客的评价和意见,作为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据。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 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存在瑕疵。

2. 生产者或销售者否认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问题时,如果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提供合格证明、销售凭证、检验报告等证据。

三、证据的评估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在评估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证原则:公正、客观地评估证据,不偏袒任一方。

2. 衡平原则:权衡各方所提供证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 充分性原则:评估证据时考虑证据的全面性和充分性,避免片面和缺失。

4. 真实性原则:评估证据时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排除伪造和捏造。

四、证据的采信与举证失利的后果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判决产品质量纠纷时,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缺乏证据的程度对其承担举证失利的后果。

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

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

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用户需求而引发的纠纷。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归责与举证是关键的法律问题,决定了追究责任以及赔偿的可能性和金额。

在下文中,我们将探讨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的相关问题。

一、归责的原则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归责的基本原则是“谁生产(销售)谁负责”。

也就是说,生产者(包括制造商、加工商、组装商等)对于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直接的责任。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其他相关方也可能会承担责任,比如产品经销商、零售商等。

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对于其产品的质量享有最高的法定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产品承诺等问题。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并因此导致用户受伤或财产损失,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经销商责任:产品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有义务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如果经销商未履行检查义务或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销售,经销商也应对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零售商责任:零售商在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应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如产品标注、说明书、承诺等,确保产品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害。

如果零售商存在虚假宣传或未提供真实信息等欺诈行为,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权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在归责与举证方面,通常遵循着以下的原则:1.消费者主张权益的举证责任:消费者在主张产品责任纠纷时,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产品购买凭证:如购买发票、收据等证明消费者购买了被投诉产品的相关凭证。

-产品检测报告:如由权威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相关物证:如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受损或问题,消费者可以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

2.生产者举证责任: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产品质量证明:如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证据。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产品缺陷造成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产品在⽣产的时候不符合技术要求、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储存不当造成缺陷等。

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纠纷,⽣产和销售⽅都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

那么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解答。

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过错是⼀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产者的严格责任⽣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论⽣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状态,⽣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种有条件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流通的;2.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根据杨*新教授的分类,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效益分析标准、⽣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

消费者期待标准,是指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以⼀般消费者的知识⽔平为据,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个更改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具有危险性,该产品为缺陷产品。

例如⾏驶速度超过每⼩时100公⾥的轮胎会爆胎,这就明显低于消费者的期待标准,因此是缺陷产品,即使有警⽰也不能免责。

同样的警⽰如果出现在备胎上,因为这个备胎明显⽐⼀般正常胎细⼩了很多,如果超速导致爆胎,⽣产商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因为消费者对常规轮胎和备胎的期待不⼀样,所以消费者对备胎的期待值远远低于对常规轮胎的期待值。

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是指通过⽐较更安全的设计⽅案以及警⽰⽅法所需要增加的成本与因此可能避免发⽣的损害,来确定产品销售者的严格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李恒欣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民法典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民法典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是指由国家立法出台的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即在确定一定情况下,当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则由生产者或供应者承担举证责任。

一、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是:1.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使用服务,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受益人可以提出主张。

2. 如果消费者需要对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则由责任方承担举证责任。

3. 责任方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不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将承担责任。

4. 对于已消费的商品,如果质量问题涉及原材料、设备或技术等方面,则由责任方承担举证责任。

5. 如果质量问题涉及商品的设计、制造、包装等方面,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6.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明显的质量缺陷,则责任方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质量问题不存在,否则将承担责任。

7.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没有明显的质量缺陷,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民法典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意义1. 遵守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民法典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出台,旨在让消费者有更多的保护,同时也让企业更加注重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

2. 加强监管,提高产品质量。

民法典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出台,旨在加强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3. 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民法典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出台,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

三、民法典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执行1. 严格执行民法典规定。

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要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对产品质量作出充分把关,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并避免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

2. 加强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要加强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进而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质量良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强化责任追究,减少质量事故。

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如果有质量问题发生,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产品责任纠纷中缺陷的举证规则

产品责任纠纷中缺陷的举证规则

产品责任纠纷中缺陷的举证规则一、概述在现代消费社会,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是用户和生产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纠纷的焦点。

产品缺陷作为引发产品责任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举证规则对于用户维权和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产品责任纠纷中缺陷的举证规则进行探讨。

二、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一般来说,用户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生产企业主张产品不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纠纷中,对于产品的缺陷问题,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举证标准是什么,都有明确的规定。

1. 用户主张产品缺陷当用户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已经购物了该产品,并且该产品在一定使用期限内出现了问题;(2)证明产品的缺陷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是身体损害、财产损失等具体证据。

2. 生产企业主张产品无缺陷而生产企业主张产品无缺陷时,除了可以通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据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外,还需要证明以下内容:(1)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2)产品出现问题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产品设计或者生产上的缺陷,而是因为用户自身的操作不当、外部环境因素等原因导致。

三、产品缺陷的举证规则当涉及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的缺陷问题时,举证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其体现了对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权利保护和责任分担的合理性。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用户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产品缺陷的举证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 用户主张产品缺陷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用户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的规定,用户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该缺陷已经对自己造成了损害。

用户只需提供了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及损害的证明,即可推定产品存在缺陷,无需提供该缺陷是如何产生的证据。

2. 生产企业主张产品无缺陷而对于生产企业主张产品无缺陷时,由于生产企业对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都有较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为了平衡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权利,生产企业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1)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2)对于用户主张的具体产品缺陷,生产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流程等证据,证明产品缺陷并非由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

产品质量法证据要求

产品质量法证据要求

产品质量法证据要求在产品质量法中,对于证据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产品质量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并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情况进行约束和惩罚。

因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证据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据的类型、适用范围以及证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类型在产品质量法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类型。

直接证据指的是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鉴定报告等。

而间接证据则指的是通过其他的事实来推断和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比如相关的合同、记录、专家意见等。

1.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证据,如合同、订单、发票、检验报告等。

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展示产品的质量状况、生产过程、售后服务等信息,是证明产品质量的重要证据。

2.物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物品,如产品样品、残余物等。

通过对物证的检验、分析和比对,可以判断产品的材料、结构和工艺等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产品进行鉴定和评估的结论。

鉴定报告经过专业的检测和实验,能够客观地评价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提供权威的鉴定结果,对于法院和相关部门来说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二、证据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对证据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证据消费者可以通过合同、发票、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这些证据应当具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这些证据可以由相关部门提供,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3.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证据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投诉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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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
背景资料:超市甲发布广告称有一批商品(食品A)特价促销(注:未标明是处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0%。

因为商品A为有完全封闭包装的食品,购买时不可以拆开查看。

消费者乙购买了一盒,为避免意外消费者乙持收银条前去总服务台开具了名称、金额都相同的发票。

并将收银条和发票妥善保管。

个体经营户丙也购买了五大箱共100盒,同时也为避免意外消费者乙持收银条前去总服务台开具了名称、金额都相同的发票。

并将收银条和发票妥善保管。

回去后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均发现产品明显腐烂变质,但产品小包装内均有合格证,但是购买当天都明显已经过了保质期。

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向超市甲索赔,但超市甲拒绝赔偿。

说食品A已经卖完了,仓库里面已经没有食品A了,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所销售的食品A是否过了保质期,并说谁都随便拿个东西来诬陷我们是不可能赔偿的。

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将食品A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都是食品A产品质量不合格。

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b,要求超市甲退货。

在法庭上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向法庭提供了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原件、超市甲的收银条和发票,以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超市甲答辩称:承认他们确实在超市甲购买过食品A。

但是自己从未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A。

收银条和发票只可以证明他们确实在超市甲购买过食品A。

而公证部门和原告都不能证明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就是原告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
要求原告举证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就是原告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
在法庭上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要求超市甲举证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就一定不是原告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
问:在这两个诉讼中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是否就是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到底是谁负有举证责任?
补充问题
问:在这两个诉讼中的证物食品A(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是否就是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关于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是谁负有举证责任?
简单的说:就是原、被告双方针对交易事实没有异议,而对诉讼标的物是否就是曾经交易的商品意见不一致。

各自分别要求对方举证。

我问的是该谁举证。

不过首先要说明,理由不是因为“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的缺陷产品并没有致人损害(比方说有人吃了食品A而伤亡),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当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本案是一个“瑕疵责任”问题,是一个合同纠纷诉讼,而不是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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