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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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
背景资料:超市甲发布广告称有一批商品(食品A)特价促销(注:未标明是处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0%。
因为商品A为有完全封闭包装的食品,购买时不可以拆开查看。
消费者乙购买了一盒,为避免意外消费者乙持收银条前去总服务台开具了名称、金额都相同的发票。并将收银条和发票妥善保管。
个体经营户丙也购买了五大箱共100盒,同时也为避免意外消费者乙持收银条前去总服务台开具了名称、金额都相同的发票。并将收银条和发票妥善保管。
回去后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均发现产品明显腐烂变质,但产品小包装内均有合格证,但是购买当天都明显已经过了保质期。
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向超市甲索赔,但超市甲拒绝赔偿。说食品A已经卖完了,仓库里面已经没有食品A了,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所销售的食品A是否过了保质期,并说谁都随便拿个东西来诬陷我们是不可能赔偿的。
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将食品A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都是食品A产品质量不合格。
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b,要求超市甲退货。
在法庭上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向法庭提供了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原件、超市甲的收银条和发票,以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超市甲答辩称:承认他们确实在超市甲购买过食品A。但是自己从未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A。
收银条和发票只可以证明他们确实在超市甲购买过食品A。
而公证部门和原告都不能证明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就是原告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
要求原告举证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就是原告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
在法庭上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要求超市甲举证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就一定不是原告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
问:在这两个诉讼中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是否就是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到底是谁负有举证责任?
补充问题
问:在这两个诉讼中的证物食品A(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是否就是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关于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是谁负有举证责任?
简单的说:就是原、被告双方针对交易事实没有异议,而对诉讼标的物是否就是曾经交易的商品意见不一致。各自分别要求对方举证。我问的是该谁举证。
不过首先要说明,理由不是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的缺陷产品并没有致人损害(比方说有人吃了食品A而伤亡),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当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本案是一个“瑕疵责任”问题,是一个合同纠纷诉讼,而不是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