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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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完善 我国 行政诉 讼受 案范 围的价 值
正 确确 立行 政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 , 扩 大 司法监 是 督 范 围 、 障法 院 司法 独立 、 司法 角度 实 现 “ 治 保 从 法 国” 目标 的关键 。“ 司法独 立 ” 是我 国宪法 确 立 的 也
( ) 三 有效 解决各 种行政 争议
正 确确 立行 政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我 国及 时有 行 政 处 罚案 件 , 从 条 文 的规 定 看 , 没 有 排 除公 是 但 并 效 解 决 各 种行 政 纷 争 , 法 治 、 明 的框 架 内化解 民 、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可 以就 没有 列举 的其 他 种类 在 文 法 矛盾 ,实 现 社会 的真 正 稳 定 与 国家 长 治 久 安 的关 的行 政处 罚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如警告 、 通报 、 劳动教 键 。 中国从 古 代就 倡 导忍 耐与非 讼 , 了惩办 老 百 养 、 除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及罚款决 姓 的刑 事诉 讼 以外 , 民事 诉 讼 都 极 不发 达 , 连 自然 定 等 。
讼受案范 围的确定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请求 依 法 行 政 、 纠正 违 法 及 不 当行 政 , 有 效 地 促 进 依 可 司法 救助 的 界定 。因此 , 对该 课 题 的研 究 对保 护 行 法行政 , 落实 、 障 宪法 赋予 的公 民权利 , 保 在一 定 程 政 相对 人 合 法 权 益及 对 行 政 主体 行 使 行 政 行 为 的 度上 弥补 我 国宪法 诉讼 空 白 、 法监 督 无 力所 带 来 宪 监督具有 重要 意义 。 的法治 上 的巨大不 足 。
讼 案件 的范 围。它 规定着 司法权 对 行政权 的制 约和 法 审查 之外 。通 过 正确 确立 行 政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监 督 的程度 , 志着 行 政法 律关 系 中的相 对 人诉 权 将行 政诉 讼 落实 到 实处 , 得行 政 机关 和 其 他组 织 标 使
行政诉讼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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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心得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实践中,我通过学习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诉讼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诉讼的核心,也是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送达方式、受理条件、庭审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的程序正义,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的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灵魂,也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公开、公正、公平、快捷等原则,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实践中,我们要始终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
行政诉讼法为特定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制定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如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等。
这些特殊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解决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
这些救济措施的规定,为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便捷解决。
总之,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合法权益维护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我深刻体会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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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由于篇幅的限制, 只拟对第一十 闻置连行 法 院 在 受 理 之 后对 行 政 争 议 所 涉行 政 行 为 进 探讨 , 即从对外国相关错 度介绍人手。 舟析我 行 实 质 性 审查 . 法 院行 使 司法 审 查权 力 的体 国行 政 诉讼 中法 院 对 受 案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只 是 现 ; 与 受理 有 着 本 质 区别。 它审 与 法律 审 T 它 还
摧 毁 设 立 行 政 机 关 的 目 的 至 干 法 律 审 的 概 念
获 得作 为 行政 行 为 构 成 要 件 事实 的 根 据 是 否 存 在的 结论 , 并进 一 步 以此 结论 为 标准 对 行政
体 制 英 美 法 系采 取 对抗 制诉 讼 体 制 , 体 制 此
则 要 比事 实 审 清晰 得 多 。 谓 法律 审 就是 指法 所 院 以 法 律 、 规 为 依 据 , 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适 法 查 用 法 律 是 否 正 确 , 断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违 判 法 。 是 司 法 权制 约 行 政 权 的集 中体 现 , 推 这 是 { 行政 诉 讼 的 意义 所 在, 学 界对 诉 讼 中法 院 亍 故 的 法律审 基 本 上是 无 异 议 的 。 见 行 政诉 讼是 可
围 也有 区别. 案范 围是 指 人 民法 院 受理 行 政 受 案件 的范 围 , 哪些行 政 行 为可 以 成 为行 政 诉 即 讼 的 标 的 , 些 行 政 案 件 法 院 可 以受 理 : 反 哪 它 映 了 行 政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司 法 保 护 的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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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还 是 也 包括 合理 性 审 查 ; ) 仅 审查 原告 (是 3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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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尽合理,既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发展。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和局限,提出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设想,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此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
它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关系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也自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局限于行政法律行为,而且是单方行为。
它既排除了事实行为,也排除了抽象行为和双向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这此规定既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发展。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状极其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形成了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基础,排除条款为补充的行政诉讼受案体系。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
”另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起的诉讼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
从以上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单方性的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的进步,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大大制约了行政审判的发展。
1. 具体行政行为难以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究竟何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界定。
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d46ad20feff9aef8941e0663.png)
监 督 过 去 . 我们 简 单将 行 政 检察 和 民事检 察 归 并 在一
起 。 之 为 民事 行 政 检察 。 实 上 。 者 之 间有 着 本 质 称 事 二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目前 和 民事 检 察 工 作 合 并 在 一 起 . 没 有 独 立 开展 , 来 开展 工 作 时要 注 意 以下 几 个 问题 : 将
、
开 展 行政 检 察 工作 的 必 要 性
行 政 检 察 是 检察 机 关 基 于 行政 诉 讼 和 行 政诉 讼 有 关 的 行政 行 为 的监 督 , 展这 项 工 作很 有 必要 : 开 首先 . 构 建 和谐 社 会 、 动 三项 重 点 工 作 的 深人 对 推
开 展 是非 常 有 必 要 的 .它 通 过 受 理群 众 反 映 的 和 行政
问题 目前检 察 机 关 一 些部 门履 行 职 能 时 和行 政 机 关 关 系 紧密 . 他们 也 都 开 展 了相 应 的联 系 活 动 . 比如 侦 查
监督 部 门开 展 的 和行 政 执 法 机关 相 衔 接 的活 动 .反 渎
权 力 的 监督 .这 样 才体 现 中 国宪 法 建构 下 检 察 权 对行
关 于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的 几 点 思 考
文◎ 田 凯
I 政 察是 检 机 对 政 讼 为 及 行 检 ,指 察 关 行 诉 行 以 和 T j J
政诉 讼 相 关 联行 政 行 为 开展 的 专 门监 督 活 动 和 检 察机 关 对 刑事 诉 讼 、 民事诉 讼监 督 一 样 . 察机 关 作 检
的区 别 .二 者 合 并一 起 开 展 工 作 既不 利 于 民事检 察 的
发 展 . 不 利 于 行政 检 察 的发 展 为 有 利 于 开展 行 政检 更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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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却因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势在必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意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依据,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界限;对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权力应受法院监督的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是他们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行政权和公民权三者的关系。
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水平,也体现了这个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
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无疑起重要作用。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根据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概括式、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排除列举)的立法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新的行政争议不断涌现,彰显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显过窄,公民宪法层面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略微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这只是小范围的添补,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以至于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权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模式混乱《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以概括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十一条以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八项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于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对涉及政治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则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行政诉讼反思材料模板
![行政诉讼反思材料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d2c140b7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b8.png)
【标题】关于行政诉讼工作的反思与改进措施【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工作质量,现将本人近期行政诉讼工作情况进行反思,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工作回顾】1. 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积极开展行政诉讼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3. 注重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4. 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二、反思与问题】1. 诉讼请求与判决不一致现象存在。
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讼请求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差异,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
2. 诉判同一原则执行不到位。
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能充分尊重原告诉讼请求,导致诉判关系不一致。
3. 证据收集与审查存在不足。
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不够严谨,导致判决结果存在瑕疵。
4. 信息化建设滞后。
部分法院在行政诉讼工作中,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三、改进措施】1. 强化诉判同一原则。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尊重原告诉讼请求,确保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2. 完善证据收集与审查机制。
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判决结果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3. 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
通过座谈会、培训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提高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4.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大投入,提升法院信息化水平,提高行政诉讼工作效率。
5. 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综合素质,为行政诉讼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语】行政诉讼工作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行政诉讼工作水平,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f6c6c42d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d6.png)
浅谈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对当事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查,以保障诉讼公正、确保法律权益的一种审查程序。
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查诉讼主体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提起资格,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行政诉讼资格的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只有符合这些主体身份的申请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其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
其次,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是指判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涉及到司法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等。
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或者超出了司法管辖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
例如,一些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与法律法规不符,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等,如果申请人提出这类无法成立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予以驳回。
第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判断主要是基于证据,因此,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以及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等都需要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证明是伪造的、虚假的或者根本不存在,法院不能对其进行采纳。
同样,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也无法根据其诉求做出相应的判断和裁决。
第四,审查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也包括对适用法律的审查。
在审查中,法院需要对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解释,确保适用的法律规定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如果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或偏差,法院有权对判决结果进行改正并处理。
第五,审查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并且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关键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需要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不因程序瑕疵而对申请人造成损害。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与限制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与限制](https://img.taocdn.com/s3/m/49723b0d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81.png)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与限制随着我国行政法治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途径,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运用。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行政诉讼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中之一便是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与限制。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行政机关的调查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合理使用调查手段,从而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事实,为行政决策提供依据的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之一,其调查权的切实行使,能够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客观和准确,从而保障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就行政机关的调查权而言,其调查权的范围是广泛的。
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勘验现场等方式调查案件相关情况和事实;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据自身职权和法定程序,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鉴定。
例如,环保部门在开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时,可以对涉案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调查方式,收集证据并进行鉴定。
二、行政机关调查权的限制然而,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限制进行,否则将会对行政诉讼的客观与公正产生影响,甚至引发谬误或冤案,从而损害公民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受到以下限制:1.合法性限制:行政机关的调查行为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影响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程序性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必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证据限制:行政机关调查时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且得到认可的,不能使用非法证据或虚假证据。
4.时效性限制:行政机关调查的时限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能无限制拖延时间或滥用调查权力。
5.保密性限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个人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谈起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谈起](https://img.taocdn.com/s3/m/4df1030676c66137ee061909.png)
权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 ()
没 有 依 法发 给 抚 恤 金 的 :7认 为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要 求 履 行义 务 的 :8认 () ()
为行政机关 侵犯其他人身权 、 财产权的;9 除前款规 定外 , 民法院 () 人 受理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 ) 三 行政诉讼 受案 范围的排除 式规定 《 行政诉讼法》 l 第 2条排除了下列行 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 :1国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占 l 缸会 ; I J
29( ) 0.中 01
行 政 诉 讼 受亲 范 围 之思 考
从 受教 育权 的法律救 济谈起
金 荣
摘 要 本 文从我 国 目前公 民 的受教 育权 的 法律救 济现 状入 手 , 结合 我 国 目前行 政诉 讼 受案 范 围的立 法现 状 , 分析 在 实然 中受案范围所存在的缺 陷, 进而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 因, 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关键 词 受教 育权 法律救 济 行政 诉讼 法 受案 范 围
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 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受教育权救济途径做出了 与世 界各 国相似 的规定 , 包括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 、 诉讼、 申诉、 行政
复 议 、 政 强制 执 行 和 处 罚 。宪 法 确 立 了违 宪 审 查 制 度 , 育 法 作 为 行 教
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 ; ) ( 行政法规 、 2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布的具 发
诉 讼 、 法 诉 讼 , 就 是 说 , 教育 权 司法 救 济 实 践 中, 管 将 受 教 育 宪 也 受 不
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https://img.taocdn.com/s3/m/4d00ed6c1ed9ad51f01df244.png)
院的判例所确定 ( 除法律特别规 定的事项 外) 。同 样, 、 英 美等国也是采用以判例为主的受案范 围确定 模式 。在美 国, 国会 的意 图是对行政行 为的合 法 “ 性监督问题不作法律规定 , 由法院用它 自己的方 而 式 对受 害人予 以救 济 。 [(9 ”3vo ]1)
括规定其余 的所有行政行为或者合法争议均属于法
《 行政诉讼法》 实施 十多年来 , 对于保 障公民权
利, 规范行政行为 ,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 要作用。但是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 民、 公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 , 各项改革事业 的 深入 , 根据现实需要 , 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扩大 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 , 借鉴世 界上主要 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 , 反思
再说明行政审判的范 围, 最后说明受普通法院管辖 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又如 , 国台湾地 区行政诉讼 我 法, 也是采用概括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 的范 围, 排除 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其他法院审理的行政争议… 。
( ) - 以判 例 为主 的方式
在各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受案范 围亦有运用判
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 陷, 完善 中国行政诉讼 法有关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 , 势在必行。
(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北 石家庄 00 8 ) 河 50 1
【 摘
要】 着中国经济社会 的快速发展 , 民、 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 , 随 公 法人 各项改革 事业 的深入 , 求我 们必须 要
抓 紧机遇 , 借鉴世界上主要 国家规 定行政诉讼 范 围的通 常做 法, 改完善 中 国行政诉讼 法 有关受案 范 围的规 定 , 修 建立一
种人 民法院对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可 以进行 审查 的完整 的司法制度 。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568ad45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8c.png)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进行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保证行政诉讼公正、合法性的关键环节。
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内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等。
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需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定。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在行使权限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逆向证明和事实检验。
合法性审查还需要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考虑到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以正当程序制定和实施等。
二、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权限范围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权限范围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行使权限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法定职权权限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超出权限范围时,主要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判断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被超越。
在这一方面,法院还需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象、目的、法定职权规范等因素。
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包括是否存在权利侵害、违法、过错等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合理判断和判决。
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以及审理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公共事务不断增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影响公民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变得非常重要。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3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1f41f48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4e.png)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一)1.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学习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基础,它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案件的公开和透明。
3. 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和特点进行规定,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听证、判决等环节。
这些程序性规定保证了案件的有序进行,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4. 学习行政诉讼法还让我了解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违法、不当或滥用职权的行为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进行纠正。
5. 行政诉讼法的学习还让我了解到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包括案件的紧急性、专业性和公益性。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需要在维护公共利益和敏感度之间进行权衡,并始终保持公正和客观的立场。
6. 在实际学习中,我还参与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的模拟和实践,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了解和掌握了行政诉讼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技巧。
总的来说,学习行政诉讼法使我受益匪浅,不仅提高了我对行政诉讼法律体系的认识和理解,也为我今后从事相关工作和法律事务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依据。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二)学习行政问责制给我留下了许多重要的心得体会。
以下是我从学习中得出的一些体会:1. 行政问责的目的是促进政府的公正执法和公共服务。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机制,旨在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通过建立问责制度,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行政问责需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权力制衡。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明确责任,并将责任与权力相匹配。
在行政机关中,不同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应当明确分工,避免权力滥用和责任推诿。
同时,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责任的落实和行政行为的合规性。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ef3a8615fad6195f312ba6d3.png)
所做 的相 关承诺 , 修改 < 政诉 讼法 》 特 别是涉 及受 案 范围等方 行 ,
表 现在行 政诉 讼 目标 追求 上就会 侧重于权 利保 护 : 于中 间状态 面 的 内容 已是 势在 必行 。修 改 完善 行政 诉 讼受 案范 围主 要应 当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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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 、 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存在的诸多问题
已 日益 凸显 , 完善行 政诉讼 受 案范 围 , 已成为 当务之 急 , 不仅对 我 国诉讼 制度 的建设 具有 及其 重要 的意 义 , 这 而且对 我 国整 个 法治 进程 都有 不可 忽视 的推 动作用 .
的 。我 国行 政 诉讼 的价 值追 求亦 应 当是建 立在 权力 制约 基 础之 国行 政诉 讼法 在受 案 范围 方面 明显 缺 陷之 处 。对于 行政 诉讼 受
上的权利保护。任何一个个体, 在其直面强大的国家机器时, 都 案 范围 的界定 , 须保持 开放性 , 必 使其 能够 满足将 来诉讼 的需 要 。
是弱势 的 , 果不幸 遇 到滥用权 力的执 法者 , 根本无 力对 抗 , 首 先 以概 括式 明确 行政诉 讼受 理案件 的一般 范围 , 后再 以列举 如 他 所 然
以他 的背后一 定要 有与行 政权 力旗鼓 相当 的权 力加 以支撑 , 能 式 排除法 院不 予受理 的 的情形 , 才 即肯 定概括 式+ 定列 举式 。对 否 够 避 免他不 会 因此 而倒 下 。行 政诉讼 实质 上 既是 以相对 人 为 中 于 前者 , 们应 当充 分考虑 到 行政 诉讼 的基 本功 能 , 最大 限度 我 为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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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前,我们必须理解其核心要义,即凡是侵犯了公民权益,或是侵害了法律权益的行为,都是该法的受案范围。
下面就逐一讨论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首先,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其核心任务之一。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只要是合法有效的,且在执行过程中对公民权益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都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然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对个人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行为,如轻微的警告、教育等,一般不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
例如,如果政府制定的一些法规、规章、政策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了影响,那么这些法规、规章、政策就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但同样地,对于一些对个人影响较小的政策,如一般的政策宣传、导向等,一般也不被视为受案范围。
三、行政不作为的争议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对行政不作为的争议。
如果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请求没有及时回应,或是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那么这种行政不作为就可能引起诉讼。
这种争议也被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四、国家赔偿纠纷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国家赔偿纠纷。
如果公民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他们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一。
五、审查特殊事项除了上述的一般性审查,行政诉讼法还涉及到一些特殊事项的审查。
例如,对于一些重大的公共决策,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如果公民对这些决策的实施方式或结果产生了异议,他们有权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的争议,虽然不属于日常行政管理行为,但如果这些争议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这些争议也可能会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广泛而复杂。
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几点思考
![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69b7be61ad02de80d5d8402b.png)
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范围是一个特殊〔1〕而重要的问题。
学者们常从不同的层面对其予以理解和使用。
有的认为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就是合法性审查;还有的认为审查范围就是审查的内容。
上述观点虽有可取之处,但都不大周全。
本文所指的审查范围是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来加以界定的,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哪些独立的行为进行审查,这实际上涉及审查对象问题。
〔2〕行政诉讼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理重心,但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常常需要对与受审具体行政行为交织在一起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个案时,究竟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是进行外在意义的合法性审查还是既包含外在意义也包含内在意义的合法性审查,是全面审查还是仅限于法律审。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个案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结论、法律解释及适用等各部分审查的程度,是全面深入的审查还是比较肤浅的审查,这里需要确定一定的标准,即审理标准。
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文只就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容置疑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合法性审查的内涵,明确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
关于合法性审查,有学者认为是指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内容、程序及权限进行。
〔3〕也有的学者认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予审查。
〔4〕上述观点反映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合法性审查的普通认识。
笔者认为这一认识存在重大缺陷,即对合法性的理解过于狭窄,只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简单地等同于形式合法,而不包含实质合法,这一认识是有待于修正的。
首先,从观念上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丰富的内涵,包括两层涵义:第一,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外在规定,即符合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是形式合法;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即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等,也就是实质合法。
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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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思考
强鹰;刘应贤
【期刊名称】《芜湖师专学报》
【年(卷),期】2002(000)001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司法审查范围定义的探讨,从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中,分析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最后得出结论:在中国的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的是包括法律审与事实审在内的全面审查,但对事实问题实行“有限”审查。
【总页数】3页(P44-46)
【作者】强鹰;刘应贤
【作者单位】安徽教育学院,230001;浙江大学法学院,3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我国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与标准改革刍议——以美国司法审查范围与标准为借鉴[J], 石贤平
2.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 [J], 于绍元;傅国云;陈根芳
3.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 [J], 傅国云
4.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和法律审问题探究 [J], 姜霜冬
5.构筑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辅助机制 [J], 张奇源;姚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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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行政诉讼及审判过程中的问题和思考
![工作心得:行政诉讼及审判过程中的问题和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28839e7358fafab069dc02bf.png)
工作心得:行政诉讼及审判过程中的问题和思考一、行政审判的困境和原因(一)行政审判的现状与困境概述: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取得了重大进展,行政审判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
无论是行政审判的受案数、判决数、执行数都有了一个整体性的推进。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贯彻落实,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民众维权意识的提升,行政审判工作将有很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间。
但与之同时,行政审判很多地方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行政审判很多方面都是多年低位徘徊,步履蹒跚,无法实现实质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1.行政诉讼立案难,收案数少。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初期,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然而仅过了两年,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热情就骤然下降,行政诉讼案件日渐萎缩。
1990年是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为13006起,1991年为25667起,上升率为92.35%行政诉讼收案数实现了井喷,但自1992年起增幅开始下降,1992、1993年全国各级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仅比上年增5.68%和2.9%。
虽然近两年来,行政诉讼案件又有回升的趋势,但每个法院平均受理的案件数量还是偏低。
据统计,从1990年至2001年,全国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共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2000年最多,也只有33件,实际上,全国还有不少基层法院全年未曾受理1件行政案件。
江西某中级法院法院所下辖的一个基层法院连续三年只收了一个案件。
据邓月云的论文指出,湖南某市下辖9县3区,某市九县三区均设有行政审判庭,加上中级法院审判庭共13个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人员80人。
该市的行政审判工作曾在全省处于前茅,多次受到表彰。
1998年全市共受理行政案件1784件,达到了顶峰,但随后逐年大幅减少,2002年下降到216件,个别审判庭竟出现了受案数为零的现象。
该年度全市行政庭平均受案为16.6件,人平受案为2.7件。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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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愿败诉,在应诉中突出表现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者虽出庭但“不出声”。
五是缺乏胜诉信心。
有些行政机关在应诉中或者基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对于诉讼程序的陌生,或者诉讼代理人水平有限,在诉讼中常有缺乏胜诉信心的表现。
在答辩中只要相对人提出质疑,都草木皆兵,答辩中不得要领,举证庞杂无章。
六是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地位尴尬。
一方面,法制部门需要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引起的纠纷进行诉讼抗辨,经常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收拾残局”;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法制部门经常针对执法行为提建议和要求的做法认为是“画蛇添足”,一旦败诉,更是认为法制部门诉讼不力。
造成的结果是,法制部门对执法部门有看法,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也有看法。
在诉讼中,法制部门常常明知执法部门的执法存在失误,仍不得不凑证据、找证据进行应诉。
对策建议:一、认识和观点要革新。
在观念上,一方面要认识到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要加强重视;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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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范围是一个特殊〔1〕而重要的问题。
学者们常从不同的层面对其予以理解和使用。
有的认为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就是合法性审查;还有的认为审查范围就是审查的内容。
上述观点虽有可取之处,但都不大周全。
本文所指的审查范围是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来加以界定的,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哪些独立的行为进行审查,这实际上涉及审查对象问题。
〔2〕行政诉讼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理重心,但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常常需要对与受审具体行政行为交织在一起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个案时,究竟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是进行外在意义的合法性审查还是既包含外在意义也包含内在意义的合法性审查,是全面审查还是仅限于法律审。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个案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结论、法律解释及适用等各部分审查的程度,是全面深入的审查还是比较肤浅的审查,这里需要确定一定的标准,即审理标准。
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文只就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容置疑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合法性审查的内涵,明确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
关于合法性审查,有学者认为是指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内容、程序及权限进行。
〔3〕也有的学者认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予审查。
〔4〕上述观点反映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合法性审查的普通认识。
笔者认为这一认识存在重大缺陷,即对合法性的理解过于狭窄,只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简单地等同于形式合法,而不包含实质合法,这一认识是有待于修正的。
首先,从观念上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丰富的内涵,包括两层涵义:第一,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外在规定,即符合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是形式合法;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即符合法律的目的,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等,也就是实质合法。
其次,从国外的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制度来看,无不是从外在合法和内在合法两个方面来界定合法性的。
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06节第2款认为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是不合法性,审查法院应予撤销。
这里的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就是一种内在违法。
再如在英国,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者作出决定时进行了不相关的考虑,或者行政机关作出了不合理〔5〕的决定都是越权行为,越权行为无效,应予撤销。
再次,从行政法治的目的来看,仅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形式合法是明显不够的。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为确保其合理运用,要求其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必须实质合法。
我国普遍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狭义解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薄弱。
在行政法理论中,与行政行为合法性界定相关的有两部分,一是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括,二是有关行政行为的分类。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绝大部分教科书都将其归纳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并认为这两个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适用范围不同,这样就人为地将两个原则割裂开了,而从其大多数教科书表述的内容来看,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涉及形式合法部分,即外在合法,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涉及实质合法部分,即内在合法。
因而在严格意义上,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行政法基本原则理论的简单化使人们误以为行政合法性审查与行政合理性审查可以完全分开,并使人们普遍从狭义上理解合法性审查。
行政法理论上的另一个误点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的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常使人们误解为在羁束的行政行为中不存在任何自由裁量,因而不存在合理性问题,其合法只是从狭义加以理解。
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可分为事实结论、对法律的解释及适用结果三部分,在这里除了适用结果有羁束和自由裁量之分外,对事实结论的作出及法律的具体适用上的解释都存在着自由裁量,因而,在行政机关的活动中,自由裁量权是普遍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普遍存在,并应成为合法性审查的一部分。
第二,我国的行政法治程度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重视法治建设,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不可能一步到位,讲法治,只追求外在的形式合法,而很少触及更高层次的内在的法律精神,即满足公平、公正等要求。
因此,从狭义上理解合法性审查很容易取得共识,即:符合法律的外在规定就是合法,不符合就是违法。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自身的影响。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历史不长,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另一方面,我国不承认判例的效力,而行政机关行为内在的合法标准不借助于判例是很难形成的,在具体的审理中更是难以操作,这也是对合法性审查采狭义解释的原因之一。
如上所述,行政合法性审查既包括形式合法的审理(或叫外在合法的审查),又包括实质合法的审查(或叫内在合法的审查)。
按照这一思路,那种认为“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问题,不审查合理性问题的观点也需要修正。
合理性审查包含两个层次:一个是是否有失公正,或者在正常理智的人看来都不合理,这里实际上已涉及合法性,从这一角度看,合法性审查并不排除对合理性问题的审查;另一个层次是对行为是否明智、妥当的判断,两个理智正常的人对同一个事件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在这里,法院不能以自己的判断去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因而与合法性审查无关。
由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法性审查并不完全排除合理性问题,但涉及明智、妥当性的判断除外。
值得指出的是,合法性审查中虽隐含有合理性问题,但人民法院并没有普遍的变更权,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能直接予以变更。
二、关于行政诉讼是否为法律审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法律审又包括事实审)还是仅限于法律审?普遍的观点是行政诉讼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则,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法律上肯定了行政审判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
〔6〕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应当是一种法律审,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
第一,行政诉讼的任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中包含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事实结论的审查、对法律的解释及适用的审查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审查等。
这里对事实结论的审查与对事实问题重新作出结论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而后者就是事实审。
严格地说,事实审就是对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事实的性质作出判定;而对事实结论的审查是看事实结论有无主要的证据支持,事实结论的作出是否合乎理性。
由此可见事实审与对事实结论的审查是相区别的,事实审不是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根据一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所作的决定,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完全取决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对相对人不利,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例如一公民违法经营,理应给予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中由于缺乏主要证据,因而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也是违法的。
法院在审查中应着眼行政机关认定该公民违法经营是否有主要证据,是否合乎理性,而不审查该公民是否确实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对引发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重新进行认定判断,即事实审不具实质意义,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事实审还将淡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或者说从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来看,一方面,司法权应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司法权又应当尊重行政权,不能代替行政权。
具体在事实问题的判定上,应由行政机关裁量,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事实裁定是否合理,自己不进行判断。
在事实问题上,行政机关更有发言权,因为行政人员具有管理方面的专长和经验,法院的判断不比行政人员具有优势,此外,法院如果对每个事实都重新作出决定,会妨碍行政效率。
第四,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但并不必然推导出行政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在行政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具有特定的涵义,这里的事实不能理解成引发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而是指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
进一步说,在以法律审为核心的行政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的诉讼原则有无存在的必要是值得探讨的。
第五,从国外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的情况来看,一般只限于法律审。
例如在英国,法院不审理决定中的纯粹事实问题,主要审查受审决定中的法律问题。
〔7〕再如在美国,对于事实裁定,法院一般尊重行政机关的意见,自己不作决定,重新审理属于例外。
〔8〕在国外行政诉讼之所以采用法律审而不全面审查,主要也是考虑行政机关与法院权力的分工以及行政诉讼的性质。
关于法律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其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其二,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事实结论是否有主要证据支持。
其三,行政机关对其所适用的法律的解释是否正确。
行政机关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有一般解释和个案解释。
一般解释不针对某一特定事件,具有抽象的意义,一般由法定的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对这类解释,法院无权审查;但对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法院有鉴别权,认为不适当的不予采用。
个案解释也就是法律在适用中针对特定的事实所作的解释,是一个具体的解释。
对这类解释,法院有权审查。
其四,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理性。
其五,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是法律审这一结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揭示了行政诉讼的审查重心,在以往的一些开庭审判中,之所以容易形成〔9〕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把握住行政诉讼是法律审这一特点,法院和被告共同审原告的情况,对事实问题的全面重新审查必然导致对相对人行为的审查,这与行政诉讼的宗旨是不相吻合的,影响到行政诉讼的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强调行政诉讼是法律审,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进行事实审。
如法院审理抚恤金案件时,在作出履行判决前,必须对原告人是否属于抚恤对象等事实问题作出判定。
三、关于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问题审查标准一词,常用作评判或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与判决的条件相当。
本文所说的审查标准是指另外一种意义,是就行政诉讼审查的程度而言的,为确定行政诉讼审查的深纵程度需要设定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虽然在宏观上对审查标准的设定具有指导意义,但就行政诉讼法的整个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审查标准,例如对事实结论的审查究竟审查到什么程度?对法律的解释及适用能否审查,审查到哪一层次?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需要澄清,在实践中尤其需要明确,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