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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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料
1、夏勇 “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 《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 《中国民权哲学》 2、凯斯R.孙斯坦 《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 《偏颇的宪法》
权利的概念Biblioteka Baidu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 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 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 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 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 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 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 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 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 的一种路径
权利的种类
1、道德权利、法定权利与习俗权利,是按照权利 的根据所作的一种分类。 道德权利由道德原理来支持,法定权利由法律制度 来规定,习俗权利则是以习惯、民俗为根据。在这 里,把握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般说来,法定权利通常可以看作道德权利在法律 上的体现。 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差别:一个人可能享有 做某事的法定权利,但做某事是不道德的;反之, 一个人可能享有某种道德权利,但该权利却得不到 法律的支持。因此,有些权利是道德的,而非法定 的;有些权利是法定的,而非道德的;有些权利则 既是道德的,又是法定的。
权利与权力
(一)权力的概念 权力(power)是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 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 和支配力量。 就法律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而言: 1、从事实角度而言:权利依赖于权力,权力则既 可能保障权利,也可能损害权利。 2、从价值层面来讲:权利应当被认为是权利的基 础和目的,权力应该以保障和发展权利为目的,并 将权利视为自己的边界。 就法律权利与非国家权力而言,也呈现出复杂的动 态关系。它既可能是权利的朋友,也可能是它的敌 人。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三、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 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 2、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3、某些条件下权利义务相互转化:受教育权、选 举权和劳动权。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之争 权利本位:法应当以权力为起点、轴心或重心;权 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权利的引申和派生 物。权利是第一性的,而义务是第二性的。西塞罗: “为了自由,我们才做了法律的奴隶”——“为了享 有权利,我们才确定并承担了义务。”
权利的种类
2、人权与公民权利 3、应有权利、法有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按照权利 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划分 4、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宪法性权利与非宪法性 权利,是按照权利的种属关系和效力层次所作的划 分。 5、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或 社会权利是按照权利主体所作的划分,公法权利与 私法权利、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以及实体权利与 程序权利, 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社会和经济权利,行动权利 与接受权利(active rights and passive rights , rights of recipience)、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 (positive rights and negative rights) 。
第四章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 第二节 法律义务 第三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第一节 法律权利
一、权利 权利的词源词义 权利现象 权利学说 权利要素 权利概念 权利的种类 二、法律权利 三、权利与权力
权利
(一)权利的词源词义 中国与西方 词义的复杂性 (二)权利现象 (1)“应该获得”和“应该提供”,分别是 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概念的最原初、也最简单 的含义。 (2)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权利义务关 系 (3)权利现象具有不同的历史形态。
第二节 法律义务
一、概念 (一)定义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 作为责任。 二、特征 (一)法定性:由法律确定和认可,较为明确,一般不得作 过大的推定。公法与私法不同。 (二)国家强制性 (三)从属性:从属于法律权利,脱离权利而孤立存在的义 务没有意义。如:权利的相应要求内容;权利实现的方式方 法。如商品的合理包装,超市提供购物袋的义务。也体现了 其法定性。 (四)必为性:不得放弃、不得懈怠、不得规避。 三、种类 三部分:必须作为的义务、必须不作为的义务和接受否定性 法律后果的义务。
权利学说
(1)大致说来,对权利的界定有伦理的和实 证的分别 (2)主要有“自由说”、“意思说”、“利 益说”、“法律上之力说”、“行为标准说” 等等。 (3)关键的是把握权利的要素,而不是权利 的定义。
权利的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利益(interest) 第二个要素是主张(claim) 第三个要素是资格(entitlement) 第四个要素是力量,它包括权威(power、 authority)和能力(capacity、ability)。 第五个要素是自由。
法律权利
(一)概念 1、定义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得以 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2、构成:三大要素 (1)利益 (2)权能:权利主体享有或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 力:首先是权利资格:奴隶。其次是行为能力:选 举权。 (3)自由行为: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 择自己的行为。
法律权利:(二)特征
1、法律权利具有法律性: (1)它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前提 (2)法律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律程序:法律权利的 可诉性。 (3)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根据, 即使国家或社会组织也不得随心所欲地规定、变更或撤销。 2 2、自主性:法律权利不仅是国家许可和保障的,而且是可 以按照权利主体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 3、可为性:可以具体作出、予以实现,具有现实享受的可 能性。虚诞的权利不是法律权利。行为本身可以做出、有相 应的义务主体、有切实的实现方式方法 4、求利性:权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权利活动的结果也不 完全表现为利益,但任何法律权利都与一定的利益密切相关, 都以追求和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 ;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动机 可能并不表现为求利,尽管其求利动机本身是法律认可的。
第三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 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内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社 会中的权利义务是对等设置的: 1、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总量基本相等。权利大 于义务,则形同虚设;义务大于权利,则必有特权。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也为对等。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是人类社会和法律 文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自古就有的现象,它是法 律公平正义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