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消协与公益诉讼(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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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基础知识讲解课件

公益诉讼基础知识讲解课件

公益诉讼基础知识讲解课件公益诉讼是指公益组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本课件将为您介绍公益诉讼的基础知识。

一、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地位、条件、程序和效力,为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公益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分为公益组织和个人。

公益组织包括环保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劳动保障组织等。

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公益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共利益。

三、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多样化,包括环境污染案件、食品安全案件、劳动权益案件等。

这些案件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涉及广泛,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四、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公益诉讼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

在公益诉讼中,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时,可以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公益诉讼的效力和影响公益诉讼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惩治违法行为和改善法治环境等方面。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六、公益诉讼的挑战和困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境。

例如,证据收集难、成本高昂、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都制约了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因此,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提高公益组织的维权能力。

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积极的。

随着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和个人将参与到公益诉讼中。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为公益组织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八、结束语公益诉讼是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1. 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从案件类型上分可分为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反垄断公益诉讼、劳动保障公益诉讼、反腐败公益诉讼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均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维护,保障这些领域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2. 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迅捷性原则等。

权利原则指的是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公正原则体现了公益诉讼必须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公益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合法、公平、公开;迅捷性原则强调公益诉讼案件要尽快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得到及时维护。

这些原则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履行职能的基础。

3. 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通常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相关利益团体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公民、法人等。

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可能有不同的适格主体规定,需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

4. 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阶段。

在这些阶段中,除了普通的诉讼程序之外,公益诉讼还可能涉及相关公共利益保护机构的介入、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等特殊程序环节。

5. 公益诉讼的影响公益诉讼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的、深远的。

正常情况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更可能对相关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发展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和法治进程。

6. 公益诉讼的困境和挑战尽管公益诉讼有着众多显著的优势,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比如,诉讼成本高昂、立案难等问题成为了制约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

另外,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会透过公益诉讼来行使不正当的诉讼权利以牟取私利,这对公益诉讼监管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7. 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面对现有的困境和挑战,公益诉讼也在不断探索前进。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严格的公益诉讼立案条件、规定明确的公益诉讼受赔对象等相关政策措施。

【法考】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一)

【法考】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一)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一)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起诉主体」1.社会组织:①设区的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公益活动;③连续年以上且无。

2.消费者协会:级以上3.检察院(1)特定性: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破坏保护、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的行为。

(2)补充性:在没有或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起诉。

(3)检察院除了提起公益诉讼外,还可以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

支持起诉方式:可以通过提供、提交、协助等方式。

|「起诉主体」1.社会组织:①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③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消费者协会:省级以上3.检察院(1)特定性: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补充性:在没有法定主体或法定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起诉。

(3)检察院除了提起公益诉讼外,还可以支持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

支持起诉方式: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

|「法院受理的条件」1. 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原告和本案有关系;2.有明确的;3.有具体的;4.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起诉时仅要求,非充足证据);5.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

【注意】与一般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相比,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减少了对原告适格的要求,增加了损害初步证据的要求。

|「法院受理的条件」1.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要求原告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起诉时仅要求初步证据,非充足证据);5.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注意】与一般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相比,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减少了对原告适格的要求,增加了损害初步证据的要求。

法考三诉知识点

法考三诉知识点

法考三诉知识点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三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直是重点和难点。

对于考生来说,掌握这三诉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民告官”。

在这个领域,首先要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起诉,哪些不能,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常见的行政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的管辖也是重要的知识点。

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就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来说说行政诉讼的被告。

确定被告的规则比较复杂,通常是谁作出行政行为谁就是被告。

但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在行政诉讼的证据方面,要清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这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一个常考点。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是需要重点掌握的。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被原告指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之发生民事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同样重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民事诉讼的程序方面,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定。

一审程序是基础,二审程序是对一审程序的监督和纠正,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查。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

(二)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三)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四)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要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主严格责任;广告经营者明知应知连带;否则,没有责任,但有义务指出广告主,否则全部责任。

(五)(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时承担行政责任;②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③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三包和双罚1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司法考试学习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学习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学习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考点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对于该考点我们应该掌握以下几点: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

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2.该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情况,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1)此处的主体是农民,消费性质是生产消费,即购买、使用生产资料时所发生的行为;(2)农民的生产消费必须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3)对于上述行为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考点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对于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我们首先应当重点对比掌握以下内容:1.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该义务是要求经营者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3.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4.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包括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其次,我们还需要掌握经营者如下的义务:1.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法考】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二)

【法考】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二)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二)2020三个月的打磨,只为最后一百天的你!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证据与证明」1.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证据时,可以做出被告的推定。

2.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问题,法院可以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对自认的限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的,应当不予确认。

|「证据与证明」1.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时,可以做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

2.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对自认的限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在先判决的证据效力」1.一般免证:已为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对被告不利规则:民事认定被告存在不法行为或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在先判决的证据效力」1.一般免证:已为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对被告不利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被告存在不法行为或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考试消费者法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消费者法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消费者法考点汇总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2、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3、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二、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及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

3、自主选择权: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②有权拒绝经营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其主体包括以下四种: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严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三、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①商品存在缺陷的;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③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④不符合商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的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⑦服务的内容和收取的费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论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新年文档

论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新年文档

论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概述公益诉讼肇始于罗马法,成熟于英、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被称为罚金诉讼、公众诉讼,在它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如果说集团诉讼以保护群体利益为目的的话,那么,公益诉讼则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旨归,诚然,公益诉讼的意义更加宏广,在价值理念上和程序规则上,公益诉讼更是从根本上颠覆了中国的诉讼传统。

公益诉讼有经济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分类。

公益诉讼的定位与立法模式提供的是一个不同于私法与公法的视角,而是把公益诉讼置于社会法的宽阔视野下,是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的诉求的一种积极应对,法院和法官不再是局囿于立法意图的简单的操持者,而在具体案件中通过解释法律,在创制法律方面做出了大胆的尝试,由此做出的判定有可能产生与具体法律规范不同的价值选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解释法律不再是立法机关的专权,也是司法机关为适应时代所需,为自己发展所需准备好的一种崭新的精神和理念。

所以,我们的司法敢于超越立法,立法一旦落后于司法,自己遭遇的不仅是颜面的问题,而是以长期的社会公益的遗失作为代价。

二、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消费公益诉讼则属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那么,有学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消费者诉讼暴露出的问题在于原告资格制度不健全、诉讼效益不经济和举证责任不均衡等,这导致诉讼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收效甚微。

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对传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诉讼激约机制等进行适当变革,才是出路。

②另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并不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学说。

该说基于起诉主体的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维护公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司法考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精粹

司法考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精粹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考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精粹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是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必须是生活消费。

包括商品的消费,服务的消费。

(2)是消费者的消费对象、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商品既包括工业产品也包括农产品。

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进入流通领域;第二,就是与生活消费有关。

(3)就是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

(4)就是消费者主体只限于公民个人。

?二、《消法》的特征?三、《消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消法》第2条、第3条和第54条所规定的三个适用范围:(1)《消法》第3条规定,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本法保护。

这是第一个适用范围,是从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消费者消费角度来讲的;(2)《消法》第3条,即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第二个范围,这是从消费法律关系当中的另一方主体——经营者角度来讲的;(3)《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这是《消法》的特殊的适用范围。

四、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可考性80%)(1)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能。

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九项权利:(2)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经营者的义务有十种: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五、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可考性50%)这里主要应掌握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制度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制度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制度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法律范围内,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和维护公益利益的一种制度。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环境资源以及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利益。

1. 公益诉讼主体: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社会组织、公民、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等行政机构等,具体的主体范围由法律规定确定。

2. 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公益诉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法定的诉讼对象、必要的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明力等。

3.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公益诉讼适用于环境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

4. 公益诉讼的程序:公益诉讼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具体程序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而有所差异。

5. 公益诉讼的效力:公益诉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判决执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能够对相关问题起到一定的维护和改善作用。

6. 公益诉讼的意义: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和运用。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公益诉讼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公益诉讼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千⾥之⾏,始于⾜下。

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

以下是整理的“2020法考备考考点:⾏政公益诉讼”!祝⼤家备考顺利! ⾏政公益诉讼 《⾏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民检察院在履⾏职责中发现⽣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地使⽤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机关违法⾏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责。

⾏政机关不依法履⾏职责的,⼈民检察院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关于⾏政公益诉讼归纳如下: 1.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政公益诉讼 提起⾏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这与民事公益诉讼不同。

公民、环保公益组织、其他主体均⽆权作为原告提起⾏政公益诉讼。

2.提起⾏政公益诉讼的条件 ⼈民检察院在履⾏职责中发现⽣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地使⽤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机关违法⾏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责。

⾏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起两个⽉内依法履⾏职责,并书⾯回复⼈民检察院。

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等紧急情形的,⾏政机关应当在⼗五⽇内书⾯回复。

⾏政机关不依法履⾏职责的,⼈民检察院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向违法的⾏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起⾏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3.管辖 基层⼈民检察院提起的第⼀审⾏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民法院管辖。

4.诉讼权利与义务 (1)⼈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复习(公益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法复习(公益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法复习(公益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证据的法定种类)一、公益诉讼1.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一定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2.公益诉讼的起诉一定要有明确的被告。

3.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4.公益诉讼不可因和解撤诉,但可和解、可调解。

5.公益诉讼不影响私益诉讼,也不允许被告反诉。

6.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进行诉前公告30 日。

7.检察院可支持起诉。

【特别提示】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公益诉讼中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诉,但不允许被告提起反诉。

3、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二、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2.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

4.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

5.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间接证据是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法定种类1.偷听、偷录不等于窃听窃录。

2.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等。

4.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为证人。

5.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并且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书面证词属于证人证言。

8.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鉴定人。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第一大重点比较:基本原则和制度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相关:《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合议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09年的中就考到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并不能排除对简单内容的考查。

四、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第二大比较重点:管辖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部分司法解释繁多,冲突也多,考点十分丰富,重复率较低,考生一定要理顺法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确定处识别管辖法院的步骤。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中较易混淆也是常考查的部分。

尤其是一般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每年的必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为司法考试的传统考点。

在级别管辖中,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样要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变通,在地域管辖上,既要掌握两个原则(犯罪地为主、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还要掌握若干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二)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二)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二)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一)产品质量责任(瑕疵责任):违约责任1.指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形式。

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3.责任主体:销售者。

消费者(只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上述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4.诉讼时效:一年。

(二)产品缺陷责任:侵权责任1.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权利主体: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侵权法》F43)(1)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F41、《侵权责任法》F41)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生产者的免责事由: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例外(《侵权法》F46)(3)销售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产品质量法》F42、《侵权责任法》F42)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承担侵权责任。

4.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主体(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F57):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问题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问题:基于法律规定的管理关系(1)清算组;(2)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4)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基于法律的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个人无权提起公益诉讼。

学员问: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吗?为什么?我们老师回复:不是的。

这里是直接起诉,而非支持诉讼。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经营者与消费者法律争议的解决(最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经营者与消费者法律争议的解决(最新)

经营者与消费者法律争议的解决(一)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虚假广告引起的纠纷的解决1.盘点虚假广告中涉及的主体【案例】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在电视广告中使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说“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画面中突出显示代言人使用牙膏后的美白效果。

经上海市工商局调查,该美白效果系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产生,并非广告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处罚款603万元。

(1)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本案例中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2)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案例中广告发布者为特定的电视频道。

(4)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案例中的广告代言人是徐熙娣。

2.法律责任承担(1)“无主”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先行赔付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局)予以惩处(行政责任)。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消协与公益诉讼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消协与公益诉讼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消协与公益诉讼
消协与公益诉讼
(一)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实行社
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1.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升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的水平,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相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相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相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
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实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能够委托具备资格的鉴
定人鉴定,鉴定人理应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批评。

2.政府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理应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3.营利性服务的禁止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提起主体仅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协会,地市级协会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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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与公益诉讼
(一)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1.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政府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3.营利性服务的禁止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提起主体仅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协会,地市级协会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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