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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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贪污贿赔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做了详细规定。

这部司法解释是最高检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其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中包括了检察院管辖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的规定。

实践当中的刑事犯罪,有的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而有的则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些犯罪。

此时,就要注意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了。

下面,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2.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3.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4.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6.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7.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和爱猫扑.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8.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9.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10.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11.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6、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7、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8、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9、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10、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1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12、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刑事诉讼法(2012年版)

刑事诉讼法(2012年版)

刑事诉讼法(2012年版)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修改)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试题(含答案)

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试题(含答案)

公务员考试检察院专业知识模拟试题含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检察官的等级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院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到12级检察官分为大检查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2\程序一般为:制定侦查方案、侦查的方法和策略、强制措施、侦查终结3.执行刑罚的监督主要方法之一是派驻检察室。

(对)理由:刑罚执行监督的方法有主要有:①派驻检查(包括:A、建立派驻检察院;B、派驻检查室)②实行“三化”检查(三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③办案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两类:一是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力效力的形式判决、裁定的申述;二是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审查批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都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对)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

每题2分,共10分)1.最高人民检察院(B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 领导和监督B.领导C. 指导D. 监督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B )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A.审判机关B.公安机关C.税务机关D.工商行政机关3.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包括口头通知纠正、(C )和追究刑事责任。

A.电话通知纠正B.派人通知纠正C.书面通知纠正D.三种方式都可以4.下列情形中,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内容是(D)。

A.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的B.法院宣判后没有按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C.量刑畸轻畸重的D.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的5.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是( A)。

A. 检察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该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B. 检察机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决定拘留的C.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D.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死亡的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

8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控解决方案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环境监控(监测)提供了许多创新的解决方案。

它们能够实时采集环境数据、远程监测和控制设备,从而提高环境检测的效率和准确性。

以下是八种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控(监测)解决方案。

1.水质监测:物联网技术可以应用于水质监测领域,通过传感器实时收集水质数据,包括水温、水位、溶解氧等。

这些数据可以远程监测和分析,帮助了解水体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大气污染监测:通过部署网络传感器和智能设备,物联网技术可以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和类型,如PM2.5、二氧化硫等。

这些数据有助于实时评估空气质量,提供警报和建议,以改善公众健康。

3.声音和振动监测:物联网技术可以通过收集环境中的声音和振动数据,来监测噪音水平和结构物的耐久性。

这对于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监测非常有用,可帮助减少噪音污染和预防结构物的损坏。

4.温室环境监控:物联网技术可以监测和控制温室内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和二氧化碳浓度。

这可以帮助农民实时了解植物生长的环境,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优化种植条件。

5.城市垃圾桶监测:物联网技术可以将传感器应用于垃圾桶,以监测其容量和填充程度。

这将有助于有效管理垃圾收集,优化路线和减少集装箱溢满的情况。

6.可再生能源监测: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实时监测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产量和效率。

这有助于优化能源使用,并提供预警和维护提醒,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7.土壤湿度监测:物联网技术可以通过传感器监测土壤湿度,并远程控制灌溉系统,从而提高农作物灌溉的效率。

这有助于减少水的浪费和农业生产成本。

8.动物追踪和保护: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追踪和监测。

通过搭载GPS传感器和数据记录器的设备,可以实时获取动物的位置和行为信息,有助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研究。

总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环境监控(监测)解决方案在提高环境状况和公众生活质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解决方案通过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和控制,可以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86]高检发[二]字第44号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86]高检发[二]字第44号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正文:----------------------------------------------------------------------------------------------------------------------------------------------------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1986年3月24日(86)高检发(二)字第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查办案件的需要,特制定本程序。

第一节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五、犯罪人自首的;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
的规定
【法规类别】侦查监督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8]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8.05.11
【实施日期】1998.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1998年5月11日高检发释字[1998]1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83条2款271条2款394条185条2款272条2款388条163条3款184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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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国网| 时间:2006-08-08 |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于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199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刑诉法16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新刑诉法16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新刑诉法16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新刑诉法16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系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第十节侦查终结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事案件方便的法律知识(2篇)

刑事案件方便的法律知识(2篇)

第1篇一、什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1. 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2. 自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1. 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自诉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刑事案件的侦查1. 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2. 人民检察院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五、刑事案件的起诉1. 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自诉案件: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刑事案件的审判1. 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进行第一审。

2. 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再审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七、刑事案件的执行1. 刑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依法执行刑罚。

2. 非刑罚措施的执行:对判处非刑罚措施的被告人,依法执行非刑罚措施。

八、刑事案件的辩护1. 自行辩护: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

2. 委托辩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 指定辩护: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九、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1. 公诉案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 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六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六十六条

立案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2)、立案对即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体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主动精神。

(3)、立案可以有效的保障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4)、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案,即时掌握、统计、分析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情况,并研究其特点和规律,以便有针对的开展专项打击工作,将强犯罪预防。

刑诉法法条: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1、材料来源(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者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机关交办的案件。

(5)、有关机关移交的案件。

刑诉法法条: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2、立案的条件(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法条: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学-侦查

刑事诉讼法学-侦查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
以口头传唤 传唤的相关要求 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 以拘传 根据侦查需要,也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 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 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五、搜查


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 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 搜索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搜查与检查的区别(目的、适用对象、强制性不同) 搜查的程序
须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 只能由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且人数不得少于2人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 查证 (刑诉法的136条: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 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部《规定》第219条)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 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应制作搜查笔录
第十七章 侦查
第一节 概述
侦查的概念 概念: 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收 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专 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如何理解: 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重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七、查询、冻结

概念: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机构、证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9-16执行日期:1999-9-16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
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政策研究室。 1999年9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检察院的侦查权范围

检察院的侦查权范围

检察院的侦查权范围对于检察院,⼀般都是管理的刑事案件,⼀些⽐较重⼤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关于检察院的侦查权的范围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检察院的侦查权范围⼈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适⽤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80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的,由⼈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

⼈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送达后,公安机关应当⽴即执⾏,⼈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

对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24⼩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程序将发⽣重⼤变化。

2006年1⽉17⽇,在浙江宁波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全程同步录⾳录像⼯作现场会要求,⼈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时都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录像。

这项⼯作将分“三步⾛”:第⼀步,从2006年3⽉1⽇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必须实⾏全程同步录⾳,最⾼⼈民检察院、省级⼈民检察院、省会(⾸府)市⼈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还必须实⾏讯问犯罪嫌疑⼈全程同步录像。

第⼆步,从2006年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市⼈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讯问犯罪嫌疑⼈全程同步录像。

第三步,从2007年10⽉1⽇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必须实⾏全程同步录⾳录像。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第四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对应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对案件是否属于作出立案或者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或者逮捕条件、是否有其他应当立案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补报有关案件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按要求报送。
第二条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侦查之日起三日以内,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填写立案备案登记表,连同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应当在决定逮捕之日起三日以内,由侦查监督部门填写逮捕备案登记表,连同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和逮捕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备案材料过程中,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
第六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以内,由承办人填写备案审查表,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或者逮捕决定的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或者逮捕决定错误的,或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决定逮捕情形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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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

但我国法律又针对人民检察院的特殊地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据此,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自行侦查的案件有以下五类:(一)贪污贿赂犯罪。

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行贿案、以及单位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等。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枉法裁判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例如。

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此类案件仅指上述四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并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案管辖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

从上述内容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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