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三条
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三条第三条银⾏业监督管理的⽬标是促进银⾏业的合法、稳健运⾏,维护公众对银⾏业的信⼼。
银⾏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业公平竞争,提⾼银⾏业竞争能⼒。
[释义]本条是关于银⾏业监督管理活动的总体⽬标和总体要求的规定。
银⾏业监督管理的⽬标是根据银⾏业监督管理的使命及⽴法⽬的提出的实施银⾏业监督管理的总体⽅向、要求和应达到的⽬的。
在本法中明确银⾏监管活动的⽬标和要求,有利于从总体上规范监督管理⾏为,提⾼监管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国际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有关银⾏监督管理的法律中⼀般都明确规定了银⾏监督管理的⽬标。
巴塞尔银⾏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监管的核⼼原则》中提出银⾏监管的⽬标是保持⾦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以降低存款⼈和⾦融体系的风险。
银⾏监管还应努⼒建设⼀个有效的、充满竞争性的银⾏体系。
银⾏业监督管理的⽬标⼀般⽽⾔,银⾏业监督管理的⽬标分为⼴义⽬标和狭义⽬标。
银⾏业监督管理的⼴义⽬标是保持银⾏体系的稳定,也可以表述为促进银⾏业的合法、安全、稳健运⾏。
银⾏业监督管理的狭义⽬标是保护存款⼈的利益,维护公众对银⾏业的信⼼。
银⾏业监督管理的⼴义⽬标和狭义⽬标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只有保护了⼴⼤存款⼈的利益公众才能维护公众对银⾏业的信⼼,只有公众对银⾏业有信⼼才能保持银⾏体系的稳定。
保持银⾏体系的稳定是银⾏业监督管理⼴义⽬标,也是其根本的⽬标。
银⾏是⾦融的核⼼,⾦融是现代经济的核⼼。
银⾏体系是否合法、稳健运⾏直接关系到整个⾦融、经济乃⾄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银⾏业的资产占整个⾦融业资产的80%以上,在社会资⾦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
同时银⾏业也是提供资⾦⽀付结算的推⼀渠道。
因此保持我国银⾏体系的稳定是保证国家经济与⾦融安全的基础,是⽀持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特定的市场环境下,保护存款⼈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切⾦融⼯作的最基本要求,本法已在第⼀条的⽴法宗旨之中有了明确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法规类别】银行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2006)【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3.12.27【实施日期】2004.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前言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变革的不断推进,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多,银行业的监管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因此,在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完善和健全银行业监管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法》)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法律,于2019年4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对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保障银行业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概述《法》一共包括八章五十条,主要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机制、行政监管、监管措施和强制措施、制度建设、监管信息与统计报告、监管机构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1. 《法》的适用对象《法》适用于中国的银行业机构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
在这里,银行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
2. 《法》的监管机制《法》对银行业的监管机制进行了规定。
在监管机制方面,银行业要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科学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机构的进行监管工作。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当规范自身的行为,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 《法》的行政监管《法》强调了银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性。
银行业机构需要依法接受行政监管,并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银行业务。
行政监管主要包括授权、许可和检查等方面。
此外,《法》还规定了行政监管的实体机构和管理组织等内容,以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实践。
4. 《法》的监管措施和强制措施如果银行业机构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强制措施。
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
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暂扣证照、查封、冻结、扣押等。
此外,《法》还规定了金融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以确保银行业机构的合法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合法有序。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PPT课件(79页)
《银监法》不是一部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组 织法,而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旨在以法 律的形式,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 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 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最佳做法靠拢,实现从合 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 性。
四、银行业监管立法的目的
五、银监法的主要内容
《银监法》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专门 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行政监督管 理职能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一 个主要组成部分的中国银监会主要承接了原来人民银行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 管义务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对提高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管效 能和监管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 《银监法》参考巴塞尔《有 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的主要内容,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
2003年4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和银监会组成起草小组,共 同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 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了立法特别程序:只用了8个 月的时间,于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就表决通过了这部 法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一)
一、银监会的法律地位(二)
议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 业的监管职能剥离出来,人民银行只开展央行业务,不再行 使对金融业的行政监管职能,其监管职能由银监会承接。决 议同时规定,中国银监会只有对银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能,没 有进行金融业务的职能,目的是争取更好地引导银行业规范 经营和防范风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银监会又具有 行政职能,它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管。
银行业法律法规
银行业法律法规模板:银行业法律法规1.银行业管理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三章 银行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 律- 第六章 附 则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资本-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合作与市场- 第五章 附 则2.银行业监管规章2.1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资本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七章 分行与分支机构管理 - 第八章 存款保险制度- 第九章 违法和失职行为处理 - 第十章 运用外汇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2.2 《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 - 第三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四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 第五章 存款保险的范围和金额- 第六章 存款保险的个案处理- 第七章 存款保险费征收与缴纳- 第八章 存款保险基金的调整与返还-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罚 - 第十章 附 则3.银行业业务规定3.1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活期存款- 第三章 个人定期存款- 第四章 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章 借记卡业务- 第六章 信用卡业务- 第七章 电子银行业务- 第八章 银行卡与支付技术- 第九章 附 则3.2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存款与贷款- 第三章 融资担保- 第四章 国内清算与国际结算- 第五章 投资银行业务- 第六章 票据业务- 第七章 信托业务- 第八章 金融资产管理- 第九章 证券业务- 第十章 期货业务- 第十一章 衍生产品业务- 第十二章 外汇业务- 第十三章 银行承销业务- 第十四章 资金托管与银行黄金业务 - 第十五章 附 则4.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文-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 附件3: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附件4: 《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附件5: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业务规定》全文- 附件6: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规定》全文5.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修订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二章
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章本章规定了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了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设⽴、职责,以及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的领导与管理⽅式;规定了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作的⼈员的任职条件、⾏为准则,以及不得兼职和保密义务;规定了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程序公开,建⽴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规定了国家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监督。
同时,还规定了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融风险、查处有关⾦融违法⾏为等活动中,地⽅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配合和协助的义务等。
第⼋条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职责的需要设⽴派出机构。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统⼀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监督管理职责。
[释义]本条是对银⾏业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的设⽴、职责及对其领导与管理⽅式的规定。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成⽴后,原由中国⼈民银⾏⾏使的对银⾏业⾦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能主要转由其⾏使。
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起,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成为对⾦融机构进⾏监督管理的三个⾦融监督管理机构之⼀。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业⾦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作。
与其他⾦融机构不同,银⾏业⾦融机构数量⼤、设置区域⼴,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依法做好对银⾏业⾦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作,应当根据履⾏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设⽴派出机构。
但是派出机构不是设的越多越好,⽽是要根据履⾏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设⽴。
⽬前,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作正在进⾏。
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实⾏统⼀领导和管理。
所谓统⼀领导和管理,是指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派出机构实⾏垂直领导,其机构设置与⼈员配备不受地⽅管理。
地⽅各级政府要保障和⽀持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贯彻执⾏法律和国家的⽅针政策,但不得⼲预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8-9-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业监管法
三、银行业监管原则
1、依法原则; 2、公开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四、监管性质与形式
中央直属管理: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 涉。 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实行并表监管。
五、监管机构的外事职权
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 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十一、具体监管措施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 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可进行2人以上的现场检查,包括进入机构检 查,询问并要求说明,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检查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电子管理数据系统;
4、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并进行管理;
5、可以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 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6、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分别在6个月/3个月/30日内,书面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 7、建议央行(30日内回复)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 8、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据此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 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9、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发现、报告岗位责 任制度; 10、会同央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11、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2、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并备案其章程。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原则,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独立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
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
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问题、银行违法经营问题等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逐步增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的监管水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地发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由于过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履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
这次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是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加强依法监管,提高银行监管水平的需要,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深化。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课件
第二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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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目标:大家知道除法的含义,知道 把一个数平均分成几份,求一份是多少, 用除法计算。 2.能力目标:使大家初步学会除法算式的 读法和写法。 3.情感目标:培养大家的动手操作能力。
分气球啦!
第一次 小朋友1 小朋友2 小朋友3 3 3 3
第二次
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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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 2个人 3个人 4个人 6个人 12个人
这人12块 每人6块 每人4块 每人3块 每人2块
每人1块
大家知道除法的含 义,知道把一个数平均 分成几份,求一份是多 少,用除法计算。
《银行业监督》课件
银行业监督PPT课件大纲
一、银行业监管概述
银行业监管的定义
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
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监管规则、监测风险、保护存款人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银行业监管的目的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三、银行业监督要点
1
银行业监督的重点领域
银行业监督的重点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
2
银行业监督的核心要素
银行业监督的核心要素包括监测和评估银行的风险水平、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
3
银行业监督的技术手段和工具
银行业监督借助技术手段和工具,如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提升监管效能。
四、银行业监督案例分析
展趋势
题和任务
改革措施
展望银行业监管的未来发 展趋势,如数字化监管和 智能监管的兴起。
总结银行业监管的重点问 题和任务,如防范金融风 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探讨银行业监管的创新和 改革措施,如强化监管科 技的应用和监管合规。
二、银行业监督制度
银行业监督制度的历 史沿革
银行业监督制度经历了从简单 的监管规则到复杂的监管框架 的演变过程。
银行业监督制度的法 律基础
银行业监督制度的法律基础包 括金融法、银行法和相关行政 法规。
银行业监督制度的框 架和内容
银行业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对资 本充足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等方面的要求。
银行业监督的案例背景和 概述
通过案例分析,了解银行业监督 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影响。
银行业监督的问题和挑战
探讨银行业监督面临的问题和挑 战,如技术创新和跨境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7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8施行日期2004.10.28文号银监发[2004]78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78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现将《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是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严格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内部监督,促进银行业监管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提高监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效率,树立监管队伍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落实《内部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来抓。
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引导全体从业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掌握行为规范,明确监督责任和义务。
各级机构、各级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要依据《内部监督办法》,紧密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相应的配套办法和自我监督的具体办法。
各级领导班子、各级监督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的各项权利,同时要主动接受监督。
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总结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的经验,逐步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强化内部监督,不断提高内部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条
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五条第五条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从事监督管理⼯作的⼈员依法履⾏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不得⼲涉。
[释义]本法是关于监管者的法律保护和监管独⽴性的规定。
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者的法律保护在本法中主要体现是明确规定了银⾏业监督管理及其从事监督管理⼯作的⼈员在履⾏监督管理职责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这是银⾏业监督管理法对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作⼈员在履⾏职责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作出的明确规定。
既体现了对银⾏业监管机构及其⼯作⼈员履⾏职责给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体现了⽴法机关对监管机关及其⼯作⼈员的关爱之情。
在国家机关⼯作⼈员履⾏职责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在有关的法律中,特别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刑法第⼆百七⼗七条第⼀款规定:“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员依法执⾏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这⾥的国家机关⼯作⼈员包括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员,尽管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是事业单位,但它是根据授权代表国家履⾏对银⾏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作⼈员应视为国家机关⼯作⼈员,如暴⼒、威胁⽅法阻碍银监会⼯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第⼆百四⼗三条第⼀款第⼆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意图使他⼈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如果诬告陷害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员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
第三百九⼗九条第⼀款规定:“司法⼯作⼈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讲座
《银行业监管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 有41条,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 则的思想。如:
1、明确监管者的目标和原则; (第3、4条) 2、保证监管者的独立性; (第5、19条) 3、为监管者提供法律保护; (第5条) 4、建立监管机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第 12、14条) 5、加强对股东资格的审查; (第17条) 6、通过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 规则,实现监管方式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
五、强调金融监管中的协调与配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监会与中国人民 银行、财政部等有关方面在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稳 健运行过程中的协调和配合关系。主要有:
1、银监会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 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6条
2、银监会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 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
二、《银行业监管法》的特点
一是中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 专门法律;
二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适应了我国 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符合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监管制度、强化 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的精神,着眼于解决银行业监管中的实际 问题;
三是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吸收和借鉴西 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监管理念和通行做法 ,特别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 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注 意向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最佳做法靠拢, 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
4、要求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并表监管,分析、评价银行 业金融机构地方风险状况,建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 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 ,确定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的频率 、范围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 第25、27条)
(金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金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目录时间:2008-04-16 09:51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主编: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撰稿人:王胜明王瑞娣石宏水淼孙礼海何山杜涛严冬峰李倩李文阁陈佳林杨明仑赵向阳姚红贾东明段京连扈纪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时间:2008-04-16 09:51 来源:中国人大网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规定了由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并保留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责。
同时,为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条文作了修改。
关于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未作修改。
制定商业银行法的目的,也就是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专业银行相继恢复、建立,其他商业银行发展很快,我国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这四大国家专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开发银行、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等。
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
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银行业法律法规汇总第一章:银行监管法规1.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2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规定1.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的监管措施和制度第二章:银行业务法规2.1 存款业务法规2.1.1 存款合同法规定2.1.2 存款种类和特点规定2.1.3 存款利率和计息规定2.2 贷款业务法规2.2.1 贷款合同法规定2.2.2 贷款利率和计息规定2.2.3 贷款担保规定2.3 理财业务法规2.3.1 理财产品发行和销售规定2.3.2 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和披露规定2.3.3 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限制2.4 外汇业务法规2.4.1 外汇管理法规定2.4.2 外汇业务操作规定2.4.3 外汇交易报告和统计规定第三章:银行风险管理法规3.1 资本充足管理法规3.1.1 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权重规定3.1.2 资本辅助工具的发行和监管规定3.2 信用风险管理法规3.2.1 信贷风险评估和分类规定3.2.2 不良贷款处置规定3.2.3 外部评级和信用保险规定3.3 市场风险管理法规3.3.1 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规定3.3.2 交易对手风险管理规定3.4 操作风险管理法规3.4.1 内部控制和审计规定3.4.2 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规定3.4.3 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规4.1 银行业务透明度和公平性规定4.2 银行产品信息披露和销售规定4.3 银行投诉受理和处理规定4.4 银行隐私保护规定第五章:银行合规监管法规5.1 反洗钱监管法规5.1.1 反洗钱法律法规概述5.1.2 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规定5.1.3 反洗钱报告和交换规定5.2 反恐怖融资监管法规5.2.1 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概述5.2.2 反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和报告规定5.2.3 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规定附件:- 存款合同范本- 贷款合同范本- 理财产品风险提示说明书范本- 外汇交易操作指南注释:1.银行资本充足率指银行自有资本在风险加权资产中所占比例,用以衡量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
第一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政策性银行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一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知识点:政策性银行● 定义: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 详细描述:(1)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承担国家开发重点建设项目融资,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坚持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2)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月1994年4月,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办理出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支持农业政策性银行。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例题:1.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任务是()。
A.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B.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C.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D.向国家“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E.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正确答案:A,B解析: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2.以下是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有()。
A.中国农业发展银行B.农村信用社C.中国农业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正确答案:A解析: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是()。
A.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B.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C.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D.向国家“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E.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正确答案:A,B解析: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课件
3
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该法通过规范银行业务,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01
02
03
保障经济安全
通过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该法有助于保障国家经 济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对 实体经济的冲击。
促进经济发展
该法通过规范银行业务和 推动金融创新,为经济发 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提升国际监管合作水平
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 对跨国金融风险。
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
01
02
03
04
参与国际监管组织
加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参与 制定国际监管标准和规则。
信息共享与互访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建 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互访交
流活动。
跨境监管合作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共同打击 跨境金融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风险评 估、监管评级等手段,以确保银行业 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处罚规定
对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依 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 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等。
监管协调与合作
监管协调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 形成监管合力。
监管合作
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银行业风险,提 升监管质量和效率。
,以便公众了解银行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02Leabharlann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
信息沟通和协作。
加强国际合作
03
在跨境监管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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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原则,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独立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
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
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问题、银行违法经营问题等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逐步增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的监管水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地发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由于过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履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
这次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是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加强依法监管,提高银行监管水平的需要,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深化。
1995年以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在不断积聚。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金融监管、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银行业基本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明显提高,银行风险基本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金融业务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发展环境也在发生变化。
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金融活动的国际化特征日益明显。
同时,金融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扩展。
在这种背景下,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
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降低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等,客观上需要通过立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和监管活动,调整各金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近年来,随着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金融业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成为部分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方向。
许多国家在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并依据这些法律成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
如,英国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成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韩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法案》(2000),成立了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和金融监督院(FSS),等等。
二、立法目的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要充分考虑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发展趋势和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变化,借鉴国外银行监管立法的先进经验,又要坚持同中国的国情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我国银行业稳健发展的实际需要,解决我国银行监管实践中需要法律规范的重大问题。
从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次银行监管体制改革,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降低银行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定银行监管法律的一般经验来看,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加强监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比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监管机构应尽可能实现维护市场信心、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减少金融犯罪等目的。
韩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法案》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规定:“通过设立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和金融监管机构(FSS):强化信用市场的稳健性和金融交易的公平性;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等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
香港的《银行业条例》中规定“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就是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行”。
因此,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根据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规范银行监管行为、加强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概括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首先要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定的监管权力,明确监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确定监管机构行使法定的监管权力的同时,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权限、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加以限定,防止监管权力的不当使用,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做到“依法监管”,防止对监管权利的滥用。
加强银行监管、规范监管行为的目标,是要“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是“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和保障,“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监管的归宿。
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转型尚需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金融市场还有待于不断发展完善,在一定时期内,间接融资仍将是我国资金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据统计,我国金融资产的80%以上是由银行资产构成,近10年银行贷款的增量仍是证券市场融资量的10倍以上。
广大人民群众最主要的金融资产仍然是各类银行储蓄。
银行业能否健康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全局。
但是,由于历史因素,我国银行体系积聚了大量不良贷款,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加强银行监管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风险,维护经济金融体系的安全,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同时也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的出发点。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际上银行监管实践侧重于合规性监管,监管的重点是监督检查银行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合规性监管,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
80年代以后,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都有了新发展,合规性监管逐步被风险监管所取代。
监管机构在对银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监管工作的重心放在了促进银行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降低和及时合理处置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方面。
我国银行监管的实践也历经了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
目前,银行监管工作要坚持风险监管、法人监管的原则,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积极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
银行的脆弱性和外部性是银行监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一家银行倒闭时,受损失的不仅是这家银行的股东,广大存款人的利益也会受到严重损害。
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很难对银行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基本职责之一就是代表存款人的利益监督管理银行经营活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在我国,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既是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也是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落脚点。
由于银行的经营活动涉及各类市场主体和大部分的市场活动,为避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因与银行市场地位的不对称而受到损害,加强银行监管工作,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培育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对银行体系的信任和信心,从根本上有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全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对象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法之所以采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称谓,而没有采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是,我国法律规范在规范执法主体时,一般不直接点出机构的名称,以避免因机构名称的改变而修改法律,比如证券法采用的是国务院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法采用的是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问题,在本法出台前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说明中曾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中也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0号)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
《通知》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银行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