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黑格尔刑法哲学思想中的报复刑罚论
相对报应刑论之提倡
相对报应刑论之提倡摘要:刑罚根据论是刑罚论以及刑法理论当中的重要问题。
目前理论界大量学者主张预防刑论,并批评报应刑论。
但报应刑论一直以来的进步与发展被忽视,人们对其的理解往往还残留着残酷与复仇的印象。
因此本文尝试将厘清报应刑论的发展脉络,并通过报应刑论的哲学基点剖析,并对相对报应刑论进行提倡。
关键词:刑罚理论;刑罚根据论;报应刑论;相对报应刑论一、报应刑论的起源与发展(一)报应刑的起源——复仇到报应报应刑起源于人类追求公平的原始本能。
早期的成文法无一不体现复仇观念。
但报应刑虽然脱胎于复仇,却在其诞生的伊始就宣告了与报仇行为的决裂。
尽管报应刑在形式上与报仇行为非常相似,但实质却大相径庭。
贝肯与黑格尔都认为,复仇是基于个人意志的侵害,是一种私权的滥用,是对法律和秩序的破坏;而报应刑则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犯罪行为进行报复,其目的是惩罚犯罪并且维护秩序。
因此,邱兴隆教授认为,“报应是国家运用刑罚对犯罪进行报复的一种法定权力,尽管其与人类的复仇动机存在某种不解之缘,但是,其与复仇不但不可通约,而且直接相排斥。
”近代报应理论使刑罚脱离了复仇的范畴,这一理论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康德。
刑罚需要在启蒙时期符合新兴的社会价值观,要利用残酷的刑罚来维护自由、民主和平等,首先就要使刑罚脱离原始的复仇观念。
因此,报应理论脱离复仇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然而,传统的报应刑论仍然存在缺陷。
康德与黑格尔的报应主义都排斥刑罚的预防目的,但这无疑不符合人类的生活现实。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绝对报应刑论对人提出了过度的伦理要求绝对报应刑论认为报应是维护公正的唯一手段,其二,人类本身就是有目的性生物。
因此,公正本身并非人的生存的目的。
相反,它只不过是维护人正常生存的手段。
(二)报应刑论的发展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断开了法律与法哲学之间的联系。
实证主义法学家们否认刑罚根据是来自于晦涩且飘渺的德意志形而上学,也批评传统报应刑论太过严苛,并且有着天生的复仇习气。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作者:李冠煜来源:《东方法学》 2016年第1期李冠煜*内容摘要: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
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规范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关键词:绝对的报应刑论相对的报应刑论新报应刑论刑罚目的量刑基准*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获得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A类奖学金资助(留金发[2011]3005号)。
〔1〕转引自[日]城下裕二:《量刑基准的研究》,日本成文堂1995年版,第13—14页。
〔2〕参见[日]大谷实:《刑事政策讲义》,日本弘文堂1996年版,第200页。
在刑罚目的的演进过程中,报应刑论一度占据了理论高地,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根据社会发展和刑事政策对其进行新的诠释。
晚近德、日报应刑论在从绝对走向相对的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一、前提:量刑基准的含义量刑基准是指导量刑情节适用的一般性原理或方法,属于量刑论的核心内容。
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倾向于从广义上界定量刑基准。
例如,德国学者彼得斯揭示了作为分析量刑过程各种要素:(1)评价的基础;(2)评价的观点;(3)评价的基准。
在此,(1)意味着刑罚目的,(2)是发现从各个刑罚目的推导出的量刑情节的观点,(3)决定同样从各个刑罚目的推导出的量刑情节的评价方向和重要性。
〔1 〕日本学者大谷实也主张:“关于刑的量定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寻求其基准,也就是说,是在以什么为考虑的对象、应当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刑的量定这点上。
浅析黑格尔刑法哲学思想中的报复刑罚论
浅析黑格尔刑法哲学思想中的报复刑罚论——研读吕世伦先生有关黑格尔法哲学论著的心得特别鸣谢吕世伦先生,他的论著给我有益的启发和深刻的影响。
——水天一鸿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而他的法哲学又是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他的法哲学作为一套完整的体系,在其名著《法哲学原理》中首次完成,至此,西方法哲学中的形而上学传统,达到了令人炫目、无以复加的高度抽象性。
黑格尔的刑法思想是构成他哲学体系的一个要素,对后世刑法发展具有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本文试图以简短的篇幅,浅析黑格尔法刑法哲学思想中的报复刑罚论。
一、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分析考察黑格尔的刑罚哲学,就不能不首先对他的法哲学乃至整个哲学体系有一个简明的了解。
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就是绝对理念(Absolute Idea)通过一系列否定之否定(正、反、合)的环节和阶段,实现其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矛盾运动的辩证过程。
按照黑格尔的解释,宇宙间存在一种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整个人类,而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绝对理念。
它的运动发展产生了万事万物。
绝对理念经过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发展到精神阶段。
精神阶段中客观精神涉及法、道德和伦理。
《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哲学全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具体而言,绝对理念经历了逻辑、自然、精神三大阶段,相应于其哲学体系中的逻辑学(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是他体系的中心)、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化的科学)、精神哲学(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后两者又都可以叫做“应用逻辑学”。
而精神哲学又分为三大部分:其一、主观精神,实际上是研究个人意识及其变化发展的,又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其二、客观精神,实际上是研究社会意识和社会关系的,分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 其三、绝对精神,即研究所谓绝对意识,又分为艺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
黑格尔的法哲学也就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是客观精神通过否定之否定的矛盾运动转化为现实社会关系的内容和过程。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每段的解读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背景和意义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19世纪初,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被称为“法哲学”。
这一哲学体系以国家、法律和道德为核心,阐述了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法律的权威。
然而,这一观点在当时的德国社会并未得到广泛认同,反而引发了一系列批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批判来自马克思和恩格斯。
二、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观点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观点是国家至上。
他认为,国家是绝对精神的体现,是个人自由的保障。
在国家面前,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
黑格尔还认为,法律是国家的体现,法律的权威不容置疑。
他主张,道德、伦理和法律三者相互依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国家是最高级别的存在,法律是国家的表现,道德则是法律的内在精神。
三、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们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至上观点提出质疑。
在他们看来,国家并非绝对权威,而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
因此,国家并非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的。
2.他们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律观提出批判。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不是普遍适用的。
恩格斯则指出,法律不能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自由。
3.他们对黑格尔道德观提出批判。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道德观念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绝对的、永恒的。
他们主张,道德观念应当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为人民服务。
四、批判后的启示和影响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和恩格斯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他们对国家、法律和道德的批判,使我们认识到,国家并非永恒不变的权威,法律和道德也并非绝对正确。
相反,它们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
这一观点为后来的社会变革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重要著作之一,其中的导言部分是对法哲学的深入探讨,反映了黑格尔对法律与哲学关系的思考。
本文将从导言部分入手,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主要内容和思想。
导言部分主要围绕着法哲学的定义展开。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是对法律的哲学研究,它涉及到法律的本质、起源和发展等问题。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人们对于自由、公正和秩序的追求,同时也是统治者对于社会的控制手段。
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对于理解社会生活和人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导言部分还探讨了法哲学与其他哲学学科的关系。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既是法学领域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哲学领域的重要内容。
从法学角度看,法哲学是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哲学思考,它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道德基础和内在逻辑。
从哲学角度看,法哲学则是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深入研究,它帮助人们理解法律与道德、政治和历史的内在联系。
法哲学既是法学的一部分,又是哲学的一部分,它联系着法律与亚伦哲学的关系,既关心法规中的理性性质,又关心法学的法理性问题。
导言部分还指出了法哲学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揭示法律的真理和正义,发现法律制度背后的道德秩序和政治理念。
通过法哲学的研究,人们可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建立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正确态度,也可以促进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法哲学的研究对于法律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涉及了对法哲学的定义、相关学科的关系、方法论的问题和研究目的与意义等方面的探讨。
导言部分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述,展现了黑格尔对法律与哲学关系的思考和反思,为后续对法哲学的深入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导言部分也激发了人们对法哲学的兴趣和思考,促进了法律哲学的研究和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对于法哲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必将成为法哲学与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交叉研究的重要文献之一。
浅谈刑罚等价原则及报应论
浅谈刑罚等价原则及报应论刑罚是国家在刑法中创制的,有专门机关根据专门程序法律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的剥夺犯罪人最基本人权的不得已的强制措施。
刑罚作为惩罚方式,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及应遵守的社会道德能认可其存在的原则。
刑法权是公权力,由于社会发展的必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形成了阶级,形成了国家的时候,刑罚权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为了伸张社会正义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以及为了防止私人惩罚的需要而产生的。
在西方刑罚的发展史中,经历了复仇时代,其中同态复仇是作为刑罚的主要原则,也即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这是在刑罚的复仇效力生效后,所产生的影响,此时刑罚的存在也就是为了达到将实施恶行的人以同样的方式在其身上进行惩罚,让其体验到被伤害的人的痛苦,最终遏制了其再实施恶行的目的。
用康德的想法来说也就是:“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你就偷了你自己。
”人与人的作用是相互的,康德的想法是把别人当成镜子,从而反映出自己的行为的当与不当,解释的轻一点就是换位思考,当一个人做了恶行,他必定给恶行所针对的对象带来痛苦,如果能在社会体系中建立以道德的人权思想为基础的一个正义的惩罚体系,那么在对这个人进行惩罚的时候,惩罚的方式就能有所根据,而且是正义的不被谴责的。
一个人在社会中首先是以一个个体存在的,他的实力必定在社会力量之下,当社会以公认的方式让他接受其实施恶行时带来的痛苦时,他的意识也会被压制并纠正,最终恶行也就会被削弱,也就达到刑罚存在的目的了。
在世俗社会,“罪有应得”则是对作为报应而采取的正当行为的肯定评价,其中蕴含着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
因此,报应观念实际上是社会公正观念的神圣化,寄托着人们对恶行予以报复、报仇、复仇的正当期待,体现着人们对报复行动的肯定评价。
亚里士多德认为:“以刑罚惩治罪恶,就某一意义(如给人痛苦)而言,仍旧是一种可以采取的坏事,人就惩恶的目的在于消除罪恶而言,施善恰恰是可以开创某些善业而成为善德的基础。
论刑罚的目的(一)
论刑罚的目的(一)引言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
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
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
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
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
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
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
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
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
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黑格尔对刑法中责任理论的贡献
【 关键 词 】 黑格尔 刑法 责任论
黑格尔不是一个专门的刑法学家, 他 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 是 主 观 法 , 主要解决故意和责任、 意图和福利、 善 和 良心 问题 ;
大 成 者。 但是, 作 为 刑 事 古典 学 派代 表 人物 , 其 法 哲 学思 想 不 伦 理 是 主 观 与 客 观 统 一 的 法 , 主要解 决家庭 、 社 会 和 国家 的
法 治 视 点
The r ul e of Law Pe r s pe ct i ve
黑格 尔对刑 法 中责 任理论 的贡献
口 王韬 吕 端
【 摘要】 黑格尔 在其法哲学 著作中 用其唯心主义和辩证法思想来系统解释法、 犯罪和责任的问 题, 因 而成为德国古
典法哲 学的主要代表 。 他的责任 理论对刑法中的责任论作 出了重要贡献 , 其 自由意志论成为道 义责任论 的理论 内核 ,
想, 他 的法 哲 学 就是 在 此 理 论 基 础 上 展 开 的 。 在 其 法 哲 学著 作 意 志 , 那 么 就 可 以认 为 所 有 人 都 有 自由 , 所 有 的人 就 都 因而 中, 他 用唯 心 主 义和 辩 证 法 思 想来 系统 解 释 法 、 犯 罪 和 责任 的 享 有与意志 自由相伴而生 的权利 , 同时承担 着与意志 自由相 问题 , 因 而成 为 德 国古典 法 哲 学 的主 要 代 表 。 伴 而 生 的责 任 。 黑 格 尔 对 犯 罪 和 责 任 的 本 质 的 论 述 也 是 在 自由 意 志 的 基
黑 格尔的刑法责任观
由联系起 来 。 他 将意志作为一种不 需要 证明的既存 现实 , 通
论康德的刑罚目的理论【最新法学论文】
On Kant's Theory About The PurposeOf PenaltyCandidate Qiu ShuaipingSupervisor Prof. Huang MingruCollege Faculty of lawProgram Criminal lawSpecialization Comparative criminal lawDegree Master of laws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Date May 4th, 2009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康德是一位典型的道义报应刑论者,他认为刑罚是一种绝对的道德命令,在对罪犯定罪量刑时,应当贯彻对等原则。
康德的刑罚目的思想蕴含着巨大的积极价值,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能被忽视的缺陷。
康德刑罚目的理论极大地弘扬了平等、自由、理性和人性的价值,鼓舞了人们追求理想社会的信心。
根据这种刑罚目的理论所提出来的刑罚应具有被动性、必然性、均衡性、普遍性和道德性的要求也极大地促进了我们关于刑罚正义的思考。
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刑罚目的理论依然存在的缺陷,它的缺陷实质上涉及到的是其刑罚目的理想的实践性。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摘要]刑罚的目的历来颇具争议,各种学说纷纭,对刑罚目的之概念、内容及实现途径,只有立足于各种学说并对之辩析,选择一种为立论基础进而进一步论证,才能揭示刑罚目的真谛。
[关键词]刑罚目的报应预防个别预防一般预防预防需要刑罚是与犯罪所并列的公认的刑法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
关于刑罚的方方面面历来是学者门争论的对象。
其中关于刑罚的目的更是其中的焦点,引得学者们进行着孜孜不倦的研究和不休的争论。
本文拟就刑罚目的略做评论并提出作者的薄见。
一、中外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一)中国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中国历史上长期由儒、法、道三家并存。
道家主张避世对刑罚目的并无论及。
儒、法两家虽论述颇多但又有所区别。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将刑罚置于次于德的地位,在政治统治中,刑罚只起辅助作用。
法家认为刑罚是基本的政治手段,推崇甚至夸大刑罚的作用。
由于对刑罚的认识不同对刑罚目的的认识自然不同。
儒家推崇刑罚的教育感化作用,而法家强调刑罚的恫吓作用。
其论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报应主义中国历史上有些刑法思想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
“凡刑人之本,梵暴恶恶……凡爵列官职,庆赏刑罚皆报也。
……”①在荀况看来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正如赏赐是对功绩的善报一样。
故有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杀人偿命”等朴素的报应观念。
2.预防主义预防主义分为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
其中个别预防是以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为内容的。
中国古代的某些刑罚方式就是个别预防的原始体现。
例如“亡者刖足”,“盗者截手”,“淫者去势”等等。
晋代思想家刘颂就说过“除恶塞源,莫善于此。
”②一般预防是以防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为内容。
中国古代的一般预防主义表现为(1)威吓。
此说为法家所推崇。
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都强调威吓,并由此主张重刑。
商鞅认为,如果“重其重者,轻其轻者”则“轻者不止,重者无从止矣”。
因此主张“以杀去①参见《荀子·正论》②参见《晋书·刑法志》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中国刑法中刑罚目的的合理化选择
中国刑法中刑罚目的的合理化选择摘要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却非常混乱。
从西方刑法理论中的报应主义刑罚目的、预防主义刑罚目的和折衷主义刑罚目的到一元论、二元论和两层次论等数种在我国刑法学界占重要地位的刑罚目的。
我们不难看出,西方刑法中的报应主义刑罚目的观蕴含着社会公正观念,合理的解释了刑罚正当化根据,由于报应论强调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因而使刑罚的裁量具有了客观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犯罪人遭受不公平的处罚。
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观则是强调刑罚的个别化,满足了预防犯罪的社会需要。
折衷主义的刑罚目的观将报应论与预防论予以调和,强调刑罚目的对公正与效益地追求。
本文从刑罚目的的一般含义和刑罚目的的界定来引出所要论述的刑罚目的。
在回顾了刑罚目的理论的中西历史发展之后,评析了当前我国理论界的主要分歧,以“一元论”,“二元论”和“两层次论”的局限性为切入点展开论述,进而提出只有以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为主要内容的三层次说刑罚目的,才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刑罚目的。
关键词:犯罪;刑罚;刑罚目的;刑罚的任务;法益AbstractPenalty for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theory, a very important issue. The purpose of penalties o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in the West,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However, the current understanding of this issue is very confusing. From the West of the retribution theory of criminal law and penalties for the purpose of penalties is to prevent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penalty eclectic monism, dualism and the two levels of several species such as accounting academics in the Criminal Code penalties for the purpose of an important position. It is not difficult to see that the West criminal law penalties for the purpose of retribution and the concept behind the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 a reasonable explanation to justify the penalty based on retribution as a result of crimes already stressed the decisive role of the penalty, making the penalty with an objective of the discretionary standards, to maximize the offender to avoid unfair punishment. The purpose of the penalty and the prevention of conception is the emphasis on individual sentences, and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community crime prevention. Eclectic view of the penalty for the purpose of retribution and prevention will be to reconcile the theory, stressing the purpose of penalties on the pursuit of just and effective manner.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nalty of the general meaning and purpose of the definition of penalty to lead to the penalty on purpose. In reviewing the penalty for the purpose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nd Western theory, the assessment of the current sector of our theory of the main differences to "monism", "dualism" and "two-level theory" as a starting point to start the limitations discussed, and then made only to punish crime, crime prevention,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 for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three levels of the purpose of that penalty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penalty for the purpose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Key Words:Crime;Punishment;Penalties purpose;Tasks of punishment;Rechtsgut目录引言 (3)一、刑罚目的概说 (3)(一)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 (4)(二)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 (4)二、西方国家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5)(一)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 (5)(二)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 (7)(三)折中主义的刑罚目的 (9)三、目前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现状 (9)(一)惩罚说 (9)(二)改造说 (9)(三)预防说 (10)(四)双重目的说 (10)(五)三目的说 (10)(六)预防和消灭犯罪说 (10)(七)直接和根本目的说 (10)(八)其他几种目的说 (11)四、目前我国在对刑罚目的的认识上所存在的不足 (11)(一)一元论、二元论刑罚目的观的局限 (11)(二)二层次说的刑罚目的观的局限 (12)五、我国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 (13)(一)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 (13)(二)预防犯罪:刑罚的第二层次目的 (14)1.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14)2.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 (15)3.观念预防与现实预防 (16)(三)保护法益:刑罚的第三层次目的 (17)参考文献 (21)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黑格尔对刑法中责任理论的贡献
黑格尔对刑法中责任理论的贡献作者:王韬吕端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02期【摘要】黑格尔在其法哲学著作中用其唯心主义和辩证法思想来系统解释法、犯罪和责任的问题,因而成为德国古典法哲学的主要代表。
他的责任理论对刑法中的责任论作出了重要贡献,其自由意志论成为道义责任论的理论内核,社会共同体理论为雅各布斯的功能主义责任论奠基,区分法的责任与道德责任乃成为法的责任论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黑格尔刑法责任论黑格尔不是一个专门的刑法学家,他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
但是,作为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其法哲学思想不仅为西方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奠基,而且对当前重构我国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黑格尔的刑法责任观黑格尔哲学的主要贡献是其客观唯心主义和辩证法的思想,他的法哲学就是在此理论基础上展开的。
在其法哲学著作中,他用唯心主义和辩证法思想来系统解释法、犯罪和责任的问题,因而成为德国古典法哲学的主要代表。
和康德将世界的本源归结于上帝不同,黑格尔主张整个世界乃至现存的所有事物都以一种“绝对精神”为其本源和基础,自然界和人类的一切事物都是这种“绝对精神”的表现和外化,并受其制约和主宰。
“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它们是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
黑格尔认为,自然界出现之前即存在逻辑阶段,在这个阶段,绝对精神仅仅以一种“自在的”抽象的、纯粹的逻辑形态而存在;而后,“绝对精神”外化到客观世界中,表现为世间万物,即自然阶段;再以后,绝对精神又否定自然界而进入精神阶段,重新在思维领域进行活动,但这种思维已经变成了人类的思维,这就出现了人类社会。
在精神阶段,“绝对精神”又先后体现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
前者为个人意识,包括灵魂、意识和心灵三个环节。
中者为社会意识,它的发展又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渐进的阶段。
后者为绝对意识,包括艺术、天启宗教和哲学三个环节,哲学就是一种绝对知识,在这里,“绝对精神”最终返回了其自身,实现了否定之否定。
刑罚学
1.刑罚:刑罚是国家在刑法中创制的,由专门机关、通过专门的程序、不得已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2.刑罚学:刑法学是研究刑罚哲理及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的科学。
3.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而阻止、防止社会上其他人特别是不稳定犯罪分子犯罪。
4.特殊预防:个别预防,又称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使其不再犯罪。
5.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6.资格刑: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
7.罚金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8.制刑(狭义):制刑,即创制刑罚。
狭义的制刑指创制刑罚体系,即在刑法典中确立刑罚体系与各种刑罚制度,并就具体的犯罪规定相应的刑罚。
9.求刑:求刑,是刑罚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特定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请求审判机关发动刑罚裁量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罚的活动。
10.量刑: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事法律对已确定的犯罪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11.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2.减刑:减刑是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既包括由较重的刑种变更为较轻的刑种,也包括由较长的刑期变更为较短的刑期。
13.假释:假释又称假释放,假出狱,是指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对其执行一定时间的刑法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专门机关可以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14.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由特定的执行刑罚的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针对犯罪人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5.复权:是指对被宣告资格刑的犯罪人,当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审判机关提前恢复其被剥夺的权利或资格的制度。
从等价报应到积极的一般预防_黑格尔刑罚理论的新解读及其启示_陈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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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论
第九讲刑罚论一、刑罚的概念李斯特:“刑罚是刑事法官根据现行法律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给予犯罪人的惩罚,以表达社会对行为即行为人的否定评价。
因此,刑罚的概念有两个内容:(1)行为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生命,自由,财产等;(2)刑罚同时又是对行为及行为人的显而易见的指责。
”日本的宫内裕指出:所谓刑罚,是对以犯罪为要件的犯罪行为人由法院所加的国家的强制手段,是以一定的害恶为内容的手段。
第一,刑罚是国家的强制手段的一种方式。
第二,刑罚存在于犯罪与法规的关联性之下。
第三,犯罪与刑罚这样的法规的关联性引导出犯罪与刑罚的实质的关联性。
第四,刑罚以害恶为内容。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刑罚是法院判决所判处的国家强制方法。
刑法对被认定犯罪的人适用,刑法就是依照本法点的规定剥夺或限制该人的权利和自由。
“二、刑罚的源起与进化刑罚孕育于公有制的解体、分娩于阶级的出现、脱胎于复仇的旧习;刑罚产生以后,经历了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科学时代四个阶段。
刑罚的进化趋势:刑罚体系的中心由死刑、肉刑转向自由刑;刑罚由繁到简、由严厉到和缓、由注重已然转向注重未然。
三、刑罚理论的演变(一)报应论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的演进过程。
各种报应刑论尽管有理论上的差异,但始终贯穿着报应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以及惩罚的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
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之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正义是报应刑论的理论基础,常识是报应论的知识基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伦理是报应论的道义基础。
康德和黑格尔主张绝对的报应刑论,即以报应刑主义为前提,认为作为报应的刑罚本身超越了伴随他的各个目的,例如威吓或改善的绝对的意义。
二人的观点又有一些区别。
1、道义报应(康德)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行报应,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道德罪过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保持一致。
刑罚报应论的哲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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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格尔关于命运和惩罚的最初构想范文3
范文
相比于对黑格尔成熟时期体系哲学的研究而言,关于黑格尔早期思想的研究一直 不太为中国国内学界所重视。除了宋祖良的《青年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和朱学平的 《古典与现代的冲突与融合: 青年黑格尔思想的形成与演进》这两部专著以外,我们 就很难再找到其他关于早期黑格尔思想的系统性研究,与此相关的论文也是屈指可 数,而这一研究现状是与黑格尔早期思想的重要性不成正比的。如果我们回到黑格尔 思想发展的早期阶段,即图宾根 ( Tübingen,1788 -1793) 、伯尔尼 ( Bern,1793 - 1796) 和法兰克福 ( Frankfurt,1797 - 1800) 时期,就会发现,黑格尔实际上 跟所有受早期浪漫派思想影响的那一代人一样专注于一个基本问题,而这个问题真正 构成了其成熟时期体系哲学的最初动机和思想起点,那就是所谓的 “异化” ( Entfremdung/alienation) 问题。 “异化”意味着现代社会和现代文化日益加剧的分裂与对立,人与自身、与他 者、与自然相疏离。黑格尔认为,康德和费希特主观观念论的理性自律原则不仅不能 实现启蒙精神所追求的理性和自由,反而正是因为他们对无根的主观理性的高扬和知 性的对立而成为造成异化的根源,这是启蒙理性自身的辩证法。本文将以黑格尔法兰 克福时期的重要手稿“基督教的精神及其命运”(Der Geist der Christen-thums und sein Schicksal,1798 - 1800) 为依据来阐发黑格尔早年对康德法哲学的批判, 并通过解读黑格尔关于命运和惩罚的晦涩文本来重构他关于同一哲学的最初构想,从 中展现出一种对理性、法和正义有别于现代性的不同理解。 一、理性的异化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法则与偏好保持着一种对立的关系,普遍的法则是赋予规 范的统治者,而特殊的偏好则是无规范性的被统治者。因此,理性的自我立法不仅不 是真正的自由的实现,反而还使得原本内在自由与外在权威的对立被转化为人内在的 理性与自身的感性存在之间的对立,人的理性反而成了一种压迫自己的力量。 照康德的这种看法,处于一致的两个方面既然是不同的,那么它们的一致就只能 是偶然的,只能是两个异己的东西的统一,只能是在思想中而不是在现实中的一致, 不管它表现为实践理性的公设( Postulate) ,还是表现为基督教式的决疑论 ( Kasuistik) ,这种统一都是虚假和不现实的。 而青年时代的黑格尔则提出“爱”( Die Liebe) 的原则来克服康德道德哲学中 理性与情感的对立。黑格尔指出,在爱的关系或者合乎法则行动的意向 ( Geneigtheit) 中,偏好与法则却达到了一种统一,义务、道德意向等不再是与偏 好相对立的普遍物,而偏好也不再是与法则相对立的特殊物。偏好和法则的一致意味 着法则和偏好已经不再是绝对不同的东西了,义务本身变成了一种偏好 ( Neigung) ,这样一来, “这种爱的意向不仅使得那个命令就内容说来成为多余 的,而且也打破它作为命令的形式,因为命令的形式意味着一个命令者与一个抗拒命 令者之间的对立; 爱的意向排除了任何关于牺牲、毁灭、压制情欲的思想,它同时比 起理性的冷酷的命令是一个具有更丰富更有生命的充实内容”. 如同黑格尔所表明的那样,爱虽然是一种被康德称为“病理学的” ( pathologisch) 情感,但却并不是一种以自利为目的的、没有任何规定性的纯粹 动物性冲动,相反,爱作为一种现实物,自身中就包含着统一,它是人的伦理本性或 第二自然的表现。我们出于天生的自然倾向而爱自己的父母,孝敬父母是在这种爱的
康德和黑格尔刑罚论品读
无 条件 先天 存在 ,而 人们 必须 无条件 地 自觉遵 守 ,故其 成为 “ 对命 令 ”。又 由于作 为 “ 绝 绝对 命令 ”
的道德 规律 在构 成规 范人 们行 为 的基本 总则 的 同时又 是 国家 立法 必须 遵守 的准据 ,故体现 着道 德规 律
的刑法在康德那里也是一种 “ 绝对命令 ” ,或者说刑法是道德规律这种 “ 绝对命令 ”的坚实盾牌 ,
道德 规律 的罪行 或侵 犯 他人 尊严 的 罪行 为绝 对 原因 ,而 违反 作 为普 遍规 律 的道德 规律 的罪行 又是 以刑
罚为 绝对 结 果 。“ 绝对 报 应 ”只 是强 调 :有报 应 的原 因 ,必 有报 应 的结果 。也就 是说 ,“ 对 报应 ”只 绝
是强 调报 应 的质 的规 定性 。到这 个 时候 ,康 德还 没 有 从 “ 绝对 报应 ”论 中导 出 “ 量 报应 论 ” 等 ,而 直至 其 将 “ 对报 应 ”与平 等观 念相 联 系时 “ 量报 应论 ”才得 以出笼 :“ 何 一个 人对 别人 所作 的恶行 , 绝 等 任 可 以看作 对他 自 己作 恶 。因此 ,也可 以这 样 说 :‘ 果你 诽谤 别人 ,你 就 是诽 谤 了你 自己;如 果你偷 了 如
收 稿 日期 :2 1-40 0 10 -1
作者简介 :傅亮 ( 9 5),男,江苏东海人 ,汉族 ,江苏省东海县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苏东海,2 2 0 。 16 . 2 3 0 马荣春 (9 8),男,江 苏东海 人,汉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 究人员,江苏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16 . 法 学博士 ,江 苏省镇江 市丹徒 区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 ,江苏镇江 ,2 2 1 。 10 3 ① ② ③ 康德 :《 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 人民出版社 1 8 道 9 6年版 ,第 12页,第 7 ,第 5 0 2页 1页。 ④ 《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8 年版 ,第 4 44 5页。 93 2 -2
论黑格尔的刑法思想
作者: 付胥宇
作者机构: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出版物刊名: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3-36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黑格尔;绝对观念;犯罪本质;自由意志;等价报应
摘要:黑格尔是刑事古典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作为哲学家,黑格尔形成了丰富的刑法思想。
黑格尔以客观唯心主义和辩证法思想为其哲学基础,将抽象法、道德、伦理作为其法哲学体系的基本建构,而犯罪作为真正的不法则属于抽象法的第三个环节;犯罪以社会危害性为其本质;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人的意志自由;刑罚是对已然之罪的法律报应,是一种等价报应,应体现犯罪与刑罚在内在价值上的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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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黑格尔刑法哲学思想中的报复刑罚论——研读吕世伦先生有关黑格尔法哲学论著的心得特别鸣谢吕世伦先生,他的论著给我有益的启发和深刻的影响。
——水天一鸿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而他的法哲学又是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他的法哲学作为一套完整的体系,在其名著《法哲学原理》中首次完成,至此,西方法哲学中的形而上学传统,达到了令人炫目、无以复加的高度抽象性。
黑格尔的刑法思想是构成他哲学体系的一个要素,对后世刑法发展具有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
本文试图以简短的篇幅,浅析黑格尔法刑法哲学思想中的报复刑罚论。
一、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分析考察黑格尔的刑罚哲学,就不能不首先对他的法哲学乃至整个哲学体系有一个简明的了解。
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就是绝对理念(Absolute Idea)通过一系列否定之否定(正、反、合)的环节和阶段,实现其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矛盾运动的辩证过程。
按照黑格尔的解释,宇宙间存在一种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整个人类,而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绝对理念。
它的运动发展产生了万事万物。
绝对理念经过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发展到精神阶段。
精神阶段中客观精神涉及法、道德和伦理。
《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哲学全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具体而言,绝对理念经历了逻辑、自然、精神三大阶段,相应于其哲学体系中的逻辑学(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是他体系的中心)、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化的科学)、精神哲学(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后两者又都可以叫做“应用逻辑学”。
而精神哲学又分为三大部分:其一、主观精神,实际上是研究个人意识及其变化发展的,又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其二、客观精神,实际上是研究社会意识和社会关系的,分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 其三、绝对精神,即研究所谓绝对意识,又分为艺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
黑格尔的法哲学也就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是客观精神通过否定之否定的矛盾运动转化为现实社会关系的内容和过程。
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既研究法(他叫做抽象法),又研究道德(他认为道德是人内心的法),还研究实际的伦理关系和社会关系,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因为它们都是法和道德的现实化、一体化。
这就表明法哲学逻辑起点的出现不是孤立的、偶然的,而是黑格尔整个哲学思维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绝对理念在完成主观精神阶段的发展后获得的一个成果,是为了展现客观精神无比丰富、复杂、深邃的辩证发展过程的必然要求。
黑格尔通过综合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以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明确地把“占有”作为了他的法哲学的逻辑起点,以便从“这个最初的抽象规定”,“通过一定内在程序达到它”“最丰富的规定”,从而展现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
因为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即法是自由意志的实现。
而自由意志这一法的理念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意志的直接定在,即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占有财产来实现自己,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是客观意志的法;第二阶段,是自由意志在自身中的反思,是人们内心的实现,表现为行为主体为善为恶的内在信念,这就是“道德”领域,是主观意志的法;第三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反思着的自由意志及其在外部世界中得到实现,这就是“伦理”,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黑格尔把这些阶段和层次的排列演进都看成是一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并体现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过程。
抽象法就是一般地表现这种权利可能性的东西。
然而可能性本身就包含不可能性,所以抽象法仅是一种“形式的法”,抽象法不能要求每一个单一人格的确定的权利,而只能是以禁令为基础,命令每个人都不得否定他人的人格。
抽象法的第一个环节是所有权,而“占有”是整个所有权的第一个环节,是所有权最重要、最关键、最本质的规定,乃至于黑格尔甚至把占有与所有权视作同等程序、同一序列的概念,所以他说:“占有,就是所有权”。
[1]并且,黑格尔法哲学就是直接从占有引出所有权。
当然,黑格尔并未把占有当作所有权的全部要义,按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所有权”要通过占有、使用和转让得以真正实现;所有权特别是占有,还仅仅是有关单个人的自由,“是一般抽象意志的自由”,它必然进一步发展为具有所有权的双方在保持各自权利的条件下实现所有权的转让,从而过渡到“契约”;而“不法和犯罪”就是对所有权等权利的侵犯或违背契约,因此必定导致自己的否定方面——“刑罚”,刑罚扬弃了不法和犯罪,便是“法和正义”的恢复,从而过渡到道德并进一步发展到伦理。
这充分表明了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理论体系就是以占有为其逻辑起点。
二、黑格尔法哲学中犯罪论分析黑格尔以占有为逻辑起点,导出抽象法的第二个环节,即契约。
契约是“中介的所有权”,即两个主体间为转移所有权而达成的合意。
抽象法的第三个环节,即不法。
黑格尔把犯罪置于“不法”这个更大的范畴中。
“在直接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他们的意志一般来说虽然是自在地同一的,而且在契约中又被他们设定为共同意志,但仍然是特殊的意志。
因为他们都是直接的人,所以其特殊意志是否与自在地自存的意志(唯有通过特殊意志才获得实存)相符合,乃是偶然的事。
特殊意志既然自为地与普遍意志不同,所以它表现为任意而偶然的见解和希求,而与法本身背道而驰,——这就是不法。
”[2]犯罪,根据黑格尔的阐释,“法作为特殊的东西,从而与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性或简单性相对比,是繁多的东西,而取得假象的形式时,它或者是自在的或直接的假象,即无犯意的或民事上的不法,或者被主体设定为假象,即欺诈,或者简直被主体化为乌有,即犯罪。
”[3] “欺诈和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其行为的形式中还承认有法,而在犯罪则连这一点也没有。
”[4]对主体来说,犯罪是赤裸裸的、自在自为的不法。
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惩罚,即施以刑罚。
犯罪行为是对普遍的法的否定,刑罚是否定之否定,目的在于恢复普遍的法。
通过刑罚对于不法和犯罪的否定,法、正义就得到恢复和维护,由法的建立而过渡到不法、犯罪,再过渡到不法、犯罪的否定或刑罚,这就是他的作为自由之定在的法的自我辩证运动。
三、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报复刑罚论分析黑格尔的刑罚概念,简言之,就是对犯罪这一不法的强制行为所实行的强制,是法概念自身的回复。
在他看来,犯罪行为是侵犯他人意志自由定在的暴力或强制,即第一种暴力或第一种强制,那么,为了恢复他人意志自由的定在物,就要对这种强制实行强制。
后一种强制不仅是附条件地合法的,而且是必然的,是作为扬弃第一种强制的第二种强制,即刑罚。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一书中谈及原始报复时,说道:遭到报复,这是侵犯者自己要求的,即报复者由于实行了报复便从为恢复自我而摧毁别人〔报复〕变成别人的自我摧残〔惩罚〕了。
“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上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质上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上和量上的一定范围。
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5]这就是刑罚和犯罪的同一性,或曰“等同”,而且此等同,不是侵害行为的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可见,黑格尔不同意康德的等量报应。
等量报应是以物易物的等量,表现在刑法上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牙眼精神和同态报应;而等价是以客观的尺度来论等价的,是以质计算而非以量计算,表现在刑法上就是刑罚与具体犯罪在特定环境和时间中的特定价值,也就是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具体危害程度相一致。
黑格尔解释了此等同是经过怎样的渠道得到表现和确定出来的。
“……,即犯罪,作为自在地虚无的意志,当然包括着自我否定在其自身中,而这种否定就表现为刑罚。
正是这一种内在同一性在外界的反映,对理智说来显得是等同的。
”[6]就是说,作为虚无意志的犯罪,其自身就包含着自我否定;所谓等同,首先就是这种“内在的同一性”,而刑罚则是与“内在同一性”相适应的外在反映,即从人的理智而言“显得是等同的”。
内在的同一性是绝对的规定,外在的理智的反映是相对的规定,只能同内在同一性相接近,而永远不能与内在同一性完全一致或变成绝对规定。
故黑格尔说:“然而犯罪的质和量和性状以及犯罪的扬弃是属于外在性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当然不可能有什么绝对规定;在无限性的天地中,绝对规定不过是一种要求,必须由理智经常对它设定更多的界限,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这种要求继续前进,毫无止境,但只是永远接近满足而已。
”[7]这实际上是说,科刑是否正确适度,直接依赖于人们对犯罪的估计是否正确和适度,这一观点是正确处罚犯罪的必须。
黑格尔继续论述道:“如果我们不仅忽略有限性的本性,而且完全停留在抽象的种的等同性上,那末,当规定刑罚的时候,不仅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而且根据这种观点,很容易指出刑罚上同态报复的荒诞不经。
”[8]在他看来,以窃还窃,以盗还盗,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罪刑之间种的等同性的主张,是不可取的,而唯一的例外是杀人的场合。
黑格尔虽然主张刑罚是一种报复,但他强调将报复与复仇区分开来,要求避免无休无止的复仇。
“在法的直接性这一领域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从形式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以体现它的无限性,所以它是否合乎正义,一般来说,事属偶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
复仇由于它是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
作为这种矛盾,它陷于无限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
”[9]可以说,黑格尔基本上正确总结了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和封建社会蛮法酷刑中复仇形式的弊端,认为这非但解决不了任何矛盾,反而会造成恶性循环,激化和扩大矛盾。
所以黑格尔反复强调,尽管刑罚包含复仇的意义在内,但绝不能归结为复仇,尤其不能成为刑罚的形式。
“在无法官和无法律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形式,但由于它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
”[10] 在浅析黑格尔报复刑罚论的基本观点后,问题自然触及到报复刑罚论的依据上。
黑格尔的解释是:“加于犯人的侵害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这种侵害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的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以是正义的;不仅如此,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法,也就是说,在他的达到了定在的意志中、在他的行为中立定的法。
其实,他的行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的行为,所包含的是:它是某种普遍物,同时通过这种行为犯人定下了一条法律,他在他的行为中自为地承认它,因此说他应该属于它,象从属于自己的法一样。
”[11] “认为刑罚既然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的理性所在。
”[12]黑格尔认为,一个成年人的犯罪,是在违背了其本性,从而表明他的理智和意志都被束缚于“自然状态”的情况下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