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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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汁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汁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汁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保障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局依法组织开展的铁路行业统计活动。

本规定所称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主要设备制造及运用等活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主要设备,包括铁路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三条铁路行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开展统计调查,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铁路局负责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铁路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铁路行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专项统计机构根据铁路行业统计工作需要具体承担铁路行业专项统计相关工作。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统称为铁路统计机构。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铁路局领导下协助开展所辖地区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职责,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铁路统计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职责围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本规定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铁路局、铁路统计机构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式要求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统计〔2000〕65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06【实施日期】2000.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统计〔2000〕65号)部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统计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铁路实际,部制定了《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0年六月六日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全路统计监察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铁路统计工作正常秩序,查处和纠正统计违法违章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有效发挥统计在铁路改革和发展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社会团体(简称铁路单位,下同)。

第三条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含客货运输、机车、货车、运输设备,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统计违法、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条铁路单位要加强对统计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办法。

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统计监察人员职权不受侵犯。

任何人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条铁路统计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坚持真理,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第二章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的组织及工作范围第六条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由铁道部统计中心归口管理。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2020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2020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2020(实用版)目录1.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2.2019 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3.2012-2019 年中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额4.2020 年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的主要内容5.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对铁路运输行业的影响正文一、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的背景和重要性铁路机车统计规则是指对铁路机车进行统计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以及优化铁路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铁路运输行业的变化和发展。

二、2019 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2019 年,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8029 亿元,其中国家铁路完成 7511 亿元。

在这一年里,我国投产铁路新线 8489 公里,其中高铁5474 公里。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铁路建设持续加速,为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2012-2019 年中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公开资料整理,2012-2019 年中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额如下:2012 年:6300 亿元2013 年:6600 亿元2014 年:7200 亿元2015 年:8200 亿元2016 年:8000 亿元2017 年:8000 亿元2018 年:8000 亿元四年、2020 年铁路机车统计规则的主要内容2020 年,我国铁路机车统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铁路机车统计范围: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等各类铁路机车。

2.铁路机车分类:按照机车类型、用途、技术特点等进行分类。

3.铁路机车统计指标:包括拥有量、新增量、报废量、运营量等。

4.铁路机车统计方法:采用定期统计和不定期统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五、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对铁路运输行业的影响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对铁路运输行业具有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铁路机车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运输效率。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基本规定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基本规定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第二节
配属机车
第11条 配属机车 机车按归属权限划分为配属机车和非配属机车。 (一)配属机车:根据铁道部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及机务段保管、 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账内登记的机车,包括企业自购 机车。 (二)非配属机车:是指原配属关系不变,根据铁道部命令由他局、 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车。 入助机车必须有命令,没有命令不得统计为入助机车。 (三)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自有机车为其配属机车,支配机车包含 其租入机车,运用、非运用机车按照本规则第13条分类。 统计方法与国铁相同。
第 3条 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机车 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必 须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 全国铁路范围,包含合资、地方铁路。统计部门:根据本规则规定的 统计口径提供统计资料,使用统计资料部门为:财务、机务、统计等.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第 9条 机车种类划分。 机车种类分为内燃、电力机车。机车类型按附件三“机车重量、长度 及功率表”中机车类型代码栏统计。动车组种类分为内燃、电力动车 组。动车组中非动力车辆按车辆统计。 分为电力、内燃机车,取消了原来的蒸汽机车。 第10条 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采用18点结算制,18点前收到的司机报单均统 计在当日中。统计报表分标准轨和米轨、分机车种类填报,分线路统 计区段和分机型统计报表按综合填报。 明确时间和分类填报,18点前收到,不是18点前产生,报单传递要求 及时。与货车统计不同,货车统计的现在车是实时的(运报2)。机车 统计为时期数,货车统计为时点数。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三)支配、非支配机车分类。 支配机车 运用机车 客运 行包专运 货运(货物、小运转) 路用 补机 专用调车 其他工作 非运用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机务段支配内) 短期备用 检修[大修、中修、小修、辅修、临修、其他检修 ] 其他 非支配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铁路局非支配内) 出租 出助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

修订(对 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

引入内用货车概念,并将现在车、装卸车明确分别国家铁路、合资和地方铁路统计,同时分别部属货车、企业自备车和内用货车统计,便于三者之间统计数据合并。

1.货车统计适用变化。

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量,指标口径必须一致,改为了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P1)上述的统计范围的调整,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就有所反映了。

2007年底,部决定调整国家铁路统计范围(铁统计电〔2007〕56号),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包括铁路股份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指标纳入国家铁路进行统计,铁路局统计范围调1/ 2整为包括现有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这里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包括了专业运输公司货车统计制度,目前,三个专业运输公司尚无货车统计报表上报任务,但在新规则第十二章原始记录第六十条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报41)第六款中明确了集装箱、特货、快运公司和大秦铁路公司根据配属货车的新造、资产移交、报废等情况编制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为月度分日期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

请三个专业公司注意遵照执行。

这个规定最早可是追溯到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关于改按铁路局实际占用现在车辆日数量计取货车使用费的通知》(铁办〔2005〕11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8月 1日起,建立铁路现在车辆日统计制度,自2005年10月 1日起,货车使用费的计取不再以18:00时点存有的货车数量为依据,改以铁路局实际占用货车时间(现在车辆日)为依据。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交通运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组织、进行和监督。

二、统计对象1. 统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等各个交通运输行业。

2. 各个交通运输行业需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统计指标1. 统计指标包括交通运输量、运输工具数量、运输收入、运输费用、运输效率等。

2. 统计指标需科学合理,具备可比性和可比斯基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统计指标的统一计量单位为国际标准单位,严禁使用非法规定的计量单位。

四、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应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数据采集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频率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3. 数据采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抽样调查、在线监测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五、数据处理1. 数据处理应采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数据处理应注意数据的有效性和逻辑性,确保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六、数据报送1. 数据报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形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数据报送应采用规定的报送渠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数据报送应附上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确保数据的理解性和可读性。

七、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的监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监督管理应对数据报送和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监督管理应及时处理数据异常和错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八、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不按规定提供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统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 ........................................................................................第十二条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三条机务段劳动生产率..........................................................................................第十四条供电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五条车辆段劳动生产率..........................................................................................第十六条工务(桥工)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七条工务机械段(含客专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劳动生产率......................第十八条电务段、通信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九条快运分公司劳动生产率.................................................................................第二十条特货分公司劳动生产率................................................................................. 第三章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 第四章附则............................................................................................................................. 附表1 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74)附表2 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6)附表3 机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8)附表4 供电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9)附表5 车辆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86)附表6 工务(桥工)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3)附表7 工务机械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7)附表8 电务段、通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9)附表9 快运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5)附表10 特货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6)附表11 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劳动经济信息管理,全面反映铁路运输劳动生产率水平,保证劳动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则。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证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水路、航空、铁路等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统计工作的职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领导本部门所在地区或领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地方政府则是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

四、统计工作的内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础数据统计1.交通运输工具和设备数量、种类、结构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统计;2.路网、港口、机场、车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统计;3.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情况的统计。

2. 客货运量统计1.不同运输方式的客货运量、运输距离和收入情况;2.不同区域、行业、企业之间的客货运量分析。

3. 安全与环保统计1.交通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发生情况的统计;2.各种交通工具的排放数据、污染治理等环保情况的统计。

4. 政策执行与效果评估统计1.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公路收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方面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统计;2.各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

5. 其他统计1.不同交通运输方式下的交通流量、通行时间等信息的统计;2.各种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评估统计等。

五、统计工作的管理1. 统计机构和人员1.统计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设置,建立完善的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关考核和认证。

2. 统计制度1.建立统一的统计工作流程、数据收集和管理制度;2.对各种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标准和统计口径统一;3.统计数据应当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统计报告1.统计报告应当定期发布,不得隐瞒或篡改统计数据;2.统计报告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和需求,与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竞争和发展紧密结合。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部对《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中旅客运输统计部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部、局旅客统计系统平稳过渡,决定新旧系统并行3个月:(1)现系统延续一个季度:2002年第一季度,各铁路局和合资、地方铁路公司仍按现行报表制度上报1、2、3月份资料产生的报表,4月份资料起不再上报。

(2)新系统自报送2002年2月份资料起正式启用:自2002年1月起按新规章的要求收集原始信息,保管完好,1月份进行局内新系统的调试,自2月份资料起按新规章要求的报表格式正式上报报表,并补齐1月份新报表。

(3)局间直接交换资料自1月份资料起按新格式交换。

2.各单位要抓好新规章的培训工作,正确理解新规章的要求。

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新规章。

3.各单位要抓紧做好执行新规章的准备工作,确保新规章如期实施。

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履行铁路行业管理职能,确保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质量,统一全国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国家铁路管辖的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客运段(列车段)、客运公司、票务中心,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各级统计部门及使用旅客运输统计资料的单位。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一、建立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旅客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

二、运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旅客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

三、分析、揭示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规律性在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表现,阐明、预测铁路旅客运输发展的趋势、水平、结构、比例。

2019年《铁路行业统计规则》

2019年《铁路行业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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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的规范和加强-铁路 安全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的规范和加强-铁路 安全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的规范和加强|铁路安全铁路行业统计管理的规范和加强铁路行业的统计是我国行业统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掌握统计的基本概念和学好用好国家统计法是加强与规范铁路行业统计的重要途径。

一、统计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是一种认识活动,一般而言具有三种涵义:从事统计这种调查研究活动的工作,叫做统计工作;进行这种调查活动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统计资料;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这种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就是统计学。

统计作为一种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过程,认识过程其有以下特点:1、从方法、工具的角度看,统计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统计作为一种方法无所不在,统计作为一种方法和工具,上至专业研究人员,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研究和管理决策,下至平民百姓的居家生活都在以这样、那样的方式与统计发生着关系,统计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2、从统计结果看,具有综合度量、比较的功能。

通过对统计结果的综合度量、比较,对社会经济现象做出评价,能揭示社会经济现象在发展中的异同点,说明社会经济现象各标志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达到认识社会的目的。

但是对于同一种事物,采用不同的方法、途径,调查结果也是不同的。

这些结果中,如果统计资料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事物的实际情况,当然可以成为正确决策的基础,有效发挥统计的功能。

但若不能真实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则会产生相反的结果,甚至导致决策的错误。

二、统计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就是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质量的影响,统计法的作用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①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其中第二点对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显得更加重要,各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和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或取得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铁路工务段统计管理制度及工作质量范文(3篇)

铁路工务段统计管理制度及工作质量范文(3篇)

铁路工务段统计管理制度及工作质量范文一、引言随着铁路运输业务不断发展,铁路工务段的工作质量管理举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铁路工务段的工作质量,制定并实施统计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铁路工务段的统计管理制度及工作质量范本。

二、背景铁路工务段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铁路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通过建立统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工务段的工作质量,并为工务段提供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规范。

三、制度概述1. 统计管理目的铁路工务段的统计管理旨在全面了解工务段的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工务段的运行指标,为上级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以便进行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

2. 统计管理内容铁路工务段的统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工作任务统计b) 工作完成情况统计c) 工伤事故统计d) 设备维修统计e) 资源利用统计f) 质量安全统计3. 统计管理职责a) 工务段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统计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b) 各工区、班组负责人:负责填报统计表格,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c) 统计员: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工务段领导层提供定期统计报告。

四、工作质量范本为了保证工务段的工作质量,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工作质量范本:1. 工作纪律a)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拖延、不懈怠。

b) 不违反安全规定,确保工作安全。

c) 依法执行工作,不泄露铁路机密。

2. 工作态度a) 积极主动,投入工作,勇于面对困难和挑战。

b) 保持团队合作精神,有效沟通和协作。

c) 具备责任心和使命感,时刻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顺畅。

3. 工作技能a)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

b) 持续学习和提升能力,紧跟铁路行业发展。

4. 工作效率a)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高效完成工作。

b) 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作业流程,确保工作质量。

c) 善于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提高工作效率。

五、总结铁路工务段的统计管理制度及工作质量是铁路运输安全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铁统计

铁路运输单位劳动生产率统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 ........................................................................................第十二条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三条机务段劳动生产率..........................................................................................第十四条供电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五条车辆段劳动生产率..........................................................................................第十六条工务(桥工)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七条工务机械段(含客专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劳动生产率......................第十八条电务段、通信段劳动生产率........................................................................第十九条快运分公司劳动生产率.................................................................................第二十条特货分公司劳动生产率................................................................................. 第三章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 第四章附则............................................................................................................................. 附表1 铁路运输站段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74)附表2 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6)附表3 机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8)附表4 供电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79)附表5 车辆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86)附表6 工务(桥工)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3)附表7 工务机械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7)附表8 电务段、通信段换算工作量台帐 (99)附表9 快运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5)附表10 特货分公司换算工作量台帐 (116)附表11 铁路局换算劳动生产率统计表 (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劳动经济信息管理,全面反映铁路运输劳动生产率水平,保证劳动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则。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0.01•【文号】铁计[1989]130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铁计(1989)130号1989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结合铁路具体情况而建立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内容。

第2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全面地、系统地组织铁路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统一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发挥劳动工资统计在了解铁路劳动工资情况和适应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满足从宏观上加强和改善工资基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达到从微观上为各单位劳动工资管理的需要服务,促进铁路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则。

第3条铁路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完整地搜集、整理和分析铁路系统的人员数量、构成、分配使用、变动情况;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及劳动保险福利情况;劳动生产率及劳动经济效益情况等;为各级领导制订和贯彻劳动工资政策,编制和检查劳动工资计划提供依据。

第4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统计法》,严格执行国家和部规定的统计制度,如实反映情况。

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

第5条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规则和报表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按正常程序核实订正。

第6条根据劳动工资统计任务的需要,各单位要健全劳动工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人员,至少8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专职劳资统计人员;工程局下属处的工程队和相当工程队的单位(厂)设专职统计员;没有专职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兼办;局、分局(处)要设立劳动工资统计监察,以保证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统计责任单位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2.统计局:负责统筹本地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汇总本地区数据。

3.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运输统计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报表。

三、统计内容和指标1.统计内容交通运输统计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邮政快递和交通设施统计等内容。

2.统计指标(1)货物运输统计指标:货物运输总量、货物运输换算吨公里、道路货物运输量、铁路货物运输量、水路货物运输量等。

(2)旅客运输统计指标:旅客运输总量、旅客运输换算公里、公路旅客运输量、铁路旅客运输量、水路旅客运输量等。

(3)邮政快递统计指标:全年邮件、快件、挂号信、报、包裹总量、邮政收入、快递总量、快递收入等。

(4)交通设施统计指标:交通设施建设规模、道路总里程、铁路总里程、航道里程、民航机场场地面积、设备和主要经济指标等。

四、统计报表和报送1.统计报表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包括:业务收入报表、业务量报表、运输环节成本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和税金报表等。

2.报送机构和期限各级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上报统计报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本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要在每个月的25日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汇报自己对本地区交通运输数据的审核情况。

五、统计建设1.硬件建设要加强对统计软硬件设备的维护和升级,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提供优质和稳定的信息化支撑。

2.软件建设要结合通信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新技术和新应用,尽可能地实现统计数据自动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统计效率和水平。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保障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局依法组织开展的铁路行业统计活动。

本规定所称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主要设备制造及运用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主要设备,包括铁路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三条铁路行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开展统计调查,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国家铁路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铁路行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专项统计机构根据铁路行业统计工作需要具体承担铁路行业专项统计相关工作。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统称为铁路统计机构。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铁路局领导下协助开展所辖地区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职责,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铁路统计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本规定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铁路统计机构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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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保障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局依法组织开展的铁路行业统计活动。

本规定所称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主要设备制造及运用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主要设备,包括铁路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三条铁路行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开展统计调查,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国家铁路局综合统计机构负责铁路行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专项统计机构根据铁路行业统计工作需要具体承担铁路行业专项统计相关工作。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统称为铁路统计机构。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铁路局领导下协助开展所辖地区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职责,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铁路统计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其中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还对专项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本规定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铁路统计机构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铁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提供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放任、纵容或者袒护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抵制任何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第八条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谎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十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铁路行业统计规划、统计规章制度、铁路行业统计标准、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审查铁路专项统计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开展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二)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发布铁路行业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家及铁路行业调查和普查;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中涉及铁路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国家铁路局部署的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搜集、整理、管理、提供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等。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国家铁路局提出统计报告等。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铁路统计人员应当熟悉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拒绝、抵制并按照职权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铁路统计调查对象的主要责任是:(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按要求配合国家统计调查、铁路行业普查和专项调查;(二)按制发的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制度报送数据;(三)制定本单位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四)为铁路统计工作提供稳定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保障;相关人员应当具备执行铁路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五条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铁路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将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一并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铁路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十七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和统一申报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统一制定铁路行业统计标准,保证铁路行业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第十九条铁路行业统计调查表应当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铁路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并予以举报。

第二十条铁路统计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应当以规定的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辅之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

铁路统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做好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的衔接和配套。

第二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执行国家和国家铁路局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标准,保证铁路行业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二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铁路行业统计资料,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铁路行业统计资料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制度。

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铁路统计人员应当对铁路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铁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二十五条铁路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纸介质和其他介质的统计资料的交接、保密和归档管理制度,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实行专人管理,按国家以及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时限保存,不得涂改、丢损和随意销毁。

第二十六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铁路行业统计资料,发布年度铁道统计公报,定期公布铁路行业主要统计指标数据。

铁路行业统计资料未经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审核认定,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铁路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布和使用铁路行业统计资料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的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铁路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调阅、审查及复制与统计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文件、原始记录、台账、报表和其他资料、信息;(二)向被检查单位查询有关事项,询问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三)根据检查结果整理填发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四)将检查情况在行业予以通报;对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未出示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二条铁路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委托其他统计机构开展相关统计工作的,按照依法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于2006年9月21日公布的《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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