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长政办发[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结合《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工作实际,以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在非煤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对石料矿山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升安全生产、环保设施的装备水平,使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城镇规划,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

(二)坚持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环保不达标准、影响生态环境和城镇景观的矿山企业。

(三)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

所有保留矿山企业,按占用资源储量及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市政府制定的价款标准,一次性交清采矿权价款(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除外)。

(四)坚持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的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晋政办发电[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确保春节以后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由省煤炭局牵头组织国土、公安、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抽调近50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10个省级督查组,由厅(局)级领导带队,于2008年3月5日至15日分赴各市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及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督查。

此次督查发现,一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够,现场管理混乱,防范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甚至借复工复产整顿之机违法违规组织施工生产,个别地方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上把关不严,一些县(市、区)复工复产矿井未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对停产和关闭煤矿监控不力。

现就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复工复产工作再次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认真、规范、有序、稳妥进行。

目前正值节后复工复产验收的高峰时期,参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人员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复工复产的规定,逐一对照验收标准进行审查,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质量关。

二、在复工复产验收问题上各单位严禁定指标、赶进度,严禁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

各市、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孟学农省长2月14日在省政府《昨日要情》上“对恢复生产煤矿一定要严格标准,安全一定要百分之百,差一点也不行”的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真正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审批、有验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晋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

2019年4号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2019年4号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月9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80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80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和行业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于8月底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建设全国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安全问责坚持惩处从严、从快、从重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四条凡是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都属于安全生产隐患,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实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报告制度。

企业要结合岗位对标,依托信息系统,将每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乡镇安监站,由乡镇安监站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31•【字号】晋政办发电[2003]116号•【施行日期】200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16号2003年8月31日)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8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8月28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8月31日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8月19日全省煤矿停产整顿一周后的验收复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刘振华省长、靳善忠副省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省委常务副书记张宝顺同志主持了会议。

为把这次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好,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的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传达贯彻刘振华省长、靳善忠副省长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隐患,认真按照省里煤矿复产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煤矿的整顿验收工作。

要把认识高度统一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不能有丝毫的含糊、观望,要讲大局、讲政治,坚决完成好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工作。

凡是整顿验收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该关未关、该停未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尤其是产煤县的主要领导,要全面细化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考核县、乡两级领导的重要内容,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不懈地抓细、抓实、抓好日常安全生产,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真正把安全生产紧紧抓在手上,摆上重要日程,动真的、干实的、碰硬的,坚决不能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要切实做到常抓不懈、一丝不苟,不留死角、不图形式,下大功夫、花大力气,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长政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 月 10日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主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四)各级政府、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

(五)各级政府及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对挂牌包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煤矿企业安措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八)煤矿企业图纸资料和相关证照建立持有情况。

(九)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十)煤矿企业安全结构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煤矿领导跟班下井情况。

(十二)对煤矿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三)对煤矿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四)火工品监督管理情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长政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7号)精神,市煤炭局、长治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依法组织生产。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使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
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5]5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5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以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精神,现对全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市属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煤监、国土、公安、安监部门配合进行现场联合验
收,验收合格后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建设;
其他煤矿由所在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牵头,国土、公安、安监部门配合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