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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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长政办发[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结合《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工作实际,以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在非煤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对石料矿山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升安全生产、环保设施的装备水平,使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城镇规划,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

(二)坚持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环保不达标准、影响生态环境和城镇景观的矿山企业。

(三)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

所有保留矿山企业,按占用资源储量及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市政府制定的价款标准,一次性交清采矿权价款(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除外)。

(四)坚持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的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晋政办发电[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确保春节以后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由省煤炭局牵头组织国土、公安、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抽调近50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10个省级督查组,由厅(局)级领导带队,于2008年3月5日至15日分赴各市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及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督查。

此次督查发现,一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够,现场管理混乱,防范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甚至借复工复产整顿之机违法违规组织施工生产,个别地方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上把关不严,一些县(市、区)复工复产矿井未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对停产和关闭煤矿监控不力。

现就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复工复产工作再次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认真、规范、有序、稳妥进行。

目前正值节后复工复产验收的高峰时期,参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人员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复工复产的规定,逐一对照验收标准进行审查,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质量关。

二、在复工复产验收问题上各单位严禁定指标、赶进度,严禁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

各市、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孟学农省长2月14日在省政府《昨日要情》上“对恢复生产煤矿一定要严格标准,安全一定要百分之百,差一点也不行”的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真正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审批、有验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晋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

2019年4号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2019年4号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月9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80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80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和行业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于8月底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建设全国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安全问责坚持惩处从严、从快、从重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四条凡是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都属于安全生产隐患,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实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报告制度。

企业要结合岗位对标,依托信息系统,将每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乡镇安监站,由乡镇安监站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31•【字号】晋政办发电[2003]116号•【施行日期】200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16号2003年8月31日)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8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8月28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8月31日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8月19日全省煤矿停产整顿一周后的验收复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刘振华省长、靳善忠副省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省委常务副书记张宝顺同志主持了会议。

为把这次复产验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好,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的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传达贯彻刘振华省长、靳善忠副省长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隐患,认真按照省里煤矿复产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煤矿的整顿验收工作。

要把认识高度统一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不能有丝毫的含糊、观望,要讲大局、讲政治,坚决完成好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工作。

凡是整顿验收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该关未关、该停未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尤其是产煤县的主要领导,要全面细化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考核县、乡两级领导的重要内容,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不懈地抓细、抓实、抓好日常安全生产,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真正把安全生产紧紧抓在手上,摆上重要日程,动真的、干实的、碰硬的,坚决不能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要切实做到常抓不懈、一丝不苟,不留死角、不图形式,下大功夫、花大力气,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长政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 月 10日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主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四)各级政府、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

(五)各级政府及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对挂牌包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煤矿企业安措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八)煤矿企业图纸资料和相关证照建立持有情况。

(九)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十)煤矿企业安全结构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煤矿领导跟班下井情况。

(十二)对煤矿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三)对煤矿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四)火工品监督管理情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长政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7号)精神,市煤炭局、长治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依法组织生产。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使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5•【字号】长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煤矿主体企业:目前,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已基本结束。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6号)等文件要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的保留煤矿须在两年内做好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资源价款处置等后续工作,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整合后煤矿企业复产复工,开展矿井改造和煤矿生产,确保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已换发采矿许可证的保留煤矿做好后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围本次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工作范围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已领取了两年期采矿许可证的保留煤矿。

二、程序步骤(一)已领取两年期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按照以下程序依次完成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矿权价款处置等工作,矿山企业准备齐全资料后,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1、煤矿企业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经县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交具有评审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3]3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3]3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3]34号)市直有关单位,驻市有关单位:根据晋政办发电〔2013〕74号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9日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落实和监督考核,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2〕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7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挂牌责任制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管的所有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和技改矿井,各类煤矿企业都要以矿井为单位逐一进行挂牌。

二、挂牌责任人及挂牌煤矿数量从工作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挂牌责任人和挂牌矿井数,原则上每位挂牌责任人的挂牌矿井数量不超过12座。

(一)煤矿主体企业的挂牌责任人煤矿主体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所属煤矿企业的挂牌责任人,煤矿主体企业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具体包矿挂牌责任人。

(二)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挂牌责任人1、市、县两级煤炭局局长、副局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是市级监管煤矿企业的部门挂牌责任人。

2、市、县两级煤炭部门应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依次开始,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和露天矿井的顺序,对煤矿逐一进行挂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动煤矿企业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属地监管的所有煤矿、煤矿主体企业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劳动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察。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对三元、经坊、王庄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属地监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煤矿主体企业负责日常煤矿用工管理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用工的主体,承担煤矿用工主体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设置或明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煤矿企业统一履行煤矿用工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职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长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9号)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府、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

本方案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地方煤矿的节假日停产、区域性停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矿井等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煤矿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必须加强对煤矿复工复产的验收工作,确保矿井设备能正常运行,各项生产指标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制度,确保矿井设备的安全性和生产能力达到预期标准。

二、制定验收标准1. 安全标准:对煤矿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包括火灾排雷、通风除尘等安全措施的完善程度。

2. 环保标准:对煤矿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包括煤矿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以及尘埃控制等环境问题的解决情况。

3. 生产标准: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设备的运行稳定性、生产效率和产量等指标。

三、建立复工复产验收机构1. 成立复工复产验收专家组:由煤矿行业协会、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2. 培养复工复产验收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复工复产验收队伍,对其进行持续的教育和培训。

四、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1. 联合检查:复工复产验收专家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共同进行煤矿设备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完善验收机制:制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评估方法和标准,建立起科学、公平、有序的验收流程,确保验收结果可靠。

3. 制定修复计划:对于未达标的设备和环保设施,煤矿必须制定具体的修复计划,按照时间节点进行修复和改善,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4. 反馈意见和结果:验收专家组将对煤矿的复工复产情况进行评估,给予指导和建议,并将验收结果向煤矿和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五、加强监督和检查1. 建立复工复产验收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验收结果,保障信息透明。

2. 增加复工复产验收频次,对关键煤矿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加强对煤矿复工复产的监督检查,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失职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2024年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实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核心环节,必须高度重视。

为做好此项工作,要切实提高煤矿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确保各项工作的严谨、科学和有序开展。

一、推行安全第一的理念。

要求各级煤矿主管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切实把煤矿生产安全放在首位。

要建立健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制度,细化具体操作步骤。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做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二、注重安全生产细节。

煤矿生产作业中,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需要全员从业者牢记安全操作规程,时刻注意操作细节。

煤矿生产违章操作严禁发生,任何违章违纪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理。

要求每一个从业者都要有责任心,严谨操作,杜绝违章操作,确保生产是有序、安全、高效进行。

三、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坚持“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责任明确、压力传导,形成上下联动、对内对外联防联控的安全生产格局。

实现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全方位监控,确保设备完好、工艺规范、作业安全。

同时,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四、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要求各级煤矿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者,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五、加强信息共享与学习交流。

煤矿集团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工作。

同时,要积极开展行业间的学习交流活动,共同提升煤矿生产安全水平。

六、强化市场监管。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加大对煤矿行业的执法检查力度。

对于存在问题的煤矿,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必须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程遵守程度,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管理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53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管理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53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管理秩序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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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管理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转型跨越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管理秩序的若干规定》(长政发﹝2013﹞14号)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管理秩序的若干规定》(长政发﹝2013﹞14号)(略)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结束——。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长政办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煤矿企业:《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将煤炭行业率先建成本质安全行业,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根本好转,根据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行动纲要,结合煤炭行业特点,特制定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从人、机、环、管等要素和源头、过程、事后各环节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全面提升煤炭产业素质、人员素质、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环境质量和应急救援能力,奋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二、工作目标、实施步骤(一)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到2013年,长治市80%以上的煤矿建成本质安全型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具体目标--煤矿死亡人数在2008年基础上到2013年下降58%以上;--百万吨死亡率在2008年基础上到2013年下降到0.2以下,下降62%以上;--煤矿尘肺病发病率减少50%以上;--煤矿数量控制在110座以内;--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不低于90万吨/年(薄煤层不低于30万吨/年);--综合机械化采煤率达到95%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85%以上;--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100%,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30%;--全员培训率10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2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2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持续深化我市“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推动政府转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着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统筹协调,抓好顶层设计,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

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总责,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分工,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公正监管水平纳入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效”改革协调小组要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各级各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要统筹监管资源。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简政放权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加强审管衔接,根据职责任务变化,科学配置审批和监管执法力量,切实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要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三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

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一三年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3]12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一三年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3]12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一三年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一三年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3]12号)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二○一三年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4日二〇一三年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3〕1号)和全省煤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煤炭安全生产实际,现就2013年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29座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全面改变开拓部署。

年底之前生产矿井全部开掘出预抽工作面进行预抽,实现抽、掘、采平衡,彻底解决瓦斯预抽时间不足的问题。

二、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全部装备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全市未实现地面抽采系统的10座高瓦斯矿井改造为地面抽采系统, 4座在建高瓦斯矿井按要求安装地面抽采系统,4座抽采系统能力不达标的矿井完成提升达标改造。

三、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提高为3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不得少于15元/吨。

四、全面开展煤矿采空区专项调查。

利用地球物理勘探等科技手段查清井田内和周边采空区范围、积水、积气等情况,提高矿井水害防治能力。

五、未完成采掘区域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煤矿,不予复工复产。

六、全市所有承压开采矿井按规定进行开采安全评价,对接近或已进入承压区域的矿井,要进行三维地质勘探。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t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但仍存在部分煤矿存在违规违法生产、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等风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产能的不断提升,煤矿安全形势更为严峻。

为了确保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序进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2. 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突出问题导向,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3)加强技术支撑,推进煤矿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4)强化培训教育,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5)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内容与流程1. 通知与准备阶段:(1)发布文件,明确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

(2)统一命名、分类煤矿,建立煤矿复工复产登记台账。

(3)煤矿组织自查自纠,普查隐患并及时整改。

(4)组织煤矿复工复产申报材料的编制和提交。

2. 煤矿复工复产申报与审核阶段:(1)煤矿通过电子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2)煤矿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3)审核合格的煤矿,颁发复工复产许可证。

3. 煤矿复工与验收阶段:(1)煤矿组织开展内部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实地验收,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情况。

(3)煤矿按照验收意见整改不足,并重新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的煤矿,方可正式复工复产。

四、煤矿复工复产评估指标1. 煤矿地质条件评估指标。

2. 煤矿瓦斯、煤尘等灾害防治设施评估指标。

3. 煤矿采掘工作面支护设施评估指标。

4. 煤矿生产设备安全指标。

5.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评估指标。

6.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评估指标。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1. 政府相关部门:(1)制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2)组织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和开展实地验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6•【字号】长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元月十六日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的通知》(长发〔2009〕8号)、《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长发〔2010〕17号),《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厅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中指定的创建试点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等。

第三条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由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由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负责具体组织承办。

第二章验收组构成第四条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由验收工作组实施。

验收工作组组成人员:(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监局等上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二)试点单位验收工作涉及的相关行业专家;(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委及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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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
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5]5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5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以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精神,现对全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市属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煤监、国土、公安、安监部门配合进行现场联合验
收,验收合格后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建设;
其他煤矿由所在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牵头,国土、公安、安监部门配合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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