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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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
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5]5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5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以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精神,现对全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市属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煤监、国土、公安、安监部门配合进行现场联合验
收,验收合格后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建设;
其他煤矿由所在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牵头,国土、公安、安监部门配合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