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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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五个要点

能否正确使用税务执法文书,反映了一个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如果文书使用错误,不仅会影响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加大执法风险,有时还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使用执法文书,至关重要。笔者依据工作实践经验,对常见税务执法文书使用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询问通知书”只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部分税务机关在使用“询问通知书”时,不区分被询问对象是否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律使用该文书,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询问通知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而设置,即用于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因此,该文书不适用于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对象。

有的“询问(调查)笔录”不需要“询问通知书”

不少税务人员以为,只要有“询问(调查)笔录”,就一定要有“询问通知书”,其实并非如此。因为“询问通知书”仅适用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询问(调查)笔录”除了用于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外,还可以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用于询问其他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此外,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询问时,也可能不需要再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应适用于专用通知书以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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