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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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正

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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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7118-96 新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范》、《山东省“一通三防”实施细则》、《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有关条文的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综合防灭火措施,为加强矿井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现结合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㈠预防外因火灾的措施

一、防止火灾产生

1、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产生和存在

⑴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如打火机、火柴等);严禁穿化纤衣服。

⑵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⑶木料场、矸石山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⑷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⑸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正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⑥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2、防止井下爆破引发火灾

⑴井下爆破,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⑵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采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爆破,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⑶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⑷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⑸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严格依照爆破说明

书进行爆破。

⑹每次放炮前后,附近20m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⑺装药前和放炮前,由采掘兼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和爆破。

⑻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⑼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当作回路。

⑽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眼封泥。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⑾爆破材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⑿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⒀爆破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爆破的规定。

3、尽量不用或少用可燃物和材料,不得不用时应与潜在热源保持一定的距离。

⑴井下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抗静电、阻燃风筒;潜火源附近的井巷支护应用砌碹、锚喷、金属钢棚,还应注意用材要相互配套。

⑵可燃物和材料的堆放地点与建筑物和井口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⑶井下使用的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有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变压器油必须安全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应有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仍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4)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4、防止机电火源产生

⑴机电设备必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调整制度,保证其安全运转。胶带和链板运输机的液压联轴节必须按规定注油,始终保持易熔安全合金塞性能良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代用品。

⑵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⑶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⑷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移动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有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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