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九府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9月13日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是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规划引领、合理布局;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一户一宅、节约集约;注重风貌、彰显特色”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保障村民住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鼓励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有条件的地区应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及时受理、限时审批的原则。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3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3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自住房屋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即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辅助用房)的集体所有土地;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村民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实施日期】202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8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七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涛2020年4月22日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包括村民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生态宜居、节约用地、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将村民建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二)建立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联合工作制度和综合执法机制;(三)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村民建房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管理,通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二)依法办理村民建房的审批或者审核手续;(三)接受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四)接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村民建房安全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五)对村民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六)接受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对宅基地违法用地进行查处;(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村镇建设正文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由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4日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30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耕地保护、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生态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村民住房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二)建立村民住房建设联合管理工作制度和执法机制;(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四)将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二、规划与选址(一)规划编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二)选址要求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程序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批流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人均耕地不足 05 亩的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30 平方米;2、人均耕地 05 亩以上不足 1 亩的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 平方米;3、人均耕地 1 亩以上的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毕节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房屋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按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办理。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街道)作为城市发展控制区,其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二)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征用,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鉴定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六)符合村庄规划及用地选址要求,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建设发展农家乐及农家旅舍(馆)的;(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金政发〔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47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9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6月25日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建设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节约集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编制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开展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使用的私有住房(以下统称“村民自建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属地管理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负责村民自建房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用地审核批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进行村民自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

自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第四条村民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满足村民需求,体现特色风貌。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上位规划组织开展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引导村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统一组织实施住房建设。

村民住房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

村民自建房应符合抗震、无害化卫生厕所等要求,要与美丽村居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打造彰显泉城文化和建筑风貌的泉城特色新民居。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建房实施细则;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自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8月31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30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并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团块、整村、连村成片就地旧村改造项目和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建造公寓- 2 -- 3 -划选址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1.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后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二)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异地搬迁新建的;(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就地拆改建的;(四)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无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住房困难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拆改建房屋所在区域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且拆改建范围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相关要求;(二)拆改建房屋土地和房产权属、居住人口等证件、证明- 4 -材料清晰(或已经相关部门确认);(三)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拆改建的书面意见。

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12月22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合法住房进行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权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筑风貌引导、不动产登记、依照职权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等有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指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乡村振兴、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四号)《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曾文明2017年10月27日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节约用地、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实行分类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实行分区管控。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中心城区(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调控的界限,包括现有建成区和未来城镇建设预留空间,是防止城镇无序蔓延,促进城镇紧凑布局和集约发展的规划管理边界。

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城镇开发边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划定,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开发边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划定,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

—1—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户建房规划、用地的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户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户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并负责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户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户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户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进行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户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注重风貌。

农户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宁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宁乡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日宁乡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品质和安全,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是指玉潭街道,城郊街道,历经铺街道,白马桥街道,夏铎铺镇,金洲镇,菁华铺乡桃林桥村、傅家塘村,双江口镇长兴村、檀树湾村、白玉社区,回龙铺镇侯旨亭社区、丰收村、金玉工业集中区,坝塘镇金洲村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当地农村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益,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土地上建造的供本人家庭居住和使用的房屋。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遵循“先规划、后用地,先审批、后建设,一户一宅、适度集中、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

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鼓励村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村落,积极参与创建美丽乡村和生态旅游示范村。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住房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和规模,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环境精美、改善生活”的原则,严格控制分散选址建设,引导村民适度有序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居住。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7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5月5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的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并负责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户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进行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15〕4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15〕4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 1 月 29 日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向上级举报、检举。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鼓励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在城镇购房,具体政策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0日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他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用地,遵循户有所居、标准控制、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所需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工作;(二)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开展违法用地查处;(三)指导闲置农村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3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佳晨2021年4月27日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新建、重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村民个人建房。

即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建设住宅的活动。

(二)统一建房。

即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统一建房。

(三)符合当地实际、农村村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

前款第(一)项所称户,是指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注重乡村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生态环保、风貌协调的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尊重农村村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域特色,坚持安全、经济、绿色、适用和美观,保证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处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村庄规划和住宅通用图集编制、建筑风格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沅江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以及沿城、沿路、沿水地段等重点控制区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的沿城,是指城镇建成区周边;沿路,是指交通干线两侧;沿水,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周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当地农村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益,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供本人家庭居住和使用的
房屋,不包括生产用房。

第四条市、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严格执行“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原则。

第六条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相对集中居住、按图建设施工、引导统一建筑风格”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模式。

第七条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产业,引导村民建设“节能省地、绿色环保、优质价廉”的产业化住房。

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做好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庄的保护与开发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切实发挥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