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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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3.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物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6.证人和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在我国,证人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自然人的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需要出庭做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做证。

7.鉴定意见。

鉴定可分为诉讼内的鉴定和诉讼外的鉴定。

诉讼内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直接指定或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反之,诉讼外的鉴定,则是未经法院委托和指定所进行的鉴定。

诉讼外的鉴定,既可能在诉讼发生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多数情况下是在诉讼发生前所获得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常使用,具有类型化特征的鉴定意见,例如工程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医疗鉴定等。

类型化鉴定通常要求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

另一类是非类型化鉴定,它不像类型化鉴定那样在某一特定领域中经常发生,因此对鉴定人没有特定资质要求,只要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可以进行鉴定。

证据种类与分类

证据种类与分类

(五)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交 由鉴定部门而得到的书面结论。 2.鉴定结论中的问题: 规范鉴定主体 ; 规范鉴定程序 ; 规范鉴定结论的效力标准 .
3.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
一些国家将鉴定人的意见定位为证言, 专家可以作为证人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属于证人 证言性质
(六)视听资料
邵达立诉张尔申案
诉讼时间:2001年1月 原告:邵达立 被告:张尔申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邵达立和被告张尔申原本是英国输力强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同 事。2000年3月8日,该公司电脑上收到了29封相同内容的英文电 子邮件。该邮件内容为:“邵达立是被迫辞职的,因为他盗用公 司资金并用假收据谋取财产。”原告看后气愤异常,根据这些邮 件的发信地址(eszheng@),原告断定这是被 告所为。2000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被告在互连 网上散发的电子邮件中,用捏造事实的方式及侮辱性语言对其名 誉进行诽谤,要求法院判决张尔申予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 失及经济损失共计51563元。
2.物证与书证,鉴定结论,勘验 笔录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 记载或表述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 证明作用的书面载体. 2)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3)物证与鉴定结论. 4)物证与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被害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在狭义上仅指当事人在诉 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 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 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广义上当事人陈 述还包括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 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 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 述等.
原告收集的证据
1)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北京大学心理系临床实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证据两个字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无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讲求证据。

证据有三大类,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以及行政诉讼证据。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

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民事诉讼法5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审判者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58条》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等。

这些证据种类的规定,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发票、凭证、信件等,这些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工具、证件、衣物、车辆等,这些物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这些资料可以直接展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口头陈述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鉴定结论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结论,这些结论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展现案件现场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说明,这些陈述和说明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的保全必须及时。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诉讼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运用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证据的运用中,审判者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研究、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裁判。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一、物证
2.证明力 ▪ 特点 客观性 直观性 ▪ 具体把握 把握外部特征 把握材料属性
二、书证
1.概念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 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特征 ▪ 多样性 ▪ 关联性 ▪ 可知性
二、书证
3.书证与物证 ▪ 区别 证明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 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材料属性来证明案情 ▪ 联系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实物证据) 证明力具有共同特点,即客观真实性强 有些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六、当事人陈述
2 .当事人承认 ▪ 含义 当事人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 表示 当事人承认有别于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 法律效力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 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 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六、当事人陈述
▪ 构成要素 承 认 的 时 间 : 诉 讼 上 的 承 认 , 不 包 括 诉 讼 外的承认 承认的对象:由当事人向审理该案的审判 人员做出 承 认 的 方 式 : 明 确 的 意 思 表 示 为 原 则 , 默 示为例外
▪ 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能力。证明力与 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 具备的内容要件。
➢ 证据力与证明力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据力 证明力
形式要件 内容要件
证据的种类
➢ 把握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准确识别各种证据 ➢ 理解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 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BCDE
三、证人证言
➢ 某伤害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4个 人在场,其中( )不能作证人。 A.张某是盲人 B.王某是聋哑人 C.李某是一年级小学生,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 D.赵某患精神分裂症,前不久重伤他人,但法院 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样的话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

关于证据,我国规定了很多个种类,不同的物品属于不同的证据。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1.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体,如凶器、赃物等。

物证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案件中的作案手段、作案人的行踪等重要信息。

2.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账簿等。

书证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易、合作、通信等关键信息。

3.口供:口供是指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口头陈述。

口供可以提供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身份、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重要信息。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案件发生时或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

视听资料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人的声音、作案手法等重要信息。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物品、物体、文书等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可以提供物品真伪、物品使用过程等关键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案件中非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作案手法、作案动机等重要信息。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勘验时所记录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手法、作案人的行踪等关键信息。

8.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流、行踪、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

第11章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第11章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例1】秦某带着8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 主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秦某被摊主用刀 背打击造成面部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 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某的儿子属于哪类 诉讼参与人?( ) A.被害人 B.证人 C.见证人 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 【答案】B
【例2】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 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 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答案】D
【例2】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 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 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 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 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侧谎仪就显示其撒谎。 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 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 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 【答案】D
(二)书证
1.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 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 他物品。 2.种类 (1)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如出生证、工 作证、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户口本等。 (2)反映人们各种经济关系的书证。如账册、票 据、小金库的各种白条、收据、经济合同等。 (3)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等。 (4)各种公证文书、裁判文书等。
二、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 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这种 划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证据分类不同于证据种类,证据的种类是 由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

一、行政案件证据种类《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五)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

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意见。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

我国证据种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证据种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证据种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提到诉讼或者一场诉讼的胜负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证据,确实,要想拿到这场诉讼的胜利,首先我们得有足够的证据来为我们来证明,但是证据又分为很多种,最容易理解的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那么我就来说一下▲我国证据种类划分的标准都有哪些具体的方面。

▲一、证据分类的概念1▲、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划分。

我国对证据的分类,从传统出发,存在法律上的分类与学理上的分类两种形式。

2▲、所谓法律上的分类,是依照现行的各类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的分类。

这种分类形式是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进行划分的,故而习惯地被称为证据的种类。

3▲、而学理上的分类,是指法学理论界从证据的来源、效力提出的主体等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的划分。

随着我国对证据法学研究的深入,证据法学理论界的成果逐渐被司法界所吸纳而规定为法律或成为司法解释的内容。

4▲、对各种证据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组研究,揭示各类不同证据的特点,提出正确运用各种证据的一般规则,以求得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共同规律性的认识。

▲二、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关系1、证据分类以证据种类作为研究对象,同时由于证据分类是对各种证据的特点、作用进行深入全面研究后所形成的一种理论体系,因而又是证据种类的丰富和深化,两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2▲、划分的标准不同。

证据的种类只有一个划分标准,即证据的存在形式,而证据的分类则有多个划分标准,如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来源等。

3▲、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同。

证据种类由国家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法律对每一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作了具体规定,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证据分类则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第九章 证据理论

第九章  证据理论

第九章证据理论第一节证据概述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概念: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与证据资料之别。

二、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的区别1.诉讼证据会导致相应法律后果;2.诉讼证据要受法律约束;3.诉讼证据都是已发生、收集、事实;4.诉讼证据要受诉讼期限的限制三、证据的特征:(一)客观性: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

关联性也须是客观存在的。

要求把两种情况排除在刑事证据体系之外:一是类似行为;二是品格。

英美证据法中的“关联性规则”。

(三)证据的法律性(合法性或许可性)法律性同客观性的关系:法律性保障客观性。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一类物证、书证一、物证概念: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收集:1、通过勘察现场收集。

2、通过搜查。

3、通过向有关人、单位调查。

4、通过询问、讯问了解物证处所。

二、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收集、判断;与物证的区别。

第二类证人证言一、概念:证人将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所做的陈述。

证人应说清所知道案情的来源。

二、特点:是对案件情况的客观阐述;受主观、客观的影响。

三、证人资格问题1.凡知道案件情况,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是当事人以外的人;4.证人具有优先地位;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6.“见证人”不是证人。

我国证人作证制度“怪现状”:1.证人向警察、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2.书面证言普遍使用。

证言笔录真实性无保障;3.警察不作证。

质证时往往只有警察能说清证据取得情况。

问题:1.同案人能否互为证人?2.辩护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人?四、证人的权利、义务观点:1.明确规定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和处罚措施;2.增加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规定。

如被告人近亲属;特殊职业人员,律师、神职人员、医生护士等从事特定职业时获得的客户秘密;公务人员等。

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页眉可删)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什么?导读: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一、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什么?1、视听资料与书证。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无可比拟。

2、视听资料与物证。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

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物证是以自己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手段为载体的再现。

二、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怎么样的?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录音录像资料,是指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将声音、图像如实的加以记录,通过该记录的重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电脑储存资料是指通过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和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视监视资料是指对特定人或物通过电视监视手段所获得的图象和声音,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民诉 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对比表格

民诉 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对比表格

一、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概念及区别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在法庭上对事实予以证实的程度。

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取决于其本身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一般由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而证明能力则是指证据能否有效地用于证明某一特定事实,即证据对特定事实的证明功能。

证明力是客观的,而证明能力是主观的。

证据的证明力高并不意味着它一定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反之亦然。

二、证据种类及其证明力与证明能力对比1. 书证书证的证明力较强,一般来说,书证公证和经过认证的书证的证明力更强。

但是,在证明能力方面,书证只能证明其载明的事实,对于其他事实的证明能力较弱。

2. 口供口供的证明力较弱,容易受到证人信誉、作伪动机等因素影响。

在证明能力方面,口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某些事实进行有效证明,但也存在证明能力较弱的情况。

3. 物证物证作为客观存在的物品,其证明力较强。

但在证明能力方面,物证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和状态,对于其他事实的证明能力相对较弱。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证明力和证明能力上都具有较高的地位,因为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其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较强。

5.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受到技术手段和制作过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6.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取决于证人的信誉和作证情况,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能力,但也存在证明力较弱的情况。

三、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分析及应用1. 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官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来判断事实的真伪和相关责任。

2. 在举证责任上,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方应当选取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较强的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做出公正裁决。

四、结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正确把握其区别及对比,有利于当事人选取更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也有利于法官准确地判断事实和责任。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信息中心==【答疑解惑专栏】疑问1:视听资料与书证有何区别?解答: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或者其他科学方法反映的形象和声音,以及电脑中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中也有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并不是单纯的以文字和符号来表达思想或者行为的内容,而是不仅可以静态地反映待证事实,而且能动态地再现待证事实的场景。

疑问2: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作证人吗?解答:可以。

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只要能够正确地表达意志,并且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都可能作为证人。

当事人的近亲属只要与本案没有法律上和利害关系,即使是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可以作为证人。

不过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疑问1:聋哑人可否当证人?解答:可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第70条规定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该条从肯定和否定两个角度对证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也就是说,只有两种情况不能作证人:一是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二是虽然了解案件情况,但不能判断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如精神病人(包括处于发作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除此之外,都可以作为证人,某些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如聋哑人、盲人等,仍能以其他健康的器官感觉和了解到案件的某些真实情况,应允许和要求他(她)就其了解到的情况向法院作证。

另外,未处于发作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也可作为证人。

疑问1:当事人陈述的特征是什么?解答:当事人陈述有具有“双重性”,一是具有可能的真实性,二是具有可能的虚伪性,并且常常是可能的真实性和可能的虚伪性并存。

可能的真实性是因为当事人是争议的民事纠纷的直接参加者,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状况比任何一个人都清楚,这使得他们有可能向法院提供争议案件的全部真实情况。

刑事诉讼的八大证据种类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八大证据种类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八大证据种类都有哪些刑事诉讼八种证据种类有哪些法律常识: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种类具体如下:1、物证,其以其物品的物理特征等外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其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的八大证据种类都有哪些法律常识:刑事诉讼的八大证据种类,具体如下: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有效的证据需要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的主体合法即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须符合法定的要求;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4、证据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什么一、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什么1、举证时效。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出台前,民诉法仅规定了当事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而没有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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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以录音做证据选视听资料还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两者的来源不同、取得方式不同、载体不同。

关键是你录音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是证人就案情做的证言那就是证人证言,如果不是那么就应该是视听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操作中,如果证人不出庭,证人证言被采信的可能性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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