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法治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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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三十屏
总前言
中华法制文化源远流长。在原始氏族社会末期,出现了远古人类社会“法”的萌芽。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夏朝建立,中华法制史化开始有文献记载的历史。亘古往今,风云激荡,王朝更迭,屡废屡兴,历经数千年岁月洗礼,古代先驱圣贤们创立的法制思想和司法理念的精髓,亦然值得汲取和借鉴。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的法制文化,汲取外国法律文化的精髓,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制理念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厚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书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二)中国法制思想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
当原始阶段的风俗习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而且体现的意志为国家意志时,这种风俗习惯即成为法
二、中国法起源的特点
1. 血缘关系的纽带随着国家的建立更加强韧
2.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随国家的建立得以加强
3. 刑起于兵:
(1)首先用来惩罚战俘;
(2)用于惩罚本部族内的士兵;
(3)军事长官兼理司法;
(4)战争本身就是惩罚。
4. 法出于礼:
(1)礼是一种仪式,礼起源于祭祀;
(2)礼是一种精神,在古代指宗法伦理;
(3)礼是一种规范,礼是维护社会政治秩序,
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差别性的规范。
三、中国法起源对后世的影响:
1. 由于血缘关系纽带的加强,使家法、族法在中国古代法体系中成为法定一个重要形式、渊源;
2. 亲亲、尊尊成为法的重要精神,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皇权至上成为重要特点之一;
3. 中华法系以刑法为主;
4. 礼法结合,即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
(三)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原始社会末期,我们的先民遵从的主要是习惯法。夏代的法律总称“禹刑”,商代的法律总称“汤刑”,西周的立法包括制“礼”和作“刑”两个方面,“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其中最重要的是赎刑性质的《吕刑》。夏、商、西周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夏朝实行“天命、全罚”制度,商代有“神判”制度,西周强调贯彻“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
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皋陶造狱的文字记载
古籍文献有关皋陶造狱的记载有许多,《急就章》:皋陶造狱法律存;《广韵》:狱,皋陶所造;《唐律疏义》:皋陶造狱。中国古代监狱中都恭奉皋陶的画像。上图为山西洪洞县志关于皋陶造狱。
商代文字所见刑罚青
《左传》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晋书》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商代刑罚制度有进一步发展,《荀子·正名》称:“刑名从商。”可见商代刑名对后世影响之大。据文献记载,当时常用的刑名主要有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并已得到殷墟甲骨文的印证。五行之外,还有许多酷刑,如孥戮、劓殄、炮烙、剖心、脯等。可见其刑罚有较大的随意性。
炮烙之法
南纣王荒淫无道,“以酒为池,悬肉为林”,并作“炮烙之法”:用青铜制成空心铜柱,蹭燃烧木炭,将铜柱烧红,对敢于议论他是非之人,即绑在铜柱上活活烧死,或命之行走于铜柱之上,因烤烫而落于火炉烧死。纣王的凶残暴虐,加速了商朝的灭亡。
大孟鼎:明德慎罚
大孟鼎,高101.9厘米,口径77.8厘米,为周康王23年贵族盂铸的祭器,与之前成王时期铸的铜器班簋、师旅鼎,均记载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大盂鼎内壁铸有铭文19行291字,记述康王命盂管理兵戎,并赐给香酒、命服、车马及1700余名奴隶之事,其中
内容进一步强调“敏谏罚讼”主张。意思是决讼断狱要规定期限,不得滞留,以防滥狱、滞狱,为研究本周奴隶制度、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该鼎传流至今历经数千年,过中曲折,令人慨叹。
吕候制刑——训匜
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候制刑,他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原则,“作修刑辟”。史传《吕刑》有“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原本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其中记载着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西周中晚期青铜器---训匜,在其上铭文157字,记述了周王重臣伯阳父依据当时的刑法处理了一件案子,因诬告上级训,一位任牧牛的小官被判处鞭打1000、黥面、免职,也可按照当朝法典交金(铜)300鑀鞭打500处理。训最后收到了金制作了这件青铜器。
法律事件:
武吉本是樵夫,姜子牙钓于磻溪,二人相遇认识了在胃水旁钓鱼的姜太公(子牙),见子牙用直钩钓鱼大笑,子牙看武吉气息断曰:“今日入城打死人”。武吉怒别,担柴入城,误触王相致死,文王画地为牢,武吉后被暂释,照顾老母至秋后正法,老母令其找姜子牙求救,太公收其为徒,授兵法,又令其挖坑施咒破解先天数。秋后不见武吉伏刑,文王演先天数,以为武吉已畏罪自杀,后文王碰见武吉,武吉引文王见姜太公,受封武德将军,师徒二人为文王效力。
(四)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诸候国通过破处西周在宗法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变革举措,使得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
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晋国“铸刑鼎”、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等,都是这个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管仲:以法治国
管夷吾,字仲,人称管仲。曾做过三次小官都被辞退。齐桓公执政后,拜管仲为相。管仲立号令,定刑罚,竭尽全力,帮助齐桓公治国安邦,使齐国由乱到治,民心整齐,终于成为“春秋五霸”中的第一霸,管仲被称为“春秋第一相”。管仲死后,出现了一部名为“管子”的书,内容复杂,其中很多体现法家治国思想的内容,但并非管仲一人之言。
李悝:成文法典之鼻祖
李悝,魏国人,相传是儒门弟子子夏的弟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历代刑事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