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定图则地块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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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1.【编制依据】为贯彻国家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我市容积率管理,提高容积

率确定的科学性,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送审稿(以下简称《总规》),借鉴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目前容积率管理需求,制定本指引。

2.【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法定图则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3.【适用用地类型】本指引主要为法定图则编制中的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C)、工业

用地(M)、仓储用地(W)及其混合用地的容积率确定提供依据。

政府社团用地(GIC)、对外交通用地(T)、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特殊用地(D)等,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确定。

第二章居住、商业用地

4.【计算公式】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C)地块容积率确定方法如下:

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C)地块容积率上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的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修正。计算公式如下:

FAR规划=FAR基准×(1+ A1)×(1+A2)…;

其中:FAR基准为对应的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

A1、A2等为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分别为地块规模系数、交通修正系数等。

5.【密度分区模型】全市用地共划分为六级密度分区(详见附图1)。I级密度分区位于基本

生态控制线及其临近区域内,应严格控制,其容积率确定应专门研究。

6.【基准容积率】各级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按表1和表2确定。

(1)表1:居住用地(R)基准容积率表

(2) 表2:商业用地(C )基准容积率表

7.

【地块规模修正系数】地块规模修正系数分为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两类,分别按下表确定:

(1)表3:居住用地(R )地块规模修正系数表 * 不满1公顷的忽略不计,表4同。

(2)表4:商业用地(C )地块规模修正系数表

8. 【交通修正系数】交通修正系数包括地铁站点修正系数和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当两个影响

条件同时存在时,应在两者之间选取较大值作为交通修正系数。 (1) 地铁站点修正系数

1) 站点综合定位根据各地铁线路详细规划成果确定;

2) 以站点几何中心作为规定半径计算基点,规定半径分别为200米和500米两个等级; 3) 对跨越不同规定半径的地块,应依据相应的修正系数和影响范围面积加权平均,折算

到整个地块; 4) 远期实施的地铁线路站点一般不考虑修正。 表5:地铁站点修正系数表

(2)周边道路修正系数

1)根据地块与周边城市道路的关系,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分为四类:一边、两边、三边及

周边邻城市道路的地块;

2)周边城市道路指地块直接相邻的、双向行车道在2条以上的支路、次干道和主干道。

表6:周边道路修正系数表

第三章工业、仓储用地

9.【基本规定】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的容积率下限分别按《深圳市工业项目建

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深圳市物流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标准》确定;本指引仅对地块容积率上限作出规定。

10.【工业用地】工业用地(M)容积率上限规定详见表7,工业产业园空间分布详见附图2。

表7: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指标

11.【仓储用地】仓储用地(W)分为物流园区仓储用地、一般仓储用地和特种仓库用地三类。

(1)【物流园区仓储用地】物流园区仓储用地指总体规划所规定的5类9个物流园区内的用地,其容积率不宜超过4.0。

(2)【一般仓储用地】一般仓储用地主要指前款以外、以储运为主、无特殊要求的仓储用地,其容积率不宜超过3.0。

(3)【特种仓库用地】特种仓库用地主要指前两款以外、以储运为主并有特殊要求的仓储用地,如特种仓库、危险品仓库、战略储备仓库、专业堆场等,其容积率上限应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确定。

第四章混合用地

12.【混合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以一种用途为主、兼有其它一种或多种用途的用地。混合方式

一般包括:

(1)商业(含办公)与居住混合(通常称为“商住用地”);

(2)商业与工业混合(通常称为“商贸地带”)或办公与工业混合(通常称为“研发用地”);

(3)商业与仓储混合(通常称为“物流用地”);

(4)其它。

13.【计算公式】混合用地容积率按下式计算:

FAR混合=FAR1×K1+FAR2×K2+ FAR3×K3…;

其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确定的容积率;

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14.【物流用地】物流园区内商业功能要求较高,且建筑功能比例明确的地块,容积率可按混

合用地容积率公式计算,但不宜超过4.5。

第五章城市更新地区

15.【基本规定】法定图则中城市更新单元内改造地块容积率,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

础设施等支撑条件的前提下,可在计算容积率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提高。

16.【政策奖励】在城市更新单元内,提供非仅服务于本单元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

础设施的,可依据土地贡献率等给于相应的容积率奖励。

第六章特别规定

17.【基本规定】除以上规定外,容积率确定还需充分考虑其它特殊控制要求,如土地综合承

载能力、景观生态要求等。

18.【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对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如城市门户、城市地标、文化商业中心、历

史文化保护等地区,可结合城市设计的要求确定容积率。

19.【条件制约地区】对建筑高度、密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如特殊地质构造区、机场净空、

微波通道、危险品仓库等地区,应结合专业要求确定容积率。

20.【景观生态地区】在滨海、滨河、临山、城市公园等景观资源相邻地区,以及水源保护区、

红树林湿地等生态资源相邻地区,地块容积率应在环境评估等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给予适当折减,以保证景观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安全。

21.【配套制约地区】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置紧张,且确无法解决的地区,应适

当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地区基本配套要求。

22.【地形受限地区】因受地形、地貌等环境条件制约,应适当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国家相关

法规、规范的要求。

23.【设计规范要求】容积率确定应考虑建筑间距,满足国家和地方日照、消防等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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