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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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标 签】反馈报告工作,减免税审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6﹞178号

【发文日期】2006-12-11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其他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乐税注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现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纲要》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作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环节,反馈报告工作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建立税收政策反馈机制,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税收政策问题,准确细致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及时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选择现行税收政策在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和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反馈报告。对新出台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时效性强的问题,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增强反馈机制的及时性。对涉及到税制改革方向决策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税收问题,应当组织专题调研,提高对策建议的可行性,保证反馈报告的质量。

为提高反馈报告工作质量,使问题分析深入有据,各地税务机关要抓好基础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充分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掌握每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税收变化和经济社会影响。

三、精心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组织落实

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把反馈报告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反馈报告工作涉及业务部门多,统筹协调任务重,为保证反馈报告工作顺利实施,各省税务机关可成立由局领导牵头负责、多部门参加的反馈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反馈报告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是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馈报告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综合性强,各地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作为税政管理的综合部门,牵头负责反馈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

法规部门要牵头汇总、整理从各种途径搜集到的税收政策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上报,必要时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对单个税种税收政策问题,法规部门要依靠专业部门优势,发挥专业部门积极性,合力做好反馈报告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法规部门,并积极参与反馈报告工作,在税款征收、税源管理、减免税审批、执法监察、内部审计、人员巡视等各项工作中发现重要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法规部门。

三是要完善制度,充分保障。首先要有制度保障,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起分工清楚、责任明确的反馈报告工作组织制度,要细化各部门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建立起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保证信息搜集渠道的畅通和调研组织工作的落实。其次要有人员保障,法规部门应当努力增备、选拔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骨干人员,负责反馈报告工作。最后,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和反馈工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对《实施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附件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促进税收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

发[2005]170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政策,为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税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与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的其它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 (二)没有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难以操作执行的;

(四)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

(五)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六)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并反映新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新的社会形势对税收政策调整的要求及对征管措施的改进要求。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通过以下方面:

(一)规范性文件会签、会办;

(二)税源管理、征收税款以及单个税种管理;

(三)税务检查;

(四)重大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

(五)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六)审计、行政诉讼、举报、信访、媒体报道等外部监督;

(七)其它。

第六条 对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省级税务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三种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第七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主要针对新制定实施的税收政策,提出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体现政策反馈的及时性。对新发现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也可在发现问题后即时上报。

第八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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