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例具体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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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及实践思考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及实践思考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及实践思考作者:朱莹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从公检法司及各界的研讨情况看,新刑诉法修正案73条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其理解难以统一,容易产生立法本意与现实执法间的偏差。

本文拟结合73条的具体规定及各界的研讨内容,从立法及实践方面剖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今后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者简介:朱莹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66-02新刑诉法修正案完善了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经修订,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区别于以往同取保候审统一加以规定的形式,自成体系,增设了包括特定的适用条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及折抵刑期等在内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体现在新法的第73条。

从各界的研讨情况看,73条所涉及的许多规定理解不一,正确理解、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提出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修法建议,其立足点是将监视居住定位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划分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之间强制程度的梯度,实现强制措施体系内的合理架构。

从定性来看,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强制程度上低于拘留和逮捕,属于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然而,修订前法条上对于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采取合并规定的模式,二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上也较为相似,加之实践中对于住所及指定居所空间范围的划分缺乏统一的遵循标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强制程度上的差别因而显得较为模糊。

此次修正案起草已经注意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独立的适用条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及对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及对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及对策作者:郑华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3期【摘要】新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刑事讼诉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在其运行途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就需要检察机关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制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来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对策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观此法条,可以了解到设立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和停止强制措施的权利。

与普通监视居住相比,在人身自由限制上力度加大,类似于“半羁押”的强制措施,限制程度介于普通监视居住和逮捕之间。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非新型的强制措施。

“非新型”指适用监视居住的义务规定、期限规定和后果规定等同样也适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性质及司法适用问题上与监视居住并无二致。

如果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使用条件就必然是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是新型的强制措施,更不是“第六种强制措施”。

而是一种依附于监视居住并且又是相对独立的强制措施。

第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非羁押性”是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管制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具有同样的价值判断,管制是开放性的刑罚,并不剥夺人的人身自由。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于既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备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替代措施,也是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补充措施。

浅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浅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浅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董建摘要刑事诉讼法新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高检院也专门下发《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形,其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可是其也暴露出很多弊端,许多人担心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机制作者简介:董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302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含义和价值(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特殊类型加入,虽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但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以法律为唯一的依据。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价值首先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可以防止办案人员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出逃、证据灭失和串供等情况,确保在诉讼时能够到场;最后,可以改变传统办案模式,防止出现新的违法行为。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决定环节存在的问题1.决定机关自动扩大适用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两种情况适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两种情况均存在人为主观色彩。

当办案人员碰到这种模棱两可的时候,有时为了达到办案目的,就会人为的“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有人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第一步,可能刚刚将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立马找到些理由将其逮捕。

2.决定主体之间任务混乱: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现实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明确的分工,工作侧重点不同,这样交叉的工作,容易产生漏洞,况且两个机关平时工作配合就存在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更是容易权力滥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的理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的理解

修订 后 的 《 刑事 诉讼 法 》第 7 3 条规 定 “ 监 视居 住应 当在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的住 处 执 行 ;无 固定 住 处 的 ,可 以在 指 定 的 居 所 执行 。对 于涉 嫌危 害 国家安 全 犯 罪 、恐怖 活 动 犯罪 、特别 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 察 院 或者 公 安 机关 批 准 ,也 可 以在 指定 的居 所执 行 。但 是 ,不 得 指定 在 羁 押 场所 、专 门的 办案 场 所执 行 ” 。这 里规 定 了指定 居 所监 视 居住 的两 种情 况 ,一 是 对 于没 有 固定 住 处且 需 要采 取 监 视 居住 措 施 的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 可 以指 定居 所 监 视居 住 。 二 是 特别 重 大贿 赂 犯 罪且 在 住处 执 行监 视 居住 可 能 有碍 侦 查 的 可 以指定 居 所 监视 居 住 。基 于 检察 院 的工 作 职责 ,本文 主 要研 究第 二种 指定 居所 监视 居住 。
大 东方 ・ 法制博 览
2 0 1 6 年第 0 7 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的理解
文 /闰 小 军
《规 则 》 第 4 5 条 第二 款规 定, “ 涉 嫌 贿 赂 犯 罪 数 额 在
摘 要 :新 刑 事 诉 讼 法增 加 “ 指 定居 所 监 视居 住 , 引起 五 十 万元 以上 ,犯 罪情 节 恶 劣 的 ;有 重 大 社 会影 响 的 ;涉 及 国 了社 会各 界广 泛议论 。 如 何 正确理 解和 运用指 定居 所监视 居住 , 家 重大利 益 的” 。

5 . 居 所 的 范 围
《 规 则 》第 一 百 一 十条 规 定 , “ 指定 居 所监 视 居 住 的 ,不 得 在看 守 所 、拘 留所 、监狱 等 羁 押 、监 管场 所 以及 留置 室 、讯 问 室等 专 门的办 案 场所 、办公 区域 执行 ” 。此 处 用 了排 除 的方 法 说 明 了指 定居 所 的 范 围 ,也 就 是说 ,只要 不 再 以上 所 列 范 围 内的非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均可作为指定 的居所。当然 《 规则》 立 法 的 背 景 同时 还规定 了指定 的居所 应 当符 合下 列条 件 : “ 具备 正常生 活 、 刑 事诉 讼 法 本 身是 以刑 事 司法 公正 为 目的 ,平 衡 国家 司 法 休息条件 ;便于监视 、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权 与 犯 罪嫌 疑 人及 其 他诉 讼 参 与人 人 权 的产 物 。单 纯 强调 侦 查 三 、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运作流程 需 要 或单 纯 强 调保 障人 权 ,都 是 片面 的 。只 有立 足 我 国 国情 和 ( 1 ) 需 要对 涉嫌 特别 重 大贿赂 犯 罪 的犯罪 嫌 疑人 采取 指定 刑事侦查 的需求,全面了解立法背景 ,才能正确把握指定居所 居 所监 视 居 住 的 ,由办 案 检察 院报请 上 一 级人 民检察 院侦 查部 监 视居住 。 门审查批准。上级检察院侦查部 门应 当及时做 出是否批准的决 完 善 监 视 居 住 强 制 措 施 ,增 加 指 定 居 所 监 视 居 住 ,是 最 定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向全 国人 大提 出的 修 法建 议 。一 、减 少 拘 留 、逮 ( 2) 上 级检 察 院侦查 部 门批 准指 定 居所 监视 居住 的 ,办案 捕 ,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 ;二、针对一些特 检 察 院 侦查 部 门应 当 将犯 罪 嫌疑 人 送 交监 视居 住 地 的公 安 机关 殊案件中符合立案条件而不适合逮捕 ,采取取保候审或者普通 执行,必要时办案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需要借鉴行政监察法第 ( 3 )办案 检察 院监 所检 查部 门对 指定 居所 监 视居 住 的执行 2 0 条关于 “ 二指 ” 的规 定 , 即 “ 责 令有 违反 行 政 纪律 嫌 疑 的人 活动是 否合法 实行 监督 。 员 在 指 定 的时 间 、地 点 就调 查 事项 涉 及 的 问题作 出解 释 和说 明 ( 4) 对 于上 级 检察 院侦 查部 门批 准决 定 的指定 居 所监 视居 同 时 ,为 了正 确 适 用指 定 监视 居 住 这种 强 制 措 施 ,新 住 的 ,办 案 检察 院侦查 部 门应 当 自决 定指 定 居所 监 视 居住 之 日 刑事诉 讼 法及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人 民检察 刑事诉 讼规 则 ( 试行 ) 》 起 每两 个月 对指定 监视 居住 的必要 性进 行审查 。 ( 以下简称 《 规则》) 在指定居所的地点 , 适用的范围、 案件类别、 ( 5 )上级 院侦 查监 督部 门依 法 对指 定居 所监 视居 住 的决 定 审批 程序 、权力 监督 等方 面做 了严格 的规定 。 是 否合 法性 实行监 督 。 二、指定居所 的适用条件 从 以上 流程 来 看 ,检 察机 关 在 运用 指 定监 视 居 住 这种 强 制 1 . 适 用 的 对 象 措 施 时 ,主 要有 上 级 院侦 查 部 门对 下 级 院 的监督 ;监所 检 查 部 指定 居 所 监视 居 住 是普 通 监视 居住 的一 种 特 殊情 况 ,应 当 门对 同级检 察 院 侦查 部 门 和公 安 机关 执行 情 况 的监 督 ;上级 院 符合普通监视居住对象 的共性要求。既 《 规则 》第一百零九条 侦查 监 督部 门对 同级 侦 查部 门 的监督 ;下级 院 检察 机 关侦 查 部 规定: “ 人 民检察 院对 符合 逮 捕 条件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犯 罪 门 的 自我监 督 ;由 以上所 列 的 几 组监 督 关 系可 以看 出 ,指 定 居 嫌疑 人 ,可 以监 视居 住 :1 、患有 严重 疾病 、生活 不能 自理 的 ; 所监 视 居住 的操 作不 仅 有纵 向上 的监 督制 约 而且 还 有 横 向上 的 2 、怀 孕或 正 在 哺乳 自己 婴儿 的妇女 ;3 、系生 活不 能 自理 的人 监督 制 约 ,避 免 了 因权力 的集 中 导致 的权 力 滥 用 ,可 以更 好 地 的 唯一抚 养 人 ;4 、因为案 件 的特 殊情 况或 者 办理 案件 的需 要 ,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采取 监视 居 住措 施更 为适 宜 的 ;5 、羁 押期 限 届满 ,案件 尚未办 四、检 察机 关适 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的必要性 结 ,需 要 采 取监 视 居住 措 施 的 。对 符合 取 保 候 审条 件 ,但 犯 罪 1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现 实意义 嫌 疑人不 能提 出保证 人 ,也不交 纳保 证金 的 ,可 以监视 居住 ”。 鉴 于住 所 型 监视 居 住 在实 际 运用 中缺 乏可 操 作 性 ,效 果不 指 定监 视 居 住 又与 住 所 型监 视居 住 存 在差 别 ,检 察 机关 指 定 居 佳 ,已经 成 为 “ 鸡肋 ” ,办 案 中很 少 用 到 ,从 而造 成 取 保候 审 所 监 视 居 住 的适 用 对 象具 有 特定 性 ,只能 适 用于 特 别重 大 贿 赂 与 逮捕 之 间 的真 空 。而 新 刑事 诉 讼法 针 对 重大 贿 赂犯 罪 的指 定 犯 罪 案件 ,即指定 监视居 住是 一种 针对重 罪 的特别 措施 。 居所 监 视 居 住很 好 的 弥补 了取 保 候 审 与逮 捕 之 间 的真 空地 带 , 2 . 特别重 大贿赂犯罪的界定 . 具有 二 者不可 替代 的作 用 。 在 司法 实 践过程 中 , ( 下转第 2 , 9 0 妨 碍侦 查 为 采用 标 准 , 目的往 往 在 于 为 了更 好地 侦 查 。因 此 指定 居所 监 视 居住 仅 限 于侦 查 阶段 ,是 种带 有侦 查性质 的措 施 。 4 . 有碍侦查 的几种情况 《 规 则 》第 一 百 一 十条 规 定 , “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有 碍 侦 查 :① 可 能毁 灭 、伪 造证 据 ,干扰 证 人作 证 或 串供 的 ; ②可能 自杀或逃跑的;③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④在住 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⑤犯罪 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⑥可能 对举 报人 、控告 人 、证 人及 其他人 员 等实施 打击 报复 的” 。

试析检察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

试析检察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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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Βιβλιοθήκη “ 试析检 察实践 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
兰 程 平
( 云 岩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摘 要】 新刑诉 法第 七十 三 条增 设 了对特 定犯 罪的 指 定监 视 居 住 制 度, 这一规 定 自出台就 有诸 多评 论 , 然对 于检 察 实践 , 如何 更好 地 履行 检 察职 能 , 在 查办职 务犯 罪过程 中使 用好 这一措 施 , 准 确 适 用 法律 , 成


罪” 毋庸置疑 , 而“ 单 位受贿 罪 、 埘 单化行贿 罪 、 介 绍 贿 赂 、 单 化 行贿等” 此类罪行相对较 轻的罪名能否适用 , 对单位犯罪 中的主管 人员 和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能 否 适 用 ? 笔 者 认 为 : 从 法 律 条文 来 看 , 界定 为“ 贿赂犯罪” 则 应 为 涉 及 贿 赂 的 罪 均 可 适 用 , 必须考 虑 “ 特 别重大” , 即属刑法第八章规定需 要判处 重刑 的贿赂犯 罪 , 这 样既 符合 法律解 释的原则 , 也符合法律本 意。另如何理解“ 币大礼会影 响” 、 “ 国 家 重 大 利益 ” , 由于 没 有 明 确 具体 标 准 , 在 实 践 中操 作 存 在 一定 难 度 。 ’ ( 二) “ 无 固定住 处 ” 的 理 解 。法 律 规 定 “ 定住 处 ” 址 指 嫌 疑 人在 办案 机 关 所在 地 的市 、 县 内 工作 、 生 活 的 合法 腭 所 j J l { 么 其直系亲属的住处 能否是其 固定住处?租住的房屋能 否算 固定件 处 ? 此外 “ 所在地的市 、 县 内” 中 的 市是 指 地 级 市还 是 县 级 市 ? 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 , 如何界定有待法律的进 ・ 步叫确 ( 三) 执 行 主体 错 位 。虽 然 新 刑 诉 法 、 诉 讼规 则 规 定 峪 视 f 1 | 由公 安 机 关 执 行 , 必 要 时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协 助公 安 机 l 芙 执行 , 然 实践 中, 由于公安机关警力 问题 、 以往监视居住 宅置现象 等种种原 因, 为查办案件需要 、 保 障办案安 全 , 检察 机关往 往未能将 视膳 住对象交给公 安机关执行 , 而是 自行执行 , 甚 至出现监视膳 住执行 通知书应送交公安机关 哪个部 门 、 公安机关如何处 删 、 如何 ¨ { 具法 律要求的执行 回执等问题 。 ( 四) 执行场 所的选定。根 据新 刑诉法 的规定, 榆察机天 不得 指定在看守所 、 拘 留所 、 留置室等羁押场所和榆察机关々 门的办案 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 , 但 对于什么 是“ 专门的办案 场所” 没有 叫确 定 。从 目前实践情 况看 , 具备 相应安全 设施 的宾馆 或者招 待所址 较 为 常 见 的地 点 。 也有 人提 出 , 纪检监察机关用于“ 双规 ” 、 “ 两指 ” 的场 所 , 可 以 作 为 检察 机 关 指 定 的 “ 居所 ” 。 笔 者 认 为 这 的 “ 所” 可考虑如下方式 : 一 是 由各 办 案 单 位 各 自建 筑 、 租用 “ 所” ; 二是“ 居所 ” 由地级市检察机关统一 选址建筑 、 租用 、 管理 , 方便统 筹安排 、 整合资源 、 降低 成本 。同时“ 居所 ” 应监 视设 备齐全 , 符 合 生活条件 , 具备安全 防护 。 ( 五) 监视 方式。法律没 有 明确看守 人员 , 但 为确 保安 全 , 根 据 看 审分 离 等 要 求 , 实 践 中一 般 是 由 检 察 机 关 的法 警 人 员负 责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看守职责 , 或 是 由榆 察 机 关 法 警 与公 安 机 关 、 武 警等组合而成 ,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2 4小 时 的贴 身 看 守 , 并2 4小 时 监控录音录像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完善保障措施
01
02
03
完善法律保障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 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 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
在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嫌疑 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 侵犯人权的情况。
保障律师参与
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保障律师参与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的全过程,维护嫌 疑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监视居住的监督案例
01
案例名称:某受贿案
02
案情简介:某市原市长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并被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对 犯罪嫌疑人监控不力等问题,于是要求公安机关加强监控措施。
03
监督效果: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监 控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进 行整改,从而保障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监控。
执行程序
通知犯罪嫌疑人
执行机关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 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
所,并告知其家属。
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住处 或者居所内设置活动范围,制定
活动规则,并进行日常监管。
律师的介入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 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会见犯罪 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为其 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申诉、控告
特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强制性、限制自由性和临时性等特点。它是一种较为特 殊的监视居住方式,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基础和依据
法律基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实施的一种监视居住 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唐显超来源:《重庆行政》2016年第05期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下简称指居措施)的条款。

作为一种新型的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指居措施着眼于证据保全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依法适用指居措施,在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通过分析其问题和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有效发挥指居措施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辅助性措施的功能,并确保职务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实施指居措施的主要成效(一)为职侦部门审讯突破提供了新的手段从实践来看,侦查部门最主要的目的是将指居措施作为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手段不足的一种替代措施,主要作用是争取审讯突破的时间和隔绝嫌疑人与外部的联系。

由于指居措施的时间较长,侦查部门可以从容不迫地开展审讯和外调工作,嫌疑人在无法获取外界信息以及无人帮助、无法串供的情况下,更容易动摇。

同时,依法适用指居措施,有利于稳定贿赂犯罪嫌疑人心理。

嫌疑人为了避免被羁押,在指居期间积极坦白供述的心理强于已经被羁押的嫌疑人。

(二)为保证案件质量创造了良好条件由于指居措施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隔离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既杜绝了嫌疑人在外串供、毁证的可能,也为检察机关从容调查嫌疑人交待情况和核实证据,形成突破-印证-再突破-再印证的良性循环,为查证职务犯罪创造了良好条件,从根本上确保了案件质量。

(三)拓宽了职侦部门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指居措施执行期间更深入系统的分析证据链条,使侦查部门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挖窝串案件,反过来也迫使犯罪嫌疑人坦白检举。

(四)促进了职侦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一是采取指居措施的案件均严格按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告知、通知义务,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嫌疑人被采取指居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等措施,其供述的稳定性较好,对其个人和家庭的影响,也比被拘留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要小。

什么是监视居住

什么是监视居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一、有权监视居住的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可以【非必须】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两种类型:1.符合逮捕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前提条件】,具有5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才可以监视居住;(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指自己养育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对取保候审补充作用】:A.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B.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住处、居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2.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五、监视居住类型: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A.[公安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B.[公安规定]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

监视居住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监视居住?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监视居住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根据“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规定,因执行地点的不同,监视居住分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一般的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监视居住?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可以知道,监视居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符合逮捕条件,又同时具备法条中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一类是本身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因没有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监视居住?。

指定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指定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The success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the team, not on the individu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指定监视居住什么意思?导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不适用普通监视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并且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一、指定监视居住什么意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指定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方法,如果当事人不适用普通监视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并且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中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的指定程序及条件和监督责任等内容。

该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安机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第二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第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说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些特殊原因现在不再对其进⾏逮捕⽽实⾏监视居住,但是这个案件并没有结案。

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或者是监视居住的条件不符合时,公安机关还是会执⾏拘捕的。

监视居住最后会不会坐牢还是要看当事⼈所犯案件的具体审查结果,然后根据具体的审查结果来执⾏。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

第五⼗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扰证⼈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工作心得: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的思考心得(精)

工作心得: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的思考心得(精)

工作心得: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的思考心得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无住所的,对他们执行监视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

除此之外,以下三种犯罪分子,在他们的住处执行公务时如果会对侦查工作产生不好影响的,通过上级领导的审批,他们被允许在指定居所执行,这三种犯罪分子分别是违反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本文试图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解析,加深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运用。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及法律性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以刑诉法第七十三条中关于监视居住规定为前提,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可以长期居住的地方,或者它们犯了很严重的罪行,比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侦查执行工作来说存在一定障碍,所以这时就需要请示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批准后,在他们要求的规定地方居住,便于监视。

在监视居住中,面对特殊情况会采取强制性措施,指定监视居住就是其中之一,因其较其他措施的特殊性,人们对这一举措的性质到底属于什么,大家各抒己见,意见不统一。

作者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的自由,但它也只是在原有的措施中,针对特殊情况做的新举措而已,这样使得原有措施更加完善,与有些学者认为的羁押性质是不同的。

所以,作者认为这种措施属于非羁押性质,理由如下:从立法宗旨看。

立法规定,监视居住既是一种替代措施,又是一种补充措施。

针对那些符合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又允许被逮捕,这就属于替代措施。

同时有一部分嫌犯和被告,没有人可以做他们的保证人,他们也没有足够的金钱缴纳保证金,他们也是属于可以执行取保候审之人,那么对于他们这种情况而言,就是补充措施。

立法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希望在最大限度上将非羁押措施利用起来,不再偏向于逮捕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具备羁押的特点,因为它是监视居住执行方式中的一种而已。

这种措施与在固定住处监视居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比如两者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使用了同一种监视方法,同时他们在监视居住处需要遵守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让居民在特定地点居住并进行监视,是政府或其他机构以法律形式对嫌疑者或罪犯施加的一项处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某些文明中,其目的在于为保护社会免受其害。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也不断提高,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形式。

比如,英国法律允许警察设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便有效地控制罪犯行为。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机制,这可能根据法律规定,也可能根据国家当局的政策来定制。

在中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政策是交给当地政府实施的,由政府机关监督,实施期限可以更长,甚至可以指定居住一生。

由于政府机关是办理的,因此更注重安全性,确保当事人不会逃逸,也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他的利弊。

从利方面考虑:首先,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有助于防止犯罪;其次,它允许政府有效地控制嫌疑犯和罪犯的行为,可以防止一些恶劣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有效地抑制犯罪活动。

第三,政府机关可以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对犯人进行更有效的惩戒。

从弊方面考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惩罚有时会让犯人失去所有的隐私,无法安心生活,因此可能会对犯人的精神和身心造成很大影响。

此外,由于政府机关监督过严,这样一种刑罚可能会让犯人感到更加恐惧和抑郁,而不是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总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重要的刑事惩罚,但必须谨慎考
虑,以免给当事人带来太多负担。

在采取这种刑事惩罚前,应该详细考虑相关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以确保政府的司法机构能够在犯罪的惩罚上更有效地对社会起到保护作用。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办法。

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在法律上的规定别离有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公安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法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批捕的犯法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法嫌疑人,证据不符合批捕条件的;(五)提请批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批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法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人民检察院规定:(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批捕而证据尚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四)应当批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五)应当批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六)被羁押的犯法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了案,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七)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批捕的。

人民法院规定: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批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意思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意思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意思是什么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

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一、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

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由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适用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遵守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处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完善措施[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修改的重中之重,基本上是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对人民检察院直接侦破案件适用监视居住作出了新的规定,这在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力度的同时,客观上也给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与压力。

探讨适用和完善监视居住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场所;检察监督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但在实际执行当中,有些p监视居住,是指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不得随意会见他人,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1]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修改的重中之重,从条文数量上来看,涉及监视居住的条文从4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0、51、57、58条)扩充到7条(新刑事诉讼法第64、72至77条);从修改内容上看,此次修改涉及到监视居住的条件、场所、方式、检察机关监督等多项内容,几乎囊括了除监视居住期限以外的所有监视居住内容:(一)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确立了监视居住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地位;其次增加规定了监视居住独立的适用情形,使其与取保候审区别开来。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从上述条文可以发现,监视居住是一种介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强制措施,是羁押的一项替代性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居住监视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监督和控制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活动,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有一些规定和要求需要被遵守,从而提高监管的效果。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所指定的居所,禁止擅离,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这包括不得离开居所、不得进入违禁区域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不得接触到可能会引发危害的人或物,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居住监视期间,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定期检查。

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身体状况、提供个人信息等。

此举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身体健康,同时有效掌握其行为举止,以便及时进行干预。

再次,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在居住监视期间应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

监管人员可能会进行例行操作,如设备检查、数据收集等。

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应积极配合工作,不得妨碍执行任务,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被要求配戴监视器。

这些监视器通常是电子设备,用于追踪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位置和活动。

配戴监视器有助于监管人员时刻了解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动态,以便及时处置潜在的安全问题。

最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注意个人言行举止。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不得从事可能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外,不得通过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敏感信息或参与涉及犯罪活动的讨论。

总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控制和监管,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全。

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要求,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规定,才能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唐显超
【期刊名称】《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年(卷),期】2016(017)005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下简称指居措施)的条款.作为一种新型的监视居住执行方式, 指居措施着眼于证据保全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来,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依法适用指居措施,在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 通过分析其问题和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以期有效发挥指居措施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辅助性措施的功能, 并确保职务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
【总页数】3页(P59-61)
【作者】唐显超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处
【正文语种】中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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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例具体指的是
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具有一定的实践性。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例具体指的是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存在“变相用”的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

而基层办案部门普遍把这项措施作为破解“侦查时限瓶颈”难题的制胜法宝,大家都尝到了“甜头”,能用就用。

可以说,出发点就错了。

在这样错误的逻辑起点上,大用、特用、甚至变相用的问题就出现了。

这也是当前理论界持“废除”观点的专家、学者们比较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种比较尖锐的批评声音是:侦查部门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与拘留、逮捕相比,嫌疑人被讯问期间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有专家、学者甚至提出了两条修改法律的建议: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时,本人或其家属有在当地选择租房的权利;二是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
间,侦查部门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应予规范,特别是禁止以谈话的方式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

2.存在“刻意用”的问题
因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标准规定比较粗糙,办案部门为了达到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目的,存在“主观创造条件”的现象。

监视居住在有关问题的处理,有关法律会有不少的限定,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尽心规划,但是问题的处置,会有不小的争议,但是在生活上的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咨询,只要自己符合有关的规定就可以有效的处理,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积极的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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