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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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准则
SN/T1759-2006 警告:本标准所使用硫酰氟、溴化甲烷属毒性物品,目前无特效解毒剂,吸入高浓度的硫酰氟、溴化甲烷气体有可能致死。

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具有熏蒸知识和实践经验,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并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以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的常用药物的使用原则、分类、剂型、适用范围、作用对象、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防护安全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口岸常用卫生处理药物的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SN/T 1529卫生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SN/T 1534国境口岸常用卫生处理药物中毒急救规程
3药物使用总则
3.1基本原则
根据卫生处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的作用对象,使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低毒、高效、安全、操作简便、易降解、对环境无污染的卫生处理药物,药物应当交替使用,避免产生抗药性:对航空器进行卫生处理时,应使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审合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批准或世界卫生组织同意使用的药物。

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规定,参见附录A。

3.2消毒药物使用原则
3.2.1 消毒常用方法有浸泡、擦试、喷洒、直接投药、熏蒸,可根据消毒方法选择消毒药物。

选用方法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浸泡适用于各种耐湿物体的消毒;
——擦试适用于对平滑物体表面的消毒;
——喷洒适用于对各种物体表面的消毒;
——直接投药适用于对污水和液状的排泄物、分泌物等的消毒;
——熏蒸适用于对空间及物体内部的消毒。

3.2.2消毒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除虫和消毒同时进行时,应先除虫后消毒;
——消毒顺序由非污染区到污染区,由上风向至下风向:
——消毒机舱壁及物体,可分次进行擦拭或喷雾;消毒秩序由里到外,舱壁由上向下消毒,地毯喷洒消毒后表面湿润,舱内的桌面、配餐推车、座位扶手自上而下擦拭三
次:
——避免选择对设施、设备及货物有损害作用的药剂和方法:
——对染疫或染疫嫌疑对象,应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对密闭空间、室内空气、不宜浸湿的物品、需杀灭货物内部病原体的消毒对象,应采用熏蒸法;
——对面积大且密闭性差的场所的表面、货物的表面、可浸泡的物品宜采用喷洒、浸泡、擦拭法。

3.3杀虫药物使用原则
3.3.1 杀虫常用方法有熏蒸、超低容量喷雾、施放胃毒剂或触杀剂,根据杀虫方法选择相应的药物。

选用方法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熏蒸适用于虫患严重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可密闭环境的杀虫:
——超低容量喷雾适用于大面积外环境和室内空间的杀虫:
——施放胃毒剂或触杀剂适用对虫患较轻对象的杀虫,或作为熏蒸、喷雾等杀虫后巩固效果的辅助措施。

3.3.2杀虫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对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携带医学节肢动物数量较多的、需杀灭货物内部藏匿的医学节肢动物的、有密闭条件以及对出入境集装箱的杀虫,应采用熏蒸法或超低容量喷
雾法:
——对携带医学节肢动物数量较少或无密闭条件的,宜采用超低容量喷雾法、常量喷雾法,或使用胃毒剂、触杀剂;
——对已产生抗药性的医学节肢动物,应采用复合配制药剂或交替施药。

3.4灭鼠药物使用原则
3.4.1灭鼠的常用方法有熏蒸、毒杀或触杀,根据灭鼠方法选择相应的药物或器械。

选用方法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熏杀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鼠患程度较重时或有密闭条件时的灭鼠;
——毒杀和触杀适用于口岸环境、出入境交通工具鼠患较轻时的灭鼠。

3.4.2灭鼠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对鼠疫染疫或染疫嫌疑的、中度以上鼠患的出入境交通工具、有鼠迹的出入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有鼠迹的散装船运货物,应用熏蒸法灭鼠;
——鼠患轻度的出入境交通工具、无密闭条件的出入境货物,可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用毒饵或器械灭鼠:
——出入境口岸环境的灭鼠,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可用毒饵或器械灭鼠。

4防护和安全措施
4.1人员防护和操作安全
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操作安全,遵照SN/T 1529执行。

4.2药剂储存与装运
化学危险品药剂应放置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专用危险品库。

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明显的标识。

药剂不能与食品、药品和衣物混放。

避免无关人员接触药剂。

钢瓶应直立放置,并戴好瓶帽。

装运前,应检查药剂的包装,注意钢瓶阀门和瓶帽。

装运时,应防止药剂外溅或泄漏,要保持钢瓶直立,避免碰撞。

当外界温度超过药剂规定的储存温度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4.3安全浓度监测
卫生处理结束后,应检测作业场所的安全浓度,其限值应符合GBZ 2的规定要求。

4.4中毒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中毒事故或出现中毒可疑情况时,遵照SN/T 1534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规定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规定如表A.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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