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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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摘要在当前职务犯罪态势日益加剧的情况下。

建立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加强打击犯罪力度已成了理论界和司务界的共识。

当前,在检察机关实行职务犯罪一体化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也与现行的侦查模式有着较大冲突。

构建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必须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为前提,以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为依托,以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为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侦查机制所谓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现行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的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这是一种符合职务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依据(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理论根据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领域中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

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来看,尽管大多数联邦制国家存在联邦检察系统与邦检察系统之分,但是在任何—个检察系统中都存在一定的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就是所谓的检察一体。

日本、法国、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检察机关,受国家主义政治哲学与阶层式官僚结构的影响,也具有明显的集中化特征。

在作为近代检察制度发源地的法国,全国检察官内部实行一体化原则,“检察机关级别上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且相当于法官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来说,检察院是不可分割的,同时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

”在日本,检察机关通过上下级隶属关系及紧密的业务联系,具有明显的一体化特征。

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日本检察机关之间形成指挥监督关系,实行“检察官—体原则”。

即全国检察机关以检事总长为最高领导,在职能上形成由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的指挥监督权结合起来的金字塔型的纵向关系结构,还有以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拥有的检察事务承继和移转权而形成的既有纵向又有横向的纵横交错的关系结构。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Wf叁墨!圭塾垒三!!!竺!三望堕耋麓鬯麓麓露诫论职保倾审存再吕务j己鼎/f贞查中适用幻署千问题陈倚华摘要取保候审如果运用不当,有可能对职务犯罪侦查、当事人权益保护以及案件公正审理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本文从实践出发,探讨取保候审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申取保候审的适用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职务犯罪取保候审公正审理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7.0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j pJ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强度较低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被广泛适用,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存在若干问题。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及其对侦查工作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以下特点:第一,人身强制性相对最弱。

取保候审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自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法定期限最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第三,在侦查工作中使用较灵活方便。

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不同于拘留和逮捕,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均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试论职务犯罪及其防范对策

试论职务犯罪及其防范对策

秩 序 , 危 害 和谐 社 会 的 实 现 , 创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最 大 障碍 , 职务 犯 罪 的 特 征 、 因及 预 防措 施 进 行 研 究很 有 必 要 。 更 是 对 原
关 键 词 : 务 犯 罪 ; 会 危 害 ; 防措 施 职 社 预
中圈 分 类 号 : F 3 D 67
ci d tep v n v au o h uyci . r mea h r e t emes r frted t r n e i e me
Ke r s: u r ; o ilh r y wo d d t c me s ca am;p v n v  ̄a u y i e r e t en sr i e
No . 2 0 v,06
第 2 第 4期 O卷
Vo 2 .N . L0 o4
黛 赣
试 论 职 务 犯 罪 及 其 防 范 对 策
蔡 晚拴
( 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州 4 00 ) 河 郑 50 2

要 : 务 犯 罪是 严 重 的 渎 职 行 为 , 腐 败 现 象 的集 中体 现 。 不 仅 严 重 危 害 人 民 的 生 命 财 产 。 害 国 家 的 政 治经 济 管 理 职 是 它 危
和 谐 社 会 的 最 大 障 碍 。 是 多 方 面 危 害 社 会 的 犯 罪 类 根 本 上 违 背 了 党 的 性 质 和 宗 旨 .不 仅 其 个 人 成 为 人 民
型 , 成 为 当 前 社 会 生 活 、 济 生 活 、 治 生 活 中 的 毒 巳 经 政
群 众 深 恶 痛 绝 的 罪 人 。 且 , 为 严 重 的 是 , 些 害 群 而 更 这 瘤 , 入 剖 析 职 务 犯 罪 的 特 点 、 因 及 危 害 . 讨 预 防 之 马 , 党 和 政 府 抹 了 黑 。 大 地 损 害 了 党 在 人 民群 众 深 原 探 给 极 对策。 已显 得 十 分 紧 迫 和 必 要 。 中 的 良好 形 象 。 . 碍 了 社 会 的 和 谐 和 稳 定 。 务 犯 罪 3阻 职

试论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防范措施

试论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防范措施

职务犯罪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职 务 犯 罪 是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或 职 务 之便 实施 的犯 罪 ,是 广大 人 民群众 最痛 恨 的腐 败现 象之 一 。其 范 围包括 各种 以权谋 私 ,权钱 交 易 ,滥 用 职权 等作 为 的犯罪 和 失职 渎职 、玩 忽 职守 等非 作为 的犯 罪 。其 实质 是对 公共 职权 ,党和 国家 形象 的侵害 、腐蚀 和亵 渎 。 作 为腐败 现 象最 突 出最严 重 的 问题— —职 务犯 罪 ,是 一种 古今 有 之 ,各 国普遍 存在 的社 会 毒瘤 ,禁 而不 绝 的 “ 疾 ” , 痼 有其 深厚 的社 会 历史 根源 和不 同时期 的各 种不 同 的表现 形式 , 极易 引发 和激 化社会 矛盾 , 当前社 会 的一个 严重 不稳 定 因素 , 是 不能 光靠 打击 治 理 ,而必 须打 击 与预 防双 管齐 下 ,标本 兼治 。 早在 19 年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就 通 过 了开 展 预 防犯 罪 工作 的决 92 定 ,使惩 治和 预 防职 务犯 罪 的工作 开始 走 上专业 化 、法 制化 的 轨道 ,中国 的反贪 斗争掀 开 了新 的一 页。 二 、职 务犯 罪产 生 的原 因 我 国 目前 贪 污贿赂 、渎职 等职 务犯 罪现 象 的滋 生蔓延 ,有 着十分复杂的社会 、历史和政治、经济 、文化根源 ,其主要表


现如 下 :
1 、权 力 观 念错 位 。职 务 犯 罪有 其 深 刻 的思 想 根 源 ,最 根
本 的是 由于世 界观 和人 生价 值取 向的错误 ,导致 不能 正确 职责 。正 如法 国启 蒙 思
想家孟 德斯 鸠所 说 : “ 一切 有权 的人 都容 易 滥用 权力 ,这 是 万 古不 易的 经验 。有权 力 的人 们使 用权 力一 直 到遇 有界 限 的地方 才 休止 ” 。 2 、体 制 结构 矛 盾 。一 是 由 于政 治 体 制改 革 相对 滞 后 ,政 府 机构 或公 共权 力行 使部 门干涉 市场 行为 过 多 的情况 还没 有得 到根本 改变 ,因而在 公共 权 力行 使过 程 中搞权 钱 交易 的机会 增 多;二是 由于 市场 经济 调节机 制加 大 , 项规 章制 度 尚未完 善 , 各 不 能很好 地规 范市 场秩 序 ,使犯 罪分 子有 机可 趁 。 3 、缺 乏 预防 体 系 。检察 机 关 开展 预 防犯罪 已有 近 十年 的 时 间 ,虽 然 取得 一定 的成 效 ,但仍 存 在较 大 的差距 。一 方 面预 防力 量严 重 不足 ,人 员配 备不 健 全 ,导致 预 防工作 流 于形式 ; 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内部存在犯罪预防 机制 缺乏 经常 性 的联 系 和必 要的 协调 ,未形 成社 会 预防 网络 。 4 、惩处 力 度 不够 。一是 相 关 法律 和政 策缺 乏 适 当 规定 , 如缺 乏 经济 性 惩 罚 ,对色 情 服 务 ( “ ”贿 赂 ) 律无 明确 或 性 法 规定 等 ;二是 对 职务犯 罪适 用刑 罚 过程 ,对 于职 务犯 罪 判处 缓 刑远 远大 于其他 刑事 犯 罪 ,难 于体 现刑 罚 的威慑 作用 。 5 、素质 参差 不 齐 。 由于 国家工 作 人 员 的整 体 素质 存 在 较 大的 差距 ,不 乏存 在一 些素 质差 的执 法 人员 无视 党 纪 国法 ,为 所 欲 为 ,不 秉公 办案 ,甚 至滥用 职 权 ,欺压 群众 。

试论职务犯罪现场勘查

试论职务犯罪现场勘查

概 念包含 两个子概念 ,即实地勘验和 调查访 问。
相 比较 而 言 , 务 犯 罪 现 场 勘 查 中 , 关 的 痕 迹 、 职 相
生 物 信 息 不 是 勘 查 的 重 点 。 务 犯 罪 现 场 勘 查 是 职 指 ,在 职 务 犯 罪 发 生 后 , 根 据 职 务 犯 罪 的 性 质 , 有 针 对 性 地 展 开 对 犯 罪 发 生 时 空 间 和 时 间 状 况
人 员进行 调查访 问。
的@。 具 体 说 来 ,现 场 勘 查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 或 者 说 现 场 勘 查 的基 本 内容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现 场 访
问 和 实 地 勘 验 。 场 访 问 即 通 过 询 问 相 关 知 情 人 现 员 ,了解 案 件 发 生 及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相 关 情 况 ,寻 找 破 案 线 索 , 集 犯 罪 证 据 。 现 场 访 问过 程 中 , 搜 在 主 要 是 获 取 相 关 知 情 人 员 的 言 辞 证 据 , 突 破 口 为
徐 鹏
( 京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反 贪 贿 赂 局 , 南 江 苏 南 京 2 10 ) 1 3 0
摘 要 :近年来 ,在 司法 实践 中,职务犯 罪存在 着 高发 的 态势 ,同时呈现 出隐蔽化 、
智能化 、复 杂化等特 点 。这些 都给职 务犯 罪侦 查工作 的开展 ,带来 了新 的难 度 。传 统 突破
作 为 间接 证 据 来 使 用 。比 如 说 ,受 贿 案 件 中 ,在
得 知 行 贿 人 与 受 贿 人 约 定 在 某 天 下 午 到 某 茶 馆 见 面 后 , 我 们 可 以 对 该 茶 馆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走
罪 现 场 勘 查 ,则 能 从 更 多 方 面 来 调 查 取 证 ,从 而 避 免 获 取 口供 的 单 一 侦 查 模 式 , 利 于 从 不 同 的 有 方 面 获 取 证 据 来 证 明 案 情 , 查 人 员 也 就 没 有 必 侦 要 “ 方 百 计 ”地 获 取 犯 罪 主 体 口供 ,从 而 有 效 千

试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处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试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处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再 次 , 关执 法机 制要适 应 宽严相 济 。在司法 实践 中 , 相 立案
些 人 民群众反 映强烈 积极要 求查 办的案件 , 涉及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后 直接 采取 取 保候 审强 制措 施 的比例 并不 高 。造 成这 一现 象 的
员的职 务犯罪 案件 以及处级 以上要 案等 , 即使犯 罪数额 不到五万
首先 , 相关执 法 意识 要贯彻 宽严 相济 。 实践 中办案 人员在 在 贯彻 时往 往会 产生 一些 障碍 。通 常会 从有 利 于案件侦 查 的角度
考 虑 “ 比 “ 关” 关” 不 更有 利于 侦查工 作 , 了防止犯 罪嫌疑 人翻 为
体现 了我 们用 法、 执法 的水 平 , 也体 现 了执行 宽严相 济政 策 的力
度 和 水平 。
串供 、 逃跑 等 , 侦查阶 段办案人 员考 虑强制 措施的运 用往往 在 我们 在查 办职 务犯罪 案件 过程 中把握 好 “ 与“ 立” 不立 ” 的首 供 、
要标准 就 是犯罪 数额 的大 小 , 对于 犯罪 数额 较大 , 具有 较大 社 又
首先就 是“ , 与 当前 贯彻 宽严相 济政 策是有 一定 差距 的。 关” 这 宽
中执 行地 区立案标准 的 同时也应 当兼顾 刑法规 定的起 刑标准 , 既 的体 现 。具体 来 说在侦 查 阶段可 以从 三个 方 面来实现 “ 宽严相
不 能机械 的死 扣法 条, 也不 能机械 执行 地 区立 案标准 , 既要 体现 济 ” 的刑事 司法政 策 。 打击 腐败 案件 的锋 芒, 也要严 守法 律底线 , 因此 “ 与“ 立” 不立” 既
除了犯罪 嫌疑 人所犯 罪行性 质 、 情节 等 因素决定 以及侦 查工作需

试论职务犯罪案逮捕审查权上提在西藏的实施

试论职务犯罪案逮捕审查权上提在西藏的实施
作者简介 : 明, , 侯 男 汉族 , 陕西眉县人 , 西藏 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 授, 博士 , 主要研 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和律 师法学。

2 — 3
侯 明: 试论 职务犯罪案逮捕 审查杈上提在 西藏的实施
月和 1 , 0月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又会 同 公安部 、 高人 最
民法 院等部 门下 发 了 《 于刑 事立 案监 督 有关 问题 关 的规 定 ( 行 ) 试 》以及 《 于对 司 法 工作 人 员 在诉 讼 关

步加 强对 诉讼 活动 法律 监 督工 作 的意见》 《 、关于
行)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 明确省级 以下 ( 不含省级) 刑事立案监督有关 问题的规定 ( 试行) 。2 1 年 7 》 00
收稿 日期 :0 1 0 - 5 2 1 - 7 2
基金项 目: 民族 学院 2 1 西藏 0 1年科研课题“ 刑事追诉 法律制度在西藏实施的实证研究”项 目 : 1 Y23 , 号 1 MZ0
关键词: 西藏 ; 实施 ; 逮捕 审查权; 职务犯罪 中 图分类 号 :9 05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0 5 53 (0 )3 0 30 D 2. A 10 — 7 82 1 0 —2 — 6 1
所谓 职务 犯罪 案 , 是指 国家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 务 检 察 院立案 侦查 的案件 ,需要 逮捕 犯 罪嫌 疑人 的,
为 了保 障 《 定》 具体 实 施 , 快 落 实 中 央 规 的 尽
建 议将 检 察 机 关 立案 侦 查 案 件 中逮 捕 审查 权 交 由 《 关于 深化 司法 体制 和工 作 机制 改革 若干 问题 的意 同级 人 民法 院决 定 , 也有 人主 张将 该 类 案件 的逮 捕 见》 ,针对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制 审 查权交 由上 一 级人 民检 察 院审查 批准 为 妥 。 者 性 障碍 , 高人 民检 察 院先 后 以不 同形式 出台 了一 后 最 既符 合我 国现 有 司法体 制 的特 点 , 使得 逮 捕 审查 系 列规 范性 文件 。 也 具体包 括 :关于 省级 以下 人 民检 《 权 带有 司 法 审查 的属性 , 以有 效保 证逮 捕 审查 权 察 院立案侦查 的案件 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 可 的公 正 行 使 。于 是 ,09年 9月 2日, 高人 民检 定 逮捕 的规 定 ( 行) 、关 于完 善抗 诉工 作 与职 务 20 最 试 》《 察 院下发 了《 于 省级 以下 人 民检 察 院立 案侦 查 的 犯 罪侦 查工 作 内部监 督 制约机 制 的规 定》 《 于进 关 、关 案 件 由上 一级人 民检察 院 审查 决 定逮 捕 的规 定 ( 试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廉政面试题目带答案(3篇)

廉政面试题目带答案(3篇)

第1篇一、面试题目1. 请简要介绍我国廉政建设的历史背景和重要意义。

2. 廉政建设包括哪些方面?请列举至少三个方面。

3. 在你看来,当前我国廉政建设面临哪些挑战?4. 请谈谈你对“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这一廉政建设原则的理解。

5. 你认为如何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6. 请举例说明在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如何防止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7. 你如何看待“零容忍”反腐的态度?8. 请谈谈你对“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三句话的理解。

9.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防止和纠正“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10. 请结合实际案例,谈谈你对“廉洁自律”的认识。

11. 你认为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12. 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13. 请谈谈你对“法治反腐”的理解。

14. 你认为如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15. 请结合实际案例,谈谈你对“反腐倡廉制度”的认识。

二、答案1. 我国廉政建设的历史背景和重要意义:历史背景:我国廉政建设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唐、宋、元、明、清等朝代都有廉政建设的举措。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重要意义:廉政建设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廉政建设有助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形象;其次,廉政建设有助于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后,廉政建设有助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 廉政建设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2)教育引导: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3)监督检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腐败问题。

3. 当前我国廉政建设面临的挑战:(1)权力运行不规范,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

(2)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存在“四风”问题。

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

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

e gal S ys t om A nd Soci et y 匿豳霹圜鐾圈蕊i鍪竺堡!旦圭!f叁墨I』圭塾金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酌特邱荣辉占,●一'l’原固7j l惩防对策摘要近年来,监狱民警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而且集体腐败的窝案有所蔓延,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的正常司法,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阻碍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对此监狱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地做好预防惩治工作,以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现象和行为做到惩防结合。

本文就此问题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并建设性地提出治理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惩防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狱纪检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I-064.03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滋生腐败的土壤一时还难以铲除,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难免会对监狱民警的思想产生腐蚀。

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20l O年1月份浙江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四年前四川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也因受贿63.78万元而被判刑12年……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此伏彼起,层出不穷,不断攀升,窝案时有发生,可见当前监狱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已经达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狱反腐倡廉工作的直接部门,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为监狱改革提供坚强可靠的政治保证;又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联系监狱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起反腐倡廉的惩防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特点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知法犯法,对社会易产生负面影响和潜在的危害性,会严重影响监狱司法的公平正义,扰乱监管场所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损害监狱及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试论惩防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衔接中的应用与完善

试论惩防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衔接中的应用与完善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J u a f n te No ma ie st o r lo gz r l n Ya Un v ri y
第2 6卷 第 1 期
Vo .6 1 2 N . o1
21 0 0年 1 月
Jn a. 2 1 00
口 法 学
试论惩防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衔接中的 应用与完善
因此 ,检 察机 关 的职务犯 罪 侦查 与预 防衔接 机
制就是为了有效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创造
【 者简介] 林 ( 9 9 ) 作 高松 16 一 ,男,安徽巢湖人 ,重庆 市人 民检察 院第三分 院副检察 长,高级检 察官 ;崔小龙 ( 9 1 ) 18 一 ,男 ,重庆武 隆人 ,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 院研 究室干部。
的而采 取 的各 种 防范性 、控 制性 、预警 性 、预测 性
嫌疑和刑事责任的有无 ,收集证据 、查缉犯罪嫌 疑人 ,依照法定程序而采用特定侦查手段等活动 的总称…。这一 概念包 括 以下 四层 意思 :其 一 ,主
【 稿 日期109 1 — 收 20 -0 1 l
的措施和行为。 j ”
[ 标识 码] 文献 A
[ 编号16 4 35 2 1 0 —0 9 0 文章 17— 62(0 0) 10 8— 6
法 国著 名思想家孟德 斯鸠在 《 论法 的精 神 》 体 是法律 规定 的人 民检察 院 ;其二 ,它的对 象是 职

书 中指 出 : “ 一个 良好 的立 法 者关 心预 防 犯罪 ,
高松林 ,崔小龙
( 重庆市人 民检察院第三分 院,重庆 4 80 0 0 0)
[ 摘
要】 职 务犯 罪侦 查 与预 防是检 察权 体 系 中的 两项 重要 内容 ,二 者 的 有机衔 接 与 配合 则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属性——以检察体制改革为视角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属性——以检察体制改革为视角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 圈豳曩翟澄圈匿竺!!坠!f叁塑!圭塾垒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属性——以检察体制改革为视角盛斌摘要近年来,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及定位问题,日益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话题,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职务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与全社会反腐败意识的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下,更是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已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人们对检察机关迅速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需求也更加迫切,面对新的形势,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配置与运行确有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之必要,这也是目前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乏一,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定位和判断是否准确是关系到改革与调整能否成功的关键。

本文试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调整与改革为出发点,对其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期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检察权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监督权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58.02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额外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的行为。

”。

一般来说,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其管理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逾越职权或不履行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犯罪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

狭义的职务犯罪是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或亵渎职责,侵害职务廉洁性,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管理职能的犯罪行为。

(本文所称的职务犯罪,均指狭义的职务犯罪。

)关于职务犯罪的具体内涵,国内外法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从国外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来看,通常叫做“公务员犯罪”。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

试论留置措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李扬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2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通过,全力建造“廉洁政府”,开启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章程,到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初显成效。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调整了充实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强调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目前,相关部门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条主线”,以“场所安全、对象安全、信息安全、队伍安稳”为重点,再强基础、再抓提升,切实增强做好留置看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留置措施的问题分析纵观我国的监察进程,“两规”到“留置”的发展意义重大,无不彰显法治的胜利。

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分析、探讨与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化和合宪化,促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高质量发展。

(一)执行程序存在瑕疵201 8年,《监察法》通过,为推进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在执行过程中,留置措施仍存在个别问题。

1.留置场所设置不统一留置场所的泛化是留置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首先面临的严峻问题。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执行留置措施的场所为特定场所。

”但其对“特定场所”的设定并未明确说明。

从当初的试点地区发现,有的监察机关设置了新的留置场所,如广东省郭峻铭留置一案,惠州市监察人员将郭峻铭由公安机关带至监察机关;有的监察机关将原办案场所作为留置地点,如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出纳李某涉挪用公款一案,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还有的监察机关则直接将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如浙江省余建军贪污案。

由此可见,留置场所的设定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监察机关为便利留置措施的执行所设立的新场所,即设立在纪委监委的留置点;二是仍继续沿用“双规”时期的羁押场所;三是直接将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

留置场所设定模糊化易导致监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扩张,使得本就力量悬殊的监察机关与被留置人之间的地位关系更加微妙,存在潜在的隐患。

试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职能对接

试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职能对接

试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职能对接当前,在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与冲突趋于激烈的时代背景下,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平衡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其位于社会管理的第一线,其工作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具有天然的不可分性。

一、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社会管理,是指通过制定系统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采取管理、规范、引导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等行为,对社会活动进行依法管理,以实现完善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的一切行为活动以及这些行为活动过程的统称。

具体包括广义的社会管理和狭义的社会管理。

广义上的社会管理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以及社会对自身的管理。

狭义上的社会管理单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及行为。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

[2]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职能对接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职能具体包括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公诉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和执行监督职能。

[1],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监督内容。

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时行使的是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这与我们日常理解的社会管理职能相对较远,因此,从表象上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二者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

实际上,这种理解是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曲解和误读。

试论贿赂犯罪侦查中的难题及对策

试论贿赂犯罪侦查中的难题及对策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苎垄!查垒垒竺!堡!三望堕:.鎏.懑豳匿鍪豳试论贿赂犯罪侦查中的难题及对策卢锦豪邬琼摘要贿赂犯罪的认定较多地依赖于言词证据,在侦查中常常面临着攻守同盟、证据“一比一”和犯罪形式多样化等问题,给侦查发现,取证和认定造成了困难。

破解难题需要打开思路,本文立足实务,围绕侦查当中的逻辑思路寻找切入点,试图对上述难题提出侦查对策及制度建议。

关键词贿赂犯罪侦查对策言词证据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1—02职务犯罪侦查是一场智慧的较量,相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尚且有账可查的犯罪而言,贿赂犯罪更像潜藏在黑暗中的一只无影手,攫取利益却不露痕迹。

长期以来,由于贿赂犯罪的主体关系特殊、作案手段隐蔽、形式层出不穷,致使侦查中长期面临着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等诸多难题。

一、当前贿赂犯罪侦查中面临的主要难题(一)攻守同盟贿赂犯罪的源起是一方“有所谋”,而另一方能“为其谋”,双方各有所图、利益与共,就像“栓在一报绳子上的蚂蚱”,谁也不会轻易把对方“出卖”。

这把“损益天平”促成了双方攻守同盟的决心,为了逃避查处,行贿方与受贿方往往在事前就对好了一套“说辞”,一旦被发现,也能相互印证,令侦查人员无从下手。

(二)“一比一”证据贿赂行为具有对合性,为了避免留下后患,行、受贿双方一般都默守着“三人不谈事,两人不签字”的“潜规则”,既不会允许第三人在场,更不会对外传扬,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有双方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据链条才能闭合,一旦其中一方坚持不承认,就会形成“一比一”的证据态势,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三)合法“包装”的犯罪形式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通常都不是思维简单的“粗人”,行贿人往往是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与权力部门长期打交道的“社会活动家”,受贿人则通常是“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和政策头脑,懂得如何规避法律。

检察院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和做法

检察院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和做法

检察院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和做法概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带来威胁。

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的重要力量,检察院在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本文将从经验和做法两个方面探讨检察院在处理职务犯罪方面的工作。

一、经验总结1.1加强预防与打击的结合在职务犯罪工作中,首要任务是加强预防工作。

只有有效地预防才能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行业内部,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与自律意识。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打击。

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威慑作用,保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1.2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在处理职务犯罪时,检察院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质量。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做到科学决策、高效执行。

1.3优化办案手段和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复杂,对检察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要借助技术手段,加大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控和侦查工作。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嫌疑人的信息搜集和研判,提高侦查的准确度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对新兴职务犯罪形态的研究和预警,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应对新的挑战。

二、工作做法2.1严格依法履职检察院在职务犯罪的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履职。

除了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积极参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依法审查案件,确保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同时,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2.2积极拓宽合作渠道职务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往往需要与多个相关部门进行合作。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检察院要积极拓宽合作渠道,与公安、法院、纪检等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形成合力。

试论加强基层检察院侦查一体化建设

试论加强基层检察院侦查一体化建设
前者是在 从静态层面上 的规 定,主要认 为侦 查体制一体化要
能动性 ,做到依靠不依赖 ,主动不盲动,一方面严格按照市
院确定 的侦查思路 、侦查方 向和侦查范围开展侦查工作,及
时报告侦查进程 ,避免擅 自行动给全局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 切实做到步调一致 ,协调有力 。另一方面根据案件出现 的新 情况 、发现 的新 问题适时调整侦查策略 ,变换侦查方 向,既 保证全局整体侦查 的统一性 ,又发挥基层院的灵活性 、主动
关键词 :基层 检察院:侦查一体:建 设


职务犯罪侦 查一体 化概述
针对性指导 ,并通过上级院了解兄弟院突破同类 案件的经验 教训 ,从而吃准侦查工作走 向,找准突破案件的切入 点,避 免走弯路 、岔路 。二是遇到跨区域 案、窝案串案及疑难复杂 案件 ,第一时间 向上级院汇报 ,由上级院调度其他兄弟区院
情 报线索传递迅 速 ;监 所检 察部 门要 建立职 务犯罪嫌疑人羁
押 情况备案制 ,禁止一 切不规范 的会见 ,防止 翻供 ,串供和
泄漏消息 ,监 所检察部 门在履行监督职 能中,要密切注视职
务犯罪嫌疑人 的思想动 态,并将之反馈给 自侦部 门,便于 自 侦部 门有针对 性的开 展侦查工作 。各部 门之 间应当原则性 与 灵活性统一 ,各既要分 工明确 ,又要 团结 协作。你中有我 , 我中有你 的侦 查势态 。这时候就要根据确 定的主辅关系进行 相应 的人 员和 工作调整 。总之 ,要坚持一 切为了办案需要 的 原则,灵活地理顺关系 ,开展侦 查活动 。
六是办 公室 等后 勤保障部 门做好保障服务 ,院里 从紧 张 的公务用车 中抽 出两 辆供反贪局办案专用 ,为办 案人 员在 饮 食 、住宿等方面提供 周到、优 质的服务 。财 务室 随时接 收、 核对扣押 的赃款 赃物 。 七 是建 立监 督制 约制度 ,采取邀请人 民监督 员参与搜 查, 旁 听讯 问过 程等措施 ,促使侦查人 员公 正、文明执法 ,保 证 在办案 的各 个环 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最近 ,我 院查处的海 门市 民政局副局长沈振华滥用职 权、

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

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

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作者:邱荣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摘要近年来,监狱民警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而且集体腐败的窝案有所蔓延,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的正常司法,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阻碍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对此监狱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地做好预防惩治工作,以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现象和行为做到惩防结合。

本文就此问题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并建设性地提出治理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惩防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狱纪检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64-03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滋生腐败的土壤一时还难以铲除,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难免会对监狱民警的思想产生腐蚀。

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2010年1月份浙江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四年前四川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也因受贿63.78万元而被判刑12年……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此伏彼起,层出不穷,不断攀升,窝案时有发生,可见当前监狱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已经达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狱反腐倡廉工作的直接部门,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为监狱改革提供坚强可靠的政治保证;又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联系监狱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起反腐倡廉的惩防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特点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知法犯法,对社会易产生负面影响和潜在的危害性,会严重影响监狱司法的公平正义,扰乱监管场所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损害监狱及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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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摘要]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强化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冲击,使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现实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在新形势下,应该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定,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切实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以完成好惩治职务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关键词]新律师法;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完善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律师法,新增、修订和补充条款40余条,主要强化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也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问题有待解决。

一、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冲击2007年10月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旧《律师法》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扩大律师辩护权,规范律师依法执业程序。

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和强化,是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影响。

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冲击新《律师法》第33条重新修订的律师会见权,使得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的提前,消除了犯罪嫌疑人在单独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产生的心理压力,增加了其对抗心理,并可能以此和讯问人员拖延时间,拒不交代问题,待律师会见时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充分与律师交流,做出趋利避害的供述,增加突破口供的难度,影响口供的稳定性。

律师法修改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使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增强,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更趋不稳定,翻供、翻证和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加突出,使侦查部门难以取证,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侦查工作量加大。

(二)对检察机关固定证据的冲击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

而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

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辞证据定案,言辞证据较之实物证据,稳定性较差,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翻证,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三)对检察机关拓展线索、扩大战果的冲击拓展线索是侦查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可能使小案发展为大案,而且可能使单个案件发展为窝案、串案。

而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现象严重, 讯问中拓展的案件线索因律师介入很难保密。

如果律师不自律或别有用心,很难保证不被泄露。

这些都将给侦查拓展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造成不小的冲击。

二、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现实困境目前, 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过程中,侦查措施单调残缺,侦查存在严重的不足,已经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行使。

而律师法的修订实施,既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也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对抗性。

这从立法上打破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原有结构平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加大了惩治职务犯罪的难度。

①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职务犯罪初查阶段的侦查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初查是立案的基础,能否顺利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和正确作出案件决策,关键取决于初查工作是否扎实到位。

因此,为适应修订后的律师法,提高侦查水平,检察机关必须转移侦查工作重心,加强案件初查,实现办案工作重心前移。

但是,初查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程序,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定,而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这直接导致了初查制度在法律上的尴尬境地,使初查的方法、力度及合法性均受到影响,致使初查所获得的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初查阶段的调查手段、措施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治犯罪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强制措施不完整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在运行中,不能充分运用强制措施。

职务犯罪机关在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时,存在着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情况,检察机关只有运用拘传和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拘留的权力。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和p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

②技术侦查工作因其独特优势,在侦查工作中有重要作用。

适度使用技术侦查是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中取得平衡的最佳选择。

③但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并且非常严格地控制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

目前采用的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技术侦查的方法,在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非规范性强,手续繁琐,经过的环节多,保密性差,而且时间耗费长,检察机关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侦查计划行使侦查权,而要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情况;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运行方式,同样已经不能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四)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措施及时限的规定脱离职务犯罪侦查实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但从实践上看,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职务犯罪侦查实际。

首先,职务犯罪相比一般的刑事案件,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反侦查能力更强,规避法律的水平更高,办案干扰更多,案件突破和取证难度比较大,在12小时内交代罪行的为数极少,贿赂案件尤为明显;其次,“12小时”的时限不符合侦查讯问的规律。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犯罪嫌疑人的受讯认罪心理要经历抵触、试探、动摇、交代等阶段。

犯罪嫌疑人从最初的抵触到开口供述犯罪事实,需要经过激烈的内心斗争,12 小时内是难以使其完成这种心理转变的。

④第三,容易导致办案单位违规办案。

在实践中,在12小时无法突破的情况下,有的检察机关为了查处职务犯罪,采用超时拘传、讯问或违法使用监视居住等做法,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容易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三、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立法建议律师法的修订实施,从目前看会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作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积极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努力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定,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以完成好惩治职务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一)对初查程序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首先,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在立法中对初查的主体、初查的对象和措施、初查的监督方法等进行规范,使初查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做到有法可依,规范进行。

其次,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初查阶段可以采取除强制措施以外的所有手段,赋予初查阶段充分的侦查手段和措施,明确立案前的调查权,尽可能地收集有关证据和其他涉案信息。

第三,在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二)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具有完整的强制措施权为了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运作,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有逮捕决定权和执行权是各国和地区的惯例。

新加坡《防止贿赂法》中规定的贿赂调查局的权力中明确规定其拥有无证逮捕的权力,“贿赂调查局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任何涉嫌本法的人员以及被控告或存在合理怀疑的人员” ⑤香港《廉政公署条例》也规定“如获廉政专员为此授权的廉署人员合理地怀疑某人犯本条例或《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所订罪行,或合理地怀疑某人身为订明人员而藉着或通过不当使用职权而犯勒索罪,可无需手令而将该人逮捕”。

⑥因此,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理经验,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强制措施权,规定决定权与执行权相统一,不仅可以保障侦查工作的秘密性,还节约了司法资源,明确了责任,杜绝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互相扯皮的可能性。

(三)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具有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随着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行为人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设备进行反侦查活动、转移证据和赃款赃物,使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更难收集。

从现阶段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以及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要求等实际出发,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

⑦目前,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允许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如:美国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德国1994年《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贪污或贿赂等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10月27日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后立即实施这一国际法的首批国家之一。

因此,为适应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理应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权。

(四)修改刑事诉讼法,延长传唤、拘传时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从国外看,《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5条规定,“拘传时,应当将被指控人立即解送法官予以讯问。

不允许依据拘传令将被指控人扣留超过拘传后的第二日结束。

”所谓“第二日”结束,即依据拘传令限制被指控人的人身自由时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已经拘传的被告人,应当自带到法院之时起24小时以内释放。

但在该时间内已经签发羁押证的,不在此限。

”⑨为此,建议从侦查实际出发,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立法的经验,将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一次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为24小时或48小时。

[注释]①王建明:《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适应修改律师法新要求的若干问题》[J],《人民检察》2008第10期,第10页。

②万毅:《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探究》[J],《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第98页。

③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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