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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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1、对放射性谁呗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

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性设备进行各种性能的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终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发证机关备案。

3、对放射场所周围环境要进行定期监测,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4、各放射诊疗科室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用品,保证所配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

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程序

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程序

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程序一、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1.分级授权制度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为初级放射诊疗医师、中级放射诊疗医师和高级放射诊疗医师三级。

初级放射诊疗医师承担基础放射诊疗工作,中级放射诊疗医师在初级基础上增加高难度病例的诊疗能力,高级放射诊疗医师则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2.资质评定和晋升考核放射诊疗医师的分级应根据其执业年限、学历背景、专业技术能力和临床经验进行评估。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评委会,由专家组成,对放射诊疗医师进行资质评定和晋升考核。

晋升考核应以综合评价为主,包括学术成果、临床技能、学术研究、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授权权限和责任不同级别的放射诊疗医师应具备不同的工作权限和责任。

初级放射诊疗医师可以执行常规放射诊疗工作,如X光摄影、CT扫描、MRI等;中级放射诊疗医师可以负责较复杂的放射诊断工作,如核医学检查、介入介出手术等;高级放射诊疗医师则负责较高难度病例的放射诊断和治疗工作,如肿瘤放疗等。

二、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程序1.提出申请:放射科医师根据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临床经验,向医院提交资格分级授权申请。

2.资格评估:医院评委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评估,包括学历背景、专业技术能力、临床经验等方面的考核。

3.资质认定:评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初步的资质认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4.面试考核:申请者通过资质认定后,需参加面试考核,包括学术报告、临床技能演示、模拟病例讨论等环节。

5.综合评价:评委会根据面试考核结果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的资质分级,制定授权权限和责任。

6.发放资格证书:医院颁发相应级别的放射诊疗医师资格证书,并建立档案记录。

7.定期复核:医院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医师进行复核,评估其在临床工作中的表现和发展情况,以便调整分级和授权权限。

通过建立放射诊疗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及程序,可以更加科学地管理放射科的人才队伍,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放射诊疗资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放射诊疗科室,包含放射科、核医学科、肿瘤科等。

第三条医院放射诊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质量优先、患者至上”。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包含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放射剂量监测和记录制度,对放射诊疗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剂量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

放射诊疗科室必需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区域的辐射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九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定期组织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放射诊疗人员具备辐射安全知识和技能,保持工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依照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稳定和可控。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放射诊疗工作流程和规范操作规程,确保诊疗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确保放射诊疗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放射诊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定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沟通,提升放射诊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章患者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敬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告知患者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反应,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科室必需建立和实施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妥当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看法。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遵循医疗伦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应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必要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2.具有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3.具备放射诊疗所需的有关防护措施。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2.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3.放射诊疗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4.防护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通过审核后,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书。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第三章防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防护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活动时,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外泄。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和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佩戴专用的防护器材,避免辐射对其身体造成伤害。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2.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民办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所有科室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放射诊疗流程,提高放射诊疗服务质量,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与资质第四条我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五条我院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放射诊疗设备与设施第六条我院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放射诊疗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七条放射诊疗室应配备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风、防护帘等,以降低辐射暴露。

第四章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第八条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在进行放射诊疗操作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说明操作的目的、过程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条放射诊疗操作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反应,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患者安全。

第五章放射诊疗防护第十一条我院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操作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剂量监测。

第十三条我院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室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四条我院应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放射诊疗前充分告知患者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我院应建立患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旨在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放射诊疗服务。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室和人员。

第三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二)安全第一:确保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免受放射性危害。

(三)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提高放射诊疗质量。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放射诊疗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与管理第四条医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制度,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放射诊疗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注销。

(三)放射诊疗许可的公示和公告。

第六条医院放射诊疗科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放射诊疗设施和设备要求。

(二)具备合格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放射防护设施。

第三章放射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第七条医院放射诊疗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经过放射诊疗技术培训。

(三)熟悉放射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第八条放射诊疗技术人员在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时,应遵循以下规范:(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二)确保患者安全,尽量减少辐射剂量。

(三)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放射性污染。

(四)定期参加放射诊疗技术培训。

第四章放射防护与安全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放射防护制度,包括:(一)放射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二)放射防护设施的检测和评价。

(三)放射防护设施的改造和更新。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放射防护意识。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医院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1.本单位对新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地管理,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员,患者与公众地健康权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所开展地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需要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 (二)放射诊疗场所与配套设施需要符合家有关标准与规定地;(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员与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地防护用品与监测仪器;(四)产生地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排放地处理能力或处理方案需要达标;(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院开展地各种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其员按以下要求配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地,应当具有:1.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医学物理员; 4.放射治疗技师与维修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地,应当具有:1.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技术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地,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3.有关内,外科地专业技术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地,应当具有专业地放射影像医师。

三,医院开展地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按要求分别配备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地,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与相应地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地,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它有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地,具有带影像增强器地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地,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四,医院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与个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与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与个剂量报警仪;(二)核医学科设置专门地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与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员防护用品与受检者个防护用品。

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部门及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管理;2. 预防为主,防护优先;3. 安全第一,质量第一;4.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二、放射诊疗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放射诊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放射诊疗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放射诊疗工作的法律法规;2. 制定和修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3. 组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培训和监督检查;4. 处理放射诊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 放射治疗;2. 核医学;3. 介入放射学;4. X射线影像诊断。

三、放射诊疗工作的实施第七条医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2. 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3. 具备与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4. 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1. 患者知情同意;2. 医师评估放射诊疗的必要性和安全性;3. 患者接受放射诊疗;4. 医师出具诊断报告;5. 患者接受后续治疗或随访。

第九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 严格操作规程,确保放射诊疗过程的安全;2. 使用防护用品,减少患者和工作人员的辐射暴露;3. 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4. 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四、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持有情况;2. 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配备情况;3. 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4.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资质情况;5. 放射诊疗工作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放射诊疗制度

放射诊疗制度

放射诊疗制度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自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相关证件齐全后方可开展。

3、医院综合办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校验等工作,《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χ光机房,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5、本院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放射诊疗设备、人员变动、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等情况。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本院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某某医院2013年4月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委托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获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放射诊疗管理,维护医院患者放射诊疗权益,提高医院放射诊疗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医院放射科(室)进行的X射线、CT、MRI、核医学、超声等诊断和治疗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包括设备设施的维护、操作规范、医务人员的使用、患者安全保障等。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点的原则,全面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具体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安排、合理适应病情、提高利用率、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设施,包括X射线机、CT机、MRI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设施故障,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立即报修。

第七条医院放射诊疗设备设施的使用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应岗位资格的医务人员操作,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私自操作。

第八条对于新引进的放射诊疗设备,应当组织验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验收合格后,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应当进行台账管理,记录维修保养情况,建立设备档案。

第九条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应当落实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放射诊疗设备设施能够正常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患者放射诊疗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医院放射科(室)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放射医师、放射技师等从业人员,保障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最新的放射诊疗技术和设备的操作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严禁泄露患者的放射诊疗信息。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1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用辐射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都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按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承担放射诊疗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放射诊疗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的原则,放射诊疗工作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介入放射学由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二)放射诊疗许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一致的原则,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哪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就由哪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三)放射诊疗许可按分类许可的管理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同时具有几种放射工作时,单位应以最高一级的放射工作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的原则;根据以上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一个医疗卫生单位只向一个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作重复申请。

第五条云南省卫生厅负责对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医疗单位和由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州、市级医院、民营医院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查、审批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和州、市卫生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区、县医院,民营医院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查、审批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要求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要求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要求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放射防护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放射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现介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 号。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 号。

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

9.《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

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

1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12.《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

13.《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1。

医疗机构的放射科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由医院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医院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即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才能发证。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一台放射诊疗设备从购买安装到使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需要经过以下3个环节: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如果该设备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范畴的,在购买前,还应按规定申请配置审批。

1.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设备在购买或安装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设备机房(或拟新建机房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预评价报告后,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审查与管理 (2)第三章监督检查 (13)第四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XX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三)许可范围(副本);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是医疗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对放射线的应用、管理和控制,目的是保障医疗工作者和患者的安全。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介绍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医院放射诊疗中心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放射诊疗中心,负责管理和行使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中心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2.放射诊疗操作规程放射诊疗中心应制定放射诊疗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操作要求。

规程内容应包括:放射诊疗机房的使用和维护;放射线设备的校准和质量控制;患者的放射线检查和治疗操作等。

并要进行定期的内部审核,确保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

3.质量保证和监控医院放射诊疗中心应建立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确保患者接受到准确和安全的放射线诊疗。

质量保证和监控措施包括:放射线设备的定期校准和质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评估;放射线图像的质量评估等。

4.急诊放射诊疗医院应设立急诊放射诊疗室,提供紧急情况下的放射线检查服务。

急诊放射诊疗室应设备齐全、操作规程完善,并保持与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等相关科室的紧密配合。

5.放射诊疗设备和材料管理医院放射诊疗中心应建立放射诊疗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制度。

包括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和维护,以及放射线造影剂和逆行性介入治疗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等。

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1.放射防护责任人医院放射防护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放射防护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2.放射防护操作规程医院应制定放射防护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操作要求。

规程内容应包括:放射防护措施的采取和使用;放射线工作区的划定和标识;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等。

规程要与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相衔接,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密切配合。

3.放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医院应配备相应的放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辐射防护屏蔽墙、防护门和防护屏幕等。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诊断放射影像科、放射治疗科和核医学科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的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落实。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的放射工作许可证。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放射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患者接受放射剂量。

第七条医务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放射防护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患者在接受放射诊疗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知情同意。

第二章放射诊疗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诊断放射影像科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放射影像检查,包括X 光和核磁共振等。

第十一条放射治疗科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放射治疗,包括放射线治疗和放射性同位素治疗等。

第十二条核医学科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核医学检查和核医学治疗,包括放射性核素扫描和放射性核素治疗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放射科医务人员,并保证医务人员数量与放射诊疗工作的需求相匹配。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做好日常记录和存档,包括患者的病历、放射影像和放射治疗计划等。

第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必须进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保证诊疗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放射防护设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和装修,确保放射线的泄漏和辐射剂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手套和围裙等。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接受放射剂量超过规定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放射工作并上报管理机构。

放射线诊断与治疗管理制度

放射线诊断与治疗管理制度

放射线诊断与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合理利用放射线诊断与治疗技术,提高医疗质量,减少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放射线诊断与治疗科室的工作人员,包含医生、技术人员、护士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含放射线设备的选择与购置、设备操作与维护、放射线防护措施、工作流程与协作、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第二章放射线设备的选择与购置第四条放射线设备的选择应满足以下条件:1.设备品牌和型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设备应具备先进的放射线诊断与治疗功能;3.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操作性和稳定性;4.设备应配备完善的质量掌控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五条放射线设备的购置程序如下:1.提出购置需求,编制设备采购计划;2.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的基本原理、技术指标、日常维护和质量掌控要求;3.召开设备选型评审会议,选择合适的设备品牌和型号;4.联系厂家进行设备购置与现场安装调试,确保设备正常工作;5.进行设备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

第三章设备操作与维护第六条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通过国家认可的医学影像技师或放射诊断与治疗专业的资格认证;2.掌握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技巧和常见故障排出方法;3.定期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沟通,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设备操作应遵从以下原则:1.操作前必需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和防护装置的完好性;2.操作人员必需佩戴个人剂量计,避开超出剂量限值;3.依照医嘱和诊疗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查或治疗参数;4.操作结束后,必需及时关闭设备,并进行设备的清洁和消毒。

第八条设备维护应依照以下要求进行:1.每日开机前,对设备进行功能性能测试,并记录相关数据;2.定期进行设备的校准和质量掌控检查,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3.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修,并进行相关记录;4.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章放射线防护措施第九条放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如下:1.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线对人体的损害风险;2.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线辐射;3.遵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宠物医院放射管理制度范本

宠物医院放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宠物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宠物及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开展宠物放射诊疗工作的宠物医院。

第三条宠物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与设施第四条宠物医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须取得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五条放射诊疗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场所的设计要求;(二)设有独立的放射诊疗区域,与普通诊疗区域隔离;(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放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帘等;(四)配备必要的放射诊疗设备,如X光机、CT等。

第三章放射诊疗操作规范第六条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熟悉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规程和放射防护知识。

第八条放射诊疗操作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选择放射诊疗项目,尽量减少宠物及工作人员的辐射暴露;(二)确保宠物处于安全、舒适的状态,避免因紧张、恐惧等情绪导致的辐射暴露增加;(三)严格遵循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准确无误;(四)对放射诊疗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并及时向宠物主人反馈。

第四章放射防护与安全第九条放射诊疗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辐射危害。

第十条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场所应定期进行辐射防护检测,确保防护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发生放射事故时,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宠物医院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宠物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宠物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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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本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院 xx科负责。

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本院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向唐山劳动日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许可证不得出借。

XXX医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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