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城区工业(仓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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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城区工业(仓储)企业

搬迁收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速城市发展步伐,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加快实施城区工业(仓储)企业搬迁收储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业(仓储)企业搬迁收储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三环路以内)实施工业(仓储)企业搬迁收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搬迁收储的补偿对象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企业。

涉及城区范围外及其他类型企事业单位搬迁收储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工业(仓储)企业的搬迁收储补偿主要由土地补偿、房屋补偿、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设备及设施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一次性搬迁奖励构成。具体标准按本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土地补偿由基准地价补偿与区位补偿价补偿构成。

本市城区工业(仓储)企业土地基准地价、区位补偿价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基准地价补偿按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一)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补偿按最低保护价的全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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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补偿按最低保护价的60%确定。

(三)以集体流转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补偿按最低保护价的全额确定(扣除集体建设用地使改征土地补偿费)。

(四)以村、镇集体使用及集体流转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补偿按最低保护价的90%确定(扣除集体建设用地使改征土地补偿费)。

(五)以村、镇集体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基准地价补偿按最低保护价的50%确定(扣除集体建设用地使改征土地补偿费)。

(六)带征土地按取得土地成本加息确定。

上述(一)至(四)项中,若实际取得土地成本加息大于最低保护价补偿的,基准地价补偿按取得土地成本加息确定(年利率按6%计算,以上利息计算标准类同)。

第六条区位补偿价补偿以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若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的,按合法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对涉搬企业有权属房屋的补偿由重置补偿金、装修及附着物补偿金构成。重置补偿金、装修及附着物补偿金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基本重置价由市住建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并定期公布。房屋装修及部分附着物参考价格标准按市住建部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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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对涉搬企业存在的设备及设施按可移动和不可移动进行区分,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相应标准评估确定补偿额度。

第九条涉搬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建筑面积给予200/㎡搬迁损失补偿,其中简易建筑按100元/㎡给予搬迁损失补偿。

第十条涉搬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一是按有权属土地、有权属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三项补偿总额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二是对无权属房屋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搬迁企业土地补偿可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或土地置换补偿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且无需安置土地的(包括关停、迁移至常熟境外、市场化方式自行购置土地厂房等情况)按基准地价的120%予以奖励;安置土地但面积减少的,对减少面积部分按基准地价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采用土地置换补偿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常熟市城区企事业单位搬迁收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产业门类等进行评价审核,对审核确定可安置土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领导小组统一安置。

若安置土地面积不超过原合法土地面积的,可采用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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