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终于有结论了【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春节期间,在网上看到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题,细读之后发现颇具亮点。
宁波地税在问答中对于当下所得税中的部分难点和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些探索非常值得全国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借鉴,如果成熟后真的应该进一步提升规定层次后全国执行。
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对于企业如果用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没有任何疑问。
但是,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家主要还是依据了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10]54号中说的一句话“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总局只是规定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情况下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都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首先,国税发[2010]54这句话是非常模糊和原则化的。
其次,在逻辑上可能是说不通的。
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新股东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不是一回事吗,为什么要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对比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79号文就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里,企业所得税就没有区分什么对股权溢价和股票溢价进行区分,都是按一种方法处理的。
同时,在转增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无纳税能力,当时不征税,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实际是一种递延纳税方式。
加之2010年后新股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也不会因为企业上市就套出征税范围,从考虑实际纳税能力的角度考虑,没有理由再去区分什么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和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的区分问题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及那些所得税问题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推广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项就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获得所投资的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一直是坚持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
但这个问题却一直是争议不断的。
而对于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以股票溢价形成的除外)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仍应当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来系统的谈一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投资者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在以后转让或处置股权时,也不得扣除转增增加的部分,届时也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歧义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经验: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应征个税
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应征个税蓝老师,我是一家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税务要征我的个人所得税。
这个该不该征?此问题总括而言: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个人股东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否应征个税?大多数人的回答是:要征!再问为什么?回答的原因一般是:因为税务规定要征。
真是这样吗?未必!(转增一事,有限责任公司转增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本文后面同时涉及这两种性质的公司时,统一简化表述为转增资本或转增。
)持要征税的观点,一般认为,要按股息红利所得,对股东征个税。
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的规定: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这个规定,公司通过转增行为,让股东获得转增部分的资本,仿佛的确属于股息红利所得。
但是,如果是所得的话,通过转增,股东获得了什么样的所得呢?公司还是那个公司、公司的资产负债还是那个资产负债,这个转增行为让股东获得了什么所得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增之后,股东显然没有获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那么,是否获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呢?不论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还是股本、实收资本,都归属于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内部的流动,什么个什么所得?有什么经济利益从企业外流到股东个人?所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股东没依然有取得所得。
没有所得税,就不能征个税!实际上,分析到此,就应该非常清晰了,公司转增资本的行为,个人没有所得,不交个人所得税。
顺便说一点更关键的,公民个人的纳税,是受《宪法》限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我们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以及配套的法规,就能够知道,这个转增不应纳税。
已经非常充分了。
那么,实务中大家认为的征税的理由,又是出自何方呢?凡事需得研究,才能明白。
我们来梳理一下,就能发现,其中在存在很大的问题和漏洞。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探讨作者:孟丽丽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22期摘要: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是常见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的方式。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从可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的内容界定和性质分析入手,对现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对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和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忽视转增过程中原始股东和溢价出资人的差异,税种间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性质界定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明确可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范围、递延纳税环节至股权转让时和统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性质界定的建议。
关键词: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来已久,实务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给予股票溢价和资本溢价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待遇是否合理。
本文基于此对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内容界定及性质分析(一)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内容界定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随着会计准则的修订,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经历了一个逐渐规范的过程。
目前,资本公积科目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它资本公积三个明细科目。
其他资本公积主要为过渡性质的账户,其核算内容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在相关资产处置时,其相应的资本公积也一并处置。
资本公积科目下能用于转增资本(股本)的仅为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性质界定从概念上来说,资本溢价对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本溢价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主要区别在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是由股权还是等额股份构成,而股权和股份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受到资本市场的规制以及流动性的差别。
公司的组织形式对资本公积科目下“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的性质并没有太大的影響。
资本(股本)溢价,对后加入企业的溢价投资者来说,是其享有企业目前经营成果及未来获利能力付出的对价,具有资本性;对原始投资者来说,是对其投入资本运营取得留存收益以及企业获利能力的认可,具有收益性。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一、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01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02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作者:罗宏健来源:《财会学习》 2019年第5期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很多企业在接受投资之后,溢价部分形成大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转增股本,转增股本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根据不同情形下,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探讨。
一、现行法律规定,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 第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对国税发[1997]198 号文中的“资本公积”的定义做了明确的表述: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非常清晰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因为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来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非股份公司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却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文件和依据,那么股份制企业仅指股份公司吗?有限公司是否也属于股份制企业,参照股份制企业执行呢?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其本质不一样吗?这是一个分岐较大的问题,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就算在企业IPO 过程中,中介机构也是出于谨慎性原则,如果涉及税务风险,要求大股东做出补税承诺,这种中介机构的背书和大股东的承诺也得到证监会的认可,而在税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也是更倾向于从严解读税法,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资本或股本按不同的税收规定分四种情形缴纳个人所得税:已上市或已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或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类型企业。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明确了有关促进创业、创新的税收政策,自2016年起将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该文件在业内引起较大的争议,争论双方的矛盾点主要集中在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方面。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11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只要个人持股已超过一定期限的,可减计、免征相应的应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
干货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税征缴分析及实务应对
干货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税征缴分析及实务应对关于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税征缴分析及实务应对2015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该文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截止2016年6月8日,国内共有16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见后附表)。
该文对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四方面明确了政策。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再将税收优惠推广至全国,《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转增类别本文着重分析解决企业在整体改制过程中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的个税征缴问题。
具体情况有:A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改,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B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改,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C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再按照留存收益与资本公积进一步拆分,可以分解成如下五种类型: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改,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类型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改,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类型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类型四:股份有限公司,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类型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图例如下:二、税收分析(1)明确无争议的类型类型二和类型四,类型五为明确无争议的类型。
类型二和类型四为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会计实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会计核算与涉税问题来源:亿联会计在线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0-4-14 10:05:37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其资本可以从投资者中投入获取,也可以从企业留存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中转增,现就有关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相关问题做四个方面的简述。
第一、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留存余额问题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有留存余额比例限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对盈余公积转增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即:《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具体的比例根据《公司法》以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可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资本公积余额没有受到最低保留注册资本的25%的限制。
第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注意的问题1、实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必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要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确定;二是要到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对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转增前必须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验证其资本公积是否真实;同时需办理验资事项,出具验资报告,连同其他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对于这类资本公积项目,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将其计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二级科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交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交税导读:本文主要介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交企业所得税和交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企业的股东为法人(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如果资本公积属于股份公司的股本溢价,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或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均不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一般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所以,我们应该根据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分配,若符合则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缴纳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包括:非上市居民企业间分红(注意:必须是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为居民企业),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居民企业间分红,只有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才能免税。
(三)为何这些特殊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交税该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可视为对“产生该资本公积的资产”进行处置,而该资本公积实际上为该资产的处置收益,此时用于转增资本需缴纳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企业的股东为个人(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1、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股东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符合持股期限1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01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1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新准则体系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涉及个税政策
“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涉及个税政策2007年,老王和老张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A房地产公司。
其中,老王出资300万元,老张出资200万元。
由于开发项目符合市场需求,销售形势很好。
2009年,公司接受老孙1500万元投资,三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其中老孙投资的500万元增加至实收资本,1000万元增加至资本公积。
2010年,A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质,决定将资本公积1000万元按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实收资本。
那么,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A公司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虽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也是老孙初始投资资本溢价形成,该项资本公积应由3位股东共同享有。
如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公司实收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按照持股份额计算,老孙持有股份增加500万元,但是投资成本还是1500万元,只不过其持有股份份额随实收资本的增加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股份比例未变,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没有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老王和老张却非如此。
股权从初始投资到增资后,老王持有股份增加300万元,老张持有股份增加200万元,所增加股份并非他们以自有资金增资获得,不能像老孙一样享受转增资本的免税待遇。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税务规划师肖太寿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要分股权收购前和股权收购后两种情况处理:(一)股权收购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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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终于有结论了【税收筹划,税务筹
划技巧方案实务】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
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