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计划清单法律意见书-北金所-清洁版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介绍一、近期金融形势进入8月份资金紧张局面不改,大公甚至发表了《防范金融去杠杆下的信用风险》,不可否认的是,金融去杠杆效果显现,截至7月末,M1余额51.05万亿,同比新增15.3%;M2余额162.9万亿,同比新增仅9.2%,货币派生效应明显减弱;各家经济评论纷纷祭出“稳健中性”货币政策这种不痛不痒、老生常谈的结论,具体是什么情况相信企业和银行都比较清楚。
金融去杠杆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强监管,保持常态化、高压化的强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的风控人员(及高层决策者)现在已经“谈虎色变”,置民营企业资金短缺和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指标完成于无望的水深火热中!像债券不再有“余额包销”的承诺一样,大家都不爱出钱,怎么办呢?只能把项目推向市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大家都变成了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这对于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绝对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出路,因为卖出去的萝卜、白菜相当一部分都是包装的最精美的,吆喝的最响亮的!二、北金所简介下面说正题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是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于2010年5月30日正式揭牌运营。
北金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在北金所参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组织等。
北金所将自身定位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平台、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地方商业银行股权交易服务平台、债权投资交易服务平台、担保类资产前置委托交易服务平台、应收账款资产交易服务平台。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范本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范本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意见书范本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AAA有限公司申请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意见书致:AAA有限公司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AA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发行非公开定向摘取融资工具(简称本次定向工具或本次定向工具的注册和本次发行)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规范指引》(以下简称《发行规范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定向工具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定向工具注册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
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登记表;(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三)募集说明书;(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六)法律意见书;(七)承销协议;(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5篇材料]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5篇材料]第一篇: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及案例解读背景介绍北金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财政部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截止至8月9日,北金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主承报价共计111只债券进行报价,其中MTN62只,SCP38只,CP11只,报价总条数为117条。
为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北金所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基础上,推出“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
致力于打造银行间私募二板市场,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益补充和支撑,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服务能力,助力银行间债市稳健发展,“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更是由政策、监管环境、市场需求三方面共同决定的。
中央政策方面,从“十三五”的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逐步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管环境方面,北金所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发展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市场需求方面,因为金融脱媒而产生的转型压力以及优质企业发债额度的耗尽,都需要合法合规、风险分散可控的新产品来补充。
业务介绍1、产品定位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设计的原则为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为核心,效率与风险防范并重;而设计的核心机制如下表所示:2、制度体系3、产品特点发债规模:依据企业融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内容无异议。
企业化解债务_法律意见书范本(3篇)
第1篇【法律意见书】【编号】:XX法意字〔2023〕第XXXX号【出具日期】:2023年X月X日【委托单位】: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事项】:就委托人目前面临的债务危机,提供法律意见,并提出化解债务风险的方案。
【出具单位】:XX律师事务所【一、委托人基本情况】1. 名称:XX有限公司2. 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3. 法定代表人:XX4. 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5. 经营范围:XX【二、债务危机概述】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目前委托人面临以下债务危机:1. 委托人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2. 委托人目前对外负债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其中银行贷款XX万元,供应商欠款XX万元,员工工资及福利欠款XX万元。
3. 委托人部分资产已被债权人查封或冻结。
【三、法律意见】1. 关于债务违约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委托人作为债务人,因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债务化解的法律途径针对委托人目前面临的债务危机,以下提出以下法律途径供参考:(一)债务重组1. 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寻求债务重组的可能性,包括延长偿还期限、降低利率、调整还款计划等。
2. 与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债务重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资产处置1. 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可变现资产。
2. 通过出售、租赁、抵债等方式,盘活资产,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三)破产申请1. 如债务重组无望,委托人可以考虑申请破产。
2. 破产程序可以帮助委托人有序清理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重新规划经营方向。
(四)法律诉讼1. 针对部分债权人的追讨行为,委托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针对部分债权人的不正当行为,委托人可依法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所债权融资计划⼀⽂带你看懂北⾦所债权融资计划搜狐⽹2017-12-09 13:04近⽇,⾸创置业公布将在临时股东⼤会上建议在北京⾦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所”)⾮公开挂牌发⾏债权融资计划,融资总额不超过⼈民币20亿元。
⾸创置业表⽰发⾏债权融资计划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筹集资⾦⽤于项⽬开发建设,并能节省公司的财务费⽤。
那么债权融资计划⼜是什么创新业务,下⾯⼩编带⼤家⼀探究竟,揭开债权融资计划的神秘⾯纱。
⼀、债权融资计划介绍在⾦融脱媒产⽣的转型压⼒⼤环境下,众多优质企业发债额度耗尽,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丰富资⾦来源,中国⼈民银⾏批准的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协商会指定交易平台——北⾦所推出了“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为债务融资⼯具市场提供了新补充。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的合格投资者,以⾮公开⽅式挂牌募集资⾦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是⼀种新兴推⾏的⾮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具(PPN)。
⼆、产品特点据北⾦所介绍,债权融资计划在融资规模、资⾦⽤途、主体评级以及⾏业⽅⾯有着⼀定的优势,相⽐其他融资渠道更加宽松、灵活。
1、融资规模⽅⾯,发⾏企业可以根据⾃⾝融资实际需求,⾃⾏确定发债额度,更具⾃主性;2、资⾦⽤途⽅⾯,募集到的资⾦⽤途灵活,不仅可⽤于长期项⽬资⾦与短期流动资⾦,还可以⽤于归还借款等;3、主体评级⽅⾯,对于信⽤主体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发⾏⼈、投资⼈以及中介机构⾃⾏判断风险;4、⾏业⽅⾯,在符合国家政策⽅针的前提下,放宽了项⽬准⼊标准,可灵活调整;总得来说,该产品具有资⾦⽤途灵活、项⽬准⼊相对宽松、资⾦使⽤期限灵活,可以满⾜各类企业多样融资需求,对于⼀些中央企业、地⽅国有企业以及发债额度耗尽的优质房地产公司⽽⾔,这不失为⼀种不错的选择。
三、业务开展情况据北⾦所统计,⽬前参与债权融资计划的银⾏已开户有38家,其中A类主承销商有11家,B类主承销商有15家,承销商12家。
⽽副主承类型已开户41家,其中华能贵诚信托、华融国际信托、国都证券、安信证券、西部证券、⼴发证券、⼤连农商⾏、海⼝农商⾏等已实现业务落地。
东方集团:关于债权融资计划获准备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临2020-034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东方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融资计划获准备案的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公司拟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债权融资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9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3)。
近日,公司收到北金所发出的《接受备案通知书》(债权融资计划[2020]第0492号),北金所决定接受公司债权融资计划备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本次债权融资计划备案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备案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公司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期挂牌,首期挂牌应在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
三、公司应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备案挂牌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公司将根据上述《接受备案通知书》要求,以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做好发行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
1。
定向融资工具(PPN)法律意见书
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法律意见书XXX年XX月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法律意见书致: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XX”或“本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接受XXX(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非公开发行“XXX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X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XXX的承诺和保证,即:XXX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目录释义与简称 (2)声明 (3)正文 (4)一、发行人、承销商的主体资格及担保情况 (4)(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4)(二)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5)(三)关于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 (6)二、本次发行方案及主要交易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 (10)(一)发行人符合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的市场准入条件 (11)(二)发行人已经取得申请本次发行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11)(三)担保方已经取得申请本次发行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12)(四)关于挂牌机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北京市金融局《关于构建首都多层次债券市场的指导意见》(京金融[2017]64号)的指示精神,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以下简称“北京地区债”)业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业务操作指引所称北京地区债是指在北京地区登记成立的,受北京地区金融管理机构认可的法人机构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是经北京市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银行间市场产品。
第四条北京地区债实行主承销商负责制。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北京地区债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北京地区债业务提供账户管理、备案、信息披露、挂牌、转让交易、信息记载、资金划转、后续管理、代理付息兑付等服务。
北金所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北京地区债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参与机构与备案第六条参与机构须根据北金所参与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北金所开设账户。
参与机构包括不限于:融资人、主承销商、担保机构(如有)、投资人等。
第七条北京地区债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二)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三)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融资人如需增信可选择经市场化评议认可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进。
融资租赁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融资租赁的法律意见书致:XX公司受XX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结合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对贵公司以XX资产进行融资租赁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以及有关声明1、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国资委3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有关承诺与声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1)本所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领有执业许可证,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是已经合法注册的执业律师。
(2)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贵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3)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及所涉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核查验证。
但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时,本所律师不得不依靠贵公司的介绍及有关人士的证言。
(4)贵公司已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有关保证,及有关人士的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以核查验证为基础,对上述委托事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了明确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世经研究】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
【世经研究】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案例解读背景介绍北金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财政部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截止至8月9日,北金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主承报价共计111只债券进行报价,其中MTN62只,SCP38只,CP11只,报价总条数为117条。
为积极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北金所在充分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基础上,推出“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
致力于打造银行间私募二板市场,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益补充和支撑,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服务能力,助力银行间债市稳健发展,“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更是由政策、监管环境、市场需求三方面共同决定的。
中央政策方面,从“十三五”的丰富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革金融监管框架逐步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管环境方面,北金所积极落实中央政策,发展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市场需求方面,因为金融脱媒而产生的转型压力以及优质企业发债额度的耗尽,都需要合法合规、风险分散可控的新产品来补充。
业务介绍1、产品定位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设计的原则为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为核心,效率与风险防范并重;而设计的核心机制如下表所示:2、制度体系3、产品特点发债规模:依据企业融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发债额度。
主体评级:不要求强制外部评级,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判断风险。
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灵活,可用于长期项目资金,也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归还借款等。
行业政策:放宽项目准入标准,在符合国家政策方针的前提下,灵活调整。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编写常见问题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编写常见问题
1.编写格式上:应以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指引》
为准,严格按其格式要求以及章节顺序编写。
具体可出参考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模板》。
2.规则引用上:在募集说明书内引用规则时,应以北金所债权
融资计划相关配套规则为依据。
主承销商也可依据北金所规则,在内部制订债权融资计划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的规则、办法。
3.敏感用词上:编写相关术语,严禁出现“登记托管、”“簿记
建档”、“发行”、“债券”等敏感性词,严禁出现与债权融资计划相悖的其他词语。
具体可参考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专有名词对照表》
4.内容编写上:严格按照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指
引》进行编写,指引是对募集说明书最低信息披露要求,我们应对照指引逐条款对照募集说明书内容,看是否按指引要求完整、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5.财务数据及内容时效上:财务数据应以上一年经审计财务报
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为基础,其他数据更新时间也应截止在本期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时。
6.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在编写上应以《债权融资计
划募集说明收指引》为依据,以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专有
名词对照表》、《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模板》为参考,以XX银行《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示例为对照,进行编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前言江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融资人”或“公司”)之委托,按照与融资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之约定,指派****律师担任融资人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申请挂牌2017年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申请挂牌本次融资计划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律师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北金所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融资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融资计划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融资计划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三节正文一、本次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一)融资人的法人主体资格融资人现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8日颁发的、编号为****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住所位于**************。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融资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融资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根据融资人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融资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
(三)融资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根据融资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融资人已于2014年5月加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融资人位列交易商协会最新融资人会员名单之列,是交易商协会会员。
(四)融资人的历史沿革融资人于********根据***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地产开发总公司的通知》(**发[1992]78号文件)设立,公司名称为***地产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千万,出资人为***人民政府。
2001年9月4日,融资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设立***公司的通知》(**发[2001]25号文件)进行了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一亿元,并依法办理了验资和变更登记手续。
融资人于****再次进行了变更:注册资本由原来人民币一亿元增至人民币四亿元,并依法办理了验资和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12月2日,融资人再次进行了增资和变更:注册资本由原来人民币四亿元增至人民币十亿元,并依法办理了验资和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换领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号《营业执照》。
融资人现持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8日颁发的、编号为********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住所位于**********。
公司经营范围为土地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融资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融资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的有关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因此引致融资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融资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融资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融资人有效存续性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任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情况,该等批准设立的文件至今继续有效,没有任何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二、本次融资计划的挂牌程序(一)公司内部决议1、公司董事会决议**年**月**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申请挂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并形成了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向北金所申请挂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债权融资计划,并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计划在备案的额度范围内一次或分次发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股东决定2016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申请挂牌本次融资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决定合法有效。
(二)备案和挂牌根据本次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融资人拟向北金所申请挂牌债权融资计划,向北金所合格投资者募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资金。
根据《业务指引》相关规定:本次融资计划应在挂牌前北金所申请备案,并获得《接受备案通知书》。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业务指引》的规定,本次融资计划尚需向北金所申请备案并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本次融资计划应在《接受备案通知书》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进行挂牌。
三、本次融资计划备案文件及有关机构(一)本次融资计划的《募集说明书》公司就本次融资计划制作了《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以下内容: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的总额、期限、利率和用途;信息披露机制和披露安排;投资者保护及风险提示、有关机构和备查文件等。
本所律师认为:融资人的《募集说明书》符合《业务指引》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规定。
(二)本次融资计划的评级本次融资计划未进行评级。
(三)本次融资计划的法律意见江苏****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律师,依法为本次融资计划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就挂牌主体、挂牌程序、相关文件及有关机构、与本次融资计划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等陈述了意见。
江苏****律师事务所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备案,且与融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办律师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律师事务所依法具备从事本次融资计划相应业务的主体资格,江苏****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与融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和《中介服务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四)本次融资计划的审计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会计师依法具备从事本次融资计划相应业务的主体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会计师与融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和《中介服务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五)本次融资计划的承销公司申请本次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银行”)。
本所律师核查了**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从事定向工具主承销业务。
**银行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且与融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与主承销商就本次融资计划签署了《承销协议》,协议约定本次….本所律师认为:主承销商**银行为具备作为本次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资格,且与融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主承销商与公司之间的签署的《承销协议》合法有效。
四、与本次融资计划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一)备案和挂牌金额本次融资计划拟申请挂牌金额不超过20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
截至2017年6月30日,融资人待偿还企业债券共计****亿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融资计划挂牌后,债务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符合规则指引的要求。
(二)募集资金用途融资人拟将本次融资计划募集资金中不少于***亿元用于偿还有息债务,偿还有息债务之后的剩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融资计划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治理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融资人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募集资金管理体系和较为健全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融资人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本所律师同时查证:融资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均为企业专职,在企业领取薪酬,不存在政府公务员在公司兼职的情形,也无海外永久居留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组织机构和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务员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业务运营情况根据融资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融资人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融资人主要从事***市范围内土地开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安置房销售和公交车运营等,根据融资人《审计报告》,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近三年主营业务突出;公司近三年内不存在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税务稽核等事项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五)资产受限情况根据融资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17年6月30日,融资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受限资产账面总值820.85亿元(其中土地使用权抵押资产账面价值***亿元,27.97亿元为受限货币资金),融资人无其他资产限制用途安排及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资产受限状况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不会影响本次融资计划的挂牌。
(六)或有事项根据融资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17年6月30日,融资人对外担保金额为121.8亿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融资计划挂牌的重大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