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这一定义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就无法兑现。
某些古董、名人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约定的货币数额来确定其经济价值。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保险学讲义
第一篇保险基础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风险概述无风险无保险, 无损失无保险保险是一种用来对付风险和损失的手段1.风险: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特定的期间内(前提,条件);某一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不确定性(实质性内容).2.不确定性的具体表现•某一种损失是否发生不确定•某一种损失发生在何时不确定•某一种损失发生在何地不确定•某一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不确定3.风险组成三要素1)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2)风险事故---造成人的生命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3)损失---非计划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4.三要素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是造成风险事故的潜在原因; 风险事故是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风险因素是损失发生的间接原因; 风险因素是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导致损失二.风险分类1.按风险的性质来分1)纯粹风险结果:损失或无损失2)投机风险结果:损失或无损失或盈利2.按风险危及的对象来分1)人身风险2)财产风险3)责任风险4)信用风险3.按风险发生的原因来分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政治风险4)经济风险三.风险管理技术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风险避免•风险减少(预防,控制)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风险自留•风险转移四.风险管理技术实施1.衡量风险的指标损失频率;损失幅度第二章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性质来分1.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保险行为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政策保险: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基础而开办(二)按实施方式来分1.自愿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2.强制保险(法定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三)按保险标的来分1.财产保险:以有形的物质财产及其相关的无形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以经济活动中的义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四)按承保方式来分1.原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保风险责任的保险2.再保险(分保) :原保险人把直接承保的风险责任部分地或全部地通过承保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3.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的保险,而且每份投保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恶意重复保险不被允许)4.共同保险:几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各自按一定比例承保同一笔业务(五)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确定方式来分1.保额-投保人投保的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2.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市场价)3.根据不同承保方式,财产保险可分成1)不定值保险:先确定保额,后确定保险价值2)定值保险:先确定保险价值,后确定保额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4.人身保险没有保险价值,只有保险金额(六)按保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不定值保险可分为1.足额保险:保额=保险价值•全损按保险价值赔或按保额赔•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2.超额保险:保额>保险价值•全损按保险价值赔•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不足额保险:保额<保险价值•全损按保额赔•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七)按保险保障的范围来分1.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2.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思考题●某外贸企业于2008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是上海,目的港是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候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为多少?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候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为多少?●某企业于2008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如果1.该企业在出险时候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2.该企业在出险时候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3.该企业在出险时候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二.保险的职能1.基本职能1)损失分摊(分散危险):保险人通过向所有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并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摊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灾害事故的损失缴纳保费就是分摊损失的过程★假定由1万户居民组成一个火灾保险社,每户居民的财产价值是1百万元.根据历史资料,每年约有1‰的财产价值因为发生火灾而全损,由此可知:财产价值总额=1000000*10000=10000000000(1百亿)预计的财产损失总额=10000000000*1‰=10000000(1千万)每户居民分摊的损失额=10000000/10000=1000元保险费率:纯费率-纯保费,用于赔偿和给付的保费附加费率-附加保费,用于营业费用支出的保费2)经济补偿: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时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派生职能1)防灾防损,社会管理2)投资,资金融通三.保险的作用1)保障社会稳定2)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3)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4)有利于推动科技发展5)社会的稳定器6)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7)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8)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四.保险的起源1.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1347年, 乔治勒克维伦出具世界上第一张保单(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2.保险的发展---英国劳合社的出现, 伦敦成为现代保险的故乡3.我国保险业的发展1805年, 英国商人设立广州保险会社,承保船舶和运输保险(我国第一家保险公司)1875年, 洋务派在上海开办保险招商局(上海是旧中国保险中心, 外国资本垄断旧中国保险市场)1949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1986年, 交通银行保险部成立(在1991年成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88年, 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1992年,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诞生1998年, 中国保监会成立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做到高度的诚实守信2.保险双方的告知义务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内容•投保时必须告知有关标的的风险状况和重要事实•投保后标的风险的增加必须告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通知•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通知•出现重复投保必须通知2)告知形式•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3)不告知的法律后果•过失不告知: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退还•故意不告知: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不退•欺诈: 有权解约,不承担赔偿,保费不退,性质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保险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5)说明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3.保证•明示保证: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默示保证4.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中可以享受的某一项权利禁止反言:一旦放弃某项权利,保险人不得反悔,不得重新要求享受此权利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某一种利害关系2.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没有资格投保•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没有资格索赔•保单只有在取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经过保险人批改,才具有效力•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单不能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让3.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利益•客观存在的,确定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某一种利害关系4.不同险种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财产所有人,保管人,经营人,租赁人,抵押权人等对财产都有保险利益2)责任保险每个人对自己有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有保险利益3)信用保证保险被保证人对自己的信用有保险利益权利人对被保证人的信用有保险利益4)人身保险•本人对自己有保险利益•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自己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同意他投保的被保险人视为有保险利益5.对保险利益要求存在的时间1)一般财产保险要求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和出险时都要存在2)海上货运险允许投保时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出险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人身保险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出险时不要求保险利益6.确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从本质上与赌博划清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3)限制保险赔偿的额度思考题●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到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王某陪其姐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姐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表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三.近因原则1.近因:并非指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起决定作用最重要的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2.近因原则的意义3.判断近因的方法1)造成标的损失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2)造成标的损失原因有多个:•这些原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形成一条因果链,顶环就是近因(链条原理)•这些原因之间形成因果链,但被新的独立的原因插入而切断,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就是近因四.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才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思考题●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 保险金额为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以获得多少保险金?2.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实施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3.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条件1)在出险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造成标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4.规定免赔额1)免赔额:一般在财产保险中为了使被保险人加强责任心,加强对保险标的安全的维护,在保单上规定免赔额,凡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负思考题1.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是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6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6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保险合同,为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合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基于风险共担、平等互利原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投保请求,承担保险责任;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以获得约定的保险保障。
本合同所涉保险类型、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需求约定。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的一种。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自愿原则: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遵循自愿原则,明确表达各自的意愿,并达成一致。
2. 平等互利原则:本合同的签订,体现了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3. 合法合规原则: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2. 本合同成立后,自乙方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且甲方收到保险费后生效。
3.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具体事项,由双方根据实际需求约定。
四、保险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履行如实告知等义务。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作为保险交易双方的约定,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和商业角度探讨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
一、保险合同的合法性要求合法性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自由意愿: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诈或误导。
保险交易双方应当依法行使订立合同的自由意愿。
2. 明确标的: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或保险财产。
保险标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确定性,不能存在过于模糊或不明确的情形。
3. 合法目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有合法的目的,即保险交易的目的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
若合同涉及非法目的,将被视为违法合同。
4. 合法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求,否则合同将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求有效性是指合同依法设立并具备约束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能力和资格:保险合同的订立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被保险人必须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的组织机构。
2. 确定不明确条件:保险合同中的不明确条件应当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如需要索赔时,相关条件必须能够被明确确定。
3. 合同意识:保险合同的各方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充分了解,并具备相应的意识。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对条款进行详细的了解和确认。
4. 合法交易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应当是合法的。
若标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险交易中不可忽视的要求。
只有确保保险合同在法律和商业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保险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
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保险的一些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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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 金额的,合同无效。 (2)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 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请判断以上两项正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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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___日未支付当期 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请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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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经纪人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 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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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经营 状况的监督检查:F131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 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 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 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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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只承担 给付部分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请判断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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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 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 现金价值。 • 请判断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
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是指一种由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保障,主要覆盖危重疾病风险。
以下将对华夏常青树危重疾病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介绍,分49点进行讨论。
1.危重疾病的定义: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具有高风险、高费用、高致残率的多种严重疾病。
2.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塞、脑卒中、癌症等危重疾病。
3.保障金额:根据不同产品可能有不同的保障金额,一般越高的保额对应的保费也更高。
4.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或三年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选择。
5.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客户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因危重疾病发生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6.保险免赔额:指在保险理赔中客户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金额。
7.保险理赔条件:客户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理赔,例如病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
8.保险理赔材料:通常需要提供确诊证明、病历资料等相应材料。
9.申请理赔流程:客户在发生危重疾病后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0.索赔时效:通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申请理赔,过期可能导致理赔申请失败。
11.附加服务:一些产品可能会附加一些特殊服务,如心理咨询、第二意见等。
12.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通常按照保额和客户年龄等进行测算。
13.保险费用支付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或者一次性支付。
14.保险合同解除:可能因为客户违反约定等情况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15.保险合同终止:一般在合同期满、保险金给付、保单贷款等情况下终止。
16.保险合同变更:客户需要变更保单信息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
17.投保年龄限制:不同产品可能有不同的投保年龄限制。
18.保险合同签订方式:保险合同可以线上签署或线下签署。
19.保单领取方式:保单可以邮寄或电子发送。
20.保险条款变更通知:保险公司有权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保险条款进行变更。
21.保单续保:客户在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续保。
22.退保规定:一般在合同期内可以提前退还一定比例的保费。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行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
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后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
否则,保险合同将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指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不得转让,而仅指保险合同会因此而终止。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承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
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承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承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
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
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
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单生效日与承保日期有什么区别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单生效日与承保日期有什么区别购买过保险的人应该都听过保单生效日和承保日期这两个词语,那保单生效日与承保日期有什么区别呢?
投保人跟服务人员提供自己的相关材料的时候就是投保,然后保险公司会审核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叫核保,在保险合同下收取费用叫做承保,也就是说保险有了保单号就等同于生效了,也就是说承保日期其实就是投保日期。
而保单的生效日期一般是指保险产生法律效应的日期,保单一般是承保日期的第二天开始生效。
保单生效日跟承保日期的区别
保单生效日期一般是代表当天保险人接受合同,即合同会在第二天凌晨十二点开始生效,而承保日期是指投保人跟保险人订立保险当天的日期。
保险生效对赔付有着很大的因素,如果合同不在生效期间的话,公司是有义务拒绝赔偿的,因此,对于这个问题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不同类别的保险产品,生效的合同时间也会不一样。
很多保险比如重疾险、医疗险,签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都是公司审核通过的那天,而承保是次日零点开始生效。
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的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了需要赔偿,这时候赔偿是有特殊规定的,对此投保人应该先了解,正常来说结果都是不赔或者少赔。
而如果是意外险,因为意外险种类是比较多的,对于普通的保障全年或者多年的意外险来说,生效时间一样是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次日零点生效算起。
但对于旅游险来说就比较灵活特殊,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刻根据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生效时间,一般旅游险会有一个保障期限,我们可以设为旅游的那几天。
因此,为了避免在赔付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购买产品时,投保人一定要先了解清楚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是保险业务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们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险的理解和合理运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定义、内容及其解读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保险中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内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为了互相获益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它是保险业务的基础,用以规范双方在保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保险责任的承担者。
2. 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机构。
3. 保险对象: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保险利益的人、财产或者责任。
4.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或者发生其他约定的风险,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
5. 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购买保险服务。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通过投保单、保险单等载明有关内容的文件来确认。
合同中的条款将约定保险业务的具体内容,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保险条款的定义和分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也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它是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免赔额、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具体细则。
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别和风险特征,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很多种类。
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保险条款:1. 基本条款:主要包括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和免责条款等内容。
2. 附加条款:一般针对特定风险附加在基本条款中,比如盗窃附加条款、地震附加条款等。
3. 特别约定:根据特定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特殊调整的约定,比如投保人特别约定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
4. 除外条款:约定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故意行为、战争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在保险交易中的权益,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以规范保险业务的开展。
3保险合同
3-2
保险合同的特性
射幸性(机会性) 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产险合同表现明显 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存在射幸性 就保险合同整体看,不存在射幸性 寿险合同 具有储蓄性 射幸性较弱 补偿性 保险公司仅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部分 主要针对产险合同
3-3
保险合同的特性
条件性 只有合同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当事人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主要约束投保人 出险后, 出险后,投保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 所谓及时,指损失发生后某一规定的时间内 附和性(格式条款合同) 保险公司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投保人只是附和保险合同的内容 或者同意 或者不同意 如果要修改,往往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属保单
3-17
保险合同的主体
1、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如何给付 分析(王某与母亲张氏的死亡顺序) 1)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条件 2)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同一事件遇难,死亡顺序的确定 3)启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3-18
保险合同的主体
2、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 居民A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儿子 指定儿子B 指定儿子 为受益人。2001年1月,A因病身故,他儿子B作为受益人向保险 为受益人 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B的受 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 按保险合同规定向B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的女儿C找上门 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由是她持有父 亲A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 本人身故 全部保险金归女儿C所有 所有”。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 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 所有 认该遗嘱是立在寿险保单生效之后。
3-26
保险合同的客体
可保利益与保险赔款的关系 保险赔款不得超过可保利益 产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 让与 标的物转移,一般来说应得到保险公司同意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除外 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可保利 益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期满 破产 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将转移给破产财产管理人 3-27 受某规定期限的约束
学会正确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效力与解释
学会正确理解保险中的保险合同效力与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它规范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效力与解释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的效力、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其约定。
保险合同在经过订立、生效、履行等阶段后,产生的效力包括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
法律效力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效力受到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险合同的效力通常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原则进行,即合同的解释应当做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性。
如果合同条款文字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可以参考保险合同的交易习惯、合同交易双方的行为以及保险合同的宗旨等进行解释。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还要考虑合同的相对平等原则和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效力与解释,还受到保险法律原则的制约。
例如,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无效保险合同的情况,包括虚假的投保申请、未获得投保人同意等。
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明示说明义务,即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解释保险条款的内容和约定。
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与保险法规定不符,应以保险法规定为准。
保险合同的效力与解释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由于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较为复杂,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难以准确理解其中的含义。
此外,保险合同的解释也容易受到一方较强的当事人的操纵,导致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和解释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保护。
华夏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0505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黄金甲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年5月)华夏人寿(2009)第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序言1.如无特别约定,本条款中的“您”指投保人,“我公司”和“保险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本条款是您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应当仔细阅读本条款的内容。
您对本条款中不能理解的内容可以向我公司提出询问,我公司对您所询问的问题将给予清楚解答。
在确认对本条款的内容均明白无误且我公司已向您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以及其它可能导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后,您可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3.为了我公司正确评估是否接受您的投保请求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收取标准,您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如实告知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
4.本条款中所用的标题如果明确约定了具体内容,则该标题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您和我公司均应遵守该内容;如果某项标题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则该标题仅作为阅读指引,不构成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约定和解释。
目录第一章我公司保险责任 (3)第一条保险责任 (3)第二条免责条款 (3)第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3)第四条保险金额 (4)第五条保险期间 (4)第六条说明义务 (4)第二章您的权利 (4)第七条您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 (4)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第九条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5)第十条获得红利的权利 (7)第三章您的义务 (7)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7)第十二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8)第十三条您应向我公司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8)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8)第十五条身体检查 (8)第十六条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公司 (8)第四章保险费的交纳 (8)第十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8)第十八条不按时交纳保险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8)第五章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9)第十九条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9)第六章附则 (9)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9)第二十一条投保范围 (9)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 (10)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终止 (10)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0)第七章释义 (11)第一章我公司保险责任第一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一)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二)本保险合同及华夏附加黄金甲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保险条款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条款-备案编号:华夏人寿【2015】疾病保险021号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1.4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法律文书,规定了双方在风险保障和理赔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保险业务的核心,对于保险交易的安全和公平起着重要作用。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要素: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
保险人指的是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保障的个人或机构。
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而保险责任则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发生风险时的赔偿承诺。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范围,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1. 词语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条款需要准确理解。
双方应该对保险条款中的词语解释达成共识,避免产生误解。
2. 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文件,应按照法律规定解释。
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应遵循保险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解释。
3. 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最大化原则、损失降至最低原则等基本原则。
双方应相互诚实交流信息,保证合同履行的有效性。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
双方应谨慎填写合同内容,确保信息准确和完整。
同时,保险合同的签署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需要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遵守解除和终止合同的程序和时间。
五、保险合同的理赔保险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在发生风险时提供赔偿。
被保险人在发生风险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应积极、及时处理并支付合理的理赔金额。
六、保险合同的风险防范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风险。
同时,保险人应提供风险管理和防范的指导,帮助被保险人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新保险合同合同准则
新保险合同合同准则
新保险合同合同准则是指我国保险法对于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新保险合同合同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和要素:保险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险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要素。
2.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调查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信息,并具有一定的调查义务。
3.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生效,但可以约定保险生效的时间。
4. 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及时提供支付保险费的方式和期限等信息。
5. 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及时对理赔请求进行核实、评估并支付保险金。
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变更或解除。
7. 保险人的违约责任:保险人未履行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新保险合同合同准则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各个环节,保障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4.1保险基本原则(上)
华夏保险2018年“华夏大考”学习资料广东分公司制作《保险原理》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上)一、知识要点总结(5个知识要点)1. 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含义: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2)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4)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便于衡量损失2.财产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利益的来源:投保险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具体包括:①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②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③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和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3)确定财产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价值。
(4)人身保险利益的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厉害关系,具体包括: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5)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必须在合同订立是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6)确定人身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因人身保险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此保险利益无法以货币计量。
因此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需要与投保人的保险费支付能力。
3.责任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由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由他们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总论(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缔约义务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P117(一)含义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 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 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该义务的法定履行主体是 “投保人”。
问题: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 人是否也应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投保人确实对相关情况不知晓的怎么办?2013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三)告知的内容及方式1、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事实。
往往是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 会受到影响作为判断标准。
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 1925年,纽约综合人寿保险公司诉安大略金属制品公司案保险公司曾询问投保人“是否曾向其他保险公司 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 保险公司是否同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标准承保”。
投保人隐瞒了其曾投保遭拒 的事实。
保险人在投保单中要求投 保人说明在5年内是否看过病。
被告人在填表时隐瞒了曾经因轻微病症就诊的事实。
2、告知的方式——我国采用询问表制度 自动申告主义 书面询问主义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 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 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 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 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 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司法解释(三)第5条第1款)但需注意几个问题: (1)概括性条款的告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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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
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
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
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
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用口头简洁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1.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保险单签发后,即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文义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
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都应包含如下重要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为“保险证券”。
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但应注意,保单出质后,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
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进行质押。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也称暂保收据。
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
暂保单签发后,保险人若确定不予承保,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般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签发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大量使用了保险凭证。
4.其他书面形式。
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当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为特殊,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的形式。
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后共同拟定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三、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是重要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等等。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投保单又称“要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通常为表格形式。
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别,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日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
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应以最后批改的为准。
批单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一般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
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那么,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五、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
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如下: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2.主体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必须以双方具有主体资格为基础,并且这种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
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
3.客体合法。
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合同内容合法。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如投保人为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
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