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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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法规:英联邦国家对英国的启示

一般反避税法规:英联邦国家对英国的启示

一般反避税法规:英联邦国家对英国的启示经济资料译丛2010年第4期一般反遵税法规:关联邦圈家菇国钓启示DavidDunbar着,葛夕良,栾友摘译原载:BulletinForInternationalTaxation.December2008,IBFD关于是否应该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避税安排,对此,英国一直以来都在进行着不断的争论.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是一些诸如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的一个特征.本文旨在考察上述三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是否与英国的反避税判例法一样’取得了类似的效果;本文还考察了上述两种反避税法中哪一种更优的问题.1.引言英国一些知名学者最近提出英国应该用反避税立法的方法代替反避税判例法去处理避税问题.本文考察了英国运用判例法的经验,指出:英国可以向三个使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英联邦国家学习的几点经验教训.2005年,约翰?泰利(JolmTiley)教授写道:巴克莱(Barclay)商品商业财务有限公司和苏格兰公积金案表明,这是一个清污过程.其中出现的一些瑕疵(甚至错误)应该去掉.如麦克聂文诉或斯特摩兰投资中的锄子等最后翻下韵只是J’i-~t~事实.印税收法律是甬来解释法令的.邑法令必须达解释的目的,关于这一点.还有许多方孺值导探讨.豫税务行政人员2外还有一些入想要知道一般反避税规(GAAR)是香会被正确虚国同时也想知道这种方法是否更为司取.那些菲税务局的入可能想蛩鼻晤自在没有预先裁决翩盛保护的情况下一般GA,4R的不确定性都有哪些缺点.霰定裁决锄壹是一种可以使{导GAAR存在一些可行性的一种锄度,本文考察了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运用法律规定解决避税的历史经验,考察了这些国家的经验是否可以帮助英国解决判例法和反避税立法方法之间的争端.尤其是,新西兰和加拿大的一般反避税规则所达到的效果是否与英国的判例法相似?其中一种方法是否要优于另外一种方法?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都剖定了_般反避税规则以解决如何区分非法避税与合法税务等划的问题.英国至今还没有采羽立法的方法,而仍然按照传统判例法来解决问题.各国都面临着如何设计一个可以有效预胡纳税人如何对各种确定应税所得规则机制的问题.英联邦国家在反避税立法方面经历了好坏交替的历史,但英国关于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应对避税安排的争论却一直持续不断=一些评论员考察了英国目前依赖于司法解释来处理避税的方法对避税方案问题的解决是否适当的问题.还有一些人,如伦纳德?霍大曼(Leonard?81?JournalofTranslationfr0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 Hoffmann)法官,试图让纳税团体确信在目标明确的方法下解读税收法令能否制止非法避税.他建议,如果议会打算征一项税,民众就应该充分信任法院,这样法院才可以有效地实现其意图.在考察了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历史经验后,本文同时考察了如何把这些国家的一般反避税规则运用于英国上议院最近的两个案例中去:马克.尼文(Mac-Niven)(税务官员)诉威斯特摩兰投资有限公~(WIL)(见2.3.和7部分.)和巴克莱商品商业财务诉税务官员莫森(Mawson(BMBF)一案(见第七部分.).笔者认为:加拿大上议院,枢密院和最高法院所使用的不同方法之间存在很大的趋同性.最近的大多数案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新西兰和加拿大的一般反避税规则是否比枢密院和加拿大最高法院仅仅使用上议院在BMBF和WIL案例中运用的立法方法更好呢?本文还认为,一般反避税规则可以为司法判决提供一个立法框架,这一框架要比拉姆齐法则(Ramsayprinciple)(见2.2部分)更好,尽管对于这个观点目前仍然存在争论...2.英国的经验2.1.概述’与以上三个英联邦国家不同,英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关于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一直都存在争论.1997年税法评审委员会报告建议采用一般反避税规则.弗里德曼(Freedman)建议采用一般反避税作为一种备选方案.英国传统方法的特点是反避税法规目标明确,同时存在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方法.对以下案例的概述,目的主要是为了说明上议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处理避税案例的框架.对一些主要法官的非司法方面的着作的调查说明,在过去25到3O年问确实存在许多分歧.’2.2.关于避税的新司法处理办法:拉姆齐和弗内斯诉道森案例(RamsayandFurnessv.Dawson)20世纪7O年代,上议院在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公爵[t9361AC1中采用的办法推动了英国避税业的增长.一些专业从事税务筹划的公司公然销售避税方案.政府一旦发现税法漏洞就通过立法进行堵塞,但避税业始终领先一步.上议院在Ramsay(wT)诉IRC[1982】AC3oo>~H弗内斯(Fumess)(税务员)诉Dawson[1984】AC474的裁决并不符合这一特征.2.2.1拉姆齐案(Ramsay,拉姆齐案涉及销售避税方案的交易,该方案冈消除了实现收益应缴税款而制造了人为税负减免.拉姆齐案中的纳税人是一家通过处理有价值的牧地而实现资本利得的公司.为了避税,该公司策划了两个相同贷款的资产损失方案.这样,对每个贷款的相关权利就发生了改变,其中一笔贷款的收可获得免税待遇,而另一笔贷款造成的损失作为资本损失义可以冲抵其他米源丁出售牧地的廊税收益.税务筹划每一步都是完全合法的,每一步都是预定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部是按照理财人员始终控制着可以实现的方式流转. 2.2.2弗内斯诉道森案(RamsayandFurnessv.Dawson)上议院在拉姆齐案中采用的方法在弗内斯诉道森案中达到了顶峰.在本案中,纳税人卖掉了一家盈利公司的股份,目的是为了换取一家空壳公司的股份,而成立这家空壳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避税.中介公司再将该盈利公司的股份卖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不过,上议院重新界定了此方案,将它看作是纳税人对第三方的直接销售,必须承担资本利得税的纳税义务.弗内斯诉道森案具有里程碑意义,从那以后,上议院强调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法官在拉姆齐案中使用的办法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的;2.3.麦克.尼文(税务官员)诉威斯特摩兰投资(~[IWIL)(MacNiven (InspectorofTaxes)v.WestmorelandInvestmentsLtd(WIL))在WIL中纳税人是免税的英国养老基金的破产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资产仅包括未实现的税收损失.纳税人和养老基金母公司签订了一项协议,协议是为了将损失具体化,使纳税人能将该损失出售给一个实体而使该损失能够被利用.协议涉及养老基金母公司贷一笔钱给纳税人,这笔钱与先前养老基金母公司贷款的未付利息相等.纳税人用这笔贷款偿还应付利息.上议院指出,早先的拉姆齐和弗内斯诉道森案的铡子导致了另外一种错误观点,即运用没有纳税目的也不具有商业实质的税收章程,交易或原理.由于缺乏对法定权力的改进,在税法方面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总的原则使法院可以忽略交易的某一部分,因为它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实现理想的税收目的.加拿大和新西兰的法院将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英国议会允许扣除利息费用?纳税人申请扣税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关于BMBF案例将在后文进行考察.(详见第七部分)2.4.对英国上议院决议的司法和学术解释(1981--2005)-.目标机制还是一般反避税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困难,也会受到批评.但总的说来,作者更主张一般反避税规则,而不主张判例办法.2.4.1彼得米利特法官(LordPeterMillett)我们以彼得米利特在l982年法律评论中的文章作为出发点.他在拉姆齐~案中是以税收法律顾问的身份出现的.他在文章中预测了纳税人,纳税顾问以及法院未来可能遇到的困难.在文章中,他对新的避税办法可能会受到有关立法的限制避而不提.不管是威尔伯福斯法官还是菲沙(Fraser)法官都没有就为什么要否认中间步骤的法律效力做出解释;而要想很好地去理解他们,就应该把他们当作一个整体去看待.弗里德曼在他的文章中解释了为什么在拉姆齐案中上议院没有采用美国司法理论.然而,在印花税署署长诉Arrowtown资产(Arrowtown)[2003】HKCFA42一案中,米利特法官对(第118段)迪普洛可(Diplock)法官在伯马石溏(Bzo?mahOil)一案【198254TC200中的言论做了概述:,这是一个关予拉姆齐原则的简单应用.该案例不取决于”亏损”一词含义的分析,而是取决于到底有多少这样的交易不是出于税收减免的目的的.?83?JournalofTranslationfr0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2.4.2悉尼?坦普尔曼法官(LordSydneyTempleman)英国上议院在WIL的决定,特别是霍夫曼(法官的言论,促使悉尼?坦普尔曼为《法律评论季刊》写了一篇的文章,在文章中他批评了wIL中的讲话.他认为WIL中的整个方案是一系列税务驱动的,旨在制造满足优惠税率的人为步骤,这是赤裸裸的税收损失具体化的销售交易.尽管目前该方案没有任何商业目的,同时也满足弗内斯诉道森案准则.但是坦普尔曼法官认为对此案的决定是错误的,拉姆齐原则被上议院误解了. 他指出对这三个案例的判断可以组成一般避税理论,而不仅仅是用特别法定检验或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坦普尔曼法官补充道(在586.587):”拉姆齐,伯马和弗内斯中的决定证实了这样一个原则,即:方案的最终结果决定了方案的影响和后果.威斯特摩兰[WIL]案(TheWestmoreland[WIL】case)不适用由拉姆齐,伯马和弗内斯确立的原则和判例.”2.4.3罗伯特?沃克法官(LordRobertWalker)在wIL之后,罗伯特?沃克也在《法律评论季刊》发表了一篇文章,他对坦普尔曼法官先前在该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提出疑问.他认为坦普尔曼法官对WIL中使朋的方法进行批评是错误的,因为拉姆齐仅仅是一个立法建设原则.关于霍夫曼法官的区别法,沃克法官则认为它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检测更是”一个反映了税收的不同结构的宝贵见解,以及各种可行的避税战略或战术”.一沃克法官提到了在尚未发表的文章中的”七种避税方式”,并阐明了他的两个担心,这篇文章强调了霍夫曼法官提出的区别法所引起的误解,以及应用坦普尔曼法官二分法可能会出现的问题.t2.4.4雷纳德?霍夫曼法官(LordLeonardHoffmann)在《英国税务评论》最近的一篇文章里,霍夫曼法官回应了坦普尔曼法官关于恢复一般避税理论的观点,规避了案例分析的法定标准.依照BMBF案例中所说的,霍夫曼法官(~203)强调了这一言论,即:”特殊征税条款的建设和非法规则使用的问题已经在众议院最近的决议中得到重申.”在同一篇文章中,霍夫曼法官就伯马石油案例发表了意见,并将其与米利特法官对同一案例的解释进行了对比.迪普洛克法官认为,法院可以忽略不具有商业目的步骤.根据米利特法官在Arrowtown中的判决(第118段),伯马石油并不取决于”损失”性质的分析.这不符合霍夫曼法官在WIL中所重塑的历史,这就是为什么他坚持在他的文章说:在稿马交易案中没有产生合理授失是因为交易H翻造出来的损失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传,举这个铡子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说跷这两个法宦洼是正确的.碾是葵说朔i议院在没有一毂爱避税规情况下处理避税问题所强临的函难,米利特法官关于伯马石油案的观点得到这种言论的支持,即:在任何阶段英国上议院法官在引用根据霍夫曼法官提出的法定条款讨论拉姆齐原则时必须做出解释.相反,霍夫曼法官指出弗雷泽法官在伯马石油案中的观点与自己构观点非常相似,即:’当计划进行剑完成时没有真正的损失,才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所设想的损失.”?84?经济资料译丛2010年第4期3.设计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概念性问题3.1.什么是避税?在审查英联邦国家的历史经验前都必须要解答什么是避税的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关于避税,逃税和合法税务筹划之间的区别.对”避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将有助于一般反避税规则立法.逃税涉及故意欺骗行为,它本身就是非法的,这也是逃税和合理避税的区别.因此可接受的税务筹划和不可接受的税务筹划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合法与非法.“避税”可以用来描述企图通过法律手段延迟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其实就是钴法律的空子.坦普尔曼(Templeman)法官曾将避税定义为:纳税人违背国会的意图,以此来逃避纳税义务或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让纳税人明白议会的意图传统的做法往往是讨论税法中有问题的条例,然后让纳税人理解这些条例.许多避税案例都涉及设法利用法律条款在措词上缺乏明显意图的方案.这一点从四/1\英联邦国家最近反避税案例中得到了验证.问题是议会通常只负责制定总的规则,而不考虑商业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变化,更不要说预测了.3.2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性质在1997年的《避税》一书中,税法审查委员会提出这些都只是概念上的基本原理,同时建议英国颁布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议会可以提前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将被征税,国会就可以通过立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由于议会对部分避税行为的宽容甚至鼓励,使得反避税形势变得越来越糟.税法审查委员会认为制定~般反避税规则非常困难:如果议会能够准确地预见纳税人的行为并和纳税人在哪些行为中应该纳税达成一致,那么议会就可以对哪些行为应该纳税发表自己的观点.3.3.反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案例对于反避税规则的批评是因为他们认为规则违反了确定性原则.他们认为议会强加给纳税人的条件必须以简单明了的方式表达出来,如果它们不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的话,纳税人就不应该被要求纳税.相应地,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安排他们的交易,从而尽可能地少纳税也是无可厚非的.3.4.支持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案例税法委员会批评了反避税司法原则的发展情况.其目的是为了能让法院在制定法定解释的原则时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鉴于国会不能为每一个交易可以想象的方法进行立法,最好的办法是就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基本原理是使得事情合法化,这曾经是霍夫曼法官在WIL案例中所担心的事情,他认为法院不具备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去扩大该特殊税法的司法范围.拒绝接受反避税规则批评者认为,它不能提供确定性假没,而这一点又恰恰是必须首先考虑的.新西兰和加拿大法院运用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方法表明:他们已经开发了解释技巧,这些技巧与授权法院对于朋来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填补空白的立法意图做出的有限假设是一?85?JournalofTranslationfn3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 ——————————————————————————_:—————————————————————————————————————————————一,致的.尽管应用起来很难,但是和加拿大和新西兰的宪法模式下的法律条文相比,他们还是很有优势的.3.5.税法条文之间不连贯税法反映了历史的妥协.假设税收立法有一致的计划并采取一致的模式,那么目标就很容易辨别,这显然是很荒谬的.我们也不能指望单一的反避税总条款提供的措施以权衡税收优惠的运用.3.6社会和经济工程学如果税收纯粹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那么它完全可以通过统一税率来实现.累进税率,低起征点,税收抵免,退税等等,都旨在实现诸如收入再分配之类的社会目标.税收激励措施被用来鼓励或促进某些商业和经济活动,’这是英联邦国家所得税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3.7.结构选择.如果将一般反避税规则机械地应用于纳税人简单根据税收奖励或结构选择进行反应的案例中去.操作起来的结果可能是去阻止,而不是落实议会的意图.本文的一个关键主题是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如果英国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这将成为一个基本的设计问题.4.新西兰反避税立法的变迁新西兰是第一个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英联邦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大洋洲的土地税立法.4.1.(1900年土地和收入征收法》《1900年士地和收入征收法》第82条是现行新西兰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规则(NZITA)的起源:这一规定包含了目前所有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基本要素.需要注意的是:与加拿大目前的反避税规则不同,该规定与NZITA中旨在改变纳税人纳税行为的税收激励措施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4.2.新西兰1974年前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判例法1954年土地所得税法的第108款进展很慢,直到6O年代中期才被税务局(CIR)认可.新西兰法院给了这个条款一个宽泛的解释.一个典型的决议是地区法院和枢密院在曼金诉CIR(Manginv.CIR)【1971】NZLR591一案中所采取的做法.该案中,纳税人是一个经营着385英亩土地的农场主.1965年,他试图通过建立一个”围场信托”来避免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影响.他在每英亩3英镑的价格基础上每年出租25英亩土地给受托人.根据独立契约,收入是由纳税人的妻子和孩子代管的.受托人雇丌J纳税人播种,收获和销售作物,将销售所得分给受托人.他们付给纳税人劳动所得和l听有在种植和收获作物期间的费用.第_C--年,纳税人参与了一个关于另外24英亩牧场的类似方案.局长根据1954年土地所得税法第108款条例撤销了该交易.枢密院的多数票坚持局长的观点.4.3.1974年修正案经济资料译丛2010年第4期1974年的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麦卡锡?P(McCarthyP)对CIR 诉热拉尔(CIRV.Gerard)f1974】2NZLR279一案中的批评,他在审判中提到了新西兰议会,并指出曾被主审法官形容为在”一个世界财政幻想”中运行的1954年土地所得税法的第108款是行不通的.本文的目的,主要介绍的是普通家庭或商业交易的牛顿论断测试(theNewtonpredi.cationtest)的退化,它已经退化成为自动保护机制.在牛顿诉FCT(Newtonv.FCT,)一案中,丹宁(Denning)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说:纳税人在交易中采取上述行为主要是为7避税.如果能准确预溺.就必须承认交易能够参照普通的商业或家庭交易解释.而又不会被打上采甬避税手段的标签o4.4.对照NZITA中的See.BG1条款而开展的现行审判方法:计划和目的方法4.4.1.彼得森诉国内收入局局长案在彼得森诉局长(PetersonCIR/)(2005)22NZTC19O98一案中,纳税人投资电影是由于投资的两个特殊功能:首先是使全部费用的贬值超过2年的收入的能力;第二个是它创造了减税的57%的资金由无追索权贷款提供,剩下的43%来自纳税人自己.税务局长质疑无追索权贷款所资助的减税,因为这些贷款只能从电影所产生的利润偿还.枢密院的多数票是有利于纳税人的.彼得?米利特(PeterMillet)法官认为:多数票都认为作为生产电影的报酬,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可扣除的;他同时认为:新西兰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不能仅仅因为纳税人接受这项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而就将交易推翻.大多数人遵循先前上诉法院和枢密院在1986年CIR诉挑战公司(CIRy.ChallengeCorporationLtd)(1986)(NZTC5001)一案中的决定.在高杠杆投资背景下,一般反避税规则将只适用于纳税人减少所得税纳税义务,而不会引起减税支出的发生.事实上,57的购买价格由无追索权贷款提供,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并没有承担支付电影商店价款的经济损失.在少数票中,Cornhill的宾厄姆(Bingham)法官和Foscote的司各特(Scott)法官支持CIR,并认为NZITA的Sec.BG1是适用的.与多数人不同,他们准备审查无追索权贷款循环的性质,调查侧重于纳税人在支付了电影生产者钱之后实际发生了什么.多数派和少数派的本质区别是他们如何在各自的判例中解释计划和折旧制度的目的.4.4.2局长诉奥克兰港口委员会(CIRv.AucklandHarbourBoard)一案在局长诉奥克兰港口局(2001)20NZTC17,o08一案中,奥克兰港口委员会持有政府和地方当局的金融工具.由于政府改革,委员会被要求把资产转让到奥克兰议会去,其中包括2000万新西兰元的政府乖J地方当局的股票:为了避免强制性的股票转移,委员会组成了一个慈善信托基金,)1:将股票无偿地转让给这个信托基金.从税收角度来看,慈善信托基金是免税的,这也是为什么奥克兰港[董事会选择该类型的实体得到馈赠的原因.这个看似简单的交易的第二个税收益处,在于在馈赠中为港口委员会的损失提供了一个白动课税减免优惠.每当纳税人销售或处置一项债务【具(包括上述以馈赠的方式)时,他必须进行基础价格调整.如果债务工具被不加考虑地处置,基础价格调?87?整将自动计算损失.于是,政府要求港口委员会解释由于基础价格调整所造成的860万新西兰元的减税损失.霍夫曼法官的做法符合他在前文引述的立法起草工作的意见,弗里德曼和甘米也赞成该观点.从霍丈曼法官在奥克兰港口案中判决的关键步骤可以看出以下主张:(1)依照法律制度,财政安排是应税的;(2)对债务工具课税这种传统办法已被一个收入和支出的经济概念所取代;(3)应用关键组成部分洗净计算,它又称为”基准价格调整”;(4)局长承认这项馈赠所引起的损失是由法定规则的自动扣除得来的;()法规中不包含自由裁量权.4.4.3奥尼尔诉局长案在2001年奥尼尔诉局长NZTC17051一案中,纳税人是贸易公司的股东们,他们参与了一项涉及亏损公司的计划.盈利公司的股东出售其股份给亏损公司.盈利公司的税前净利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亏损公司,这样做就抵充了亏损公司的损失.纳税人以贸易公司卖给亏损公司的卖价的形式收回净利润.这是为了得到一个免税收益.买价的支付时机与公司的基本盈利能力和转移给亏损公司的税前净利润(如管理费).联系起来.最后,该划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选择权,纳税人可以以面值从亏损公司回购他们的公司.与彼得森和奥克兰港口委员会的做法不同,这项计划并没有设法利用任何NZITA的具体规定.只有当CIR无法成功地制止盈利公司支付给亏损公司管理费的抵扣时,该方案才会被执行.CIR承认,这一支付满足减税的一般性测试,同时他也承认该方案的目的就是避税,它应用NZITA中的Sec.BG.1以避开该方案.根据Sec.BG1中包含的权力重建,CIR重新评估盈利公司在不实施该计划的情况下将支付的税额.4…5BG1条款(See.BG1)的基本批评在皮特森案中,枢密院最后决议的不一致反映了在法官尝试将新西兰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应用于NZITA中的激励条款中所遇到的困难.下面是英国锘定一般反避税规则需要注意的方。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_0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_0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仅是反避税的根本手段,也是当前唯一可行的选择。

反避税税制并非是一种专门的税制,而是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出来专门对付一些主要的避税方法的措施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目前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主要有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等。

一、避税港对策税制避税港又称避税地,指那些不课征或低税率课征所得税和财产税以及向非居民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给跨国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成为国际避税活动的中心。

跨国纳税人往往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并利用有关国家延期纳税的规定,使之成为利润积累和转运中心,达到推延和逃避母公司居住国税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国家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对于避税港,各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如美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德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1个,澳大利亚列举的避税地则只有16个。

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

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

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 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为防止打击面过大,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则不包括在内。

明确对税法适用对象的制约措施:在明确了上述税法适用对象后,各国税法均规定,对作为避税港公司的股东的本国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其在避税港公司按控股比例应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一律计入其当年所得向居住国纳税。

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讲解

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讲解

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摘要:避税与反避税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开始相互参透、互为影响,有蔓延之势。

美、日、英、德等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较为成熟,各国应对国际避税的反避税措施主要体现在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税收体制、强化税收征管。

本文针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存在问题,借鉴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经验,对我国反避税工作提出如下建议:立法方面,健全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给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税收体制方面,改革国家税收管理体制,为反避税工作堵塞漏洞;税收征管方面,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升反避税工作成效。

近年来,保守估计跨国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国际避税而带来的税收损失每年都在300亿元以上,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纳税人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公平。

西方经济国家成熟有效的反避税措施,能够对税收增加、规范税收秩序方面作出进一步贡献。

面对现代愈演愈烈的国际国内避税风潮,我国反避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盲点与问题,已不能满足反避税斗争形势的需要,急需借鉴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中的成熟经验,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体系,解决日益严重的避税问题。

一、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概况(一)美国反避税措施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

巨大的海外经济利益使美国格外关心国际偷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

美国的反避税措施主要表现在立法和国际税务合作方面。

1.加强反避税立法规定,控制避税产生。

①美国反避税,加强立法控制避税一般规定:一是美国"偷税"行为是指为逃避缴税而恶意地违反法律。

纳税人一旦被确认有恶意偷税的企图,就会受到民法和刑法的处罚。

其中包括监禁。

比较而言,"避税"则被广泛地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的技术。

二是美国税法明确规定了"报告公司"制度,即凡美国直接或间接控股25%以上的公司,或与美国公司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公司均为报告公司;报告公司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经营情况、与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情况及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材料。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美国税收倒置是指美国税法对跨国公司的税收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倒置现象。

简单来说,跨国公司通过筹划税务策略,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从而减少在美国的税负。

这种现象在当前的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常见,特别是对于高科技和互联网行业的跨国公司。

这些公司往往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从而合法地避税。

美国税收倒置对其他国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我国来说。

美国税收倒置直接导致我国税收减少。

由于跨国公司通过将利润转移至税率较低的国家,少缴纳了在我国的税款,从而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收入。

这对于我国的财政收入是一种损失。

美国税收倒置也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由于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减少税款的方式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产品价格竞争力。

这给我国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特别是那些在同一产业中与跨国公司竞争的中小型企业。

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的发展受限。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反国际避税的监管以及改革自身的税收体制。

我国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际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特别是针对那些利用税收倒置等手段进行避税的跨国公司,应该加大监管力度,追求公平税收。

我国可以改革自身的税收体制,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等措施,吸引外资并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加强对特定行业的监管,避免出现类似于美国税收倒置的情况。

我国可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信息,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通过信息交流和合作,可以更好地维护国际税收的公平性和规则。

美国税收倒置给我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税收减少和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反国际避税的监管以及改革自身的税收体制,从而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和企业竞争力。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美国税收倒置是指在国内减税以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对跨境企业收取较高的税率。

受益于增长税收政策的同时,进口企业可能面临较高的负担。

这种政策使得美国经济增长迅速,但同时导致美国企业将其利润转移到海外以逃避高税率。

这种行为对于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种税收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实施反国际避税政策具有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也面临着跨境企业逃避税款的问题,这是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通过倒置税收的方式,可以鼓励企业将其利润留在国内,同时加强对于跨境企业的税收监管,减少其税收避免行为。

由于个税收入贡献不足,我国政府主要依赖企业税收来维持政府开支。

因此,实施倒置税收政策对于我国政府稳定收入至关重要。

当然,贸易保护主义会降低企业的利润,限制不良,限制效率,甚至有可能引发战争。

因此在实施倒置税收政策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国际和区域贸易秩序和经济和平。

总之,倒置税收政策是一种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途径,对于我国实施反国际避税政策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实施该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审慎思考,并统筹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政策实施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宏观调控下的反避税

宏观调控下的反避税

美国反避税的经验
03
LOREM IPSUM DOLOR
一、反避税立法:美国“由下而上”的协商立法机制 ►1.完善税制、整体优化税收体系
► 美国国会曾进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包括取消 部分税收优惠项目、采用最低税收制度、实行“宽 税基、低税率”的税收优化制度等,同时也有人建 议进行根本性税制改革,但理论分析表明,即使在 根本改革和统一税制的情况下,税制优化并不能杜 绝避税,因此,专注于避税征兆的披露而不是根治 其病因。因而,逐步制定、完善避税信息披露程序。
► 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其收入是国家公 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对国民经济有重要的影 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主体对于涉及自身的利益 尤为关注,为减少税负负担,动用一些手段逃避税务,造 成我国的税基侵蚀,税收秩序紊乱。
根据国际货币基 金组织的报告显示, 全球各国每年因避 税造成的税收损失 就超过6000亿美元。
一、反避税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 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 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 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 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 急。为此,我们应当对反避税问题进行深入学习和探讨, 以期有效的堵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
► 以司法方式解决问题,能使法庭和政治制度间 的关系得以平衡,即通过协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 修改之间的关系,使两者相互补充。
美国反避税对我国的启示 04
LOREM IPSUM DOLOR
四、美国反避税对我国的启示
► 全球化背景下,受移植和效率两方面作用,各 国反避税措施具有趋同倾向。美国近20多年来在反 避税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为许多国家所借鉴,我国相 较于美国,在反避税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经验较 少,因此,针对美国经验,我们应当充分研究并结 合我国实际情况,寻找到适合我们自己的“中国道 路”。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美国税收倒置是指美国企业为逃避高税负,将利润在境外地区进行避税,在美国本土反而亏损。

这种做法导致了美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并给其他国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这种现象对我国来说有着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有效监管国际避税行为,加强税收合作,同时改进我国税收制度。

美国税收倒置让我们认识到国际避税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

国际避税的存在削弱了各国税基,导致政府无法有效地为公共事业提供资金。

美国税收倒置使得美国政府因企业避税而损失了大量的税收收入,这使得美国政府无法进行必要的公共投资,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福利。

美国税收倒置也给我们提供了监管国际避税行为的经验教训。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和税收政策的改革,试图遏制企业避税行为。

美国政府实施了全球最低税率政策,鼓励企业将利润回流美国本土,这有效减少了税收倒置现象。

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税收政策和国际合作等手段,加强对国际避税行为的监管,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利益。

美国税收倒置也提醒我们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

我国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合理的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对较低,这会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转移企业利润以避税。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降低企业税率,提高个人税率,使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公平。

我们也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来防止国际避税行为。

加强对跨国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增加对国际避税行为的监管力度等。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形成合力。

美国税收倒置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加强对国际避税行为的监管,改进我国的税收制度,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利益。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改革税收制度,才能有效地应对国际避税问题,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反避税的国际做法及借鉴

反避税的国际做法及借鉴

当年总 所得 额 中计税 。就移 居 到避税 地 国家 的纳 税 问题 , 国 “ 德 涉外 税 法 ”
表会 计 签证制 度 。即 申报 的各类 会计
报 表 , 律 都 要经 过 注 册会 计 师 的审 一 核签 字 , 否则不 予 承认 。 2在 征 管 手 段方 面 : . 西方 国 家 在 税 收 的 征 管 中对 计 算 机 的应 用 相 当 广泛 , 已从单 独 的数 字 报 送发 展 到 信 息储 存 、 息交 流 、 源 控 管 、 款 征 信 税 税 收 、 案管 理 等各 个 方面 。美 国 国家 档 收入 局 约有 1 0万 名 税 务人 员 ,他 们
券 账户 和 其他 财 务 账 户的 情况 的第
似条件 下 , 事相 同或 类似 交 易的 无 从
关联方之 间应达 成的价格 。叉称独立
竞争价格 、 独立 企业价 格等 美国《 国 内收 入法 典 》 4 2条 规 定 , 务 部 第 8 税
门有权 决定 . 在联 属企 业 各纳 税避 税 . 西方 国家 已成 在 为税收 工作 的熟点 美、 、 英 德等 国不 仅 有若 完备 严 密的税 收 立法 . 且有 而

48 6 3号 表格 ; 五 。 对通 货 或货 币 第 针
证 券的 国际 交易 所设 计的 第 4 9 7 0号 表 格。 而英 国 1 7 9 0年的 所得 税和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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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件 , 所采 用 的基本 的和 某 些特 珠措 施, 为许 多国家所效 仿:但在我 国. 对 反避 税的研 究 却较 少。 本文 试对 美 、 英 、 三 国( 下简 称为 西方 国 家) 德 以 的 反避 税措 施作 一比 较 , 对裘 国 的反 并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税收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税收,政府可以筹集资金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保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企业逐渐开始利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给国际税收秩序带来了挑战。

美国税收倒置问题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突出的案例之一,对我国反国际避税也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美国税收倒置问题的现状美国税收倒置指的是美国跨国企业将其在境外的收入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以规避美国高税率。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美国的税收利益,也引发了国际关注。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美国跨国企业在2019年将约2.6万亿美元的收入转移到了避税天堂,使得这些收入避开了美国的税收。

美国税收倒置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美国企业税率高,截至2017年,美国的企业税率约为35%,远高于其他国家。

面对高税率,许多企业选择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以规避税收。

二是美国的海外收入延税制度也是导致税收倒置的原因之一。

根据美国的海外收入延税制度,美国政府只对美国企业在海外的收入征税,但可以将税收延迟到这些收入被转移回美国之后。

这使得跨国企业有更多动机将其收入转移到避税天堂,以规避税收。

二、美国反避税政策的探索与启示针对税收倒置问题,美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遏制税收倒置的现象。

美国政府在2017年对企业税改革,大幅降低了企业税率,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减少税收倒置的发生。

美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组织,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税收倒置行为。

美国税务机构也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加大对税收倒置行为的惩罚力度,试图达到震慑企业规避税收的效果。

美国的反避税政策给我国的反国际避税提供了一些启示。

我国也应加大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加强对规避税收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也应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组织,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税收倒置行为。

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反避税政策,减少税收倒置的发生。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近年来,国际上对于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讨论日益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税收倒置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美国税收倒置指的是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以减少在美国的纳税额。

针对这一现象,美国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也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和行动,试图遏制这种行为。

对于我国来说,了解美国的税收倒置现象,对我国防范国际避税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美国税收倒置现象的背景和特点1.企业税务避税的成本考量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企业对于税务负担的敏感程度不言而喻。

对于企业而言,每一分纳税都是成本的增加,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在保持合法的情况下,降低纳税额成为了企业政策制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2.税收倒置的手段美国企业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将其在美国的利润转移至其他国家,以减少在美国的纳税额。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跨国转移定价、设立离岸公司、转移知识产权等。

这些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美国国内税收的基础,导致社会公平和正常经济秩序受到了挑战。

3.监管政策的跟进针对税收倒置现象,美国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试图阻止企业的这一行为。

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政府于2017年通过的“税改法案”,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等手段试图遏制税收倒置的发展。

二、美国税收倒置的启示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美国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对税收倒置现象的关注和行动也提醒了我们,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着全球资本和投资的配置。

只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才能更好地应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2.提高国内税收监管水平美国对于税收倒置现象的监管政策的落地,也对我国国内税收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才能更好地防范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加强税收政策的协调性美国的税收倒置问题也提醒了我们,税收政策的协调性是非常重要的。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美国税收倒置是指美国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对海外利润征税的方式,吸引公司将其利润外流到海外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行为。

这种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公司的资金外流,并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本文将围绕美国税收倒置现象以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进行分析。

美国税收倒置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应加强对企业海外利润的征税。

美国对海外利润的征税是一个重要的举措,可以防止跨国公司通过利润外流来规避纳税义务。

我国税收政策应根据国际形势和实际情况,适时对跨国公司的利润外流进行调整和规范,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应纳税款。

我国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美国税收倒置现象体现了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调整利润分配以规避纳税的行为。

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建立起完善的国际税收征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打击税收避税行为。

我国应改革税收制度,提高国内税收竞争力。

美国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吸引了大量企业选择在美国境外投资,有效地提高了国家的税收竞争力。

我国应关注并分析国际税收动态,适时修订税收政策,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和投资对税率的敏感度,提高我国的税收竞争力。

我国应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美国税收倒置现象的出现也与美国税收执法力度的加强有关。

我国应加大对跨国公司的税收执法力度,对于涉嫌避税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税收执法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效率,使税收执法工作更加有效。

美国税收倒置现象对我国反国际避税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我国应加强对企业海外利润的征税,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改革税收制度提高国内税收竞争力,并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只有做到这些,我国才能够更好地应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效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反避税的美国经验

反避税的美国经验

全球化背景下,受移植和效率两方面作用,各国反避税措施具有趋同倾向。

美国近20多年来在反避税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其创制的避税信息披露制度和经济实质原则两大反避税“武器”,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本文结合美国反避税的两个阶段具体实践,具体分析了美国反避税立法机制、行政管理与司法应对方面的主要经验及其成因。

一、反避税立法:美国“由下而上”的协商立法机制1.完善税制、整体优化税收体系纳税人寻求避税的理由之一,是客观上存在着税收制度性诱因,包括税负过重、税制不统一等。

为此,在个人避税时期,美国国会进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包括取消部分税收优惠项目、采用最低税收制度、实行“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优化制度等。

针对纳税人滥用税法典减税,国会也曾经考虑取消全部税收优惠,但鉴于以下两方面原因,说明该方案事实上不具有可行性:其一是如果取消税收优惠,将会限制税法典其他财政目的(如诱致性政策)的实现;其二是事实上很难实现,技术上也不可能设计出能精确测量收入的税制,即使能够设计出,也会产生很大的行政成本、遵从成本,与税收效率原则不符。

在公司避税盛行时期,有人曾建议进行根本性的税制改革,以新税收体系取代旧税收体系,比如用比例税率取代累进税率、建立消费型税收(如销售税、增值税)取代所得税。

1992年,为消除个人、公司两层级税收制度引起的经济差异,财政部也就统一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制度提交报告。

然而,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之后,公司避税盛行的事实证明,在任何税收制度下,公司及其股东都有最小化税收负担的动机和兴趣。

理论分析表明,即使在根本改革和统一税制的情况下,公司仍然会依据新税收制度,决定其税基、税负,换言之,税制优化并不能杜绝避税。

结果,美国国会决定选择一条有限的道路:即,专注于避税征兆的披露而不是根治其病因。

因而,逐步制定、完善避税信息披露程序。

2.制定特别反避税规则税法典的瑕疵最终将被联邦税务局、财政部或税法起草委员会发现并更正。

“美国公司避税案”评析及启示

“美国公司避税案”评析及启示

3、加强国际合作: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需要各国 政府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制定反避税措施,可以 有效遏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维护全球税收秩序。
总之,对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需要各国政府共同应对。通过加强税收监 管、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可以遏制避税行为的发生,维 护税收公平原则,从而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针对BEPS,企业应该重新审视其税收筹划方案。首先,企业应税收协定和税 收优惠政策的变化,避免滥用避税天堂。其次,企业可以通过在低税率国家设立 真实经营场所,而非仅设立导管公司或壳公司的方式,来降低BEPS的风险。此外, 企业还可以运用财务工具如无形资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来优化税收筹划。
BEPS对企业和税收政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于企业而言,BEPS可以帮助其 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盈利能力。然而,如果企业过度依赖BEPS,也可能面临税收 风险和信誉损失。对于国家而言,BEPS可能导致税收流失,破坏税收公平原则。 因此,国家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税收制度,以遏制BEPS现象的发生。
其次,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执行 法律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最后,我们还应该鼓励企业建立合法的财务管理体系, 以便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保护公众利益。总之,公完善法律、加强监管、提高意识等 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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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1、加强税收监管:美国政府需要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力度,确保他 们遵守美国的税收法规。通过完善税收法规、加强税务审计和严厉打击避税行为, 美国政府可以维护税收公平原则,避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2、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面对财政赤字的压力,美国政府需要对企业所得 税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可以包括调整税率、减少税收优惠、增加税收来源 等。通过改革,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从而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关于美国税收倒置的讨论越来越多,这不仅对美国本国有深远影响,也对全球范围内的税收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就美国税收倒置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我国反国际避税提出一些建议。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美国税收倒置。

简单来说,税收倒置可以理解为在美国国内设立的跨国公司通过合法手段将其利润转移到外国,以躲避高额的美国纳税义务。

这种行为通常会涉及避税天堂国家,比如爱尔兰、卢森堡等,这些国家通常有着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在其境内注册。

通过这种方式,跨国公司可以有效地降低在美国的纳税额,从而提高其利润水平。

美国税收倒置现象已经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因为它导致了美国政府大量的税收损失,也让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受到一定的影响。

我们需要分析美国税收倒置现象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我国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建立更加严密的税收信息共享机制。

只有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提高对于跨国公司的监管力度。

通过建立更加严格的税收法规,我们可以有效地阻止跨国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躲避纳税义务。

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争取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公平的税收制度。

只有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税收规则的公平和公正,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我们需要认识到税收倒置问题的存在并寻找解决方案。

税收倒置问题不仅影响了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影响了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制度。

我们需要通过跨国合作、完善本国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来共同解决这一问题。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全球税收制度,保护各国的税收利益。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当前,全球税收趋于国际化。

不过,许多国家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各种漏洞,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避税问题。

在此背景下,美国税收制度倒置,对于避免国际避税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美国税收倒置是指美国针对跨国公司所采取的税收政策。

美国采取全球所得分割的原则,对于所有在美国境内和境外的企业颁布相同的高税率并采取较低的税收抵免政策。

对于在美国获得利润的企业,由于美国的税率较高,所得税会超过其他地区的税率。

因此,企业往往会把部分国外所得转移到低税率地区,避免缴纳过多的美国税。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针对外国企业采取了优惠政策,减少外国企业在美国缴纳的税额,以吸引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投资。

在美国税收制度倒置的政策下,企业会因为缴纳较高的美国税而选择将资金转移到低税率地区,避免上缴高额的税款。

反过来,外国企业投资美国,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降低外国企业缴纳的税款。

这种做法可以降低外国企业在美国缴纳的税款,同时也可以吸引外国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这种税收倒置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外国投资,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反国际避税是当前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

许多企业因为避税目的,而将部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和地区,逃避本国的税收监管。

针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采取联合监管措施,共同规范全球税收秩序。

同时,各国政府也需要在国内加强税收法规的完善,打击国内的税收避税,避免类似美国税收制度倒置的问题出现。

美国税收制度倒置所采取的政策,在反国际避税问题上,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首先,对于高税的国家,应当降低税率,以吸引企业留在本国。

其次,对于外国企业的投资,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

不过,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税收收入的稳定和公平原则,避免税收制度倒置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首先,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是防止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可以加强
与其他国家的税收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举例
来说,国际货物与服务税(VAT)反欺诈网络(VAT Fraud Network)是一
个由欧盟成员国组成的合作网络,旨在共同打击跨国欺诈税务行为,并及
时交换税务数据。

其次,完善税收法律法规能够有效遏制避税行为。

国家可以引入更加
严格的税法与监管规定,增加对逃税者的惩罚力度。

此外,还可以制定更
加有效的税收政策,减少避税的空间和动力。

例如,许多国家已经开始推
行“国家报告要求”政策,要求跨国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国内以外地
区的经营活动。

第三,加强跨国公司税收监管也是防止避税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家可
以建立更加有效的税收监管机制,对跨国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审查。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监管,避免跨国公司通过在不同国家间
转移利润来避税。

最后,增加透明度与税收问责也是防止避税的重要手段。

国家可以加
强对国内与跨国企业的税务审计与调查,监督企业的税收行为。

此外,还
可以推动企业公开披露税收信息,提高税收问责度。

举例来说,一些国家
在近年来开始要求大型跨国企业公开报告其税收情况,以增加公众对其税
收行为的监督与问责。

综上所述,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包括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税收
法律法规、加强跨国公司税收监管、推动税收信息交换、增加透明度与税
收问责等方面的举措。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减少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提高国际税收公平性与透明度。

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避税与反逃税措施

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避税与反逃税措施

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避税与反逃税措施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逃税与反逃税措施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际税收问题日益凸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全球税收制度的复杂性以及国际企业的跨境运营,许多跨国企业和个人通过避税和逃税行为来规避相应的税收责任。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反逃税和反逃税措施。

一、国际合作:信息交流与合作在全球税收制度下,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打击逃税行为,许多国家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例如共同自动换税信息(CRS)和国际税收协定(DTA)。

CRS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客户的财务信息,以便国际间通报并实施税务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则提供了减少跨国税收重复征税、避免财产的遭受不公正待遇等合作机制。

这些合作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提升了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为反逃税行为提供了更多的管控手段。

二、立法和改革:强化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反逃税和反逃税力度,各国纷纷进行税收法规的制定和改革。

一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收法规以堵塞法律漏洞,减少逃税行为。

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财务信息进行更加严格的披露和监管,提高税收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改革税收制度,推动税制的合理化和独立性,降低税收的规避空间。

此外,加大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逃税和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增加违法成本和风险,从而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

三、跨国合作:减少税收的竞争和漏洞在全球税收制度下,各国纷纷通过国际合作机制来减少税收竞争以及漏洞的出现。

例如,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来推动全球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减少跨国税收租税避免。

此外,各国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议,通过协商和谈判,制定了更为公平和合理的贸易规则。

这些措施的推行和实施,使得全球税收制度更加平衡和公正,减少了跨国企业通过避税和逃税行为实现虚假财务报表和减少税收负担的可能。

四、国际监管:跨国企业税收治理为了更好地规范跨国企业的税收行为,国际监管机构在全球税收制度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对全球经济影响深远。

其中,美国税收倒置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也给我们为避免反国际避税提供了一些启示。

美国税收倒置是什么?所谓“税收倒置”,简单来说就是一种通过公司税收结构调整,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行为。

通俗来讲,也就是利用公司居住地和注册地之间的税率差异,以此来降低公司应缴纳的税额,从而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

以跨国企业为例,通常会在高税率地区设立控股公司,而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

控股公司将子公司发生的利润通过海外利润转移、高昂费用计划、相互担保等方式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在高税率地区保持较低的利润水平,降低所应缴的税额,实现税务优惠。

这种行为被称为税收倒置。

税收倒置的影响对跨国企业而言,税收倒置可以帮助他们实现税务优惠,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但对国家间的税收政策和税基有着极大的影响。

首先,税收倒置的确降低了跨国企业的税负,但对于那些低税率地区而言,他们的税收收入会相应减少,因而阻碍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此外,跨国企业通过税收倒置赚取了更多的利润,但却不需要向所在地纳税,也就是说,这些企业营收增长的同时,没有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使得国家的社会公平和财富分配不均更加严重。

另外,税收倒置也加深了所在国家的税收压力,因为跨国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大多与所在国家的经济、市场和资源密切相关,这些企业通过税收倒置,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在其所在国家的缴税,从而导致国内税收收入的减少,国家的财政压力也会加重。

美国税收倒置的现象对我国的反国际避税工作提供了启示。

在全球化的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制、税率和税收政策的差异会导致跨国企业在税务安排上出现不同的偏好和趋势,这就需要各国在保证税收政策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加强国际税收监管和协调。

为避免反国际避税,在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税收透明度与信息共享,优化国际税收合作模式,推动财税金融互联互通。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_1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_1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在开放竞争的西方世界,伴随着大量的资本输出输入,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十分频繁和活跃,利用避税港避税、转让定价避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及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投资者谋求税收利益的主要避税形式。

为保护税源、维护各自的国家权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从60年代开始,对国际避税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系列的反避税税制,如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及资本弱化税制等,这些反避税税制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打击了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避税港对策税制避税港通常是指实行低税或无税的国家或地区。

许多西方国家的居民公司往往利用居住国的延期纳税规定(即对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其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征税的规定),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外国子公司,将其实现的利润既不分配也不汇回,以此为基地累积利润,达到摆脱母公司所在居住国税法控制的目的。

有鉴于此,1962年美国率先制定、颁布了避税港对策税制——《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立法,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美国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税,不准延期纳税。

接着德国于1972年、新西兰于1976年、日本于1978年、加拿大、法国于1980 年、英国于1984 年,澳大利于1990年、西班牙于1994年相继建立起了避税港对策税制,由于这些国家大都是以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F 分部为范本制定本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因而其框架基本是相同的。

(一)避税港的确定西方各国对避税港的确定大多采用限定税率的,即凡是外国受控公司被课征低于一定百分比税收的国家、地区便被视为避税港。

如日本规定为25%、英国规定为24.5%、法国规定为22 %、西班牙规定为26.5%,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列举法,如美国1994 年公布的“关于482节修订规则的暂行规定”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而澳大利亚在其外汇管制法中则只列举了16个,包括巴拿马、利比坦克亚、百慕大、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卢森堡、开曼群岛、直布罗陀、巴哈马、格林纳达、瑞士、香港、马恩岛和瓦努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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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摘要:避税与反避税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开始相互参透、互为影响,有蔓延之势。

美、日、英、德等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较为成熟,各国应对国际避税的反避税措施主要体现在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税收体制、强化税收征管。

本文针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存在问题,借鉴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经验,对我国反避税工作提出如下建议:立法方面,健全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给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税收体制方面,改革国家税收管理体制,为反避税工作堵塞漏洞;税收征管方面,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升反避税工作成效。

近年来,保守估计跨国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国际避税而带来的税收损失每年都在300亿元以上,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纳税人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公平。

西方经济国家成熟有效的反避税措施,能够对税收增加、规范税收秩序方面作出进一步贡献。

面对现代愈演愈烈的国际国内避税风潮,我国反避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盲点与问题,已不能满足反避税斗争形势的需要,急需借鉴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中的成熟经验,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体系,解决日益严重的避税问题。

一、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概况(一)美国反避税措施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

巨大的海外经济利益使美国格外关心国际偷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

美国的反避税措施主要表现在立法和国际税务合作方面。

1.加强反避税立法规定,控制避税产生。

①美国反避税,加强立法控制避税一般规定:一是美国"偷税"行为是指为逃避缴税而恶意地违反法律。

纳税人一旦被确认有恶意偷税的企图,就会受到民法和刑法的处罚。

其中包括监禁。

比较而言,"避税"则被广泛地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的技术。

二是美国税法明确规定了"报告公司"制度,即凡美国直接或间接控股25%以上的公司,或与美国公司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公司均为报告公司;报告公司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经营情况、与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情况及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美国要求纳税人在从事涉外活动时履行申报手续。

为了有效地实施法律,美国税法也大量含有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包括要求提供有关劳务和投资所得的纳税申报表。

四是美国税法又另行规定,有关纳税人所发生的业务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须经税务当局裁定,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本国税法中提供的减免税进行避税。

②美国反避税立法,加强立法控制避税特殊规定:一是美国的税收征收制度主要采用自找估税制。

在涉及金融票据、外汇交易和外国资金在国际间的流动等领域确立申报制度,同时采取包括分析账户的存入和取款情况、检查费用支出项目和证件凭证等多种方法核实收入申报情况。

二是为了制止通过国外实体转移所得避税,《国内收入法典》规定接受财产转移的公司,应将被转移财产积极地用于公司的贸易或经营,在某些情况下,转移能带来收入的财产需缴纳通行税。

三是为防止避税,美国采取了多项所得额调整的规定来正确反映纳税人所得。

对于所得调整可能会导致国际双重征税,增加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的,可为纳税人再作调整,从而使其利益与调整相一致。

2.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美国与大多数缔约国均有关于情报交换的协定。

一是涉及纳税人的情报交换包括纳税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在可能的条件下,还包括付款人的姓名、地址以及所付款项的数目与类别。

二是有关于跨国纳税人收入和费用细节的情报交换以及防止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情报交换。

三是发生在通过低税或无税的第三国交易,由第三国支付给双方国家中占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所得和利润等,以及位于第三国并属于上述纳税人及联属公司的财产等。

美国所获得的情报是多变的,它取决于缔约国的一方。

相应地,根据各税收(二)日本反避税措施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发展最快的资本主义国家。

随着日本经济发展,日本增加了直接的海外投资。

同时,日本国内税收也因偷税和避税造成不公平。

偷税和避税问题是一般公众广泛注意的问题,也受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把反避税作为政府改进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

1.日本制止避税一般措施,明确税收立法一般规定。

一是日本国内税法中规定税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课税原则。

按照日本的税法,纳税义务是以公司的正式组建地而代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确定。

在日本设有总机构或主要办事处,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公司要就国内、国外来源的所得纳税。

其它公司则只就来源于日本的所得纳税。

按照日本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税所得将归属于经济收益的实际收受人而非中间人(如代理人。

很明显,这样可以防止一部分跨国纳税人的逃避税收的行为)。

二是关于计算所得范围的规定。

日本公司法规定,所得的范围是根据计算各会计期间的所得总额这一基本原则定义的。

计算所得总额是基于记录账册进行的,商法要求各公司都保存这种账册,各会计期间的所得等于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支出之差。

2. 日本制止避税的特殊措施,针对预提税、避税港、滥用税收协定。

①制定预提税,防止避税。

预提税制是防止避税和偷税的有力措施。

日本法律规定实行预提税制的范围:非居民个人必须就其来自个人劳务的所得缴纳20%的预提税;对由艺术家、运动员或咨询者等为其个人劳务活动而组建的个人公司,就其劳务报酬在支付给公司时源泉扣缴;对非居民或公司就其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源泉扣缴20%的预提税。

②界定避税港,防止避税。

日本将"避税港"一词定义为"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所得的税收负担大大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的税收负担的国家和地区。

"在反避税措施中,日本定义"特别外国子公司"一词。

特别外国子公司是指被日本国内公司和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发行股票的位于低税国的公司。

特别外国子公司并不一定是第一层子公司,而可能是被多层控制的外国公司。

③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日本采用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有:一是采用预提税退款制度。

当地税务局将要求预提代理人对支付给非居民的所有日本来源所得按法定20%的税率预提税收。

而不管是否可能适用协定条款。

有关要求协定利益的非居民所得接受退款则必须填写退款申报表,与该申报表配套的是要求协定利益的国家的主管当局开出居住证明书。

显然,这种退款制度将大大有助于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

二是加强国际合作,互换情报。

通过与协定国签订有关协定,日本税务当局将收集的情报根据互惠的原则提供给协定对方国,同时要求协定对方国将有关纳税人情报提供给日本税务当局,从而有利于双方有效地控制滥(三)英国反避税措施1.针对个人避税活动、公司避税活动的制约,制定法律规定。

①对个人避税活动的制约。

因为英国的税收是根据居住地来决定的,为了防止通过收入的转移而避税,英国在1970年法令中规定:凡是对英国境外人或实体(包括公司或信托)的所得拥有"享有权"(power to enjoy)的英国居民,应在英国就享有的国外所得纳税。

在计算所得税和附加税时,这类所得被作为英国居民的所得来对待。

②对公司避税活动的制约。

一是移居出境。

根据英国的法律,公司住所是由公司实施控制和管理的地点决定的。

所以一个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在税收上可能是个非居民;而一个在外国注册的公司则可能成为英国的居民,为防止企业特别是在国外从事贸易的英国公司利用居所来转移避税,第482条规定,一个公司若要迁移到国外去经营,必须获得财政部的同意。

二是营业的转让。

禁止将贸易或经营、部分贸易或经营,由具有居民身份的法人团体转让给非居民。

这就防止了一个拥有外国分支机构的英国公司将其外国分支机构组建成为独立的当地居民子公司进行避税。

三是股份的产生。

由一个英国居民公司引起或允许一个受其控制的非居民子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组建避税地公司。

但发行的股票不是可赎优先股,也不是为了非居民子公司的利益,凡发行股票不会造成英国母公司丧失控制权的,财政部对这在英国的公司作出的发行安排一般给予同意。

四是股份的出售。

英国居民公司向任何人转让公司拥有的股票和债券,以及引起或允许转让它在受其控制的非居民公司中拥有的或有利益所在的股票和债券时,须经财政部同意。

这能防止意在将子公司转移到公司控制范围之外进行避税的各种人为交易。

2.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

英国就国外经营的税收优惠,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限制。

一是对实际建立的避税地关联公司给予限制。

对此,1988年的财政法案作了新规定,即在公司停止作为英国居民的情况下,对其在英国的资产视同处理和重新购置,交纳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二是英国居民必须就其在外国的未分配所得和收益,以及应计入外国信托公司的所得和收益,在英国交纳所得税。

3.利用税收协定反避税。

英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根据1988年《所得税、法人税》第772节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与转让定价调整有关的信息。

英国与协定国家经常交换资料,也参(四)德国反避税措施德国的税收制度与美国、英国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与法国的税收制度相近,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模式,是大陆型税制的代表。

在反避税措施上,德国也有其独特的一面。

1.制定关于联营企业之间价格调整的规定。

该法规定,如果发现有按低于适当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而造成纳税人所得减少的现象,税务当局就可以对纳税人所得向上作调整,直到其所得反映出按正常交易应达到的水平为止。

根据该部分的规定,税务当局有权对联属企业间制订的价格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予考虑,而直接用税务当局确定的"正常交易价格作为调整的参照依据。

若受控人不是造成纳税人所得减少而是导致增加时,上述规定不适用。

2.利用举证责任变被动为主动。

德国在1977年税收法典中规定,准许税务当局在调查过程中将举证责任加在纳税人身上,如果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事实,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3.利用税收协定反避税。

为了更好地打击国际反避税活动,近些年来,德国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

目前,德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已达56个,通过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有效防止了德国的纳税人通过瑞士这个避税地而进行避税活动;通过与欧共体内部国家合作,互相交换情报、协调行为,有效打击了国际避税活动的发生。

另外,德国还与美国、英国、法国共同组成了“四国集团”,进行非区域性多边合作。

所有这些,有利地支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税,不准延期纳税。

各西方国家相继建立了避税港对策税制,来进行反避税。

2.制定转让定价调整,规范税收。

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或财产的定价问题,一直是防止国际避税的一个焦点。

其中关键环节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美国在《国内收入法典》中规定,关联企业或公司彼此出售货物或财产时,财政法规规定的公平价格,就是比照彼此无关联各方,在同等情况下,出售同类货物或财产付出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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