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金融保险发展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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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金融保险发展现状及建议

作者:陈靖巩亚东潘欣

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09期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型保险产品,是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我国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发与推行要在明确现实困难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夯实基础,与市场化改革和政府政策导向相匹配,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供给侧改革农民增收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是近几年兴起的新型的创新型保险产品。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主流的农业保险有四种:农产品成本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以及农产品收入保险。

一、农业保险险种的应用范围

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是农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两种主要风险。其中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减产甚至绝收。这种风险属于纯粹风险,其发展具有不确定性,能够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进行分散,具有很强的可保性。我国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农业保险制度在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在自然灾害条件下的持续生产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农业金融保险发挥作用,农业金融保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农产品成本保险

农产品成本保险在我国已经有近十年的发展历史,在农户中的接受程度相对较高。农产品成本保险,是指对农产品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生产成本损失进行补偿,它是以市场化经营的保险公司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的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农产品成本保险的保费由中央政府补贴40 %,地方政府财政负担40% ,农民支付20% ,因此一般每亩地农民只需支付几块钱的保费。

然而,农产品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的一定比例,人力、地租等成本并没有包含其中,可见农产品成本保险还远远达不到保障农民收入的目的,它仅对最基本的生产成本提供了保障。

(二)农产品产量保险

在减少农业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遭受巨大损失方面,农产品产量保险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农产品产量保险在我国还处在起步和试点阶段。以“玉米之乡”吉林省公主岭市的玉米产量保险为例,产量保险的赔偿计算基本公式为:赔偿金额

=(保险产量-实际产量)*约定单价(元/kg)*(1-绝对免赔率),其中保险产量

(kg/hm2)=平均产量*保障比例。

农产品产量保险是否能够成功运作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能够获得足够年份的产量数据。足够年份的产量数据是平均产量的确定依据,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因为具备健全的法律以及农业生产的商品化、规模化经营模式,因此能够得到比较完整的农产品历史产量数据。在我国,由于统计方式前后不一致以及我国农业小规模生产等原因,造成我国的农业产量数据质量较差,甚至无法得到有效数据。二是保障比例的确定,保障比例需要经过严谨的测算得到,保障比例过高,农户就要付出过高的保费,保障比例过低,可能无法达到保障农民基本收入的目的。从公主岭市的试点情况来看,由于玉米产量保险还未纳入财政补贴,虽然试点的玉米产量保险费率仅为2.02%,远低于玉米成本保险费率,但农民的直观感受是不便宜。

因此,未来农产品产量保险的推行,一方面仍然需要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来分摊农民的保费负担,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科学测算合理的保障比例,使得农产品产量保险与成本保险相互配合,形成“成本+产量”的双重保障,有效弥补成本保险未能覆盖的部分损失。

(三)农产品价格保险

在过去的十几年间,为了解决粮食价格下跌问题,国家对水稻、大豆、玉米、棉花等农产品先后实行了最低价收购和临时收储的政府“托市政策”。

“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托市政策”的长期存在,在保障了农民利益,提升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同时,也导致国内外农产品价格严重倒挂,产量、库存量、进口量三量齐增。显然,政府“托市政策”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农产品“拖底”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鉴于此,我国于2016年取消了玉米的临时收储政策。未来,小麦、水稻等农产品的价格机制改革也势必会跟进,随之相伴的是农业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农产品价格市场调节机制的不断深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价格传导、联动机制必将不断增强,价格信号将成为农产品供给和需求的主要调节因素,这也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和风险。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

不同于自然风险,农产品的市场风险(价格风险)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投机性。非随机的价格变动往往是可以被感知和预测到的,这导致在保险的购买上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因此,

当市场价格降低到低于保障价格时,保险公司极易承受巨大的赔付风险。而这种风险也很难通过“大数法则”予以分散,保险机构也不愿意承接这种风险。

研究表明,农户户主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总收入、耕地规模、农户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认知程度等,对其评价保险赔款的作用具有显著影响。基于农业保险可以弥补农业风险损失,农户更愿意参与农业保险,但是农业保险对提高农户生产效率并没有显著影响。

(二)农业保险理赔效果有待提升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程度的加深,农户尤其是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愈加强烈及多样化,对农业保险理赔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两者之间存在着客观的互动机制,呈现互动能量逐渐增强、运行路径“累积向上”、互动成果不断扩大的特征。理赔作为农业保险的关键程序,理赔效果不仅通过影响农业保险供给作用于农业现代化进程,而且影响了分化程度明显的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农业保险理赔仍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其中小农户改进空间更大;农业保险弥补成本能力设计不足主要是由于保险金额确定不合理;农户对理赔效率较满意,但网点设立不足。中央补贴影响、农户基本特征、农户对农业保险认知特征、参加农业培训频率等,均影响我国农业保险理赔效果。

(三)农业保险创新业务效果不明显

2013年以来,我国不少地区都开发了“保险+期货”等纯粹承保价格风险的保险产品。这种保险利用期货市场来对冲风险,即同时在现货和期货两个市场上进行同种商品、相同数量、相反方向的交易,用一个市场上的盈利来弥补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作为一种创新型的市场价格风险管理工具,“保险+期货”对市场风险的承保是非常有益的探索。但这种价格保险的局限性也非常明显。

首先,价格风险承保的关键之一在于保障价格的发现,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有效期货市场的期货价格最接近远期真实价格,因此它是确定保险标的物保障价格的重要依据。我国的期货市场建立较晚,发展还不完善,交易品种较少,交易规模较小,期货市场预测远期价格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这也导致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很难完全通过期货市场对冲。此外,我国目前推出的场内期权产品种类非常有限,期货公司提供的大部分还是场外期权产品,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购买场外期权产品来对冲风险,然后期货公司再通过专业操作在期货市场进行相应期权的复制来对冲市场价格风险。但是这种复制期权的方式费用高、风险大,还会影响对冲效果。

其次,期货期权是一种高级的金融衍生工具,它需要相当专业的期货知识和技能,而且期货市场对最低交易量以及每手交易的保证金都有要求。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农业生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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