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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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干货)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干货)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更好地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要点一: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更为精练,且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

(469条第3款)要点二:对要约的撤销时间基于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非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同做了不同规定。

(477条)要点三:增加了期内承诺但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的内容。

另需注意,本条的“承诺期限”,既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未规定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的承诺期限。

(486条)要点四: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新增)时合同成立。

(490条第1款、493条)要点五: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签订确认书(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或提交订单成功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构成要约)合同成立。

(491条)要点六: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且就依照国家计划订立合同新增两点:及时发出合理要约的义务、不得拒绝合理订立要求的义务。

(494条)要点七: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条系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内容而来,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并明确了预约合同可产生违约责任。

(495条)要点八:关于格式合同订立人的说明义务,本条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另明确赋予了对方在订立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下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利。

(496条)要点九:明确了未报批不生效合同中报批条款的效力(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学习解读系列—合同编

民法典学习解读系列—合同编

民法典学习解读系列—合同编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共计7编1260条。

其中,合同编526条,占比42%。

每个人的生活都可谓与合同息息相关。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走进合同编的世界吧!什么是“合同编”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从买菜到乘坐交通工具,我们的衣食住行都与合同密切相关。

“合同编”有哪些内容合同编由通则分编、典型合同分编和准合同分编三部分组成。

通则分编共计八章,主要是对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以时间为顺序,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定。

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19类合同。

其中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四类合同为新增合同。

准合同分编共计两章,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编”有哪些亮点小李大学毕业后,满怀壮志的买了火车票,准备到A市做一名房产经纪人,俗称房屋中介,小李梦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女版房似锦”。

一上车,小李发现自己的位置坐了一位纹身壮汉,小李鼓起气,和对方说这是自己的位置。

壮汉笑到,我爱靠窗看风景,咋的,哪条法律规定不让占座?小李无奈坐到了过道。

到A市不久,小李接到了第一笔生意,替一名移居国外的客户卖房子。

几天后,小李如愿找到了潜在客户,并介绍了买卖双方认识。

小李满怀期待的等着收第一笔佣金,可是好久没有消息。

土木工程必备知识点-《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修订 八大方面、119个疑难问题解答

土木工程必备知识点-《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修订 八大方面、119个疑难问题解答

《民法典》合同编|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修订?八大方面、119个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国人民的权利法、宣言书,是全民守法的教材,是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施行后,诸多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等。

建经律所致力于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一直关注《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与原《合同法》建设工程章节的修订,结合立法背景、实践经验及专家分析,就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与解读,以供参阅。

将“肢解”修改为“支解”解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将原《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表述中的“肢解”变为“支解”。

“肢解”一词表示分解四肢,古代酷刑之一。

现在多比喻分解,分散。

“支解”一词也是古代碎裂肢体的一种酷刑,现多比喻外力将某完整的东西分割成碎块。

“肢解”和“支解”虽然在某些时候可以通用,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其本意是将建设工程分割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适用“支解”比“肢解”更为恰当。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点击查看大图解读1请求权主体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表述的请求权主体是承包人,因此有观点过分的拘泥于该条的文字表述,误认为发包人无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存在因理解有出入导致的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比如:▪案例1“发包人xx公司与承包人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仅为解释说明问题,在此隐去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名称)中,xx公司与xxx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才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后因价款结算发生纠纷。

承包人xxx公司诉至法院,以串标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按实结算工程价款。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笔记

无讼-谢鸿飞-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度革新及评价(2020年4月6日)笔记:王春民2020年4月9-10日一、合同通则(一)内在体系的悄然变化1.返本:契约自由合同法:契约自由+鼓励交易:以往强调鼓励交易→返本:契约自由例证:(1)民法总则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取消合法性内涵,凸显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54条)13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54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行为。

合(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有无之间)→可撤销法律行为(全有全无)制了法院变更合同的权力)(吸收了民通解释73条规定)(限(3)情势变更:再协商义务(民总533条)问题:协商义务是法定义务吗?真正义务V.不真正义务?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同。

2开新:升华契约正义(1)格式条款,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新制度:强制要约(494条)问题:人权保障义务(eg.电信、电)、私人主体的普遍服务义务?混淆公法和私法差异(国有企业也是私主体)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
(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 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 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 的“签字”与后 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 系, 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合同编重点学习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编主要修改变化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一部分 合同编修改变化
• 一、体例结构 • 合同法采取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设置,共23章 • 合同编采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体例设置,共29章。
• 二、一般规定变化
•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主要是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
• 合同编一般规定主要是调整范围、合同解释,基本原则适 用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规定
• 六、体现了关注民生,回应社会热点的立法理念和精神 • 诸如限制“霸座”、禁止高利放贷、便于小微企业融资、
物业服务等
• 合同法428条 • 合同编526条
• 第二部分 合同编总则部分
一、准用范围进一步明确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 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三、竞争性缔约
• 合同的一种分类:一对一订立合同与一对多订立合同(竞争性 缔约)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招标 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 人和供应 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 合同方式约定。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3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3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3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3?旧法《合同法》新法《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2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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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修订与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修订与解读

现代社会,经济交易日益频繁,民事合同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载体,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将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修订与解读展开探讨,并就此发表个人观点。

一、修订概况1. 采纳现实需求: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原有合同法对于新型合同形式和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存在不足,因此在修订时需要充分考虑现实需求。

2. 强化公平原则:在修订中应该更加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让合同更具公平性和公正性。

3. 强调合同自主原则: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更多地体现现代合同自由意志原则。

二、关键内容解读1. 合同成立:对于合同成立的程序和要素,修订后更加注重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以保障合同有效性。

2. 合同履行:更加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和约束力,强化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合同变更和转让:更加便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增加了对于合同变更的诚实信用原则约束。

4. 合同违约和救济:更加完善了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方式,确保诚实守信的当事人得到维护。

三、个人观点修订后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在强调合同当事人自主意愿的更加注重了合同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无疑有利于提高社会诚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

对于新兴的经济交易模式和争议解决方式给予了更多关注,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修订与解读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通过深入剖析修订的概况、关键内容以及个人观点,使我更全面、深刻地理解了新修订的内容。

相信在未来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这一修订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市场规范发展。

在写作过程中,我也深刻地感受到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重要性以及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希望不断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知识,为我在法律领域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修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不仅仅是对合同法律规定的简单修改,更是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深刻反映和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民法典合同编创新与亮点解析

民法典合同编创新与亮点解析

民法典合同编创新与亮点解析
民法典合同编的创新与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订立的方式多样化:民法典合同编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文、图形等形式进行,这一规定适应了新时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合同形式的多样化。

2. 合同自由原则的强调:民法典合同编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这一原则保障了市场主体的交易自主权,促进了经济活动的发展。

3. 好信原则的引入:民法典合同编引入了好信原则,强调诚实信用的重要性。

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交易环境。

4. 诚信原则的加强:民法典合同编通过规定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义务,进一步加强了诚信原则的约束力。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义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5. 纠正不公平合同条款:民法典合同编对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强调消费者保护的原则。

不公平合同条款一旦被认定,将被视为无效或被解释为有利于消费者的内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在保护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了
诚信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适应了新时代经济和社会的需求。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如下: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的双方或多方),一般情况下合同无约束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对第三人既无益也无损。

3. 若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的除外;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的,一方主张根据词句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惯常做法;(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5. 当事人就合同主体、标的及其数量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第三款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第三款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为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22条第三款进行详细解释,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其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

一、法律条文《民法典》第22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要求1. 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强调了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意味着合同的内容不仅要符合当事人意志的表达,还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

具体来说,合同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条款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强制性规定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和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义务条款。

例如,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不能违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违背了这些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3. 公共利益的保护第22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体现,涵盖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道德规范以及法律秩序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合同中不得含有贩卖非法物品、偷税漏税等条款,这些行为不仅对合同当事人自身造成不利影响,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三、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具体应用1.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在签订合同之前,合同双方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不仅是合同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必要措施。

审查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 合同内容合法性的救济措施合同的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无效合同)下列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的顺序)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顺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第十八条(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协议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协议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双方的合作与发展。

协议方信息2.1 协议方一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协议方二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内容3.1 产品供应3.1.1 协议方一将根据协议方二的需求,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

3.1.2 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质量认证。

3.2 服务提供3.2.1 协议方二将为协议方一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3.2.2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维护和咨询等。

权利与义务4.1 协议方一的权利与义务4.1.1 协议方一有权按约定时间收到相应的服务与产品。

4.1.2 协议方一应按时支付约定的款项,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4.2 协议方二的权利与义务4.2.1 协议方二有权获得协议方一的合理支持,以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4.2.2 协议方二应按约定向协议方一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与产品,确保满足双方的需求。

付款条款5.1 付款方式5.1.1 双方可协商确定付款方式,通常可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

5.1.2 具体的付款时间与金额应在附件中明确。

5.2 违约责任5.2.1 如一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应为未付款项的百分之五。

5.2.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6.1.1 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合同是民法典中一个核心概念,合同编通则是对合同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

本文将逐条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并分析其含义和影响。

一、合同编通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合同编通则规定,适用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关系。

这意味着在涉及到合同的各项法律规定中,合同编通则都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第2条)合同编通则对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的要素有两个,即当事人和协议。

这一条规定为合同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合同自愿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第3条)合同编通则强调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和平等自愿。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心甘情愿地发表意思,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该是平等的。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和形式(第4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订立自由,使得合同能够灵活应用于各种情况下。

五、合同的效力和效力发生时间(第5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自愿原则下,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保了一旦合同成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刻产生,提升了合同的约束力。

六、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合同编通则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尊重对方的权益,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七、不可抗力和基础交易(第7条)合同编通则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履行、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此外,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基础交易的特殊性,即对价格等重点事项要求有一定的保证。

八、合同解除和合同违约责任(第8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的方式,并规定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性。

九、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第9条)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的情形和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全文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全文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全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全文1. 引言在民法典中,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编的通则部分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保全和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进行全面解释,以便读者能够深入了解其中的要点和特点。

2. 合同的成立在民法典中,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

要约是合同的提出,承诺是合同的承诺,而接受则是合同的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要在合同的成立阶段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很多,例如要约的有效期、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在合同的成立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非常多,必须仔细审慎。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两个方面。

在履行义务方面,必须履行到位、时间、数量和质量都要符合合同约定。

在履行方式方面,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约定来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还涉及支付方式、交付方式等具体操作环节。

4. 合同的变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内容、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和变更。

但是在进行合同变更时,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在合同变更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条件、变更的方式等。

5.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对于转让的条件、方式、通知等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另外,合同转让可能会涉及到抵押、担保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谨慎操作。

6.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威胁合同履行的情形,需要采取法律措施进行保全。

在合同保全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全的方式、时机、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合同保全是保障合同平稳履行的重要手段,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操作。

7.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消灭的过程。

在合同终止时,需要注意终止的原因、形式、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合同的终止可能会包括解除、解除等多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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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笔者通过将《民法典》与我国现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对比,简要分析了《民法典》总则编(干货|《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物权编(干货|《民法典》物权编的二十项重大变化)的重大变化。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因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较多,笔者将分开解读,今天首先说说“第一分编通则”部分有哪些重大变化。

1.关于通则。

(1)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确认了债之基本体系。

但是,《民法典》并未设置债法总则编,而是通过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为了弥补债法总则编的缺位可能导致的制度缺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度扩张了合同履行一章的内容,在其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规则,以及各类债的履行规则,并借助准用性规则的设置而直接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其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因此,非因合同(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债之关系,在债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情形时,可以准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中可以适用于非法定之债的规则,都有特定的指示标志,即如果条文中使用的是“债”“债权”或者“债务”的,就意味着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债。

但如果条文中适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权利”或者“合同的义务”,则意味着该条文仅能够适用于合同之债。

(2)明确规定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通过对比可知,与《合同法》第二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新增了“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的内容,确立了身份关系协议的准用规则。

(3)明文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例外的法定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通过对比可知,与《合同法》第八条相比,《民法典》通过增加一个“仅”字强化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新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内容明确了合同相对性例外的法定性,不得通过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任意突破合同相对性。

(4)完善数据电文的定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在数据电文前增加了“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限定语。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将数据电文下载至自己的电脑之中,而未在网络上保留原始数据电文,从而导致其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而败诉,“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就是为了确保数据电文的真实性。

因此该规定与其是说是对“数据电文”的限制,不如说是对当事人的提醒,务必确保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也就是随时可以通过任何网络上进行查询。

(5)新增电子合同的交易规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通过对比可知,为了适应互联网络交易的发展,《民法典》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新增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确立了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一般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法》的关系,应当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电子商务法》优于《民法典》。

(6)新增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对比可知,《合同法》没有规定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则,《民法典》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但是仅仅规定了“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而未规定“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是不可以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吗?显然不是。

(7)完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1)完善了对格式条款的定义,增加了“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限定语,适当扩大了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2)完善了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是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非格式条款无效。

存在疑问的是,该条款与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无效情形有何差异?难道是只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才可以适用第四百九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必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才能成为合同内容?(3)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例如增加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8)新增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属于新增条款,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

存在疑问的是,悬赏广告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行为?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规定虽然位于“合同的订立”一章,但是从法律性质而言,悬赏广告应当属于单方允诺,这有利于保护不知道该广告存在的人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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