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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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文 件80号文

建 设 部 文 件80号文

建设部文件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驻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方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工作服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尖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剧院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为了确保业主对交验后的工程能正常使用,能够及时处理和应付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运行安全和事故,我方愿意郑重承诺后期服务计划。

1、质保期服务承诺1.1竣工验收后服务承诺竣工验收后,向业主提供所有材料的合格证、进场材料检测、复试报告等材料,并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以尽快适应环境和熟悉配套设备、管路、管线的走向情况,掌握和提高处理故障的能力。

1.2试运行期间服务承诺试运行期间,技术人员将留驻现场一个月,对试运行进行保驾护航,以协助甲方工作人员共同保证试运行顺利进行,并处理故障和突发事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使性能更完善,更合理,留驻技术员将对业主的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使其对专业范围内的设备工作原理、系统运行原理,维护保养,排除故障等情况熟练掌握。

1.3季节性回访承诺工程竣工后,将对暖通空调系统工程实施二个冬夏季节保修,重要时刻提供保障服务。

同时在保修服务期内,对季节性设备开机前对系统和设备进行开机前的检查。

1.4抢修承诺保质期内,对承担安装的物项保修。

在业主提出要求的2小时内查看现场,在4小时以内抢修人员进入岗位。

保修期内,不属于施工质量的设计整改和不属于原承包内容的整改,我公司都愿意积极服务。

1.5工程移交服务工程完工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各种施工资料,为今后的维护工作创造条件。

工程移交运行后,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回访,了解工程运行后的各方面情况,征求用户意见,检查现场留守人员工作,对运行中的隐患及时排除,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6用户服务机构设置①我单位实行项目经理部终身负责制,对工程竣工后的售后服务承担义务。

公司售后服务中心对项目经理部的售后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提供专业维修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售后服务由分管质量的总工全面负责。

②项目经理部负责竣工工程向业主的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包括设备及建、构筑物的维护及使用的注意事项;负责接收业主的反馈信息;负责现场调查,查明问题的性质,产生的原因和责任;负责与业主协商制定维修方案,确定维修范围、工期、标准等。

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8月目录1 总则...................................................................................... - 1 - 1.1 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1 -1.3 适用范围 (5)2 行为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质量行为要求............................................................... - 15 -2.3 安全行为要求 (24)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地基基础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钢筋工程 (32)3.3 混凝土工程 (35)3.4 钢结构工程 (39)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40)3.6 砌体工程 (42)3.7 防水工程 (44)3.8 装饰装修工程 (48)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51)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53)3.11 建筑电气工程 (55)- 1 -3.12 智能建筑工程 (58)3.13 市政工程 (58)3.14 冬季施工及冬期维护工程 (76)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86)4.1 基坑工程 (86)4.2 脚手架工程 (86)4.3 起重机械 (91)4.4 模板支撑体系 (94)4.5 临时用电 (95)4.6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97)4.7 安全防护 (100)4.8 市政地铁暗挖隧道及盾构施工安全 (101)4.9 其他 (112)5 质量管理资料 .................................................................. - 99 -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23)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124)5.3 施工记录 (125)5.4 质量验收记录 (126)6 安全管理资料 (126)6.1 危大工程资料 (126)6.2 基坑工程资料 (126)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消防工程质保期是多少年?

消防工程质保期是多少年?

消防⼯程质保期是多少年?根据《房屋建筑⼯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七条在正常使⽤下,房屋建筑⼯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消防安装⼯程属于四电⽓系统、给排⽔管道、设备安装⼯程,保修期为⼆年。

消防⼯程质保期,就是消防⼯程质量保障的时间,安装⼯程为1年,建筑物,⼟建⼯程为1年,屋⾯防⽔⼯程为3年,电器管线,为6个⽉,供暖,供冷系统为2年,⼯程完⼯后,应当由单位向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合格达标以后,才可以使⽤。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经济》和建筑安装条例及有关规定安装⼯程保修期为1年建筑⼯程保修期: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程为 1 年,其屋⾯防⽔⼯程为 3 年;建筑物的电⽓管线,上下⽔管线安装⼯程为 6 个⽉;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程保修期限由甲⼄双⽅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保修期从业主投⼊使⽤⽇期开始计算保修期。

⼆、国务院的《建筑⼯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正常使⽤条件下,建设⼯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2年。

国家规定是2年,但有签时1年。

三、根建筑⼯程消防验收程序1、建筑⼯程竣⼯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程竣⼯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使⽤。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

建设单位介绍⼯程概况和⾃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程设计情况,施⼯单位介绍⼯程施⼯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1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
1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12.《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1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目录1 总则 (1)目的 (1)编制依据 (1)适用范围 (2)2 行为准则 (2)基本要求 (2)质量行为要求 (4)安全行为要求 (7)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地基基础工程 (9)钢筋工程 (10)混凝土工程 (10)钢结构工程 (11)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砌体工程 (13)防水工程 (13)装饰装修工程 (14)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通风与空调工程 (15)智能建筑工程 (16)市政工程 (16)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基坑工程 (17)脚手架工程 (17)起重机械 (19)模板支撑体系 (20)临时用电 (21)安全防护 (21)其他 (21)5 质量管理资料 (21)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21)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22)施工记录 (23)质量验收记录 (24)6 安全管理资料 (2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24)基坑工程资料 (25)脚手架工程资料 (25)起重机械资料 (25)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26)安全防护资料 (26)7 附则 (27)1 总则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编制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住宅小区渗水权责解析

住宅小区渗水权责解析

住宅小区渗水权责解析住宅小区渗水权责解析提要:业主自行请人维修的,物业公司应积极给予协助配合。

提醒业主签订《维修协议》时要注明:A、维保期、质保金、工艺流程、验收标准和付款进度更多精品源自试题住宅小区渗水权责解析住宅小区渗水是影响住建、住管、邻里和谐的重要问题,在工作中如何处理、解决好渗水事件,已经不仅仅是反映出一个物业服务公司的品质问题,同时也能反映出物业工作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法律法规的熟识度。

一、住宅小区渗水问题主要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屋面渗水;2、外墙渗水;3、阳台渗水;4、厨卫渗水;5、飘窗、弧形落地窗渗水;6、客厅或卧室的顶部渗水;7、铺设在室内地面的冷、热水管漏水,渗水到同层业主室内;8、地下室、电梯井渗水。

二、渗漏情况分类(1)对屋面进行了二次人工改造或破坏了原有建筑结构而导致的渗水,如排气孔折断后雨水灌入,破坏屋面防水层,雨水从破损的防水层浸入室内;(2)在屋面种植花草树木等植物,植物根基的生长破坏了表面防水层。

养殖水产物,防水层做的不到位造成屋面渗水的;(3)在屋面安装设施设备,导致屋面防水破坏,如中央空调长期使用的震动等;(4)屋面使用年限过长,风化造成的渗水;山墙、女儿墙、烟囱的根部,天沟、雨水口、管道等的渗水。

2、外墙渗水(1)外墙面裂纹渗漏;(2)墙体变形缝渗漏;(3)穿墙管道根部渗漏,如空调水管;(4)窗框与墙体连接处缝隙渗漏,如飘窗、弧形落地窗;(5)面层风化、碱蚀或局部损坏造成的渗水;(6)楼上违章搭建遮阳雨棚,遇到雨水大的时候,形成很大的水流冲刷到外墙面造成的渗漏;(7)檐口渗水。

(1)阳台防水层没做或被破坏导致的渗漏;(2)阳台地漏周围的渗漏;(3)空调冷凝排水管堵塞造成的渗漏。

(4)楼下二次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阳台与客厅间的承重墙所造成的渗漏,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楼下将承重墙拆除是违反了现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完整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说明

(完整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说明

大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评析周宸立**壹、前言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中,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作了三方面的制度规定:一、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详参该法第53条);二、竣工验收制度(第61条);三、质量保修制度(第62、75条,详参以下贰之四、五)。

而大陆建设部近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下简称本法),正是前述质量保修制度下的一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本法共计22条,自2000年6月23日起施行,其宗旨乃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兹将其主要内容及其它相关规定(如《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简析如下,俾利了解其法规体系性之梗概:贰、本法解析一、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法(第2条).惟应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尚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之规定.(第16条)至于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则应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由上可知,本法之适用对象,有别于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之适用对象。

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乃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可知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仅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范围小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之适用对象;后者之适用对象,除房屋建筑外,尚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此外,建设工程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惟因其标的仅限于建设工程,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要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须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有别于一般之承揽合同。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2)2 行为准则 (2)2.1 基本要求 (2)2.2 质量行为要求 (4)2.3 安全行为要求 (7)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3.1 地基基础工程 (9)3.2 钢筋工程 (10)3.3 混凝土工程 (10)3.4 钢结构工程 (11)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3.6 砌体工程 (13)3.7 防水工程 (13)3.8 装饰装修工程 (14)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3.11 建筑电气工程 (15)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3.13 市政工程 (16)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4.1 基坑工程 (17)4.2 脚手架工程 (17)4.3 起重机械 (19)4.4 模板支撑体系 (21)4.5 临时用电 (21)4.6 安全防护 (21)4.7 其他 (21)5 质量管理资料 (22)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22)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23)5.3 施工记录 (24)5.4 质量验收记录 (25)6 安全管理资料 (25)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25)6.2 基坑工程资料 (25)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26)6.4 起重机械资料 (26)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26)6.6 临时用电资料 (26)6.7 安全防护资料 (27)7 附则 (27)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房屋保修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房屋保修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 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建筑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 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73220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73220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目录1 总则01.1 目的01.2 编制依据01。

3 适用范围12 行为准则12。

1 基本要求12。

2 质量行为要求32。

3 安全行为要求7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93。

1 地基基础工程93。

2 钢筋工程93。

3 混凝土工程103.4 钢结构工程11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123.6 砌体工程133.7 防水工程133。

8 装饰装修工程143。

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5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153。

11 建筑电气工程163.12 智能建筑工程173。

13 市政工程17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184.1 基坑工程184.2 脚手架工程184.3 起重机械204。

4 模板支撑体系224。

5 临时用电224。

6 安全防护234.7 其他235 质量管理资料23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23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245.3 施工记录255.4 质量验收记录266 安全管理资料276。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276.2 基坑工程资料276.3 脚手架工程资料276。

4 起重机械资料27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276。

6 临时用电资料276。

7 安全防护资料28 7 附则28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区质监站行政处罚职权裁量标准二〇二〇年三月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5项)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六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万元2、【一般】(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万元3、【较重】(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万元4、【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0万元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督促拒不整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万元二、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一)法律依据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目录1 总则 0目的 0编制依据 0适用范围 (1)2 行为准则 (1)基本要求 (1)质量行为要求 (2)安全行为要求 (4)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6)地基基础工程 (6)钢筋工程 (6)混凝土工程 (6)钢结构工程 (7)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7)砌体工程 (8)防水工程 (8)装饰装修工程 (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9)通风与空调工程 (9)建筑电气工程 (10)智能建筑工程 (10)市政工程 (10)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1)基坑工程 (11)脚手架工程 (11)起重机械 (12)模板支撑体系 (13)临时用电 (13)安全防护 (13)其他 (14)5 质量管理资料 (14)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4)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14)施工记录 (15)质量验收记录 (16)6 安全管理资料 (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16)基坑工程资料 (16)脚手架工程资料 (17)起重机械资料 (17)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17)临时用电资料 (17)安全防护资料 (18)7 附则 (18)1 总则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编制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房屋保修期内开发商注销

房屋保修期内开发商注销

房屋保修期内开发商注销,业主该找谁保修?其购买的商品住宅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去找开发商维修时才发现开发商已经注销,因此不知道该找谁承担保修责任。

对于这类问题,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无法解决,因为开发商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已经消灭,业主此时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但是从物业管理法律的特殊性来分析,笔者认为还是有救济途径的。

一在为业主介绍法律救济途径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简述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即何谓企业“注销”、撤销、吊销、歇业?因为这几个概念使不少业主容易混淆,从而影响他们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在此稍加厘清。

何谓企业“注销”?即指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终止营业的企业,核准其注销申请,终止其法人资格的登记行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是:其法人资格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时消灭。

何谓企业“撤销”?即企业被撤销。

是指企业被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决定撤销,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情形。

何谓企业“吊销”?即企业被吊销,全称应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

该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可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何谓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营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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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㈠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㈡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㈡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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