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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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正方: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正义: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
正义的英文为justice 兼有审判的意思
如何做出判断?如何做出审判?
都要在事情发生之后才能判断的,任何事件,都要有发生,经过,结果之后才能作为一个完整评判的标准,所以,所有的正义,都是迟来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评判的。
我方观点:对方引用为威廉·格拉德斯通的言论来作为论据是荒谬的,格拉德斯通家族因十九世纪英国废除奴隶占有制“金钱换奴隶”而发家,金钱换奴隶给了奴隶们迟来的正义,虽然这自由来得肮脏龌蹉,但成千上万的奴隶因此获得自由。任何事件的评判,都要是事件发生之后,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总会有人受到伤害,正义的意义,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者,威廉一边无耻的拿着用奴隶换来的金钱稳坐高位,一边道貌岸然的高呼“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肉食者鄙,此之谓也。
正义的意义,是做出判断,而不是恢复原状,时间倒流谁也不可能做到,以弥补伤害的程度来评判正义存在与否是幼稚的。
反方是说,迟到的正义如果无法完全弥补受害者,那是不是意味着正义不该到来?完毕
感觉不错,楼上的争论至少我懂你意思了。
lz(0.0我的个人理解)大意是:迟来的正义,这个正义由于迟到了,所以不如正点到达的正义效果好,其效果的滞后延时导致疗效不佳无法补偿“受伤的心理”和“脆弱的小身板”。
具体以你们高端的奴隶例子看,迟来的正义其实是看对谁的,就按着你的定义走迟来的正义是指在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之后所做出的补偿行为,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说伤害之后的裁决行为。而我方认为因为为了此“正义”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如此现在正被拯救的黑人勉强算是正当其实,或者刚刚被抓正准备被卖还没被卖的时候被拯救算是正点的正义吧。
这正义还只是对当事人。
如果对当事人的子女,父亲的正义虽然晚了点,但对他刚刚好,可能大儿子还会被称为小偷的儿子,但小儿子出生的时候也许又是正点。延伸开去,对于周围的人一个案子可能当年没能伸张正义,甚至正义的伸张只在“家祭无望告乃翁”中实现。受了冤枉的人只要能平反,死了也不觉得晚。
这一段的价值在于,如果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那么你让一个20多年后才抓住杀死自己儿子凶手的老警察如何告慰儿子,又如何面对生活,甚至他需要什么才能支撑着他找出真凶的信念?(更宏大的是,是什么支撑那仁人志士为了那迟到的废除奴隶的正义实现,而这种迟到的正义的价值)
相反的价值也许在于:这让我们警醒,迟来的正义当然有其价值,但是遗憾毕竟让他残缺,而我们的追求总是希望一切善的能及时得到伸张,一切恶的能及时得到制裁。
最后去吃反了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UGLYMAN
2007年的一天,受朋友之邀,到法院去旁听了一个老人的赔偿案(是个自述案),这件事虽然过去近两年了,但始终觉得该说点什么,从心灵深处表达对老人同情。那是我有身以来第二次去听官司。第一次是在更早以前,一个朋友的弟弟离婚案件(没有办结婚证)。那一次给我的感觉是那些法官与律师远没有我们在媒体上或书上写的那正规,好像就是把双方当事说了那么几句就了事,很久以后又拿一个判决书之类的,当时我就觉得有点搞笑的味道,如果说这样当律师和法官,我去办这件事,一定会比他们办得更漂亮。最后,当事人(我的朋友)告诉我说,他们为了这赢得场官司花了好几千人民币,难怪有人说,他们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第二次是在县人民法院,律师通知我们去的时间是上午九点钟,我陪朋友及朋友的父亲(当事人),还有朋友的一些亲属准时到了县人民法院民事厅,可是没有法官,只有我们申诉人在。等了差不多一个把小时,一个拿着一个文件夹的人通知我们在三楼会
议室审理朋友父亲的案子。我们跟随这个人去了会议室。台上坐着三个人,估计他们就是法官吧(没有穿制服)。
看来样式还是满正规的,台上两边的两女人还来把我们的家门如实登记,然后,中间的一个男人开始说话了,他说的原话我现在就记不清了,大概是作案情介绍,也就是把朋友父母的申诉书大概说了一遍,然后就让律师说了几句,最后说这件事是历史遗留问题,要找某某来解决。时间大概不过半小时,当时朋友的父亲及家人对他们的说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可是,法官已经结束了这个案件。
哦,原来法官就是这样当的!
他们也只不过是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并不是法律条款上写的那样服务大众(局)。
其实,朋友的父亲唐老人家的案件也很简单,大概是因那个没有法律的年代,被人陷害的案件,具体地我把老人家的申诉材料摘录几段,大家一看就明白,也有法律依据,没有征得老人的同意,所以我得把真实地名,人名用某来代替。
“申请人,唐某,男,汉族,生于1941年4月,小文化。
……1958年7月,本人服从安排参加“大炼钢铁”活动,从某
中学被派往某铁厂任会计工作,同年调往某矿区党委搞后勤工作,随后又调往原某地委领导身边作通讯工作。
1959年8月,在某县公安局民警队服役,主要是在看守所看守
犯人(原某县公安局局长等同志可以证明,他们均健在)。
1960年9月,从部队转入地方,在某公安局刑警大队搞侦察工作,在工作期间,尽忠职责,不怕牺牲,曾因独自一人办案破获了一重大杀人案(案犯已被叛处死刑)受到了某县公安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可查档案证实)。而又是因为工作出色,处处锋芒毕露,所以受到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等同志的嫉妒和排斥。
在1962年10月,某县公安局把我派往该县下面的供销社工作,1963年1月,某县公安局又将我派往老家(当时公安局没有向
我说明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调令通知)。
1964年10月到1969年10月,由于当时的政治气候,公安局杨某就因我私藏公安本业务书籍,把我关进了监狱,在长达五年的监狱生活中,我受尽了万般折磨,从大监关到小监,从小监关到大监,手脚长期被铁链所拷,以致被拷成伤痕累累,至今手脚都是毫无知觉,麻木不灵活,因此已基本丧失的劳动能力,而这一切都是由于当时的公安局副局长杨某泄私愤、一手操纵所至。而正是由于此事,本人蒙受了二十几年的冤屈,因这个“罪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