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庆《公共行政学》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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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行政行为

一、概念题

1.行政行为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一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①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合法的行政行为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形式,所实施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包括决策行为、组织行为、领导行为、指挥行为、执行行为、监督行为等等。

②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合法的行政行为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形式,在行政管理活动所实施的能够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等。

2.法律行为

答:法律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主体依据其合法权力做出或者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做出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

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法律行为可分两类:一是合法行为。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违法行为。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3.抽象行为

答:抽象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其核心的特征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性,即行为对象具有抽象性,属于不确定的某一类人或某一类事项并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①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②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县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在其全县境内普遍有效的某些规定或办法等。

4.具体行为

答:具体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5.积极行为

答:积极行为,又称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实施的变更现存法律关系的行为。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利息的决定。积极行为通常是政府为适应客观行政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的改变,通过改变现有制度对公众的生活产生影响,化解冲突、缓解矛盾,从而实现政府预期的计划、政策、目标。

6.消极行为

答: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实施的维持原有法律关系不变的行为。如国务院关于“五一”放假维持去年天数不变的通知。消极行为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合法的消极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的履行“不为”的义务。非法的消极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判定的依据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7.羁束行为

答:羁束行为是指在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规定得非常具体的情况下,行政行为主体只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所实施的没有任何变通余地的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行政主体在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如对交通违章处罚必须开具书面罚单。

8.单方行为

答:单方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主体所实施的仅根据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单方行为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实践中,行政行为主体在实施单方行为之前,往往会先征求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但这不是法定程序,也并不受当事人意见的约束,行政行为主体完全有权单独实施其行为。

9.双方行为

答:双方行为,又称行政契约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是:①必须有一方以上当事人,当事人一方为行政行为主体。另一方则既可是单一民事主体,也可是多个民事主体;

②各方当事人均作出各自独立的意思表示;③各方意思表示相一致或相对应。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10.多方行为

答:多方行为,又称协议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其他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特征是:①有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②各方当事人均作出各自独立的意思表示;③多方行为需经过各方面共同认可方能产生法律效果。如政府与若干民营企业经过协商,达成正式协议,共同投资于某项公益事业。

11.行政检查

答:行政检查是指行政行为主体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了解的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检查分为若干类:根据检查机构的任务不同,可以将行政检查分为专门检查和业务检查;根据检查的时间不同,可以将行政检查分为事前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根据检查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行政检查分为依职权的检查和依授权的检查;根据检查对象的特定性不同,可以将行政检查分为一般性检查和特定性检查等等。

12.行政决定

答:行政决定是指行政行为主体根据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单方面行政处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行政决定的内容,可以将行政决定分为若干种类:行政许可、行政鼓励、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

13.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行为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许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分为:①根据许可存续的时间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永久的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②根据许可的程度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根据许可的范围不同,将许可分为一般性许可和特殊性许可。

14.行政奖励

答: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奖励分为不同的种类,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三类:①物质方面的奖励。即给予受奖者一定数量的奖品、奖金或者晋升工资档次等。②精神方面的奖励。即给予受奖者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③职务级别晋升方面的奖励。即对于受奖者,给予晋升工资级别的奖励,或者放宽晋升职务的资格条件。这种奖励较好地体现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15.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行为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包括四个方面:①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②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③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④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一般将行政处罚分为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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