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作业财产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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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作业财产保险

原则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第二章财产保险原则

一.名词解释

1.诚信:指诚实可靠,信守诺言,他是各种合同尤其是经济合同成立的基础。保险中的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诚实不欺,重信守诺。

2.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如实陈述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虚假或遗漏。

3.保证:诚信原则中的保证,一般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确认或承诺某一特定事实是否存在、某一特定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4.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对被保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5.保险赔偿: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6.近因:即直接促成结果或导致该结果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的原因。与时间发生先后无关。

7.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各合同的保险金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8.代位追偿: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9.保险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其所有权即派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二、问答题

1、诚信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答:

(1)如实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展业和承保过程中应充分、如实的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

(2)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保证是一项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有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有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便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种权利。

2、保险利益原则有什么作用

答:

(1)从本质上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来。赌博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所禁止。保险则是一种以互助为基础的经济补偿制度,他对于补偿经济损失、筹集社会资金、促进社会互助风气的具有积极作用。

(2)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3)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4)便于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财产补偿责任.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赔偿原则有哪些例外

答: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由于险种和保险条款的不同,应用损失补偿原则常有以下例外情况:

(1)约定有免赔额的保险,保险不常在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范围内要扣除免免赔额。

(2)定值保险,往往以约定保险价值为基础计算保险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基础。

(3)重置成本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通常超过原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4)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查勘费用和有关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如何判定近因与保险赔偿责任的关系

答:运用近因原则判定保险责任,主要由以下规则

单一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之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该项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负责赔偿。

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1)如果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倘若都不属于承保责任的,则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于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不赔。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后因不是前因必然、直接结果,而是相对独立存在。如果后因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保险责任则不赔。

(4)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定近因,可以依其原因对损失加以划分,则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划分,可以不赔。

5、保险的赔偿方式有哪几种

答:

(1)比例责任赔偿方式是指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即赔偿不仅取决于损失金额,而且取决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2)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是指在保险金额的限底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限额赔偿方式: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当实际收成达不到事先确定的限额时,有保险人赔偿其差价。免赔限度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免赔额或免赔率),只有在损失超过这个限度时才予以赔偿。

6、重复保险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分摊方式主要有四种。

(1)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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