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旧条款对比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变化对照表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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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
具体要求关标准或者规定。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医疗器械经营
47医疗器械的使用
48不良事件的
处理与医疗
器械的召回
旧版本无具体内容,只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器械质
量事故公告制度。
49监督检查50法律责任
51明确注册可
以收取费用
之前产品注册是不收费的。
强化了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明确了说明
书和标签的
具体要求
增加了对生
产企业执行
《医疗器械
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
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
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或者规定。
增设一章节,细化了
例》新旧版变化内容对照表。
(完整版)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完整版)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5b4588f7de80d4d8d05a4f0f.png)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的对比(国务院令第276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的对比(国务院令第2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67f5e804a1b0717fd5dda7.png)
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需要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产品注册是否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资料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不良事件处理
及召回办法
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没有专门的章节。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新版本,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追溯、召回的条目进行了细化。
旧版本,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以监测为主,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评价和处理措施。
监督检查项目
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
技术审评机构对产品评审内容重点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原理及特征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工艺产品稳定性验证实验及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和全面性等事项进行评审对产品是否安全有效作出评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的对比
新版条例刚刚发布,2014年6月1日实施,新《条例》目前还没有权威的解读。
通过时间
新版--2014年4月1日
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
符合法定要求。
比较笼统
新版本量化了监督检查项目:技术标准、质量体系;而旧版本比较笼统。
监督检查内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153号)的新旧对比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153号)的新旧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b5c63678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2b.png)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153号)的新旧对比一、背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章节对比:
三、细节对比:(蓝色标记为新增内容,红色标记为删除内容,黄色标记为修改内容,/为无实质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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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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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与0287对比表
![GMP与0287对比表](https://img.taocdn.com/s3/m/7132882aee06eff9aff80714.png)
注:基本同ISO13485要求, 只是语言表述不同。另外删 除了ISO13485中的“注”。
5.5.3内部沟通
无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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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0287标准
5.6管理评审
医疗器械GMP
注:本文只是在第5条里明确 企业负责人负有管理评审的 职责,并无具体要求,但在 相应的检查标准里却要求建 立管理评审程序文件和管理 评审工作计划。.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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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0287标准
5.5.2 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管理 者,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 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 面的职责和权限: 注: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可包 括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 的外部联络。
医疗器械GMP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 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 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 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 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 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 求的意识。
注:1、3、4条的要求基本包含了 ISO13485的a)~d)的要求,另 外,增加了2和5条的要求,删除了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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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0287标准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
医疗器械GMP
注:“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点 不是法规监管的重点,所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顾 以没有将“以顾客为关注 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 焦点”作为本法规要求。 满足(见7.2.1和 8.2.1)。
注:要求基本同ISO13485,只是语言 表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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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0287标准
医疗器械GMP
5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 5.1管理承诺 标;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活动,对 2.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 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保 足顾客要求; 持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a)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 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 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要求的重要性;b)制定质量方针; 4.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c)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d)进 行管理评审;e)确保资源的获得。 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 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 注:本标准中,法律法规要求仅 执行。 限定在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性能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比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b1754104a76e58fafab003a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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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新版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制 修订计划(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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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版条例的主要特点
五是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原有的一 些规定更加具体。如增加了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召回的规定,对一 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规定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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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旧版条例框架篇幅比较
新版条例共分设了八章80条,约13700 字;而旧版条例共分设了六章48条,约 5900字。 新版条例与旧版条例相比,在结构上 增加了两章,篇幅上增加了一倍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旧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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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从 今日正式实施。这必将对我国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对公众用械安全有效,对医疗器 械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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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 械生产经营企业、乃至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都应当认真学习、研究落实《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措施,为新版《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
九、与新版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制 修订计划(2014年)
计划共有13部,分别为: 1、《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制定);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制定); 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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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旧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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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 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产品特性和接收准则。设 /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 /
2014 年第 64 号(新版)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 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 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 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 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 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 / 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 /
国食药监械[2009]833 号(旧版)
解读
具体说明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具体说明对生产场地的要求。 具体说明对生产场地的要求。 具体说明对仓储场地的要求。 具体说明对检验场所和设施的 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 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 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 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 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 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 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至少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对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对照](https://img.taocdn.com/s3/m/bbc39fe9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16.png)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乏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该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期重新注册。
逾期办理的,重新注册时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一)型号、规格;(二)生产地址:(三)产品标准;(四)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五)产品适用范围。
新旧版本最大的区别在于:仅仅只是生产地址发生变更,新版本要求无需重新申请产品注册证。
进行临床试验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生产企业具备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所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其他(一)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三)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四)具有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新版本强化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由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期限及延续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没有专门的章节,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八条旧版本,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以监测为主,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评价和处理措施。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新2022旧2017详细分析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新2022旧2017详细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0627ec5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a6.png)
强信息化建设,保证信息衔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信息公开的范畴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5年3月1日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2015年3月1日实施)](https://img.taocdn.com/s3/m/2c072d9651e79b8968022685.png)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比较54页PPT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比较54页PPT](https://img.taocdn.com/s3/m/a10c04d069dc5022abea0052.png)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比较
6
、
露
凝
高
风
景
澈
。
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8
、
吁
嗟
身
后
名
,
于
我
若
浮
烟
。
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1
0
、
倚
南
窗
以
寄
傲
,
审
容
膝
之
易
安
。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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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76号)
新版--2014年4月1日
分类定义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 理 第一类是指风险程度低,通过常规管理可 以保证其安 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管理 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 措施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 医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 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 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 全性、有效性的医疗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 全性、有效性应当加 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 体;用于支持、维持 生命;对人体具有潜 在危险,对其安全性 、有效性必须严格控 制的医疗器械。
评价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 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新版(第五条)对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实行 分类管理。 产品注册顺 先申请产品注册证,后申请生产许可证。 先申请生产许可证, 序 后申请产品注册证 变更的好处在于,在申请产品注册证时, 无需前期投入资金搞生产场地,节省资金 产品注册分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 第一类、第二类、第 三类医疗器械都实行 类别执行 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注册管理。 申请产品注 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申请第二类、 比较笼统 册提交资料 第三类医疗器 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 (一)广品的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二)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所需的其 他资料 新版明确了申请注册时应提交的资料及文 件,而旧版则没有。 产品注册是 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 否提交产品 备案人的自检 报告,也可以是医疗器械检 检验报告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验报告 应当是医疗器 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产品注册是 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资料是通过文 否提交临床 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 需要 试验报告 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不包括临床 第二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资料 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向所在 产品注册申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比较笼统 请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载 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资料。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资 技术审评机 重点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原理及特征、原材 构对产品评 料质量控制、 生产工艺、产品稳定性验证 比较笼统 、实验及检验数据的可靠性 和全面性等事 审内容 项进行评审,对产品是否安全、有效作出 产品注册证有效期4 产品注册证 年。连续停产2年以 产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有效期限 上的,产品生产注册 证书自行失效 按《医疗器械注册管 理办法》2004局令第 产品注册证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 16号执行。在医疗器 到期延续办 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 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 法及变更办 满前6个月内,申请 册的申请。 法 到期重新注册。逾期 办理的,重新注册时 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 下列内容发生变化 册申请的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注 的,生产企业应当自 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 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型号、规格; 有下列情形乏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二)生产地址: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 (三)产品标准; 申请的;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该医 (四)产品性能结构 疗器械不能 达到新要求的。 及组成; (五)产品适用范围 新旧版本最大的区别在于:仅仅只是生产 新版本要求无需重新 地址发生变更, 申请产品注册证。 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要进行临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 进行临床试 床试验。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 医疗器械,应当通过 验 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验证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 (一)具有与其生产的 生产企业具 地、环境条 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 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 备条件 员; 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 (二)具有与其生产的 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 机构或者专 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产场地及 环境; (三)具有与其生产的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 产设备; (四)具有对其生产的 (四)所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 规定的其他 量检验的 机构或者 人员及检验设备。 新版本强化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 质量体系。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 许可证》有效期5 有效期限及 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行政许可法》 年,有效期届满应当 延续办法 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重新审查发证。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 新增了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风 质量控制 无 险监控的措施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 说明书、标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中应当标明下列事 书、标签、包装应当 签及包装标 项: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 识要求 者规定。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 联系方式; (三)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编 (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 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 (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 疗器械注册 证》 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 系方式。由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 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医疗器械经 有效期5年,有效期 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 营许可证期 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 限及延续办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证。具体办法由国务 法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不良事件处 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没有专门的章节, 理及召回办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旧版本,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以监测为 主,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评价和处理措施。 新版本,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 价、追溯、召回的条目进行了细化 监督检查项 重点监督检查: 比较笼统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 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 保持有效运 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 件是否持续 符合法定要求。 新版本量化了监督检查项目:技术标准、 质量体系;而旧版本比较笼统。 监督检查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 比较笼统 容 列职权: (一)进入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 施现场检 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 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辅料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 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新版强化了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细化了 监督内容和细节。 进一步强化销售环节台账、检查验收制度 无 经营企业 和索证义务 产品使用 新增了使用者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比较笼统 相对旧版本而言,新版加大了惩处违法行 有惩罚 法律责任 为的力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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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的对比(国务院令第276号)新版--2014年4月1日旧版--2000年01月04日分类定义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风险程度低,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评价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新版(第五条)对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产品注册顺序先申请产品注册证,后申请生产许可证。
先申请生产许可证,后申请产品注册证变更的好处在于,在申请产品注册证时,无需前期投入资金搞生产场地,节省资金。
产品注册分类别执行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都实行注册管理。
申请产品注册提交资料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的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比较笼统新版明确了申请注册时应提交的资料及文件,而旧版则没有。
产品注册是否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需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产品注册是否提交临床试验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资料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需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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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械 [2009]833 号(旧版) 要求。
解读
具体说明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 要求。 第四章 文件和记录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 件。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的文件应当包括质量方针和质 量目标、质量手册、本规范要求编制的程序文件、技 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 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和 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和保持所生产医疗器械 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检验和 试验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等。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文 件,规定以下的文件控制要求: (一)文件发布前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 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二)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文件 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确保在工作现场可获得适用版本的文件; (三)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 他外来文件得到识别与控制; (四)生产企业应当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 防止不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 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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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提出对人员的要求。
/ 明确要求建立从事影响产品质 量工作的人员的健康档案。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 第十二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 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 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 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 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 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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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采取的措施与产品存在的 风险相适应。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 要求有组织机构图,并明确各 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 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删除“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 向 ISO 13485 靠拢。 顾客要求; (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旧条款对比 2014 年第 64 号(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 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650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 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 本规范的要求。 国食药监械 [2009]833 号(旧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 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解读
强调要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 效。 强调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要 求。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 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 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 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 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 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 保证其有效运行。 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 险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 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 / 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 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 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 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 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国食药监械 [2009]833 号(旧版)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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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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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对生产场地的要求。 具体说明对生产场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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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对仓储场地的要求。 具体说明对检验场所和设施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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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对生产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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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对生产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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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 要求。 具体说明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
2014 年第 64 号(新版) 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 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 并保存相应记录。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 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 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 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 项程序。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 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 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 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至少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 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 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替换或者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 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 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
具体说明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2014 年第 64 号(新版) 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 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 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 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第十五条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 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 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 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 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 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 监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 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 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 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 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 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 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 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 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
第五章 设计和开发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 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 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 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 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十七条 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 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 施和其他要求。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 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提供 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产品特性和接收准则。设 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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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程序并形成文 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 处置的要求。记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并防 强调记录需保证可追溯性;强 止破损和丢失; 调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销毁。 (二)生产企业保存记录的期限至少相当于生产 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生产企业放行 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 2 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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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 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 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执行。 第七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 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 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 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 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 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 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技能。 第十一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 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 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 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 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 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 和处理。 / 第八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 应的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 / 具 体 说 明 对生 产 大 环境 的 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