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无年审稿)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甘卫法监发[2006]1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1.23
【实施日期】2006.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卫法监发〔2006〕19号2006年1月23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甘肃机场集团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2005〕第4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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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当前餐饮服务保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当前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甘卫函发[2009]24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6.05【实施日期】2009.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当前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9〕246号)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和省编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职能调整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9〕19号)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现就做好当前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许可工作自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餐饮服务(包括学校集体食堂、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行政许可职能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能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停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各地使用。
(一)受理。
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还申。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catering servic e license编订:JinTai College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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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国家特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颁布的对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规。
该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一、许可管理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审批、备案、检查、评估等相关手续,才能提供餐饮服务。
二、许可审批要求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前,审批机关必须对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经营有固定场所或工作台面。
(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餐饮服务质量的安全卫生。
(三)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从业资格要求。
(四)餐饮服务必须依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环保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环保设施。
(五)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管理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微餐饮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要求是: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于经营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根据换证、变更经营项目、停业、除名等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待用餐人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
四、检查评估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评估餐饮服务水平,确保餐饮服务合法、规范、安全、卫生。
监管部门应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每天将店内环境进行干净、整洁、通风等消毒健康指标的记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落实相关责任。
对于部分违法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五、监督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完善作业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和管理流程,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路35号(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电话:传真:邮箱:《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得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得单位与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与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得单位与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得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得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得业态与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得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与审批得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得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得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得监督检查、第八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得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得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得食品原料处理与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她污染源保持规定得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得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得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得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与废弃物得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得保证食品安全得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得布局与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得其她条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无证餐饮服务的通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无证餐饮服务的通告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无证餐饮服务的通告为了认真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切实规范净化我市餐饮服务市场秩序,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进一步清理整治无证餐饮服务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凡在我市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包括餐馆(含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家乐以及酒吧、咖啡厅、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提供就餐服务的,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业经营,已开业的,必须停止经营;已注销或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未按时办理许可延续手续、《食品卫生许可证》期满未及时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
二、严禁无证开办集体供餐食堂。
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学(院)校、托幼机构开办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已开始从事供餐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供应。
三、严禁无证开办“小饭桌”。
“小饭桌”就餐人数10人(含)以上的,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就餐人数10人以下的,必须向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各无证餐饮服务单位应自行停止餐饮服务活动。
确需继续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主动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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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餐饮服务是指以提供餐饮食品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为加强餐饮服务的监管,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卫生,在此制定本《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餐饮服务许可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餐饮场所符合相关的卫生和消防要求;- 餐饮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 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递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检查; - 检查合格后,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1.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放置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方便公众查看;2. 经营者应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时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或超时经营;3. 经营者应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核验,确保仍然符合许可条件;4. 许可证到期前90天内,经营者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续签手续;5. 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或租借,不得伪造或变造。
四、餐饮服务监管1.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 餐饮场所应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保洁人员,并定期开展员工健康检查;3. 餐饮场所应制定并执行合理的餐饮服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4. 餐饮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补习。
五、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由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总之,本《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餐饮服务的监管,确保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卫生。
只有规范餐饮服务行业,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爱护消费者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第三条地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治理工作,具体管辖范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布、公平、公平、便民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治理。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治理制度,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按照规定能够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幸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治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甘食安办发[2015]1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4.23【实施日期】2015.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安办发〔2015〕14号)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教育局:现将《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23日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品提供者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品是指在学校内生产、加工、销售供师生食用的各种食品。
第四条学校食品提供者包括学校食堂、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
第五条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指除学校食堂外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第六条学校食品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包括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完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改善基础条件,为学校食品安全提供保障。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当前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当前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甘卫函发[2009]246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当前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9〕246号)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和省编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职能调整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9〕19号)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现就做好当前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许可工作自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餐饮服务(包括学校集体食堂、职工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行政许可职能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能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停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各地使用。
(一)受理。
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还申请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受理。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06]19号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06〕19号2006年1月23日)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甘肃机场集团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2005〕第4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为做好我省贯彻实施《办法》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要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等多种有效的方式,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工作,掌握各项内容,使每个食品卫生监督员在食品卫生许可过程中能熟练应用《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食品卫生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和过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要将《办法》列入今年食品卫生的宣传内容之中,通过新闻专题、宣传报道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和熟悉《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程序,配合卫生监督部门搞好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卫生许可的质量和效率。
三、各地要做好《办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从现在至6月1日《办法》实施前,要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原食品卫生许可有关规定与《办法》不相符的内容。
请各地对《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用语规范》进行讨论,找出与《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收集对我省食品卫生许可的建议和意见,以便修订《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用语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行业,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机构。
二、许可管理1. 许可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成立的餐饮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
2. 许可证申请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在开展餐饮服务前,应当向许可管理机构申请相关许可证,包括: - 餐饮服务许可证 - 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申请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如有虚报,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3. 许可证审核许可管理机构对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交的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 餐饮服务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餐饮服务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 - 食品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通过后,许可管理机构将颁发许可证。
4. 许可证年检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时对许可证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 -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 餐饮服务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 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证是否持续有效 - 食品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年检不合格,许可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其下发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5. 许可证挂证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在开展餐饮服务时,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处挂证,证书内容应当清晰可见。
如有不符合相关规定,许可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其下发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三、食品安全1. 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 - 食品来源合法合规 - 食品储存、加工、烹饪过程安全卫生 - 食品销售符合标准如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 食品安全检测许可管理机构有权对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如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许可管理机构可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其下发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甘食药监食[2012]6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01【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2〕69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现将《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有效利用监管资源,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进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甘食药监食[2009]29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
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食〔2009〕292号)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精神,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1号)和省编办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职能调整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9〕19号)的要求,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积极行动,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的
移交,依法履行新的工作职能。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做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确保全省人民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各。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职能调整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职能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甘机编办通字[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职能调整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9〕19号)各市(州)、甘肃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食品安全法》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将取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要求从6月1日起,餐饮消费环节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对直管的109家食品、10家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了卫生行政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省卫生厅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尽快将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移交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现就各地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职能调整工作提出以下要求: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能由质监部门履行;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能由工商部门履行;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在机构改革未完成之前,由卫生监督机构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督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沟通衔接,尽快将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督工作职能移交到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餐饮服务许可监管工作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餐饮服务许可监
管工作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6.08
•【字号】甘食药监食[2009]177号
•【施行日期】2009.06.0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餐饮服务许可监管工作
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甘食药监食〔2009〕17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省编办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许可和日常监管职能调整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9〕19号)精神,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已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履行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及监管职能做好准备,省局决定举办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工作培训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程序与要求;餐饮服务及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业务知识与工作程序。
二、参加人员: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分管领导、食品科科长、各县区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人员各1人(各市、州只解决1名司机食宿)。
三、培训时间:
2009年6月11日~13日。
6月11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
兰州西湖大厦(西津东路458号,小西湖立交桥西端,电话:0931-2668333)。
五、联系人:马小平电话:131****1975
请各市、州局将培训人员于6月9日前上报到省局食品处。
特此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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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包括食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包括食堂)活动。
第三条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属地管辖原则,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的市(州)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范围有指定划分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管辖范围,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证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录。
第八条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餐饮服务许可。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列支。
按照规定可以收取的从业人员培训等有关费用,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并上缴财政帐户。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书格式文本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咨询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食品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及采购查验管理;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4.清洗消毒管理;5.人员卫生管理;6.人员培训管理;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8.加工操作管理;9.餐厨垃圾管理;10.消费者投诉管理;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八)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九)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2.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市(州)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培训合格证明;3.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4.食品安全检查计划;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中央厨房按《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要求提交还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十二)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3.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印章。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四)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审查决定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对于需整改复查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后,申请重新核查。
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整改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变更、延续和补发和注销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提供第十六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