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回顾_刘春田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责任:概念、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概念、内容刑事责任:概念、内容【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责任1.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主要的法律责任。
2.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一规定表明:(1)凡是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害。
(2)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损害赔偿额为被侵害的经营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如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也包括人身权(如企业名称权和姓名权),故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1.概念行政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内容(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专利法条约》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国际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商标法日内瓦条约》概述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 TRIPs 协定与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 传统知识的保护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
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
《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
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该协定按照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把成员国分为两类:①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1)侵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责任基础不同。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违约前就存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范围的界定 (1)“中心限定” ①概念 “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②优缺点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较好地覆盖权利范围的界定:中心限定、周边限定和我国的做法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不服驳回专利申请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专利行政纠纷 强制许可决定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 专利权纠纷的解决 侵害专利权的纠纷: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专利合同纠纷:协商和法律程序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方案的全部实质性特征。
好处是可以给予专利权人以较为充分的保护。
缺点是可能导致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因为其边界处于模糊状态。
这正是采用“中心限定”的最大弊端。
(2)“周边限定”①概念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②优缺点采用“周边限定”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必作任何带有一定随意性的推测;但另一方面采用这种做法则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利要求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则可能因其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技术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3)我国的做法从我国《专利法》第59条之条文以及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上一直采取的是折中主义,即既考虑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的延伸。
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是通过权利要求书加以描述的技术特征的组合。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既包括区别特征,也包括相关现有技术。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消极条件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1)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以及完成发明的手段等若违反法律,则不得被授予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消极条件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范围和原因新颖性的意义和判断标准公开的概念和方式新颖性 公开的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 对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 抵触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判断:判断因素和判断标准创造性 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性:概念和判断标准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所有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权利必须依照法律产生,法律在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到法律体系本身的自洽性,即不能对违背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2)直接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3)有的发明创造本身虽然不违背法律也无害于公共秩序,但从该发明的技术构成可以推知,如果将其公诸于世,任何人都可非常容易地将该发明创造运用于非正常使用的领域,且这种非正常使用可能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对这类发明创造,在实务中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4)有些发明创造从其目的、构成和特性而言无任何不妥,其正常使用也不违法或有碍公德,但有可能被一些人作非常使用从而构成违法手段或工具。
这类发明创造在审查时,如果权衡其利弊得失,其危害性不是特别大,还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对其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1)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利用自然规律,故不能被授予专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注册商标无效)【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无效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导致商标无效的情形1.商标不适格或者商标申请手段不合法导致的商标无效商标不适格是指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即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中同时还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也可被宣告无效。
2.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的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商标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商标不适格或者商标申请手段不合法导致的商标无效 导致商标无效的情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的商标无效 注册商标无效 因商标不适格或者商标申请手段不合法而宣告无效的程序 宣告的程序 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宣告无效的程序 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 注册商标无效第32条的规定。
具体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
(2)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由于与在先权利人具有除代理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与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区,误导公众,且商标的注册是非善意取得的。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7)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他人对于该商标标识所拥有的权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第三十四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3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版权保护的范围计算机程序数据汇编(数据库)发行权《世界知识产权组 出租权织版权条约》的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内容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版权条约》的限制与例外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关于条约适用的时限 关于权利的行使公约的独立性 定义公约保护的权利的受益人 国民待遇原则表演者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 的财产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提供录制品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限制与例外 保护期关于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重点难点归纳】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确定的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如下:(1)《版权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上的专门协定,并且,条约不与《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版权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系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关于复制权,《版权条约》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
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
2.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条约》规定,版权保护只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3.计算机程序《版权条约》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圣才出品】
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与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等 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对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的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活动的范围包括:(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与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等。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圣才出品】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1.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的特点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著作权的继承 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关于合作作品的继承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的著作权问题担保 信托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的对象离婚时如何分割著作财产权承担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免除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如下几个特点:(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①被许可人不得以未被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
②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将获得许可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不得侵犯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无论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都不能进行分许可,即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10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
(1)“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了界限。
(2)“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了界限。
(3)“创造成果”的概念也使之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
(4)“创造成果”概念中的“创造”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5)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
(6)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1.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1)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专指那部分合于法律规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
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
只有借助于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才可以产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权利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也即权利的对象或标的,并非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权利、义务所能指向的唯一事物,只能是权利人或义务人各自的行为,它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主体施加于对象之上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客体是权利与对象的中介。
2.“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1)知识的本质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成果,它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描述得以表达。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都属于“知识”范畴。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3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概述概述《伯尔尼公约》的目的及保护对象《伯尔尼公约》概述 国民待遇原则是基本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基本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互惠原则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对象的范围 公开表演和现场直播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读权 著作财产权 改编权、摄制电影权音乐、歌曲作者的录制权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复制 对著作权的限制 对作品的有限的自由使用强制许可使用 作者权保护期限的确定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及溯及力 特殊作品的保护期公约的溯及力有权获得优惠待遇的国家关于翻译权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的规定 关于翻译权的10年保留制关于复制权的特别优惠关于发展中国家翻译权、复制权特别优惠的共同规则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概述(1)《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著作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也是历史最悠久的著作权国际条约。
它提供了高水平的保护,赋予了作者最广泛的一系列权利。
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
《伯尔尼公约》是一个对所有国家都开放的国际公约。
它确定的对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广泛保护构成了以后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
(2)1992年10月15日,伯尔尼公约在我国生效,适用巴黎文本。
2.《伯尔尼公约》的目的及保护对象《伯尔尼公约》开篇总则直抒其意,“联盟成员国受到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保护作者就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这一共同愿望的驱使下签订以下协定”。
总则有三层意思:(1)公约的目的:保护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2)公约的手段: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3)公约的保护客体:著作权。
3.《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作者就其完成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在起源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2.“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限制①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
②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
③限定主体和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①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
②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如果“引用”比例失当,则很可能转化为抄袭。
③要求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有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④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项合理使用应当明确:①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②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③符合“引用”的数量和比例限度。
④在报道中应当注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关于此项合理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文章主题要求是政治、经济、宗教三个方面。
②文章性质必须是时事性文章。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30-34章)【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3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
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
《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
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该协定按照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把成员国分为两类:①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外观设计所有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备案。
②已经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外观设计所有人既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备案,也可以通过本国的管理机关在国际局备案。
该公约规定,无论哪一类备案,一份申请案都可以包括不止一项外观设计。
这就打破了传统专利制度的“一项发明一项申请”的原则。
(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①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没有参加该协定的国家,也有权使用按照该协定建立的国际分类法,但无权派代表参加修订这个分类法的专家委员会。
我国于1996年6月正式参加该协定。
②该协定是按照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不同领域的产品分类,把所有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为31大类,下分211个分类;同时该协定中还列出6000个商品细目,指出它们分别归于的大类或分类。
(4)《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参加这个条约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圣才出品】
第三十二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3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的信念源泉(1)个人权利的保护。
(2)人的创造性劳动及其成果的保护。
(3)创造性劳动成果所有者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与限制相结合。
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的信念源泉 《巴黎公约》的签署概述 《巴黎公约》条款的分类《巴黎公约》的特点享受国民待遇的主体 国民待遇的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 承担的义务保留 优先权的取得条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优先权的效力的基本原则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的特点 可依权利人的意思改变 优先权制度的意义 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内容和法律后果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关于专利的共同规则关于商标的共同规则关于商标的共同规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巴黎公约》的签署《巴黎公约》经1873年和1878年两次酝酿准备之后,于1884年7月14日正式生效。
后多次对《巴黎公约》进行修订。
其中,1925年在海牙的修订、1934年在伦敦的修订、1958年在里斯本的修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的修订均曾相继生效。
现在实施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我国加入的就是这个版本。
3.《巴黎公约》条款的分类《巴黎公约》的条款,依其规定的实体内容和在条约中的作用,可分为三类:(1)有关调整各成员国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国际公法特征的条款。
(2)规定或许可成员国应当或可以作出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国立法的规定和制度的条款。
(3)为关于同盟成员国国民——私主体在条约项下与工业产权保护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条款。
这类条款构成了《巴黎公约》最重要的部分。
4.《巴黎公约》的特点《巴黎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1)《巴黎公约》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巴黎公约》虽然是以保护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公约,但已经开始将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人身权利纳入自己的保护范畴。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2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指不同的国家及政府、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缔结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多边或双边的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特点(1)保护知识产权条约是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拘束力表现在,签署或者参加各该条约的成员受条约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承担适当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违反条约规定的义务的,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概念 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条约主体的广泛性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特点 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复杂性兼顾实体权利设定保护和获得 维持与实施权利的程序规定不同国际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分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 条约及其分类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影响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2)条约主体的广泛性。
条约的参加者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没有国家主权的单独的关税区,也可以是地区国际组织,还可以是国际组织。
(3)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复杂性。
(4)兼顾实体权利设定保护和获得、维持与实施权利的程序规定。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体系既注重保护实体权利,又对权利的获得和事实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分类1.不同国际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1)依条约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条约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UNESCO)管理的《避免对版权使用费重复征税多边公约》及其议定书(1979)、《官方出版物和政府文件交换国际公约》(1958)以及《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及未经授权复制其录制品公约》(1971,日内瓦)等。
(2)依保护对象分,有保护不同对象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3)依内容可分为关于实体权利的保护标准的条约和权利的获得与维持的程序性规范的条约。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1-20章)【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专利法概述1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1.专利法的起源(1)13世纪,英国皇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奖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且为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们。
其奖励方式是,由英王颁发诏书对新近的发明或者新引进英国的技术授予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
(2)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贸易交往已日趋发达,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许多国家开始着手建立保护新技术的法律制度。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元老院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3)1624年颁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的英《垄断法案》,以取代原有的英王依其个人喜好而授予特权的制度。
《垄断法案》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各国纷纷效仿,建立了各自的专利制度。
2.专利法的发展(1)19世纪专利法的发展一度在欧洲的一些地区出现倒退现象,专利法所授予的权利是一种在外在形式上具有垄断性的权利,故被斥为恶法。
(2)专利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那些坚持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得到了验证,那些没有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在国际贸易和人才竞争方面渐渐地感到了劣势,所以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数量仍然在缓慢地增加。
(3)20世纪,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创立了一套发明人证书制度,依照这种制度,发明人一旦获得了发明人证书,国家将给予发明人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奖励,但该发明的权利却归国家所有,该发明的实施亦由国家掌控。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市场的要求,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相继恢复专利制度的实施,进而废止了发明人证书制度。
(4)在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后对于专利制度本身的存在已经不再成为争议的焦点,但对于专利权的效力以及保护的力度的强弱,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做法。
(5)20世纪的七八十年代后,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靠着技术优势所建立起来的领先地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则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
(6)在专利法的国际协调方面,在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达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
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事业的发源地
刘春田: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事业的发源地(2018-11-2 17:14:58)--------------------------------------------------------------------------------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知识产权教案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兼任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案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国际版权学会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著作权》杂志副主编。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中国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刘教授是我国最早从事系统知识产权法教案的开拓者,在该领域有重要影响,先后参加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起草和修改、《商标法》、《专利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并曾担任《商业秘密法》起草小组顾问。
担任多个人民法院和政府机构的法律咨询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既是新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的直接建设者,又是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学科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奠基人、开拓者。
严格的讲,知识产权法学无论中外,都属新学科。
据郭寿康老师介绍,他194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大学四年,对所谓知识产权,闻所未闻。
中国清末就有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立法,但这类专门知识没有进入高等教育。
民国时期不但中国大学的法学专业没有知识产权法的教育,国外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鲜见“知识产权”的说法。
20世纪50年代,美国专利商标局长期负责外事工作的局长Michael Kirk就读于著名的杜克大学法学院,那时也未闻“知识产权”一词。
新中国建国之初,强调学习前苏联,在民法的教案中还少许涉及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