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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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类型学

考古类型学是考古学理论的基木内容之一。主要用来研究遗迹和遗物的形态变化过程,找出其先后演变规律,从而结合地层学判断年代,确定遗存的文化性质,分析生产和生活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精神活动等。大量用于研究陶器、瓷器等使用周期短、变化较明显的器物。考古类型学是对收集到的实物资料进行科学的归纳和分析,研究和方法论。是受生物分类学的启发而产生,又称标型学或者器物形态学。通过对考古遗存形态的排比来探求其变化规律,逻辑发展序列和相互关系,凡事具有一定的形态并且延续了一定时间的考古遗存,都可以进行类型学研究。

类型学局限性

第一,只能确定出现早晚的逻辑序列,不能判定每式具体存在的年代。器物新旧形态,总是存在着一定并存时间,甚至有的旧形态比新形态存在的时间还长。发掘所得的层位关系和共存关系是代表了遗物被埋藏的时间先后,因此,也会出现新旧形态共存现象,甚至出现前后颠倒的现象,要判定具体存在年代,应采用多方法、多视角、多参照系的综合研究。

第二,只能确定相对早晚,不能确定每式之间的时间间隔长短。

第三,只能对一部分遗迹、遗物或遗存群进行排序,特异形态、突变器物形态都不能用类型学方法研究。

第四,类型学分析属于不完全归纳法,排出的序列和总结出的规律都有一定的假定成份,随着新资料的积累,需要作补充或修改;在资料不足的情况下,甚至会完全不反映实际情况,需要在资料增加后重新排队。

在实际使用中经常出现把“类型学研究”与“分类研究”、“器物形态研究”混为一谈的现象。类型学研究只是分类研究中的一种,而分类研究又是形态研究中的一种。

进行“考古类型学”分析的一般步骤

物品的形态变化,虽然有一定的顺序,但当刚刚被发掘出来的时候,这个顺序是以错乱的状态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怎样才能从这种形态中找出头绪、整理出顺序呢?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下列几个步骤来进行工作。

1.确定物品的共存关系

通过严格的田野发掘而得到准确的层位关系,是进行类型学分析的基础。因为:第一,知道了一群或若干群物品的共存关系;第二,知道了某群物品和另外一些成群物品在层位关系上的差别。

这两种情况,特别是第一种情况,是进行类型学工作的基础。在田野考古学发生以前得到的古器物,失掉了共存关系,一般讲,只能依靠器物上的铭文来确定其年代;顶多是当某种器物的数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对它的形态变化过程多少可以进行一点研究,但因缺乏相互检验、相互启发的机会,得到的认识一定是相当片面的。

对孤立的物品还是对成群物品进行形态学的比较研究,情况会有质的不同。各种物品如果只是单个见到,要判断形态的早晚差别,因无法在若干物品的共存关系中得到互证,总是难以肯定下来。如果得到的是若干群、若干组的物品,看到A种形态的物品总是和B 种形态的物品共存,而C种总是和D种共存,就知A与B同时,C与D同时。如果出A、B种物品的地层压在出C、D种物品的地层的下面,就知道A、B早于C,D。有了这种材料,自然易于认识到各种物品的形态变化关系。共存物品的群体越大,各种物品的共存关系越清楚,判断各种物品形态发展顺序的准确性就越高。

但必须注意到,确定各种物品的共存关系,不应该只根据偶然见到的孤例。当年蒙德留斯曾讲,各种物品的共存关系重复出现30次以上,这种共存关系才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蒙氏规定的30次,当然是为了强调重复出现的重要性而说了一个保险数字。据我国已有的经验,一般并不需要这么多,从积累了上千个单位的经过整理的考古学遗存的资料

来看,真正共存和偶然出在一起的比例,大致不会超过10:1。所以如果没有见到相反的例子,重复出现四五次以上,其共存关系的确定性已经是相当大的了。

所以要强调这种重复出现的次数,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有的东西会异常地使用多年;有的时候晚期遗存中,又会故意放入偶然得到的早期物品。例如陕西华县有的西汉晚期墓中就在死者头旁随葬了仰韶石斧,湖南衡阳的东汉墓中曾出商周之际的铜爵等器,朝鲜平壤附近属东汉时期的王光墓又出西汉晚期四川制造的漆器,洛阳的一座西晋墓中还出了一套战国的陶鼎、盖豆、壶。像这些仰韶石斧、战国陶明器,显然是筑墓时偶然挖到早期物品而临时决定放入的;商周之际的铜器大概是故意随葬墓主收藏的古董;西汉漆器则应是墓主家庭使用多年的旧物。因为这些原因而造成的晚期单位出早期物品的现象,显然不会是极难遇到的;至于在有多层堆积的遗址中,因晚期单位形成时经常要扰动早期堆积,从而出现早期东西的情况,就更为多见。遇到这种现象,只要考虑到最后确定共存关系还必须注意重复出现次数这个条件,冒失的判断就不容易发生。

确定共存物品后,还必须注意到,发掘时得到的共存关系,特别是在遗址中得到的,并不能准确说明各种物品产生时间的共同性,而只是说明了抛弃时间的大致共同性。区别不区别制造时间和使用时间、抛弃时间的差别,在通常的研究中,好像关系不大,但对了解某些珍贵或耐用物品同大量普通的、易损物品之间生产时间上的真正共同性,就有相当意义。今天,对某些文化的器物形态研究已到相当细致的程度,这就愈是要求把这种差别搞清楚。

对确定各种物品使用时间(尤其是制作时间)的共同性来说,不同性质的共存单位所表现的这种共同性,其程度是有差别的。一般讲:

突然废弃的作坊的堆积,包括制作场地和附近堆积废品的窖穴和地层,这种共同性最强;

一个墓葬中的成组随葬品,这种共同性也很强;

一座突然废弃(如烧毁、倒塌)的房子内留存的成批器物共同性也同上一种差不多;

一个灰坑(窖穴)废弃后堆积进去的东西,彼此相距的时间,大多数不会太远,共同性也比较强;

一个地层内的共存物品,其共同性就可能有较大距离。这不是指晚期地层中混杂早期遗物而言(灰坑中也有这种情况,不过比例要小得多),而是因为一个地层形成的时间,往往会比较长;有些地层的形成时间,甚至会很长很长。

所以,对各种发掘品进行的类型学分析,在成批墓葬的材料中,比较容易看出其演化顺序,期别也可以划得较细;其次是灰坑,再次是地层。突然废弃的作坊堆积,由于废品的时代比较集中,必须对多个地点进行发掘,才能比较其制品的变化情况。突然废弃的小房子,包含物的时代,一般是比较单纯的,同建筑物形成时间的距离也是比较接近的。大建筑物的情况,就会很不一样。巨大的宫殿或贵族用房,使用的时间通常会比较长,达到百年以上的,并不罕见。这样,建筑物使用时间抛弃在附近的物品,如果有一些凹沟、窑穴,会形成很多层次;如扶风召陈3号房址东边的大灰沟。遗弃在建筑物内或旁边的当时地面上的东西,同建筑物的形成时间,可能会有很大距离;比如岐山凤雏的甲组基址,木柱的14C 测定年代可达周初,而建筑物烧毁时遗留在地面上的陶器,有的迟到西周中期或晚期。正是因为不同的遗存有上述差别,在整理遗址出土物时,如果是寻找其变化过程,一般是先挑选灰坑及小房子的出土物作为重要的共存物品组合,进行比较。这样就比较容易看出若干物品的变化顺序。

2.归纳共存器物的组别

一个发掘地点,如果经过多年工作,得到的有一定共存器物的单位,数量往往很大。要把每一个单位逐个同其他单位比较,工作量会大得难以承担。这就应当先归纳各单位的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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