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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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第一章第一节港口国监督概述1、港口国监督与船旗国监督的区分依据为船舶的______。
C***A 吨位B 船级C 国籍D 类型2、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对象为______。
A***A 国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B 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货船C 港作拖轮D 军舰3、我国港口国监督中,不可以检查的内容为。
D***A STCW 78/95 公约B SOLAS 公约C MARPOL 73/78 公约D ILO147号公约4、PSC检查的目的是。
B***A 防止偷渡B 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C 查禁走私D 防止疫病传播5、我国PSC检查的执行机构是。
B***A 船级社B 海事局C 边防检查站D 海关6、我国PSC检查的对象是。
B***A 每一艘进港的外国籍船舶B 根据选船标准进行抽查C 开往巴黎备忘录的中国籍船舶D 外国军舰7、我国国际航行海船执行法定检验的方式为。
D***A 通过海事局港口国检查进行B 授权其他船级社C 船舶入级检验替代D 授权中国船级社代为执行8、IMO公约修正案的通过方式为。
B**A 差额投票B 默认程序C 至少15个国家且船舶总吨位不少于世界总吨位的50%D 至少15个国家且船舶总吨位不少于世界总吨位的75%9、属于PSC初始检查的内容是。
A**A 船舶证书B 船体构造C 无线电设备D 操作性检查10、港口国监督依据的国际公约中“令主管机关满意”是指哪个主管机关。
B**A 港口国海事主管机关B 船旗国海事主管机关C 国际海事组织D 船级社11、下列国家中不属于亚太备忘录成员国的是。
D**A 中国B 俄罗斯C 澳大利亚D 美国12、第一个成立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合作组织是。
B**A 美国海岸警卫队B 巴黎备忘录C 东京备忘录D 加勒比备忘录13、“港口国监督程序”是由哪个机构制定?。
A**A 国际海事组织B 巴黎备忘录C 东京备忘录D 中国海事局14、下列不属于IMO内部机构的是。
D**A 法律委员会B 安全委员会C 环境委员会D海事委员会15、我国处理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为。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开航前纠正港口国监督检查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STCW);
《国际劳工组织第147号公约》
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1LONO.147)
四、缺陷处理原则
原则上,所有被发现的缺陷都应该在开航前纠正。 但是,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不同,港口国监督 检查官可以给出不同的处理措施。缺陷处理基本措施有:
港口国监督具体是指世界 各港口国家主管当局依照 国际公约外国籍船舶实施 实际上以确保船舶和人员 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目 的,以船员适任、船舶技
术状况符合国际公约最低
标准为对象的专项检查。
2
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
外观
证书
检查
复查合格 解除滞留
滞留
详细检查
3
港口国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一)改善国际航运船舶状况 (1)世界船队结构发生变化
第一节 概 述
1 港口国监控
2
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
3
港口国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1
含义 所谓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也称港口 国管理PSC),是指港 口所在国家根据有关国 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 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 舶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与 控制。
港口国监控
作用 通过港口国的监控, 纠正与消除受检船舶 上所存在的不符合标 准的缺陷,以确保船 舶航行、人身和财产 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 环境,促进经济贸易 的发展和航运经营水 平的提高。 具体操作
3.服务产品质量控制
港航企业属于服务业,其 “产品”的要求主要取决 于顾客对货物运输的要求,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及港航企业的附加要求。 具体体现在服务产品设计 输出的要求,即三个规范: 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 质量控制规范。
船舶管理12-4
港口国监督检查
• 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 SOLAS公约
•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SOLAS附则第XI-2章)
– 对在港船舶的控制 » 适用船在另一缔约国港内,应受到控制,除有明确理 由相信船舶不符合公约或ISPS 规则A 部分的要求外, 港口国监督对于到港船舶针对船舶保安的检查(PSC) 的内容限于检查有效证书,如果有效则予以接受
年6月30日签署。
港口国监督检查
• 区域性PSC组织
– 我国加入的是东京备忘录
• 当时签署东京备忘录的18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事当局 为: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斐济、中国香港、 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 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所罗门 群岛、泰国、瓦努阿图和越南。
• 东京备忘录的常设秘书处于1994年4月开始工作, 办公地点是日本东京。
港口国监督检查
• 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 SOLAS公约
•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SOLAS附则第XI-2章)
– 附加规定: » 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以导致不符合情况得到纠正并使 缔约国政府满意为限,并应考虑到船舶或主管机关所 建议的行动(如有)。 » 缔约国政府在采取控制措施时,应尽一切可能避免船 舶被不当扣留或船期被不当延误(如果船舶被不当扣 留或船期被不当延误,船舶有权就其所受任何损失或 损害取得赔偿),不得阻止出于紧急或人道主义原因 和出于保安目的必要登船。
– SOLAS公约
• 检验与证书(SOLAS公约附则第I章B部分)
– 任何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时,应接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 官员的监督,这种监督的目的,仅在于查明该船按规定所持有的 各项证书是否有效;
– 当船舶实际状况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或证书过期或失效时,执行 监督的官员应采取措施,以保证该船在不具备安全航行的条件时, 不得开航或离港;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知识学习
《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概念1、基本概念港口田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
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港口国监督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合法、有效性、适航性和适任性,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2、监督依据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国际公约。
主要有:(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控制条款:Article21(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控制条款:Regulation I/19(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控制条款:Article 5(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控制条款::Article X(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纳入SOLAS(Regulation I/7、8)(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控制条款,Article l2(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控制条款:Article 4另外,NMFT一不予优惠条款为合理运用公约并掌握检查标准提供了依据。
3、监督目的首先实施港口国监督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低于标准船舶(大多是老旧船舶)与有良好营运管理记录的船舶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应被视为不公平竞争。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
• PSC的地区性备忘录组织: – 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 1997年7月11日签署; – 印度洋PSC谅解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1998年6月5 日签署; – 西中非洲PSC谅解备忘录(阿布亚备忘录)-1999年10 月22日签署; – 黑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2000年4月7日签署; – 海湾合作理事会 (GCC) 谅解备忘录(利雅得谅解备忘 录)-2005年6月签署。 – 美国则独立实施PSC。
港口国监督
• 港口国监控(psc)程序(实施ISM检查指南) – 选船; – 登轮初步检查; – 详细检查; – 提出处理要求或滞留船舶; – 复查; – 解除滞留等。
港口国监督
• 选船 – 一般根据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 组织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港口国 监督检查。 – 有的备忘录要求成员国每年实施检查的数量应达到年 度平均抵达船舶数量的一定比例,巴黎备忘录25%, 东京备忘录75%。 – 为避免遗漏和重复检查 ,通常同一个备忘录组织六个 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 – 选船信息系统 。
港口国监督
• 背景 – 经验表明,港口国监督(PSC)是促使缔约国、船公 司履约的监督机制之一,是消除低标准船的有力措施。 – PSC使船旗国、船级社、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的不尽 职和不合格全部置于PSC范围中,一些重要公约的不 优惠条款,通过PSC使非缔约国无法逃避公约的要求 。 – 近年来,区域合作性的港口国监督合作(MOU)趋于 加强,目前共有9个有关PSC的地区性备忘录 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成员国超过123。
港口国监督
• 背景 – 港口国监督(PSC)作为IM0减少海上事故的机制之一, 早已在SOLAS74等公约中明文规定,但长期来执行情况 不良。随着国际的管理标准化潮流、巴黎备忘录组织的成 功试点、海上事故的居高不下和国际海事界的强烈反应, IM0适时推出了“ISM规则十PSC”的新安全管理模式。事 实表明,PSC作为ISM规则的配套机制,有助于直接控制 到港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和配员情况, 间接监督该船所属船公司、船级社和船旗国的安全管理。
港口国检查
二、全世界港口国监督合作组织 目前,世界各主要地区都建立了港口国监督合 作组织,包括: (1)欧洲-北大西洋地区(Paris MOU-巴黎备忘 录),1982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2)亚太地区(Tokyo MOU-东京备忘录), 1993年12月1日签署,1994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 (3)拉丁美洲地区(Acuerdo de Vina del Mar or Latin-America Agreement-拉丁美洲港口国协议), 1992年11月5日 ——Vina del Mar:智利维尼亚德马市 (4)加勒比海地区(Caribbean MOU-加勒比海 备忘录),1996年2月6日
• 现有的柴油机会变为 “新” 柴油机 – 2000年1月1
日之后进行“实质改装”: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原生产厂家新设计 的备件;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别的柴油机生产厂 家生产的备件。
关键性构件(NOx Engine Components): 燃烧室:缸套、活塞头、气缸盖; 燃油喷射系统:高压油泵柱塞偶件、油头(喷 嘴)、燃油凸轮、喷射压力; 进(扫)气系统:废气增压器、进(扫)气空气 冷却器(预加热器)、鼓风机; 设定:喷油定时、排气定时、压缩比。
替代措施: 通过配备1台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作 为柴油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来满足第13(3) 条和NOx技术规则的规定。
• 柴油机的技术案卷(Technical File)-“新”柴油
机
1、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确定 ; 2、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可调整 范围的确定 3、有关柴油机的性能参数包括其额定转速和额定功 率的全部记录 ; 4、证明符合NOx释放限制的船上NOx核实程序; 5、关于NOx释放的试验报告副本1份(其母型机也 可); 6、柴油机簇/组的证书 (Member of an engine group or engine family); 7、备件/部件规格及标示码;当其在柴油机上使用时, 根据这些规格将使柴油机持续符合NOx释放标准。
第一章_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
第一章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第一节港口国监督的由来与发展一、港口国监督的概念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是港口国对进入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检查行为,目的在于监督这些船舶是否遵守和符合其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安全标准。
港口国监督的一般方式是对船舶实施检查,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要求船舶纠正发现的缺陷,如船舶存在的缺陷严重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可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直至缺陷纠正。
二、港口国监督的由来港口国监督由来已久,它是随有关国际公约的诞生而出现的,其中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等。
这些国际公约对缔约方在作为港口国时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船旗国如何确保公约的执行作出了规定。
所以,任何一个公约缔约方都可按照公约规定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
但实际上,在国际上第一个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成立之前,只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了港口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也限于船舶的证书和文件上,在国际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1978年3月17日,利比里亚籍油轮AMOCO CADIZ号在法国的BRITTANY海岸搁浅,造成溢油23万吨的严重污染事故。
这是导致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产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这起溢油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80年12月,法国海洋部长邀请西、北欧13个国家的有关当局的部长们召开会议,就如何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对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区域性统一行动。
会后由设立的工作组起草了港口国监督详解备忘录。
1982年1月,13个国家的部长们再次会聚,在巴黎签署了该备忘录。
巴黎备忘录于198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正式实施时为14国)。
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第466号决议,基本采用了巴黎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制定了港口国监督的程序和导则,从而以国际会议决议的形式规定了港口国监督对船舶由单纯的证书的检查转向对船舶设备的安全检查。
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
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的关系一、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82)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规定了船旗国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应承担的义务1[1]。
每一船旗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就有关每艘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对该船及其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行使管辖权。
SOLAS 1974公约第一章第条规定,船旗国应实施监督,保证,,,,,了IMO秘书长在总结有效履行IMO通过的标准的机制时强调,提高安全和环境标准的责任有赖于三方的安排,标准是由IMO制定和通过的,由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执行,并由船旗国或港口国进行监督。
保证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符合已生效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是每一船旗国政府的责任。
而确保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符合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是港口国监督(PSC)的目的2[2]。
尽管港口国监督在确保国际海事公约提供的标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消除低标准1[1] UNCLOS 82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规定:3. 每个国家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除其他外,应就下列各项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a) 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b) 船舶的人员配备、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同时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文件;(c) 信号的使用、通信的维持和碰撞的防止。
4. 这种措施应包括为确保下列事项所必要的措施:(a) 每艘船舶,在登记前及其后适当的间隔期间,受合格的船舶检验人的检查,并在船上备有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海图、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装备和仪器;(b) 每艘船舶都由具备适当资格、特别是具备航海术、航行、通信和海洋工程方面资格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负责,而且船员的资格和人数与船舶种类、大小、机械和装备都是相称的;(c) 船长、高级船员和在适当范围内的船员,充分熟悉并须遵守关于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维持无线电通信所适用的国际规章。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1、基本概念港口田监督即英文 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 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
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港口国监督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合法、有效性、适航性和适任性,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2、监督依据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国际公约。
主要有:(1)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 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控制条款:Article21(2)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 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控制条款:Regulation 1/19(3)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控制条款:Article 5(4)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控制条款:: Article X(5)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 纳入SOLAS(RegulationI/ 7、8)(6) 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 控制条款,Article l2(7) 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控制条款:Article 4另外,NMFT —不予优惠条款为合理运用公约并掌握检查标准提供了依3、监督目的首先实施港口国监督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低于标准船舶(大多是老旧船舶)与有良好营运管理记录的船舶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应被视为不公平竞争。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知识学习
《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概念1、基本概念港口田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
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港口国监督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合法、有效性、适航性和适任性,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2、监督依据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国际公约。
主要有:(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控制条款:Article21(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控制条款:Regulation I/19(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控制条款:Article 5(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控制条款::Article X(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纳入SOLAS(Regulation I/7、8)(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控制条款,Article l2(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控制条款:Article 4另外,NMFT一不予优惠条款为合理运用公约并掌握检查标准提供了依据。
3、监督目的首先实施港口国监督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低于标准船舶(大多是老旧船舶)与有良好营运管理记录的船舶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应被视为不公平竞争。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一节船旗国监督检查介绍
(3)检查实施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实施检查;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安全检察院职业安全行为 标准》。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3.开航前检查实施
(4)缺陷处理 ① 一般情况:纠正,技术支持 和配合; ② 严重影响安全和环境污染: 滞留; (5)通报要求 首次港口国监督检查后,无 论滞留与否,应及时将检查报 告及缺陷整改意见通报实施检 查的联合工作组。
(3)检查记录或报告 ① 规定格式填写; ② 注明检查项目、缺陷及处 理意见,签名加盖章; ③ 一式两份,一份留船。 (4)缺陷处理 ① 纠正和改善,申请复查; ② 严重危机安全或可造成严 重污染,禁止离港; ③ 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 前检查管理办法》简称《开 航前检查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与检查依据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2.责任与义务
(2)船舶检验机构 指派验船师参与检查联合 工作组,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3)海事主管机关 ①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② 开展自查和港口国监督有 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 送工作。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3.开航前检查实施
(1)申请 自愿申请、预计开航前3天 申请,航程不足3天,则离开 上一港口立即申请。 提交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最近一次港口国和船旗国 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③ 自查报告或情况说明。
适用范围: ① 驶往下一港为境外港口的中 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② 航运公司以及为船舶签发法 定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 检查依据: ① 我国缔约国际公约; ② 驶往境外港口的国家或的确 缔约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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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第一节港口国监督的由来与发展一、港口国监督的概念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是港口国对进入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检查行为,目的在于监督这些船舶是否遵守和符合其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安全标准。
港口国监督的一般方式是对船舶实施检查,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要求船舶纠正发现的缺陷,如船舶存在的缺陷严重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可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直至缺陷纠正。
二、港口国监督的由来港口国监督由来已久,它是随有关国际公约的诞生而出现的,其中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等。
这些国际公约对缔约方在作为港口国时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船旗国如何确保公约的执行作出了规定。
所以,任何一个公约缔约方都可按照公约规定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
但实际上,在国际上第一个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成立之前,只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了港口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也限于船舶的证书和文件上,在国际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1978年3月17日,利比里亚籍油轮AMOCO CADIZ号在法国的BRITTANY海岸搁浅,造成溢油23万吨的严重污染事故。
这是导致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产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这起溢油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80年12月,法国海洋部长邀请西、北欧13个国家的有关当局的部长们召开会议,就如何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对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区域性统一行动。
会后由设立的工作组起草了港口国监督详解备忘录。
1982年1月,13个国家的部长们再次会聚,在巴黎签署了该备忘录。
巴黎备忘录于198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正式实施时为14国)。
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第466号决议,基本采用了巴黎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制定了港口国监督的程序和导则,从而以国际会议决议的形式规定了港口国监督对船舶由单纯的证书的检查转向对船舶设备的安全检查。
尔后又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第542号和MEPC第26号以及第481号、第597号、第681号、第742号等,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的文件。
同时国际海事组织还修正了有关国际公约,对有关监督条款作了补充和完善。
1995年,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九届大会又通过了第787号合并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将前述一系列有关港口国监督的决议归纳合并成一个决议,以使有关内容更有条理性,也更便于操作执行。
第二节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的关系一、概述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是相互对应的一对概念,船旗国监督是船旗国海事主管机关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而港口国监督是港口国海事主管机关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
正确理解港口国监督与船旗国监督的关系非常重要,港口国监督与船旗国监督的关系涉及到五个方面的问题:•谁应该承担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港口国还是船旗国?•在理想状态下,港口国监督是否有必要存在?•如果船旗国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港口国监督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工具,促进保障船舶安全?•港口国监督在消除低标准船舶方面是否发挥了有效的作用?•港口国监督是否可以取代船旗国监督?从以上五个问题的答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港口国监督与船旗国监督的关系:船旗国是对船舶实施安全行政管理的主体,应承担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对于港口国来说,港口国监督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保护本国水域航行安全的权力。
在理想状态下,如果船旗国能够有效的履行职责,那么港口国监督是没有必要存在的。
在船旗国不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港口国监督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船舶安全,而且近年来港口国监督发展的历史证明,港口国监督在打击、消除低标准船舶方面的确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港口国监督只是对船旗国监督的积极补充,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在于船旗国,港口国监督不能够取代船旗国监督、也不应该取代船旗国监督。
二、港口国监督的发展和区域合作自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于1982年成立之后,南美地区和亚太地区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成立了港口国监督区域合作组织。
尔后,加勒比海地区、地中海地区、印度洋地区、波斯湾和西非等地区也签署了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可以说,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从西北欧地区到亚太地区、南北美地区、环地中海、环印度洋及西非岸等地区,已基本覆盖了全球。
港口国监督是国际公约赋予各个港口国的权力,每个港口国可以依据国际公约、本国法律独立地开展港口国监督,那么为什么各国普遍采用区域性合作的方式开展港口国监督呢?这与船舶的营运方式有着直接的联系。
船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流动性,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因此区域性合作是开展港口国监督、打击低标准船舶营运最有效的途径,这也是近年来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港口国监督,自巴黎备忘录组织成立起,不仅在区域性合作方面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且检查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
港口国监督,最初只是对船舶、船员的证书及相关文件进行检查,且很少滞留船舶。
巴黎备忘录组织成立之后,港口国监督检查官除了要查阅船舶、船员证书,检查其是否符合公约要求之外,还要检查船舶结构、相关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检查其是否与证书所载及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的要求相符合。
针对许多船舶事故反映出船员在船舶应急反应中存在各种问题,近年来港口国监督检查还将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尤其是关键设备、应急设备的操作能力纳入了检查内容,即所谓的操作性检查。
其目的是保障船舶不仅按照国际公约配备了有关安全设备,而且船员还能够熟练使用和操作这些设备。
1997年《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生效实施后,港口国监督检查内容进一步延伸,现在港口国监督已经覆盖了船舶硬件(船舶技术状况)、船员(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和软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等涉及船舶安全的各个方面。
第三节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概述一、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目的顾名思义,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方面的检查,其中,“船舶”是检查的客体,但这里“船舶”是一个抽象的集合体,并非仅是船舶硬件,而是包括船舶硬件、船员、船舶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的集合。
“安全”一词反映了检查的属性和目的,即对船舶集合体安全属性的检查,检查目的是使“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
“检查”一词意味着船舶安全检查行为应依照一定的程序(1997《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标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实施。
简言之,船舶安全检查是为了保证船舶运输安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船舶的集合体的安全属性实施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船舶安全检查与“源头”管理的区别和联系我国的海事管理整体框架和运行机制是适应航运安全的特点和要求形成的。
英国Strathclyde大学海洋与船舶工程系Chengi Kuo教授认为,船舶安全是船舶系统的一种质量或属性,该属性反映出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免于遭受危险的程度,且该属性由船舶系统的工程特性、船员操作、船舶管理所决定。
简言之,影响船舶安全的因素为:船舶硬件(工程特性)、船员技能、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上管理)和环境因素。
我国海事管理体系的设置,直接针对着以上四个因素,例如:船舶检验职能针对船舶硬件因素,船员管理职能针对船员技能因素,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针对船舶管理因素,通航、航标管理职能针对环境因素。
显然,影响船舶安全的四个主要因素己为海事管理体系相关职能所涵盖,然而,船舶安全检查职能也同样针对船舶硬件、船员、船舶安全管理等因素,那么船舶安全检查职能与其它职能的关系是什么呢?我们可以把船舶检验、船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称为“源头”海事管理职能,同样作为海事管理职能,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船舶安全检查与“源头”海事管理职能在运行和操作方式上皆有所不同。
下面以对船舶硬件的管理为例,来阐述船舶安全检查与“源头”海事管理---船舶检验区别和联系:1、发起方式(主动与被动)不同。
船舶检验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船舶必须经过检验,取得有关证书后才具备资格投入营运。
因此,船舶检验由船东发起,船东主动为其船舶提出检验申请,船舶检验部门受理申请并实施检验,处于被动受理的地位。
船舶安全检查由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发起,属抽查性质,对船舶不是强制的,船舶无需主动提出初次船舶安全检查的申请。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选船原则,主动选择目标船舶并实施检查,而船舶处于被动的接受检查的地位。
因此,船舶安全检查海事管理机构的主动管理行为,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部门应船东申请而发起的,是相对被动的管理行为。
2、控制时态(静态与动态)不同。
船舶检验有一套完整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点船舶需申请规定类型的检验,比如,法定检验中的初次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等,各种不同类型的检验最小间隔一般为一年。
因此,船舶检验是在某一时间点上对船舶硬件安全技术状况的控制,在规定的时间点外,无船东的申请,船舶检验部门是不会对船舶实施检验的,相对来讲,是一种静态的控制和管理。
船舶安全检查的操作方式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选船原则,对在港船舶进行选择,确定目标船并实施检查。
在不造成船舶不适当延误的前提下,海事机构可以选择在船舶任何一次停靠港口期间对其实施检查,因此可称为对船舶营运期间安全状况的动态控制。
船舶安全检查的间隔一般为6个月,但对于具有特殊危险的船舶和安全纪录较差的船舶,没有6个月的限制,海事机构认为必要时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船舶运输安全。
船舶检验与船员管理等“源头”海事管理职能具有同样的属性,是一种静态的、被动的管理方式,因而相对来讲,船舶安全检查成为一种对船舶实施的主要的、动态的控制管理方式。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作用和意义船舶安全检查主要作用是通过对船舶集合体的不定期随机检查,要求船舶纠正缺陷,控制其长期保持“符合法规的状态”,是海事管理机构“源头”管理的补充,但并非是简单的辅助补充作用。
我们仍可以船舶硬件为例,进一步挖掘船舶安全检查更深层次的意义。
船舶硬件的“源头”管理是船舶检验,理论上讲,船舶经过检验,取得了适航证书和有关证书后,船舶的硬件不应存在缺陷,但事实并非如此,其主要原因是:1、船舶是一个动态系统,如果船舶在营运过程中维护保养不良,缺陷就会产生,这种缺陷可称为“新”缺陷;而有的缺陷在船舶检验时已经存在,只是未被发现并要求纠正,这种缺陷可称为“遗留”缺陷。
船舶安全检查的首要作用在于通过对船舶的检查,发现这类“新”或“遗留”的缺陷,要求船舶采取纠正措施,从而监督船舶长期保持适航状况,这是对船舶检验“源头”管理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