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例选编 (案例1)
法律案例清单(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件1. 案例一: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十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
2. 案例二: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交付定金后,因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例三:赵某诉某超市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4. 案例四:陈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餐时,因食物中毒,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案例五:李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刑事案件1. 案例一: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李某因与妻子发生争执,持刀将妻子杀害。
经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2. 案例二:张某涉嫌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多次潜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3. 案例三:王某涉嫌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4. 案例四:陈某涉嫌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陈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5. 案例五: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经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行政案件1. 案例一:刘某诉某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案案情简介:刘某因规划局不予批准其房屋建设申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案例故事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伟(以下简称张)和李强(以下简称李)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9年,李因工作调动,欲出售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
张得知此消息后,有意购买该房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将其房屋出售给张,总价款为100万元,张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支付50万元定金,剩余50万元于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李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原来,该房屋的产权属于李的岳父王老先生。
王老先生生前与李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李。
但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对赠与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王老先生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王老先生的子女将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张是否可以要求李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李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
因此,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明知自己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却仍然与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李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法律纠纷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与张某某均为某市某区村民,双方系邻居关系。
2008年,张某某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该区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同年,张某某在该地块上建设了一栋住宅楼。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王某某认为张某某所占用的土地部分属于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属于王某某家庭承包的土地;2. 王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返还所占用的土地;3. 如张某某所占用的土地确实属于王某某家庭承包的土地,双方应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三、案件经过1. 王某某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实土地权属,土地管理部门经调查确认,张某某所占用的土地部分属于王某某家庭承包的土地。
2. 王某某要求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所占用的土地。
张某某则认为,其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不同意王某某的要求。
3.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所占用的土地部分确实属于王某某家庭承包的土地,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土地使用权。
2.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所占用的土地。
3. 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某已经在该地块上建设了住宅楼,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张某某将所占用的土地部分转让给王某某,由王某某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
五、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2. 本案中,张某某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虽合法,但其所占用的土地部分属于王某某家庭承包的土地,侵犯了王某某的土地使用权。
3.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本案的判决具有以下启示:1. 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土地权属情况,避免发生纠纷。
争议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两人原系同事,后因工作调动,王某调至某市另一家公司工作,李某则留在原公司。
2015年6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共计108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王某有权收回房屋。
2018年6月,租赁期满,王某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但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搬离。
王某认为李某无理取闹,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租金并搬离房屋。
二、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李某是否可以据此拒绝搬离?2.李某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三、案件审理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交了房屋维修记录,证明房屋在租赁期间仅进行了常规维修,不存在质量问题。
李某则提出,房屋在租赁期间存在漏水、墙面开裂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为此,李某提交了相关维修费用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在租赁期间仅进行了常规维修,不存在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
李某关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租金支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李某在租赁期满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因此,李某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剩余租金7200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房屋。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租金支付问题。
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审查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发票,认定房屋在租赁期间仅进行了常规维修,不存在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
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证据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经典维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性,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2018年6月,张先生在某家电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承诺该冰箱具有节能、保鲜等功能,且售后服务完善。
张先生在销售人员承诺下,购买了该冰箱。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冰箱存在以下问题:1. 冰箱噪音过大,影响日常生活;2. 冰箱保鲜效果不佳,食物容易变质;3. 冰箱故障频繁,多次维修。
张先生认为,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不到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被告提出退货或更换同型号冰箱的要求。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2.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销售给张先生的冰箱确实存在噪音过大、保鲜效果不佳、故障频繁等问题。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被告的售后服务确实存在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张先生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冰箱;2.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购买冰箱的货款及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3.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先生公开道歉。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
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冰箱时,对产品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了解,发现问题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纠纷真人真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先生,一生辛勤劳作,积攒了一笔财富。
2008年,张先生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张先生膝下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张红、儿子张大和李女小李。
张先生一直将这套房产视为自己的养老保障,并未将房产过户给子女。
2018年,张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
然而,在张先生去世后,三个子女却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产继承权问题2. 房产分割方式3. 房产过户手续三、案件事实1. 张先生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张大。
然而,遗嘱并未经过公证,且其他子女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2. 张红和李女小李认为,张先生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要将房产留给张大,且张先生在生前曾多次表示希望将房产平均分配给三个子女。
3. 张大认为,张先生在生前曾多次表示过要将房产留给长子,且张先生在去世前将房产过户给了他。
4. 房产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三个子女均同意按照房产评估价值进行分割。
四、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对张先生的遗嘱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遗嘱真实有效。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先生生前意愿及三个子女的实际情况。
3.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生前曾多次表示过要将房产留给长子张大,且遗嘱真实有效,故判决房产归张大所有。
4. 对于张红和李女小李提出的分割方式,法院认为,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应尊重张先生的意愿。
但考虑到张红和李女小李的实际困难,法院判决张大向张红和李女小李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5. 关于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张大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五、案件结果1. 房产归张大所有。
2. 张大向张红和李女小李支付补偿款共计100万元。
3. 张大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的房产继承纠纷主要源于遗嘱的真实性及子女之间的亲情纠葛。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遗嘱的真实性:遗嘱是继承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每日一个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20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押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及押金,并开始入住。
2021年4月,乙方发现房屋的厨房管道破裂,导致厨房及卫生间渗水。
乙方立即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进行维修。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以房屋已出租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的使用不符合约定用途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未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用途,即居住。
然而,甲方在乙方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厨房管道破裂、渗水等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甲方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关于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因房屋渗水等问题无法正常居住,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甲方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维修,已构成违约。
乙方在发现房屋问题后,及时通知甲方,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未构成违约。
法律咨询案例集锦(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小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离职时,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公司认为小李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小李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即可,无需提前一个月。
因此,小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经法律咨询,小李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公司最终同意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小王骑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突然被后方一辆行驶中的轿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小王受伤住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王要求轿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轿车车主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经法律咨询,小王向轿车车主提出赔偿要求。
轿车车主最终同意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三、案例三:房屋租赁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
租赁期满后,李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租赁房屋,但张先生认为房屋租金过高,拒绝续租。
李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应当协商一致。
李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租赁房屋,但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
因此,法院不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经法律咨询,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女士最终放弃上诉。
大学生纠纷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日益壮大,他们在校园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纠纷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学生的学业和生活,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常见纠纷的类型、成因及法律应对措施。
一、案例一:校园盗窃案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同宿舍的舍友,两人关系一直不错。
一天晚上,小王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怀疑是室友小李偷了。
经过一番询问,小李承认偷了小王的电脑,并表示愿意赔偿。
但小王要求小李赔偿电脑的实际价值,而小李只愿意赔偿购买时的价格。
双方协商无果,小王将小李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1. 案件类型:盗窃罪2. 成因分析:小李因为急需用钱,看中了小王的电脑,便起了盗窃的念头。
3. 法律应对措施:(1)小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小李应赔偿小王电脑的实际价值,包括购买价格、维修费用等。
二、案例二:人身伤害案案例背景:小张和小李在篮球场上发生争执,小李用篮球砸伤了小张的眼睛。
小张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小李认为自己是无意中砸伤小张的,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1.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罪2. 成因分析:小李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导致行为过激,砸伤了小张。
3. 法律应对措施:(1)小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小李应赔偿小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例背景:小王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未经许可使用了某知名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论文内容。
论文答辩通过后,该学者发现小王的论文存在抄袭行为,要求小王删除论文,并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1. 案件类型:侵犯著作权2. 成因分析:小王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3. 法律应对措施:(1)小王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小王应删除论文,并公开向该学者道歉。
四、案例四: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小张和小李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小李租住小张的房子一年。
法律知识案例选编(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屋,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乙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 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房屋。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在行驶过程中,与被告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受伤。
事故发生后,甲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甲与乙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著名法律疑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男,汉族,5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55岁,原告李某某的妹妹。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父亲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张老先生于2019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张老先生的子女中,原告李某某是长子,被告张某某是次女。
张老先生去世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对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某诉称:张老先生去世前,其子女均未履行赡养义务,张老先生遗产应由原告李某某继承。
被告张某某作为次女,无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张老先生生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承担了赡养义务,被告张某某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且原告李某某在张老先生去世后,并未实际占有房屋,故房屋应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否均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以及房屋的归属问题。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不论婚生、非婚生,都有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不论婚生、非婚生,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不论婚生、非婚生,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均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承担了赡养义务,均对张老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房屋作为张老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继承。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李某某未实际占有房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未实际占有遗产不影响其继承权的行使。
分享一个典型法律案例(3篇)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项新产品。
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甲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乙公司提供生产资源和销售渠道等。
协议约定,项目完成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利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义务,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违约金等。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履行协议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履行协议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乙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协议义务,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2)采取补救措施:乙公司应采取措施,尽快弥补因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1. 重视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一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高科技产品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同类产品销售的企业。
2015年,原告研发出一款名为“智慧之星”的智能手表,并于同年取得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6年,被告开始销售一款与原告“智慧之星”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手表,名为“梦幻之星”。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提交了“智慧之星”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原告拥有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原告提交了“智慧之星”产品的照片,证明原告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
(3)原告提交了被告销售的“梦幻之星”产品的照片,证明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产品相似。
2. 被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提交了其销售的“梦幻之星”产品的照片,证明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
(2)被告提交了原告“智慧之星”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原告拥有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拥有“智慧之星”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该专利权已经依法生效。
2.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梦幻之星”产品与原告的“智慧之星”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具有相似性,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3. 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仍销售与原告产品外观设计相似的产品,构成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梦幻之星”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了其产品的独特设计,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中,被告销售与原告产品外观设计相似的产品,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权益。
举例一个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XX区XX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李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案件事实及证据1. 事实2019年7月15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救助李某,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抢救无效,李某于次日死亡。
2. 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了事故现场情况,证实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李某发生碰撞。
(2)证人证言:附近居民证实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的情况。
(3)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李某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4)被告人供述: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法院判决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应予惩处。
2. 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 张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根据案件事实,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救助李某,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规定。
3. 张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李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2. 案例二:王某与陈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王某与陈某发生争执,陈某将王某打伤。
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故意伤害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陈某支付王某各项费用。
3. 案例三:赵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在公司工作,公司支付赵某工资。
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未按时支付赵某工资,赵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及赔偿金。
4. 案例四:陈某与某酒店侵权责任纠纷案陈某在某酒店就餐时,不慎摔伤。
陈某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某受伤,判决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5. 案例五:李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李某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李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李某受到损害,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6. 案例六: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王某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王某遭遇意外伤害。
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金。
7. 案例七:张某与某学校教育侵权责任纠纷案张某之子在某学校就读期间,因学校设施故障摔伤。
张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之子受伤,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8. 案例八: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
法律解决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李某家住宅的窗户与张某家住宅的窗户仅相隔一墙,由于两家窗户之间的墙壁年代久远,墙体出现裂缝,导致李某家窗户在下雨时漏水。
张某家因墙体裂缝问题,要求李某家进行修缮,但李某以墙体裂缝并非其造成为由拒绝。
自此,两家矛盾不断升级,最终闹上了法庭。
二、案件经过1. 纠纷初起李某家窗户在下雨时漏水,张某家因此受到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修缮墙体裂缝,但李某以墙体裂缝并非其造成为由拒绝。
2. 纠纷升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矛盾不断升级。
张某多次在小区内公开指责李某,导致李某名誉受损。
李某则通过在小区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方式反击,两家关系日益紧张。
3. 法律途径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墙体裂缝的修缮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1. 证据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李某家窗户漏水确实与墙体裂缝有关,且墙体裂缝并非李某造成。
2. 法律适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认为李某作为相邻权人,有义务协助张某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墙体裂缝进行修缮,并承担张某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
四、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的成因本案中,邻里纠纷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墙体裂缝年代久远,修缮责任难以界定。
(2)双方缺乏有效沟通,矛盾逐渐升级。
(3)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 法律在解决邻里纠纷中的作用本案中,法律在解决邻里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明确了相邻关系的法律地位,保障了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了修缮责任,维护了相邻关系的和谐。
(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启示1. 加强邻里沟通,增进相互了解。
每日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违约责任纠纷案情如下:2008年,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协议中明确约定,甲公司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
然而,由于甲公司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为此,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赔偿乙公司因延迟过户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土地增值损失等。
(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法律依据1.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物权法》第15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甲公司违约的原因分析甲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甲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推进缓慢。
(2)甲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因与政府部门沟通不畅,导致过户手续办理受阻。
(3)甲公司对合同风险预估不足,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1234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租金每月人民币8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渗水、地板翘起、电路老化等问题。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维修事宜,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及时修复房屋。
张某在居住过程中遭受了诸多不便,甚至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李某的维修责任?2.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3. 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张某于2023年4月15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房屋维修责任,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2. 答辩阶段: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造成,而是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缺陷,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3. 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维修记录、张某的损失证明等。
4. 庭审阶段: XX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房屋维修记录和损失证明,证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便。
李某则辩称,房屋质量问题与自身无关,且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
5. 判决阶段: XX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房屋存在墙体渗水、地板翘起、电路老化等问题,严重影响张某的正常居住,故李某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李某未能及时修复房屋,导致张某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违约。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案例案情(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30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于2018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某市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中。
202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前往外地工作,李某则留在家中照顾双方年幼的女儿。
2021年5月,李某在邻居王某的介绍下,开始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由于经营得当,超市生意兴隆,李某的生意越做越大。
同年8月,李某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扩大超市经营规模。
2022年3月,张某突然接到李某的电话,得知李某在经营超市的过程中,与供应商赵某发生纠纷,导致超市无法正常经营。
张某立即赶回家中,与李某共同处理此事。
经调查,张某发现李某在经营超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李某在采购商品时,故意压低供应商赵某的供货价格,导致赵某无法维持生计;2. 李某在销售商品时,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3. 李某在财务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导致超市资金链断裂。
二、案件经过张某得知李某的违法行为后,非常愤怒,认为李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供应商赵某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
张某与李某进行多次沟通,要求李某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李某对此置若罔闻,仍然我行我素。
张某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4月,张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1.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超市的正常经营;2. 向赵某支付赔偿金10万元;3. 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5万元;4. 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李某在接到起诉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也未应诉。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经营超市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李某在采购商品时,故意压低供应商赵某的供货价格,导致赵某无法维持生计,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2. 李某在销售商品时,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3. 李某在财务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导致超市资金链断裂,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
一则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总经理。
2018年10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因生意往来,李某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如到期未还,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借款到期,张某未按约定还款。
原告李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9年5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 关于借款合同的有效性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李某某所提供的借款协议上没有其签字,借款协议无效。
经法庭调查,原告李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原件一份,上有双方签名及日期;(2)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被告在场,且被告对借款协议的内容知情;(3)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50万元。
法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故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2. 关于被告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张某辩称,其已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原告李某某辩称,被告张某无力偿还借款的说法不属实,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被告张某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故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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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例选编
[案例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情介绍
A施工企业与B开发公司于2010年3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B开发公司出资建设的甲房建项目,合同价款3亿元,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
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2年1月,工程
施工进展到主体结构封顶,工程全面进入机电安装与装修施工阶段时,A施工企业停工。
此间,应业主要求且在业主支付了少量工程款的情况下,A施工企业予以复工,复工期间因业主仍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继续扩大拖欠款数额,A施工企业于2012年4月再次停工,B开发公司为一家私营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在资金运作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的情形下,造成工程停工,最后导致企业破产。
B开发公司破产时债务累累,其中包括巨额的银行贷款、施工企业欠款及物资供应商货款等。
由于B开发公司破产时项目尚未完工,所以A施工企业未与其做最终结算。
为密切关注项目的进展,A施工企业指定专人常驻现场。
2012年10月,C开发公司与B开发公司达成协议拟买下大楼,与A
施工企业商谈继续施工事宜。
在确认对方合法身份后,A施工企业提出与其确认已完工程量,由于C开发公司并不了解前期现场实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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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遂委托原业主B开发公司的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最终确认结算金额X亿元,尚欠工程款X万元,并取得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书。
因C公司最终未买下该大楼,A施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二、审理结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依据A施工企业出具的结算资料,认为该资料齐全、有效,确认该结算书具有法律效力,判决B开发公司向A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欠款X万元以及利息和诉讼费。
判决书履行期届满后,B开发公司并未按照裁决内容向A施工企业支付相应款项,A施工企业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本案执行焦点在于甲房建项目的拍卖成交价款上。
甲房建项目于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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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拍卖程序,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4亿元,而其债务已高达7亿元,
因本案债权人众多,法院执行过程放缓。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A施工企业多次致函法院,一方面要求尽快发放工程款,另一方面特别强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考虑到施工企业关联的农民工、材料商等众多受害方,最终判决按照X万元工程款的X%一次性支付,成为所有债权人中第一个得到偿付的单位,拖欠工程款案件得到解决。
三、案例评析
A施工企业是否可以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其中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在于期限的长短和期限的起算点。
(一)关于期限的长短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是承包人优先权存在的
法定存续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期间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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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归于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需要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后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催告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承包人可以通过发函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的方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拒收时,可通过公证送达发送,或在特快专递的信封上注明“关于支付XX工程款的催告函”。
但发出催告,只是前置程序,并非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何谓合理期限,法律并未具体规定。
因此,承包人应将发出催告的时间合理安排在优先受偿权所规定的6个月内,以免因催告期过长或过迟而延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二)关于期限的起算点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办法上,也做出了规定。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四、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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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管理建议
(一)坚守工地现场,掌握案件主动权。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业主无法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出现,
应当全面调查业主的背景、资信、支付能力等各方面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出现巨额拖欠。
在工程全面停工后,要尽量坚守工地,最好安排企业员工在工地
值班,在有业主、买方、拍卖公司等人员进入工地时,需要明确在企业主管领导或者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入内,即使不能做到这一点,也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主管领导。
这样做一方面给业主施加压力,增加谈判筹码,另一方面也可以密切关注业主对工程处理的进展情况,避免发生业主秘密处置工程的情况,为工程款的最终回收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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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工程款争议时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工程结算是清欠工作的关键,没有结算,就无法确认欠款额度,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就必然面临着造价鉴定,时间长,成本高,不利于案件的高效处理。
因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应熟悉施工合同条款及内容,熟悉施工图纸,深入工程现场,了解整个工程的概况及施工方案。
第二,要对现场签证资料、工程隐蔽记录进行集中处理,分类做好记录,并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对比和核对,保证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没有漏签,如有漏签应及时补办。
第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报送结算书并做好签收等文件发放工作,如遇业主拖延审核或者拒签等情形,可以采取发送催办函或者公证送达等方式来催促业主尽快办理结算。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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